本刊记者 徐 刚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全面推进和共同富裕的要求日益明确,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性更加凸显。两会期间,代表委员们围绕加快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探索集体经济多种实现形式、强化政府扶持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精彩的建言建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问题一直是农村改革的一个焦点。随着各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的基本完成,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呼声更趋强烈。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认为,目前,我国还有约一半的居民人口是农村居民,他们都生活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中,是集体的成员。为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已经发生极大变更的需要,民法典第96条、第99条等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特别法人,第261条等间接承认农民的成员权。但是目前我国还是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立法,也没有集体成员权利的规定。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这就更离不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组织、领导和推动。因此,现在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经十分必要,而且刻不容缓。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一级巡视员庄文忠代表表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中的诸多困难和问题,与相应法律缺失有关。2018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列为立法规划的第三类立法项目,建议进一步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立法进程,推进尽早出台,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国政协委员,江西省政协常委会委员、农业农村委员会副主任胡汉平也建议,加快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法人主体地位,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的功能作用。
作为一名来自基层的代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方林村党委书记方中华在会前调研期间发现,在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的背景下,如何保障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壮大,亟需加强顶层设计,需要从立法层面予以解决。他建议,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明晰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属性、功能作用、运行机制等,夯实乡村振兴的组织基础。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妇联原副主席、书记处书记邓丽特别关注农村外嫁女等群体权益保护。她建议,将认定成员资格纳入正在起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成员资格的要素,明确成员资格取得、丧失和保留的具体情形,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今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指出,根据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预安排审议40件法律案,包括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能源法、期货和衍生品法、关税法等税收法律。
进入新发展阶段,农村集体经济面临的环境、发展的范畴、实现的形式都与传统集体经济经济有了很大不同,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需要更多的新思路、新办法、新机制。对此,代表委员们贡献了好点子。
河北省灵寿县南营乡车谷砣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陈春芳代表建议,要积极推广村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的模式,由村党支部成员代表村集体注册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以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入股,把党员群众组织起来,把资源集中利用起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或提供集约化服务。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晏家坝村党总支书记查玉春代表认为,要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对闲置资产、效益低的资产进行盘活和改造提升,增强资产保值增值能力。因村制宜利用好优势资源,吸引工商资本助推村集体经济发展。依托特色产业和农业产业基地,规划发展设施农业,建设农业生产、加工、经营、服务设施或开展农产品产地加工;依托当地特色农产品、良好的生态旅游资源,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旅游休闲、体验观光等产业,也可整合农村人力资源,创办劳务服务公司,开展劳务派遣等中介服务,大力发展农村新业态。
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代表则表示,要进一步拓宽村企合作经营范围。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可支配的资产资源作价入股、资产托管、租赁、承包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与民营企业合作,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及其他工商企业,共建农业产业园、创新创业园、农业科技园和乡村旅游示范区等,发展农村混合型经济。
“现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模式同20世纪80年代大不同了,要改变以前单打独斗的老模式,以经营村庄的理念发展建设村庄。”方中华代表说。他建议,创新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新业态,通过多村联合、整合资源等形式,建设多个村集体为产权主体的共富产业园区,实现共同富裕;在建设未来乡村时,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进一步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所长魏后凯也认为,在迈向共同富裕的新形势下,亟需打破各自为战的单村发展格局,加快推进跨村联合发展,加大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着力增强乡镇级集体经济实力,实现农村体制变革由低水平集体化向高水平集体化的“二次飞跃”,为新发展阶段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他建议,在全国征集跨村联合发展的典型案例,便于其他地区学习、借鉴和推广;选择一批有基础和条件的不同类型地区,率先开展跨村联合发展、提升集体经济统筹层次的试点示范;尽快制定推动联村发展的意见,引导和鼓励跨村联合、抱团发展。
胡汉平委员关注到,当前,村集体经济强的很强、弱的很弱,村与村之间差距比较明显,呈现两极分化现象。多数村集体缺乏可经营的资产,不少村集体经营性收入来源单一、政策性收入比重偏高,靠自身能力稳步增收的能力不强。同时,农村人才外流情况较严重,集体经济发展缺乏人才引领带动;土地用地指标少,村集体项目难落实。胡汉平建议,从国家层面制定巩固提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推动村委会事务与集体经济组织事务相分离,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健全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推行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点状供地”,解决产业发展用地难题。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寿安镇岷江村党委书记陶勋花认为,要让农村集体资产“多”起来、“明”起来、“活”起来。她建议,在守住“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前提下,允许乡村作为最小单元撤并散乱的闲置农房及设施,解决有地没法用和有用没地的局面。同时,出台集体资产盘活利用政策体系,明确集体资产的性质认定、规建审批、产权办理、工商注册、金融扶持等政策规定,明确集体资产出租、合营、入股等多种合作模式下的使用经营权益认定及登记发证流程,为集体资产盘活消除障碍。
山东省日照市莒县城阳街道岳家村社区党委书记许传江代表则关注集体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措施。他表示,当前许多地方村集体由过去的传统农业产业、物业租赁经营为主,拓展到发展乡村旅游、楼宇经济等新产业新业态。他建议,尽快制定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的经营活动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进一步明确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人的相关权利与义务。
如何调动村干部的积极性,也是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重要因素。查玉春代表认为,要在法律法规框架下,探索建立薪酬制、奖补制、入股制等多种激励机制,进一步调动村干部和致富带头人共同参与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大激店村党总支书记张东河代表也建议,对村“两委“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进行发展集体经济的专业培训和指导,将发展村集体经济列入其年度考核目标,并与奖惩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