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岳琪
互联网快速普及为现代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而乡村治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亦处于政府工作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运用大数据资源、思维以及技术手段持续推进乡村善治,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近些年政府出台了不少有关数字乡村治理的政策文件,极大地促进了乡村治理机制创新。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强调,要继续出台支持政策,全面推进“互联网+”,打造数字经济新优势。这标志着我国已步入“互联网+”乡村治理的新时代。顺应大数据浪潮推进乡村基层治理的路径已经开始实践,但是很多方面仍未落到实处。因此,探讨以“互联网+”助推乡村治理机制创新,对实现政府治理的“善治”模式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互联网+”乡村治理是指将乡村社会中经济、文化、环境等多重网络关系与数字平台、配套支撑体系平台进行融合,提高社会资源盘活能力,形成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创新要素的经济社会发展新形态。将互联网要素引入乡村治理是网络时代社会治理之大势,两者有机融合具有主体、效率和文化三个维度的契合。
《2020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点》要求“加快建构以知识更新、技术创新、数据驱动为一体的乡村经济发展政策体系,以信息化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升‘三农’信息化服务水平,激发乡村发展内生动力”。这表明,乡村治理主体不仅包括农村基层党组织、村民和村委会,还要融入更多社会力量,形成开放的多元主体共治格局。其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有利于增强民众参与的透明度。政府传统的信息传递方式是单向的自上至下,往往不利于治理主体间的有效沟通。其二,互联网的普及,提升了乡村治理公正性,促进了自媒体等社会力量发展。
20世纪初,马克斯·韦伯提出“官僚制”,他认为现代政治制度应保持价值层面的中立性,从有效性角度看,“互联网+”模式符合韦伯官僚化中的“效率”取向。首先,互联网信息技术是现代先进生产力的代表,通过建立多级互联网信息化管理体系,推动村级组织常态化建设。其次,互联网在乡村治理中的应用,能在一定程度上弥合城乡间的空间区隔。面向新技术革命的乡村治理,呈现出其治理自主性的大幅提高,如基于智慧云终端形成了村民意见数字表达机制。借助物联网技术,能够构建以乡村与城市为基础的治理云平台,搭建城乡之间对话端口。
城乡之间长期在经济上的分化,导致了乡村文化价值危机,构成了城乡文化认同障碍。数字媒体为推动城乡之间文化互促发展激发了新动能,其具有传统媒体不可比拟的优势,能给城市居民体验农村特色、农村居民接触城市生活提供平台。尽管工业文明的繁荣发展引发了产业革命,但不可避免地导致村庄吞并与圈地运动,由此使传统的乡土文明受到极大冲击,产生城乡文化认同障碍,互联网的应用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城乡文化“鸿沟”。
首先,村级组织人员互联网操作技能低弱,村民关于新兴网络技术知识较为贫乏。从互联网技术更新角度而言,频繁更新换代会增加村民对“互联网+”治理模式的适应难度。其次,尚未健全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互联网+”乡村治理创新的阻力之一。在技术普及方面,截至2020年3月,互联网普及率仅为46.2%,农村仍有一半以上的农民没有用上互联网,放眼全国,城乡数字鸿沟差距明显。从乡村治理的背景环境看,青年人是互联网使用的主体,农村老龄化问题严重,现实环境无法提供专业培训,也很难为培养专业技术人才提供有利的条件。
一方面,在人情乡村社会之中,村民大多置身于相互交错的社交网络,尽管互联网提供了公开透明的利益表达通道,倡导清正廉洁的乡村治理风尚,但依然无法避免村民被动参与乡村治理的情况。另一方面,部分村民对村干部心生不满,互联网便成为其泄私愤的工具。据纪检委调查结果,不少村干部遭到恶意举报,其原因包括私人恩怨、不满村委会决策、被村干部刁难等。而真实的民诉难以充分显现出来,这些不良的社会风气不仅削弱了基层干部积极性,对乡村治理机制也造成了极大损害。
“互联网+”乡村治理模式处于发展初期,具体的使用规则还在探索阶段。在乡村治理向数字化转型过程中,数据开放与共享的标准、治理主体的权责归属等问题需要完备的法律制度进行清晰界定,否则会出现治理无序。大数据时代,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牟取私利,致使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大数据能够实现信息共享,降低人力物力成本,而这些重要价值往往是“黑客”侵袭数据系统、破坏社会公共安全的诱因,加之数据保护力度不够,平衡数据共享与信息安全之间的冲突,无疑增加了乡村治理的难度。
对于“互联网+”乡村治理面临的技术难题,首先要全面扩大农村互联网的覆盖范围,完善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要及时关注政府的惠农政策,以政策优势吸引社会资本;另一方面,互联网基础设施的维护、升级职责也应落实到具体人员,只有不断完善服务供给,才能满足大数据时代乡村治理的技术需求。其次要提高农村基层数字治理能力。一要加强互联网技能培训,充分利用“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政策引进高素质人才,实现互联网办公的治理模式。二要考虑农村实际情况,结合地方农产品特色、自然生态优势、历史文化人情,实现农村增收,让农民切实共享到大数据时代的科技红利。
首先,“互联网+”乡村治理需要消除观念壁垒,即转变传统的“民不敢与官斗”思想,提高村民的有效参与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利益表达机制,倡导清正廉洁的乡村治理风尚。另一方面要从融合的视角推动数字乡村战略实施,在融合中抢抓发展机遇,促进城乡之间、农业与非农业之间、各生产环节之间的融合。其次,要鼓励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积极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将互联网应用到乡村治理不是信息技术的机械叠加,只有消除思想上的隔阂,才能进一步实现乡村善治,具体措施包括:大力建设农村创业试点,加强基层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村“两委”定期开展各类生产技能培训,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各要素良性循环,助推乡村振兴。
“互联网+”乡村治理是对传统乡村治理模式的重构与创新,配套的法律法规也应随之进行调整与优化。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89亿,随着网民数量规模的扩大,各类无序网络的参与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网络造谣传谣、网络群体事件和网络犯罪活动等社会现象都需要法律制度制约。数字政府是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随着农村互联网设施建设逐渐完善,乡村网络社会治理也将不断强化。网络社会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安全是“互联网+”乡村治理的首要内容。信息安全关系到农民人身和财产安全,地方政府需予以重视。而相关的法律制度尚未健全,对违法行为的界定、等级划分以及惩处力度不够明确,填补这方面的缺失对减少犯罪率极为有利。
总之,近些年中央出台了不少有关乡村互联网治理的政策文件,极大地推动了乡村治理加速发展。“互联网+”乡村治理具有主体、效率、文化层面的契合优势,是有效提高乡村治理效能的重要路径。我们应该正视并重点关注乡村治理中缺乏专业的操作人员与完备的基础设施、农民有效参与不足、法律规章滞后的现实,及时化解技术性难题、转变治理观念、填补法律空白,努力形成资源互补、共建共享、社会和谐的乡村善治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