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经侦民警法律素质提升路径

2022-11-24 22:00郑洪广韩欣哲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刑法

郑洪广,韩欣哲

(1.中国刑事警察学院,辽宁 沈阳 110854;2.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分局,陕西 西安 710100)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增强执法素养、提高执法水平[1]。公安民警是执法活动主体,其素质能力决定着执法水平的高低[2]。国内关于公安民警法律素质方面的研究比较少,程逸凡认为,公安民警法治素养不高是执法权威弱化的原因之一[3];韩涛研究了我国人民警察法律素质的内涵、现状以及提升人民警察法律素质的重要性[4];郑芮认为,民事法律素质是人民警察必须具备的法律素质,提出了人民警察民事法律素质的主要内容、提升途径[5];郑晓凡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总结了公安民警法律素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提升公安民警法律素质的思想政治教育对策[6]。现有研究都认识到提升公安民警法律素质的重要性,但是对于提升公安民警法律素质的意义、可行性等方面研究不够深入、措施缺乏具体性和针对性。

与其他警种相比,经侦执法更加要求精细化,提升经侦民警法律素质的要求也更为迫切。国内关于经侦民警法律素质方面的研究少之又少,本文研究了提升经侦民警法律素质的意义,剖析了经侦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提升经侦民警法律素质的具体路径。

一、提升经侦民警法律素质的意义

1.提升经侦民警法律素质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被写入宪法。我国已进入全面依法治国新阶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7]。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依法治国的建设方针,也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更是提升经侦民警法律素质的总要求。

严格执法要求公安机关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宪法》第28条规定,国家制裁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的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是履行宪法规定的国家职能。经侦民警只有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才能在办案过程中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根据犯罪构成认定犯罪,才能依照《人民警察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权限、程序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公正司法要求公安机关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执法公信力。公安机关通过打击经济犯罪来矫正严重经济违法行为,经侦民警只有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才能正确履行预防、打击经济犯罪的职责,才能实现效率与公正、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才能使办理的案件经受得住检验。公安机关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刑事司法力量,其执法活动受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外部监督,同时还受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经侦民警只有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才能严格公正执法,避免执法偏差。

全民守法要求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执法活动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否则执法行为无效。经侦民警是执法者也是守法者,经侦民警只有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才能正确认识执法权力的来源、权力的内容、权力的边界、权力的行使方式,才能依照法律规定程序执法、实现程序公正。

2.提升经侦民警法律素质是新时期公安工作的必然要求

当前,经济犯罪已经成为风险型犯罪,经济犯罪复杂性隐蔽性越来越强、科技化智能化程度愈来愈高[8],危害程度更加严重。特别是经济违法与经济犯罪容易混淆、经济失范行为与经济创新行为相交织。经侦民警只有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才能准确区分合法经济行为、经济违法行为、经济犯罪的界限,刺破经济犯罪面纱;才能对涉众型经济犯罪及时定性、提前研判、准确预警,做到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才能防止经济犯罪风险向社会领域传导、扩散。

近年来,国家更加重视保护产权、强调营造营商环境。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就是在保护产权、营造营商环境。经侦民警只有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才能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处理企业的不规范行为,才能有力打击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秩序。经侦民警在打击经济犯罪过程中不仅要保护被害企业及企业主的财产和人身权益,同时也要注意保护涉案企业及企业主的财产和人身权益。

经侦执法不仅要有力度,而且还要有温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要求,在办案过程中要注意办案的方式、方法、时机,以保障企业正常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等,这对经侦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公安部还出台了一系列经侦执法细则。这些规范性文件是对《刑事诉讼法》的细化,经侦民警不仅要熟悉规范性文件,还要和刑法、刑事诉讼法内容进行对接,做到将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与实践操作有机结合。经侦民警只有具备良好的法律素质,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文件的规定,才能深刻理解刑事法治理念,才能做到文明、理性执法。

二、经侦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无论是公安院校还是公安机关,都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经侦民警法律素质培养,经侦民警法律素质得到明显提升,执法水平、执法质量显著增强。但是,我们也必须注意到,经侦民警法律素质提升是一个长期过程,从实践情况看,经侦执法中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这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1.经侦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不能准确区分合法经济行为与经济犯罪

当前,经侦执法中比较严重的问题是插手经济纠纷,插手经济纠纷有客观原因,也有经侦民警的主观因素。合法经济行为与经济犯罪容易混淆,有些民事行为从客观表现来看,符合犯罪构成,但是该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构成犯罪。如果经侦民警缺乏对民商法等部门法的深刻理解,很容易把合法经济行为认定为犯罪,出现所谓的插手经济纠纷。

认定经济犯罪必须坚持罪刑法定、法秩序统一原则[9]。刑法具有一定的后置法属性,民商法、经济法中的合法行为不能纳入刑法的评价范围。而对于民商法、经济法中的模糊行为,则可能属于经济创新范畴,经侦民警应慎重处理,不宜直接进行刑事法律评价。只有民商法、经济法中明文禁止的行为,才具有了初步的违法性,此时经侦民警需要进一步判断行为是否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如果是则构成犯罪,需要立案侦查;如果不是,则不构成犯罪。

(2)不能准确区分经济违法与经济犯罪

经济违法与经济犯罪都违反了经济法、行政法等法律规范,但经济违法只是单纯地违反了经济法、行政法的禁止性规定,经济犯罪不但违反了经济法、行政法的禁止规定,同时还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定。经济违法只有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才构成经济犯罪,并且通常会在前置法中对经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作出初步判断——在法律责任部分(附属刑事条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实现了附属刑法和刑法典的衔接;经济违法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经济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缺乏对经济法、行政法以及刑法的深入理解,在执法中就不能准确区分经济违法与经济犯罪,可能会出现将经济违法行认定是经济犯罪抑或是放纵经济犯罪。

此外,经侦民警在执法中缺乏“两法衔接”意识(即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两法衔接”的内容是双向的,不仅包括行政执法部门向刑事执法部门移送案件,还包括刑事执法部门向行政执法部门移送案件),主要表现为:公安机关对经济违法行为经过立案审查或者立案侦查,不构成犯罪的,不予立案或者直接撤销案件,没有后续处理。《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免于刑事处罚的,予以行政处罚。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3条规定,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构成犯罪,但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关,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有行政处罚权的,由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没有行政处罚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其他行政机关,而不能简单的一撤了之。

(3)不能准确认定此罪与彼罪

在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有些经济犯罪之间的区别特别明显,有些经济犯罪很容易混淆。最典型的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型犯罪(如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和非法占用型犯罪(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挪用资金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型犯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非法占用型犯罪则无目的要求,更强调是一种手段型犯罪。在非法占有目的无法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就不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型犯罪移送审查起诉。

此外,特殊犯罪主体影响犯罪构成。有些经济犯罪只能由特殊主体实施,行为人是否具备特定身份决定适用何种罪名。在侵占型犯罪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则涉嫌贪污罪;如果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则涉嫌职务侵占罪;如果是非单位工作人员,则涉嫌侵占罪。

如果经侦民警缺乏对刑法理论的深入理解,就会混淆此罪与彼罪,不仅会影响到罪名的准确适用,还会影响到案件管辖。例如,贪污罪由监察委员会管辖,职务侵占罪一般由公安机关管辖,侵占罪属于自诉犯罪,由人民法院管辖。

(4)缺乏程序意识

刑事程序在保障人权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功能。人类法治演进的历程表明,程序是对权力进行控制的最佳工具。正当法律程序有助于防止侦查权力滥用,能够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强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忽视程序公正,将会给案件办理带诸多不利后果。

在经侦执法中,依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对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没有充分落实到位,涉案财物处置不规范,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提前处置涉案财物,证据收集、保全不符合技术标准和法定程序。

此外,经侦民警缺乏程序意识还表现为不能及时受立案、受立案手续不完善。2015年《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要求,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无论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各办案警种、部门都应当立即受理并办理,并且在接报案时履行“三个当场”手续,这在执法中还很难做到。

2.经侦执法问题原因分析

当前,造成经侦执法问题有客观原因,但更主要的还是主观原因——经侦民警法律素质有待提升。在认定犯罪时,经侦民警如果对犯罪构成理论缺乏深刻的理解,就无法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可能会出现主观归罪或者客观归罪的情形。这在刑事立案阶段表现的尤为突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有管辖权,在实践中往往把犯罪事实理解为单纯的客观事实,也就是相当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这在某种程度没有充分理解犯罪构成,仅凭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岂不是成了客观归罪?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也应当包括主观方面的内容,至少是推定存在罪过的。还有的经侦民警对刑法规范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缺乏深入的掌握。

在办案过程中,经侦民警还没有树立牢固的证据意识:收集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瑕疵,这些都直接影响到案件办理效果。

此外,经侦民警在办案过程中,经常遇到“民刑交叉”“两法衔接”等问题,这就要求经侦民警对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部门法学知识以及法律规范有深入的了解,但从目前情况来看难度还是很大的。

三、经侦民警法律素质的提升路径

通过对经侦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本文认为在经侦民警法律素质培养过程中应坚持三方面的结合,即在刑事实体法层面应坚持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结合,在刑事法层面应坚持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结合,在部门法层面应坚持刑事法与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结合。

1.经侦民警应熟练掌握、运用刑法学知识

刑法是基本法,反映了立法者的刑事价值取向、目标指引。经侦民警只有熟练掌握刑法学知识,才能准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经侦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应坚持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结合,总则内容在各罪认定时应得到充分体现。总论中的犯罪构成理论应在分论中进行充分运用,不符合犯罪构成的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不能立案、也不能启动侦查程序。认定经济犯罪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杜绝主观归罪或者客观归罪。刑法第13条“但书”内容也应在认定各罪时得到体现,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严重的不构成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在各罪中体现为数额较大、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等,这既是对刑法总则的呼应,也是各罪构成犯罪的具体要求,没有达到该要求的,不构成犯罪。至于情节是否严重的量化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立案追诉标准来确定。

经侦民警在办案中应准确理解刑法规范的含义。刑法的明确性是罪刑法定的首要要求,但语言世界明确性与模糊性相交互,刑法规范也具有明确性与模糊性[10]。当对刑法条文理解产生分歧时,应根据刑法条文的字词含义、语法规则、标点符号、章节体例、逻辑关系、制定背景、历史沿革进行分析、理解、判断,仍不能解释疑问时,应遵循谦抑原则进行处理。

经侦民警应认真学习刑法(刑法修正案)草案说明、“两高”司法解释答记者问(或者新闻发布会以及理解适用)的内容,上述内容体现制定机构的意图,可以加深对刑事法律、司法解释制定背景及内容的理解。

2.经侦民警应熟练掌握、运用民法学知识

经济犯罪经常与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借助民法学知识,才能厘清民事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界限。民法功能不能正常发挥的临界点(最高限)就是刑法干预的逻辑起点(最低限)[11]。对于在合同履行中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的,不能认定为经济犯罪。对于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确有部分虚假内容,但行为人积极创造条件、努力促进合同履行的,也不应认定为经济犯罪。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型犯罪,在非法占有目的无法查证属实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型犯罪,在没有手段型犯罪规定的情况下,应告知控告人案件属于经济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此外,善意取得直接影响到追赃效果。在经济犯罪案件侦查中,经常会遇到追赃问题。追赃是办理经济犯罪的重要环节,追缴的赃款赃物一方面作为证据使用,另一方面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所以追赃是检验经济犯罪案件办理效果的重要指标。有些公安机关对赃物实行“一追到底”。在善意第三人和被害人之间,赃物的权利归属问题,本质上是公民之间的财物关系争议,属于民事法律的调整范畴[12]。为了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民法典》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受让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行使抗辩权,有效对抗追赃①。

经侦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应坚持法秩序统一原则,民商法、经济法中的合法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

3.经侦民警应熟练掌握、运用经济法学知识

当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经济现象鱼龙混杂,只有从经济法学入手,才能准确界定“失范”行为的法律属性,从而合理划定合法经济行为、经济违法行为、经济犯罪之间的边界。在经济领域,必须牢固确立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

经济犯罪属于典型的法定犯,刑法中关于经济犯罪的条文大部分是空白罪状,必须借助经济法的相关内容,罪状才能完善、犯罪构成才能闭合。

经济犯罪大都是法定犯,具有双重违法性。其一,违反了经济法律的禁止规定(违反经济法律的禁止规定,要处以行政处罚,所以也可以称之为行政违法);其二,违反了刑法的禁止规定,两者之间是递进关系,如果没有行政违法就不会有刑事违法,当行政违法达到严重程度时就构成犯罪。行政违法行为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以通过是否有附属刑法规范来判断。没有附属刑法规范的,说明“对(单纯)经济行政秩序的违反,应以行政处分予以排除与预防”;有附属刑法规范的,说明没有犯罪阻却事由,能够实现“行刑衔接”,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4.经侦民警应熟练掌握、运用刑事诉讼法学知识

侦查是对犯罪的回溯、复盘,经侦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应坚持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树立牢固的证据意识。经侦工作是法律运用过程,强调实体与程序的有机结合,程序具有保障实体公正的机能。在营商环境背景下,更加凸现程序正义的重要性。这就要求经侦民警熟练掌握、运用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和刑事诉讼法规定。

经侦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应树立牢固的证据意识。证据在刑事案件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犯罪构成需要运用刑事诉讼中收集的证据加以证明。刑法规定的加重、减轻、免除刑事处罚情节也需要刑事诉讼中收集的证据来实现。经侦民警应确立全面收集证据的意识、依法收集证据的意识、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识,收集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经侦民警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还应考虑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既是刑法内容也是刑事诉讼法内容,在实体认定时要考虑追诉时效,在侦查过程中也要考虑追诉时效。刑法规定,已过追诉时效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追究则意味着不能立案,已经立案的要撤销案件。因此,刑事诉讼不仅关乎程序正义也关乎实体正义。

经侦民警在办案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职责,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依法保护产权、规范对涉案财产的处置。认罪认罚制度不仅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也有助于侦查讯问的规范化,在侦查阶段应提高认罪认罚的适用率[13]。

在经侦人才培养过程中,提高经侦民警的法律素质是关键。只有不断提高经侦民警的法律素质,才能提升经侦队伍的整体素质,才能“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注释

①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刑事执行中对于善意第三人取得的涉案财物不予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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