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云玲
(河北博物院,河北石家庄 050011)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社会群体在不断继承和发展中所延续下来具备极强民族色彩的重要文化表现形式,也是整个群体所认可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是一个总称,它包含着多种表现形式。在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中,文学形式的内容最为丰富,民间故事、诗歌、传说、神话和史诗是其主要内容。其次则是表演艺术,民歌、器乐、民俗和戏剧是表演艺术的主要内容。还有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如民间工艺品、民间绘画、服饰、雕塑、剪纸、刺绣、编织、蜡染和民间建筑等,都以实物形式进行展出。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流传已久,但却面临许多问题,由于得不到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现今正面临着即将失传的处境,这也使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管理显得尤为迫切,为此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大投入力度,对科学合理的管理保护措施进行研究,以此来确保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在不断传承之中发扬光大。
本质上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是民间文化艺术作品[1]。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不能得到有效的管理和保护,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难以进行有效确定。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创作与发展是社会群体长期传承和积累的结果,这就导致了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可能是一个群体,也可能是一个国家。而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对作品权利人有明确的要求,使得《著作权法》无法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二,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原创性也很难确定,所以,需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进行全面深入分析。独创性是民间文化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管理的重要基础。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存方式主要依靠传承,因此对其原创性也无法进行有效的确定。而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在长期的发展传承过程中逐步发生改变,这也导致其自身形式变得愈发多样。如此一来,当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权利人的权利就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其三,民间文化艺术作品需要面向整个社会,其本质也是一种公共文化产品,任何个人都不允许对其拥有专属权利,而其一旦以私权的形式得到保护,就无法被有效地继承和发扬。如果使用公共权力的保护措施,就会损害权利主体的利益,如此一来,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就陷入困境。民间文化艺术作品仍处于无限的创造过程中,这也使得其自身具备很强的连续性,进而导致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创作时间和出版时间无法有效确定,因此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也无法有效确定,从而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受到严重阻碍。
非物质文化遗产之所以成为“遗产”,重要的原因就是受到“现代化”的强烈冲击。相对片面的现代化发展进程导致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当作守旧与落伍的文化一扫而光。所幸这一时期并不算长,现阶段在“后现代”的发展进程之中,经由国家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现了“文艺复兴”。这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后现代重要的文化资源被大力地挖掘与发展,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了巨大的发展动力。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后现代化进程之间仍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所以,即便是现代化发展进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存在挤压、限制甚至彻底抹杀,但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会逐步向现代化发展而出现转型。所以,受到外力干扰而转型与内力所引发的转型,二者存在着一定的差别。由内力所引发的转型,可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所独有的价值表现形式更多地带给现代文明[2]。
民间文化艺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构成部分,对其的保护同样是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为此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专项保护体系和保护机制。要保护和管理民间文艺作品,除防止他人恶意盗窃外,还需对于其自身价值进行充分的发掘[3],这也是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良性保护。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特征决定其发展主要以传承为基础。这使得无法有效计算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开始时间,也就无法有效确定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期。因此,民间文艺作品的保护期,无论是太短还是太长,都无法使其得到有效的保护。为解决这一问题,应禁止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期限的保护,而实行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无限期保护。
由于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了一门全新且独立的学科,其系统化、完善的理论和方法体系也逐步成型。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是对具备重要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相关传统文化事物进行全面的管理与研究,是社会群体在历史上创造并以各类形式流传至今的一种独特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设立为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与此同时,依据当前情况,我国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仍然处于相关遗产项目、传承人和遗产基地的申报、甄选和认定等基础性层面[4],但是对于最为重要的保护过程、保护效果评估、工作人员绩效评估、人力资源开发、产业化经营管理、传承人监督与评价等诸多方面,却并未得到相关部门与社会各界的重视,这也就造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难出台精准的保护管理措施,其相应的理论体系也十分匮乏,是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相对薄弱的环节之一。为此,从科学管理的视角出发,对于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除要做好早期的评审、申报和确定等工作,还应加强后期的管理、监督和评估等重要工作。作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效果进行定量测量和定性分析的一种手段,效果评价应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管理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应是相关部门管理中重要的环节之一。最后,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管理的过程中,对相关管理工作的过程和实际成果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应是管理工作有效性提升的重要基础与保证。
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作为公共文化的一个特殊领域,应建立相应的机构来组织和推动申报、评估、监督和实施的具体工作,并建立起配套的专业行政管理体系。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体系的优化与完善,是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亟须解决的关键性问题。为有效地完成这一重要的发展目标,需要对公共管理的经验和成果进行合理的借鉴,以此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效果的评估体系能够更加科学和完善,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估也应被纳入其中,以此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地方政府工作中的地位进行全方位提升,并在具体实践中全面落实,这对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具有十分重大的发展意义。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量化评估机制的角度出发,非物质文化遗产定性和定量评估体系的有效创建,能够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有效性进一步提升,从而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工作的质量[5]。最后,依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效果的综合性评价,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发掘。而依靠相应的反馈机制,通过高效的沟通渠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与完成情况向决策部门进行及时报告,以此来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决策部门提供重要的决策依据,为地方政府制定文化发展规划提供参考。
当前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录、非遗保护传承基地名录、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名录等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体系的主要内容。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度的有效实行,再经过长期的发展研究,已产生了积极的社会效应,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热情和关注得到全面调动。由于当前我国所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制度十分简单且通俗易懂[6],这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进行传播普及与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影响力的最为快捷、简单的方式,能够有效确保社会大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有更为直观且正确的了解。除此之外,经由各类媒体不遗余力的宣传,也使其在社会大众之中广泛传播,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受众和传播范围变得更为广泛,进而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各级政府意识到以官方文件形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从而使公众也意识到其重要性。与此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效果的评价机制的优化与完善,除是对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制度进行合理补充与完善之外,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各项制度在实际工作中能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在当前发展阶段,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重点不再集中于申报名录,而是逐步转移至对现有的上万个名录项目进行保护。不断研究更加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手段,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序、正常地延续下去。实现这一重要发展目标,就需对现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进行科学的评价。而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相关部门需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和传承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跟踪测试,确保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做出相应的评估报告,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规划和措施真正得到落实。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来说,所有理论研究人员、文化部门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传承人和公众、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人员等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与变化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而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的角度出发,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际工作的各类人员则是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变迁方向的关键力量[7]。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者只有在工作过程中清晰地认识与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并将自身专业的知识技能以及管理手段进行合理应用,以良好的文化修养和正确的态度面对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形成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工作积极践行,以此有效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长足稳定地发展。一方面,依靠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所取得效果,进行更加综合的评价,除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进行全面展示外,还应对现阶段的工作成果进行客观分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中所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及时有效修改,进而对问题的本质根源进行全面深入的挖掘与研究,将工作模式不断进行完善,以此通过科学管理来带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向着正确的方向持续发展;另一方面,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效果的评价,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作用,增强管理者、传承者和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积极通过自身的实际工作,引导非物质文化遗产朝着预期的方向实现良性发展[8]。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想取得实质性的成果,最为重要的是科学有效的管理。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管理,则需要以相应的理论和方法为基础。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学科体系中,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效果的评价不仅是管理内容之一,也是未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可或缺的环节。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采用有效的方法,客观评价现阶段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效果,在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同时,将发现的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改善与调整,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与传播提供坚实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