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政商关系 优化营商环境

2022-11-24 17:15:20黄爱菊
焦作大学学报 2022年1期
关键词:政商营商企业家

黄爱菊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 焦作 454000)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我国营商环境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进而更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经济发展离不开良好的营商环境,政府和企业作为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前者在营商环境的塑造过程中起着主要作用,后者则是营商环境的主要服务对象,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就自然成为衡量营商环境发展状况的关键指标。可以说,政商关系不良,优质的营商环境也就无从谈起[1]。政商关系的完善是新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净化政治生态的重要前提,对经济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1.不良政商关系的危害及其表现

近年来,我国政商关系改革的目标非常明确,就是要转型到“亲”“清”关系上来。“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提出来之后,全国各省市先后出台了相应的文件以响应国家号召,致力于为政商关系的转型营造良好环境。政府与市场间的关系发展趋势整体向好,政府不仅认可市场的客观存在,重视市场的地位,而且逐渐向市场让渡权利。我国的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现代产权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市场、产业和经营环境都发生巨大转变,正在向现代商业文明迈进。但前进的道路是曲折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亲”“清”政商关系构建过程中出现异化现象。

1.1 “亲”而不“清”的政商关系及其危害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地方政府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担负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地方政府之间进行经济竞争的同时,慢慢活化了地方政府体制,也进一步优化了我国的投资环境,并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推动力[2]。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众所周知,公权力是可以产生效益的,这就使得一些掌握公权力的行政部门和官员通过扩大对市场的干预程度,从而谋取更多的不法私利。比如,在资格认证、审批、监管、处罚等环节,一些政府部门积极作为的同时还择机进行“寻租”。同时,一些企业为了能在资源配置、政府补助、税收税率等方面获得优势,积极寻求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联系,一些处于企业要职的人员利用各种名目争取与掌握相关行业资源分配大权的政府官员攀上关系,借此获得不正当利益。比如,提前获知行业内部的相关信息、更容易获得一些优质资源、更多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等,使自己在同类竞争中占取优势地位。进而双方之间还会不断通过各自手中的优势资源——权力和财力,进行不正当的利益往来,巩固合作基础,导致官商勾结的情况不断恶化。正如阿克顿所说:“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3]在政府权力监管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的情况下,一些素质不高的官员利用可乘之机,运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这也为一些商人提供了机会,他们想方设法与政府官员攀上关系,利用手中的财物换取权力的庇护,从而抢得在正当的公平竞争市场规则下难以得到的巨大利益和发展机遇。这样的政商关系看似走的“很近很亲”,但是“不清不白”,这就使得政商关系呈现出“亲”而不“清”的局面。

1.2 “清”而不“亲”的政商关系及其危害

党的十八大之后,随着我国严肃党纪以及高压反腐态势的不断加强,新型政商关系构建过程中出现了又一阻碍——“清”而不“亲”。一批严重违纪的政府官员相继落马后,对于在官场的公职人员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使得其中不少人在与企业家交往时,理念和心理上发生了巨大转变。一些怀揣求稳心态的政府官员,为了不被扣上“官商勾结”的帽子,有意“避商”,与企业家保持距离,因此,难免出现不敢为、不愿为、不作为的情况。一些政府官员奉行“少干事就少出事”“不干事就不出事”“只要不出事宁可少干事”的理念。为了避免麻烦,不为企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为了逃避责任,在为企业服务时顾虑重重,对企业的合理要求“软拒绝”,虽然“门好进、脸好看”,但就是“事难办”,久而久之更加不会为。这种“清”而不“亲”的政商关系,其危害不亚于“亲”而不“清”的政商关系,两者都违背了我党为人民服务的初衷,不利于优质营商环境的打造,影响企业健康成长,阻碍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

2.不良政商关系的成因

2.1 市场机制不够完善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也已十分明确。但是,资本具有盲目扩张的特性,这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因此,需要政府对市场进行适时干预,对市场经济环节进行有针对性的梳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这样难免会出现市场和政府之间你退我进的局面。从目前现实情况来看,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对市场的干预还比较多,尤其是一些基层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较多。正是由于政府主导资源配置的权力相对过大,因此,使得市场还未能真正地起到决定性作用。此外,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一些政府部门和官员还未能做到与时俱进,对于“市场起决定作用”的理念还未能入脑入心,因此,受惯性思维的影响,仍会直接干预市场,阻碍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大幅取消和下放了一些行政审批事项,但政府手中仍然掌握着过多的资源,吸引着商人甘冒风险与之建立非法联系[4]。正是因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成熟,缺乏系统、完善的市场规范和秩序,因此,政府在市场活动中依然发挥着很大影响力,对经济的干预较多,这也是导致权钱交易和无序竞争的主要原因之一。

2.2 思维意识有待转变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亲”“清”政商关系虽是建立在法治化、制度化基础上的非人格化的关系,但却是一种人性化的关系,集中体现在“亲”上,即倡导领导干部真诚做到“亲商、安商、富商”,与企业家之间培育“志同道合、血肉相连的‘亲情’之花,结成风雨同舟、众志成城的发展之果”。[5]但一些政府官员,由于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较深,产生唯我独尊的官僚作风,工作时服务意识极其淡薄,不主动深入企业了解情况,或者是对企业态度冷漠,推三阻四,随意应付,甚至是在为企业办事时,首先想到的是“吃、拿、卡、要”。同时,受“关系”文化的影响,一些企业家认为,如果不与政府官员攀上关系,就根本办不成事,因此,在遇到事情时,就会首先想到找关系、打招呼、送卡送礼,直接避开正规程序,存在主动依附于公权力的心理。受“官本位”思想和“关系”文化的影响,从而导致权力被大量“私人化”。此种情况,归根结底是因为部分政府官员和商人的服务意识、社会责任感以及法治思维的缺失和法律意识的淡薄,从而导致不良政商关系的出现。

2.3 “私欲”本性的干扰

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6]私欲是人的本性之一,在面对巨大利益时,难免为之所动,受其干扰。对于企业家而言,他们的经济观念和思维逻辑以及办企业的目标总是希望用最少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然而,当前还不能完全遵循市场原则和秩序,通过公平竞争实现经济资源、生产要素的配置,因此,企业家难以实现其目标。一些企业家就会考虑,如何通过经济利益诱惑,使得政府官员手中的行政权力为己所用,从而到达自己的理想效果。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人的一切行为的动力源泉都是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7]。布坎南作为公共选择理论的代表人物,曾指出:“组成政府的人不可避免地具有经济人性质,以追求个人的最大利益为准则。”[8]那么,具有“私欲”本性的政府官员,难免会受“私欲”本性的干扰而去追求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如果在行使权力的同时,还能够得到合法收入之外的收入,甚至是几倍于自己合法收入的收入,那么在“经济人”本性和“私欲”本性的驱使下,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一些政府官员就会逐渐迈向以权谋私的深渊,不良政商关系也就因此出现。

除此之外,政府厘不清政商边界、政商之间缺乏有效沟通、政府公职人员能力提升不足等,都会影响政商关系的发展。

3.优化营商环境背景下“亲”“清”政商关系的完善路径

3.1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功能

市场机制的主要功能是自动调节功能。经济学家认为,市场机制是对资源配置最有效的方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作用的高效性、广泛性和持续性是其他任何力量都无法比拟的。市场经济成熟的体现就在于,市场在资源分配中居于主导地位、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因此,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政府要尽可能减少对市场运行的控制,让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发挥到最大,让企业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根据市场自身的灵敏性来调节生产。政府主要履行好监督、规范市场秩序的职责,对市场运行中的不足之处进行弥补,努力营造充分的市场经济条件,使得各类经济体都能公平竞争,都能以正当的方式获得经营权、资源配置权及其他权利。

3.2 政商共同转变思维意识

政府管理人员思维意识的转变对于政商关系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应当坚决摒弃“官本位”思维,杜绝高高在上的“官本位”派头,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把为人民群众服务提高到最高层次,把主要精力放在服务上,努力提高办事效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市场经济运行的主要角色定位上,政府应当主动退让,让企业争当排头兵,默默做好辅助工作,行使好监督职能,以便于增强企业信心,发挥企业的创造力。在与企业的交往上,依法行事,积极引导企业专注于发展核心竞争力,以法人关系代替个人关系,剔除政商关系的“人格化”[9]。

企业的行为主要看企业家的价值观,企业家应以现代商人新理念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企业家精神中最主要的是创新,创新是企业家精神的灵魂,一个企业最大的隐患,就是创新精神的缺失。因此,企业家应该通过引领企业技术进步、不断提高创新力,逐步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而掌握处理政商关系的主动权,进而引导经济发展从依靠权力向依靠市场转变。企业家在追求、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在严格遵守市场秩序、准则以及规范的基础上和政府交流与互动。

3.3 优化法治环境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第二次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会议时曾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为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市场主体平等竞争、蓬勃发展,推动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10]。国务院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使我国的营商环境优化有了行政法规的指引,进入到优化的新阶段。但从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立法体系还有待完善,无论是针对营商环境的专门立法还是与营商环境有关的配套法律都存在一定的缺失[11]。因此,各地区应尽快结合自身实际,用好地方立法权,在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作出的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方面的专门立法。法规、政策制定后,应及时对外公布,便于相关市场主体知晓,为其提供明确指引。另外,执法过程要严格,只有严格执法,才能为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只有打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公正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才能给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充足、公平的市场发展空间,才能不断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创新、创造动力。

3.4 促进政商良性沟通

企业的发展能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政府则可以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因此,政府和企业之间应该是一种协作发展的伙伴关系。双方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可以在“清”的基础上,不断走向“亲”近。因此,应在法律约束下通过各种平台促进政商之间和谐相处。比如,通过政府领导干部联系企业的方式,建立企业反映困难和问题的协调处理机制,深入了解企业真实需求。政府相关部门可以定期召开与企业的民主协商会议和交流会,与企业代表加强交流,听取企业声音,使各类企业在各项决策过程中充分表达意见,增强决策的合法性,使政策更加科学、民主,也有助于企业理解、执行,切实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我国的各级人大和政协,是政府官员和企业家进行合作交流的法定平台载体。[12]应充分利用这种权威平台,为企业解读政策和答疑解惑。同时,借助互联网的东风,将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用到政府政务平台建设中,加强各地区、各部门间政务信息整合,形成大数据网络系统,提高政府部门之间以及政府与企业之间沟通和交流的效率,从而缩小政府和企业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得不法利益的空间。例如,网络问政等新型沟通平台,不仅受众面广、信息传递快速及时,而且还能为没有机会参加人大政协会议的广大企业家群体提供一个渠道,直接和政府进行沟通,使他们能够通过正规的渠道反映其合理诉求,而不用再去绞尽脑汁和政府官员攀“关系”[13]。政府通过各种桥梁纽带,为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帮助企业更快更好成长。

4.结语

一流的营商环境能够更好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强大推力。营商环境涉及方方面面,许多领域的发展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营商环境。政商关系是营商环境的关键环节,如果处理得好,将为营商环境优化打下坚实基础。政商关系的构建是一个多元参与、多措并举的复杂系统工程,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还会被赋予新的时代内涵。所以,需要政府、企业以及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以发展的眼光看待政商关系,促进其与时俱进,使得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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