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孩政策背景下妇女权益的法律保障问题研究

2022-11-24 10:47
法制博览 2022年18期
关键词:权益生育妇女

柳 沛

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00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随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相关司局表示,在2021年5月31日之后,均可以生育三孩。2021年8月20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审议通过,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随着三孩生育政策的放开,妇女权益保障问题面临着巨大的挑战。2021年12月20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力争在解决妇女权益保障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上有所突破。

一、妇女权益保障的现实困境

实施三孩政策,意味着国家鼓励适龄女性进行生育,而生育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生育之后所带来的哺乳、养育、教育等一系列事项都离不开女性。产假、育儿假、独生子女陪伴假等各类假期是对女性生育权益保障的重要方面。但一天只有二十四小时,每个人的时间总量都是一样的,对家庭承担了较多的责任势必意味着在工作就业方面需要做出一定的牺牲。实践中,妇女职场权益保障存在以下三方面突出问题:

(一)产假延长或激增就业歧视

随着三孩政策的放开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全国各地为落实相关规定,因地制宜地对妇女产假作了相应延长。例如浙江省生育二、三孩产假均188天,重庆产假178天,但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可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同时还规定假期薪资由用人单位发放。新规引发大众热议。增加假期,是引导、鼓励、支持女性员工生育的方式之一,但对用人单位而言,无疑增加了用工成本,尤其在女性休产假期间,必然会形成空岗、任务移交、新人培养等诸多成本,这给企业日常经营造成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企业可能在实践中会变相歧视、排斥、辞退女职工,以致部分女职工产生“恐婚恐育”心理,可见,女性生育权和就业权正面临残酷博弈。虽然可能在“招聘公告”中,用人单位不会故意明确“只招男性”,但用人单位基于自主招聘的“隐形条件”中很有可能会在招聘之初就更倾向于男性。产假延长,可能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加剧女性就业难问题。长此以往,或将缩小女性职业选择范围。女性或许只能通过考试类进行就业,若对企业员工性别比例不加以限制,今后企业里极有可能没有女职工,或许公务员、事业单位等体制内将出现全部女性工作人员。进而进一步加剧婚恋难、结婚率低、生育率难以有效提高的窘境。

(二)侵权形式隐蔽或加大维权成本

网络信息时代,女性在现实生活和网络空间中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时有发生,但在互联网的“虚拟”屏幕下,侵权手段更加隐蔽。如女性被网络诽谤,女员工遭受职场性骚扰,知名演员发布歧视女性网络广告软文……作为弱势群体,女性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发觉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就算发现,想要取证、举证、启动立案等法律程序也非常困难,个案维权成本相对较高,这会反过来进一步降低女性的维权意愿,长期发展下去,助长侵权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变相放纵违法犯罪发生,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有些想要维权者也苦于不知维权路径,聘请律师又面临资金压力,只能望而却步。若非相关职能部门介入,女性合法权益保障举步维艰。

(三)补偿失衡或扩大再就业鸿沟

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将离婚家务劳动经济补偿权扩展适用于通常意义上财产共同共有的夫妻,但在司法实践中,从已有判例来看,不同法院判决的补偿金额差异较大,从1万元到55万元不等。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家务劳动补偿获赔案”来看,结果是女性家务补偿款为5万元。该案的主审法官曾通过媒体表示,对于具体补偿金额的确定,主要由法官合理合情合法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囿于现行规定对补偿标准未明确、对裁量基准未规定、对举证情况未考虑,排除个案因素,承办法官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若基于各种各样的因素导致补偿失衡,那么,女性婚内付出无法得到有效弥补,而另一方面,女性离婚后必然面临重返劳动力市场,在经历一段时间未与日新月异的市场需求接轨的情况下,离异女性再次进入社会,核心竞争力明显不足,导致离婚后再就业成本增加、难度增大,鸿沟进一步显现。

二、地方立法中对妇女权益保障的探索及启示

理论来源于实践,实践反哺理论。在妇女权益保障领域,部分地方立法已经有很多有益经验可以吸收借鉴,例如河北、江苏、天津、宁夏、陕西、辽宁等地为代表的新时代地方妇女权益保障立法,进而为妇女权益保障提供研究样本和立法素材。

(一)为妇女生育子女提供保障

从地方立法经验来看,《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除了规定每年给拥有三周岁以下子女的父母十天育儿假之外,还鼓励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六条也非常人性化,除了十五天的育儿假,也鼓励单位为职工提供婴幼儿托管服务。《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八条更加详细地规定了若抚养婴儿确有困难,经申请同意可以休六个月以内的哺乳假并对假期内工资进行了详细规定。可见,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婴幼儿时期的健康成长和科学教养,部分地方立法均采取鼓励方式提倡设立“育儿假”及“婴幼儿托管服务”。天津还规定了不超六个月的哺乳假及假期工资标准。

(二)为妇女财产权益方面提供保障

《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一条对夫妻一方对另一方财产状况的知情权和查询权作出了规定,用以保障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共同管理权和共同处置权,避免一方转移或挥霍财产等情况的出现。《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五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同时明确相关机构应当提供财产信息的义务。《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二、三十三条也规定了相关部门对夫妻信息查询的提供义务同时就动产作联名登记进行了单独规定。从前述规定可以看出,地方层面对女性财产权益的知情权、查询权的保障力度较大。但相对而言,对于妇女家务劳动补偿方面,《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三条有做相应的规定。

(三)为妇女职场性骚扰方面提供保障

《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条对妇女遭遇性骚扰的投诉机构及处理义务作了相关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性骚扰的方式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并对用人单位的预防性骚扰机制建设作了明确。《辽宁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第十九条在对性骚扰方式同样作列举式规定之外,还对受害人所享有的民事请求权和用人单位的投诉处理义务作了明确。《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三条同样对性骚扰形式作了规定,另外还较为详细地规定了公共场所等应建立调查投诉制度进行预防,同时明确了受害人的救济途径。《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八条就“公共服务场所内性骚扰”作出详细规定并明确提出应向公安机关报警。由此可见,地方层面对性骚扰都作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但有些地方对实施性骚扰的救济途径作了明确,有些则略显概括。此外,《江苏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二条还规定了“禁止利用教养、照管关系对女性未成年人实施性侵”,与刑法的相关规定作了一定程度的衔接。

三、三孩背景下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的完善建议

地方性法规文本的一些共性问题,可以反映出妇女权益保障地方实践上的新发展和新趋势。在三孩政策的背景下,应当予以重点关注和仔细斟酌。结合当下《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顶层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地方实践的突破。因此,总结实践经验,完善制度设计,保障妇女权益。具体建议如下。

(一)尽快出台配套措施,落实假期保障生育。真正提高女性生育意愿,将各类假期落到实处,还需后续出台相关辅助性措施或配套政策。例如国家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单位职工托幼服务中心来增强女性的生育信心、给予企业女性用工经济补贴、增加税收减免优惠等非现金方式或者通过统筹设立生育基金、不定期返还稳岗补贴等多种方式分担企业的生育成本、缓解用工压力。政策请客,企业买单,最终的结果可能就是企业不愿意或没有动力去落实相关制度。只有相关生育配套措施及时跟上,打好组合拳,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引导企业保障女职工利益,才能提高女性生育动力。

(二)适当拓宽公益诉讼范围,引入妇女权益公益诉讼维权机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机关,具有法律监督职能。2021年6月5日,中共中央下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文件指出,加大重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探索办理未成年人、妇女及残疾人权益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应加强监督职能的发挥。2021年6月1日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已经将公益诉讼范围延伸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领域,这是一个非常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妇女作为社会生活中的弱势群体,也应当借鉴引入公益诉讼机制。对于侵害妇女权益的现象,鉴于妇女群体收集证据、启动法律程序的方面的弱势,赋予检察院直接介入支持或者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介入或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介入,可以有效降低妇女个案维权成本,将有利于妇女权益的整体维护和保障。尤其在当下妇女权益保障法已列入修法计划,建议可以从法律角度在顶层设计上作出概括性授权规定,这样涉及具体事务或者个案处理时就会兼具原则性和灵活性。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发生在杭州的女子取快递遭诽谤案,当时女子报警,民警根本不予理睬,也不立案。后来是检察机关的介入和监督,最终才使得公安机关立案。该案例还入选新时代推动中国法治进程提名案例奖。可见,妇女想要凭借自身力量维权,非常困难,急需检察机关参与介入、支持监督。

(三)加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等文件,细化家务劳动补偿的衡量标准。离婚经济补偿请求以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为前提,主要表现为家务劳动[1]。家务劳动是指为自己和家人最终消费所进行的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购物等无酬劳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和家庭以外人员提供的无酬照料与帮助活动。人民法院在确定离婚经济补偿数额时,必须要从多角度综合考量,尽量做到经济补偿数额与负担较多一方付出的劳动、产出的价值相适应和匹配。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2]:1.家务劳动时间。包括家庭生活中一方所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长短、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等。2.从事家务劳动的种类和精力。例如洗衣做饭、照顾老人和子女,在家庭生活中从事的强度大、复杂性高的劳动。3.家务劳动的效益。包括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如良好和谐的家庭生活环境,如因此带来的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或消极财产的减少。例如,现实生活中,一方如果与另一方经常吵架,另一方可能会心情抑郁,工作效率低,上班工作出错,收入减少。反之,一方将老人小孩照料妥帖,和另一半相处愉悦,另一半工作效益必然会无形之中增加。4.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或机会成本。婚姻中,两夫妻往往难以付出同等时间精力在家庭生活中,必然会出现相对来说的多或者少。一方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自愿放弃或压缩自我发展的一部分空间,换取更多时间和精力来照料家庭[3]。例如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出国深造等方面的机会成本。而另一方会因此获得有形、无形及可期待的财产利益,如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的学历学位、工作前景、专业职称、知识产权等,均应当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

四、结语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国家的事情说到底就是千家万户的事情。在三孩政策背景下,妇女权益保障存在多个薄弱环节,希望可以在促进男女平等的宏观框架下,着力推动性别平等评估机制,避免就业歧视,在妇女生理弱势地位上进行保护保障,基于妇女母职身份所处的社会弱势地位进行扶助和分担。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妇女权益保障专门法的基本定位,配合三孩政策及前段时间部分省市在妇女生育假期等方面作出的调整,希望可以共同为妇女同胞编织出一张权益保障的法治之网,为女性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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