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雨菲
审计质量是衡量审计人员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准,审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审计行业的生存与发展。而相应地,会计师事务所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守护者”,对大多数投资者来说,审计人员的合规程度、专业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是至关重要的。新颁布的《证券法》取消了事务所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行政许可准入规定,会计事务所有了在资本市场上公平竞争的机会,但降低“门槛”并不意味着减少责任,无论大小事务所都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经验表明,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若是严格按照审计准则对审计程序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审计的质量,提高审计的效率,将审计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但现实中审计工作仍然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给审计质量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如果不能勤勉尽责,从根本上保障审计质量,降低审计的风险,那么很可能会降低公众对审计的信赖程度,更严重的可能会影响到整个审计行业的发展。因此,会计事务所如何能在变化的环境中切实保证审计的质量并促进审计质量的提高已成为当前审计工作需要研究的重点内容。
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越强、独立性越高,审计的质量往往也就越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决定了会计事务所是否能够有效发现被审计单位所存在的可能故意或无意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及其他潜在风险。独立性要求审计人员是完全独立于第三方的,不会受到来自第三方的利益威胁,出具恰当、有效的审计报告。一方面,资本市场的兴起进一步扩大了审计信息的使用群体,不同领域和不同国家的外部投资者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的专业胜任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让部分审计人员难以迅速跟上科技的步伐。而现有审计队伍的专业能力水平良莠不齐,颇有实践经验的审计人员难以改变传统的审计观念,在审计过程中较为刻板,忽视了可能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而年轻的审计人员虽然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但其缺乏理论实践,将知识灵活地运用到审计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差距,难以胜任大数据时代的审计业务,进而影响到审计质量,不利于审计质量的提升。此外,部分审计人员依然运用传统风险导向审计模型进行审计工作,传统的审计观念很难发现现代企业财务报表可能存在的问题,在审计活动中很难抓住工作重点,导致审计人员不能合理地安排审计工作并且也很容易运用不恰当的审计程序,这使得审计工作效率低下,损害审计质量。
对于独立性,一方面,虽然存在关键审计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服务于同一家公司达到一定年限后会进行轮换的制度,但是相应地在实际审计过程中也衍生出了过渡审计师,即在冷却期结束后又会与之前的会计师合作。而且,注册会计师的频繁更换导致新任的注册会计师对于新客户存在较低的投资动力,在审计工作中投入的成本较低,因为这是短期合作,因此,为了应对独立性问题而产生的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制度也很难提高审计质量。另一方面,虽然准则中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项目组成员及亲属与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利益关系会损害独立性,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依然会存在隐含的相关利益驱使注册会计师违背独立性原则。
首先,从市场环境来看,我国企业对于审计服务的需求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政府管制机构具有的强制性要求下而产生的,企业对于审计服务的需求不高,一些企业仅仅是为了应付监管机构的要求,只为得到一份审计报告,以较低要求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人员提出的相关改进建议也不理睬,使得财报审计只是流于形式,并没有起到什么实质性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得一些要求不严格的客户,不仅可以获取审计收费以维持事务所运营,还可以采取较低成本进行审计工作,进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也就无从谈起了;其次,审计市场尚未形成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可能会出现被审计单位“钻空子”,与丧失独立性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人员串通起来,应付市场上监管机构的要求,审计质量控制流于形式,对于需要落实的审计风险控制制度和相应的审计程序没有落实到位,导致审计质量下降。最后,大数据时代的发展使得企业信息数据化,企业大量信息存在于电子系统中,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活动中也要更多地依赖审计软件等计算机技术去搜集审计证据,如果相关技术知识存在缺陷,那么很容易对审计质量产生不利影响,而且,信息系统会带来更多难以预料的风险,这给注册会计师取证带来困难,影响了审计质量。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兴行业不断涌入市场,面对这些新变化和新问题,以前的审计准则也应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市场的快速变化与发展。虽然各个部门都在尽力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政策仍有一定的过渡期,难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做出调整,注册会计师在对政策的理解、消化过程中也难免存在一些解读不当和应用困难的问题,从而增加了审计的风险。目前,审计准则关于审计人员在整个审计流程中是否勤勉尽责的有关规定还不够全面而明确。具体来讲,审计准则对于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该识别出的错报等要求得太多,对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有意形成的重大错报风险,即使注册会计师按照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执行审计程序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可能也难以识别出来,毕竟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也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的。倘若审计准则对于注册会计师要求得太多,审计人员又难以做到的话,不仅审计质量不能得到提高,反倒会导致审计质量下降,不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难以承担起会计事务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同时也有碍于审计行业可持续发展。
取消会计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行政许可准入规定后,各中小事务所都能够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行业竞争十分激烈,但也带来一些问题。当前各会计事务所百花齐放,但会计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却令人深感担忧。高审计收费项目被国际四大所垄断,相对于国际四大所而言,国内各中小事务所的业务重叠,中小事务所缺乏自己的优势领域,可承接的业务范围受限,所面临的客户也相对有限。而中小企业作为审计的需求方,为了应付监管机构的要求,从企业自身的利益出发往往更多关注的是审计服务的价格,而非审计的质量。各中小事务所为了揽客,承接更多的审计业务,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不考虑事务所自身的胜任能力,直接压低审计价格,某些事务所的审计服务价格甚至低于其审计成本,造成行业内之间纷纷向客户“抛低球”。这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做法可能会导致会计事务所在审计中相应地减少审计投入及审计程序,影响审计质量,降低审计的效率。此外,还会引发“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依法经营的事务所难以获得合理的收入,制约了审计行业的长期发展。
我国为了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实现规范化、多元化发展,鼓励各中小事务所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进行合并。但一方面,合并之后的事务所大多只是名义上的合并,实质上还是各干各的事,对于合并之前各自的客户无意识去进行资源的整合,人员的资源管理较为分散,各会计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也是只负责自己事务所合并之前的客户,并没有交叉进行审计,未能建立起共同享有的资源管理机制,导致审计质量下降;另一方面,合并双方并未充分考虑各自的情况就进行合并,出现双方的资源并不对等,小事务所在大事务所面前没有发言权,也没有统一的职业标准,合并之后的双方难以对合并之后所面临的变化快速地做出反应,从而大大增加了审计失败的风险,影响到审计的质量。
少量上市公司为了避免企业的形象和利益受损,向市场传递积极的信息,往往选择能够为其出具“好看”审计意见的会计事务所。当企业经营状况不佳时,少量上市公司获得的非标意见此时就不能满足企业的需求,就会主观上采取某些手段来改变消极的结果,例如从新更换的事务所手里“购买”漂亮的审计意见,让注册会计师对其公司进行造假协助,以向市场传递对其有利的信息,破坏市场交易的秩序,阻碍审计质量的提高。有研究表明,对事务所的选聘权大多集中在管理层,管理层的权力过于集中,不利于审计作用的发挥。
高素质的审计队伍是提高审计质量的基本前提。在变幻莫测的市场环境下,注册会计师只有通过不断地学习,提升专业技术水平,保持独立性,才能从根本上提升审计质量,增强财报的可信度,为预期使用者提供有效的市场信息。首先,要提高审计人员的政治素质,加强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其真正发自内心地意识到独立性在整个审计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对独立公正的审计人员予以奖励,对未能保持独立性的注册会计师予以严惩,这样才能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形成良好的审计氛围,为审计质量的提升打下良好的基础;其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行业的“守门人”,应主动承担起培训执业人员的责任,加大对人员的培训,积极组织审计人员参与行业所举办的各种培训,鼓励其参加审计相关的考试,以考促学。积极创造“走出去,请进来”的条件,通过人员之间的相互交流,拓宽思路和视野,弥补自身存在的不足,提升专业胜任能力。最后,大数据时代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实际的审计工作中严格落实现代风险导向审计的理念,不断创新审计模式以适应时代的发展,重视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与应对,在工作中更多地运用整体审计思维去分析和考虑问题,不断优化审计程序,合理运用职业判断去识别审计的重点区域。
相对严格的审计环境以及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地提升审计质量。应在行政、民事、刑事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企业财务造假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违规披露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签订“包庇协议”等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通过提高罚金的数额或者是比例、延长刑期、扩大审计对象处罚的范围等方式让舞弊者或者是协助造假者有违法的胆子也不敢做违法的事,对于屡次违法的企业应在正常惩罚的基础上加重处罚,促进审计环境的优化,引导高质量的审计需求,提升审计质量。
当前市场环境变化更加复杂,无疑加大了审计的难度,增加了审计风险,明确而完善的审计准则有利于注册会计师明确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提供可靠、准确的审计报告。在完善审计准则的过程中,应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制定审计相关的准则,增强准则的灵活性、适用性,消除以前模糊审计准则给注册会计师带来的不利影响。同时,审计准则应该在适当的范围内对注册会计师应承担的责任进行要求,防止出现要求太多让注册会计师无所适从的情况,避免注册会计师游走在审计准则的边缘,与企业合谋。
一方面,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企业、恶意低价竞争的会计事务所给予严厉处罚,加大惩罚力度,并出公告告知行业内的其他事务所,对于屡次不改等情节严重的,可以禁止其在公开市场上的交易,优化审计市场的执业氛围,严厉打击行业内恶性竞争的行为;另一方面,我国应出台相关的政策鼓励会计事务所创造自己的优势领域,扩大业务的承接范围,有利于获得更多的审计客户,解决渠道狭窄的问题;此外,还应增加对于会计事务所承接业务的资质审核程序,有效防止各事务所不考虑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直接压低价格,恶性竞争,为审计市场创造良性竞争的环境。
首先,事务所的合并并不是盲目合并,在合并之前应充分了解各自的管理理念,思考合并后的策略;其次,合并后的双方应努力进行文化重建,深入了解各自的企业文化,有效地实现企业文化的融合;再次,整合各自所拥有的信息和人力资源,对事关公司未来发展事项以及员工相关的切身利益进行良好的沟通,提高合并后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最后,合并双方应建立起共同的质量控制体系,设立统一的控制标准,降低审计失败的风险,提升会计事务所的声誉。
应结合目前市场的复杂情况,科学制定出我国上市企业选聘事务所的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企业选聘事务所要考虑的因素占比,提高审计质量占比,降低审计价格的占比,减少企业在选择事务所时更多考虑价格而非审计质量的情况。完善评价价格因素的方法,形成以审计质量为导向的选择机制。同时,要求上市企业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选聘执业质量高、独立性强、执业操守好的会计事务所,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守门人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审计质量的有效提高。
当前,如何提高审计质量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为了提高审计质量,相关部门以及会计事务所应主动承担起各自的责任,重视审计质量的提升,抓好审计队伍的建设,提升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性及独立性,强化法律监管,引导高质量审计需求,完善审计准则,优化审计市场环境,避免不当竞争,深化会计事务所合并,科学完善事务所选聘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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