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桂霞
(聊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山东 聊城 252000)
我国在发展国民经济的同时,对于生态文明建设也更加重视,尤其是生态文明下的农村环境执法问题。自十八大以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推进,可谓是硕果累累,特别是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上,已经获得了明显的效果。然而农村生态环境建设任务更艰巨,并且推进难度更大,现阶段,我国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生态问题。在相关部门的号召下,我们开始对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深入研究和探讨,并提出了很多政策和治理方法,希望能加大农村环境执法力度,彻底改善农村环境问题。
所谓农村环境执法,主要指政府机构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和可持续发展理念实施的一系列活动,以更好地保护和发展农业,加强农村环境建设。农村环境执法的力度极大地影响着我国生态文化建设,而良好的生态文明建设,又能为顺利开展农村环境执法工作夯实基础。
农村环境执法建设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环境执法,是环境法律制度及其运行的有机统一,即将环境保护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法治理念在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具体体现和贯彻实施。从环境执法的内容和价值取向来看,环境执法能够更加全面和有效地保证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建设,它不容置疑地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标志和最终得以实现的制度保障。随着农民环境意识的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监管执法力度,着力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比较突出的环境问题。
历经时间的演变,我国开始高度重视农村环境执法问题,使环境执法具备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配套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强执法监管力度。但是因为历史和发展因素的双向影响,还存在比较严重的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尤其是在执法环节,面临着更多的难题。例如,农民居住不够集中化,缺乏较强的环保观念,不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相关部门未能有效落实责任,执法人员也未达到相关标准和水平。这些对农村环境执法的工作效率带来制约,也严重影响了农村环境执法的发展。纵观农村环境执法的现状,其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农村在长期发展阶段中,更为关注经济收入水平,依然存在着GDP发展惯性思维,没有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对于农村环境执法带来了严重的阻碍。特别是很多地方政府为了解决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常常会选择牺牲当地的生态环境换取经济增长,以期补齐经济发展短板,使农村环境执法丧失了意义。在GDP发展模式的干预下,基层环境执法部门执法无力[1]。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力度的加大,使农村的环境执法状况有所改善,要求基层环境执法部门构建完善的执法机制。但是在执行层面,还有很多问题存在。比如在环境执法过程中,还有待于提升环境监测水平,不断完善监督质量;执法方式单一,也不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在以上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在广大农村地区,还不能及时和有效制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行为,不能从法律层面处罚那些违法者。
目前,我国已经构建了多方面多层次的农村环境执法体系,农村环境执法涵盖多个部分,如农业、环保等。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实行国家的统一监督管理,主要是由环保部门开展工作,其他部门发挥辅助作用。各个部门有着明确的分工,但各个部门却不存在一定的管理关系。环保部门和水务、农业等其他的农村环境执法部分还不能紧密协助,各个部门之间不具备较强的联动性。通常,农村环境管理部都是县级的环保部门管理,也是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设立结构。而一些落后的地区相关的机构并没有设立,主要是实行农民自治的基层管理模式。
目前,国内农村经济增长仍然处于起步时期,没有投入大量资金到环保工作中。因为农村环境的庞杂性,加上执法成本的增多。尽管对于环境执法人员的业务素养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然而在短期内成效并不显著。另外,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我国农村地区还欠缺监测技术和基础设施。因此不具备较强的实时监测农业污染源能力,未能有效控制农业生产进程中污染环境的现象。实践中,还有着比较突出的漏报、瞒报农村污染物和污染源的情形,由此对农村环境执法的能力和效能产生了严重的影响。鉴于以上问题,亟待于提高农村环境监测的技术水平,并且完善基础设施建设[2]。
最近这些年以来,国内在不断研究适应自身特征的发展路径,经济发展形式从粗放式朝着集约式方向进行变化。而人们得以长期发展的基础就是生态环境,如今农民对于生态环境的依赖度更高,特别是资源、能源使用量不断增加,使得农村面对着更为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目前我国广大农村在新形势下逐步增强了科技兴农力度,然而很多地方仍然以小农生产为主,并未对于化肥、农药的使用进行合理计划,因此影响了土壤肥力,一些区域存在十分严峻的水资源污染现象。如今,大部分市县向第三方环保公司采购了环保服务,能够在某种意义上解决农村垃圾难题。然而对比垃圾数量急剧增加的情况,还有着非常突出的矛盾,不能有效利用农业垃圾。再加上农民还缺乏农业生产技术,受分散经营方式影响,降低了相关农业技术人员下乡的积极性,不能充分保障农村技术服务体系,不能及时处理农村农业垃圾,很难及时修复生态,由此加大了农村环境执法的难度。
在党召开的十八大、十九大中,对于生态文明建设进行了界定,然而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还缺乏统一推进和部署,尚未构建完善的执法体系。目前,主要是由各个乡镇负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执法工作,但在人才和经费等多种原因的约束下,部分地区对于建设生态文明的价值仍然缺少准确认知,有着“主要工作抓得好,其他工作抓得少”的情况,特别是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与执法领域,仍然无法落实有关责任。在农村环境治理过程中,国土、民政、水利等不同部门应该各尽其责,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但容易导致资源浪费和重复建设的情况,一些地区缺乏长效资金投入,不能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3]。
大部分农村居民由于文化水平低,关于环境保护的认知有着盲区,并未充分掌握其潜在的问题,“只开发、不保护”导致较为严峻的环境污染,同时也阻碍了环境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生态文明作为一种文明形态,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呈现。倡导生态文明的宗旨,可化解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冲突,转变人类不合理的生产方式,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农业是促进城镇化发展,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和必要条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导向者,对于政府来说,应该从全局出发,增强农村生态环境执法,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不同方面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期望能够服务于“三农”。
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我国目前的一项基本国策,是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而提高农村环境执法效率的一种重要的方法和手段,就是树立绿色发展理念,通过严格执行相关规则,合理利用资源,以有效治理农村环境。增强农村环境执法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建设,引导人们养成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使得生活环境更加美好。如今,国内农村建设的本质,就是绿色可持续发展。相关部门也要树立农业生产的发展理念,大力改善农村环境,将环境问题作为考察农村发展水平的一项重要的指标。要高效发展农村与生态环境,深入认知生态文明思想,改变农村环境。对于农业面源污染的产生,要从源头上进行控制,避免出现污染后再治理的情况,以真正提高农村生态环境执法效率[4]。
首先,构建完整的农村环境执法体系,有效落实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农村执法力度。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农业所占的比例是非常大的,而农业源污染又是对农业发展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但是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规定。为此,只有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才能使农村环境执法的空缺问题获得及时解决,能够从本质上解决农村污染现象。其次,构建动态追踪制度,在掌握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之后,对相关法律有效落实,这样才能使农村发展过程中的环境问题得到遏制。
最后,加大农村环境执法力度。对完备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构建,是深化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基础和保障。作为农业大国,在全部污染中,农业源污染所占有的比例是相当大的。但截至目前,我们尚未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以专门解决农业源头污染防控和管理。为此,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构建专门性法律,对于农业源头污染防控与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优化和整合,形成专门性法律,增强其整体性,解决制度的分散化问题和农业源污染物排放管控措施不得力的问题;二是建立动态跟踪机制,对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时进行更新,这样才能与不断变化的农村环境问题更好的适应;三是具体完善和精细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以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从多个方面优化农村生态环境[5-7]。
一是加快改革,增强环保部门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力度。环保机构在人事任命、财政拨款和环保工作内容方面,要确定中央、地方、基层的环境执法权责,将地方政府的制约摆脱。同时,将地方保护主义对农村环境执法的影响着力解决,统筹管理跨区域跨流域农业环境污染问题。
二是健全农村环境执法监管制度,增强制度安排,建立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借助对于各大责任主体的分工,选择各种执法方式。
三是强化农村环境执法机构团队建设,提高相关人员的整体素养。增加投入农村环境执法团队,定期组织培训,强化执法人员的理论知识和业务水平,不断提高他们的环境执法人员的水平。让农村环境执法能够可操作,并且更加细化,
四是加大农村环境执法机构建设投入。为了增加农村环境执法机构建设资金投入,应取得财政支持,拓宽农村环境执法资金渠道来源。支持那些表现优异的农村居民,把一些有用的农业用地国有化,而且进行集中管理。通过相关研究部门的构建,以合理使用资金。
五是构建完善农业生态补偿机制。以行政管理为手段,遵循农村生态发展原则,以市场化为导向,建立专门的农业补贴制度。有机的结合环境保护和生态补偿机制,明确农业生产责任,对生态环境保护过程中各方利益进行优化。
六是强化农村环境执法规范的可操作性,构建更加具体化和精细化的操作规范。权威解读并细化相关概念,对于农村环境执法流程、惩罚条件进行规范,在具体工作中明确指导农村环境执法人员的工作开展。
首先,开展自上而下顶层设计,推动农村生态文明的建设。相关意见表示,应该在经济、文化、政治等领域融入生态文明建设,协同推进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等。在生态文明视角下,秉承绿色化的发展观念,增强对于农村环境的管理,有助于农业绿色化。同样地,大力开发绿色技术,改变农业生产模式,坚持公平公正的标准,增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生态公平和人类与自然的协调关系紧密相关,重视资源获得与资源保护的协调性,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质。所以,为了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我国应该建立补偿制度,支持农村重视生态环境的维护。除此之外,在顶层设计过程中,应该增强生态文明建设,减少其中的盲目性,优化生态规划机制。中央、地方政府应该基于本身现实状况来建立生态建设规划,借助对应的评估制度与监督机制的构建,为有效实施规划提供保障[8-9]。
其次,建立健全生态文明保护机制。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环境保护和执法力度,并制定了相关的预防措施以及惩罚措施,严厉打击破坏农村生态文明行为,但目前还缺乏健全的执法体系,存在比较多“三农”方面的问题。所以,基于不同时期农村的共性难题,对于政策规定加以优化,在增强农村环境执法和制度方面推动生态农业的建设。借助生态文明监管制度的优化,增强执法力度,对于环境污染问题应该做出惩罚,这是为了确保公平执法。
当前我国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我们应充分重视发挥出环境监测及预警技术的作用,特别是能结合实际的环境情况,尽可能来保障符合实际要求下来提升其全面性、准确性和实时性。正是利用新老技术相互融合发展,能保障实现各种监测与预警技术优势,这样有助于为开展高质量的环境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首先,在农村环境监测中运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利用技术驱动,进一步发展环境监察工作,以动态监控农村环境;在开展一系列的农村环境执法工作实践中,我们应充分重视加强环境监测与预警的管理,并能保障提供各方面的数据资料,提高环境监测水平。在具体的应用实践中,能体现出信息化、速度快、频率高及范围广等优势,符合新时代背景下农村环境执法工作的要求。其次,构建科学合理的技术保障体系,增强人员、经费、科研投入,加强监控设备的技术保障;最后,构建区域化的环境监控体系,立足于全局,统筹发展农村环境监控工作。
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要求整个社会的不断努力。随着农村环境执法工作的日益成熟,能够提升工作效率,由此更好地发展我国国民经济。新时期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方向,就是生态文明建设。为此,环境执法部门要立足于生态文明建设,对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进行统筹管理。通过环境执法方式的持续改变,增强执法力度。选择科学合理的防治措施,以有效落实和督促农村环污染责任主体的各项工作。通过明确责任划分,对农村生产污染进行有效控制,促进农村环境人居环境的持续提升,构建更加宜居的生态环境,切实提高村民对生态环境的满意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