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恒磊
河北大学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随着智能手机遍布全球的迅速发展,我国互联网技术不断渗透到各行各业中,得到进一步的普及,其注册用户也实现了突飞猛进的增长。在这过程中,出现了一些科技快速发展带来的问题,尤其各种侵权现象的发生,已经严重影响到了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对互联网及相关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极大威胁。尤其是针对版权保护问题,中国不像美国和日本那样的发达国家,有较为严格和周密的版权保护体系,可以通过法律、政策及运营手段等各种途径保护版权,而且国外在此方面的社会文化环境铺垫较好,这一点中国还未普及。对此,我国应汲取国外先进经验,虽然目前相关部门已经采取行动,但效果却不是非常明显。本文旨在通过对当下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深究其中存在的侵权原因,根据问题以及分析的原因,提出合理的应对措施,促进互联网环境下我国版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版权主要是指创作者对自己的作品拥有一定的使用、售卖和授权等权利,涉及领域众多,尤其在文学和科技领域尤甚。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作品是版权保护的对象,其范围较广,不仅是文学类的创作内容,也包含各种形式和领域的节目等的创作。版权所有者所讲的著作权主要是指在法定范围内,作者对于自己的作品有独占权。[1]其他人如果要在法定时间内使用作者的作品需要经过作者的书面同意,通过签订一定的文件,并按照文件支出相关费用后,获得本人授权,最终才能获得相应的使用权,当然一些法定特殊的规定不包含在此范围内。
我国针对版权和版权保护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无论从制度还是实施年限等方面均有所规定,针对侵权行为的界定及约束也有所说明。在社会发展逐步完善的今天,法律的约束力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相应的作用,但是随着互联网等网络媒体的逐步发展,版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已经不适合当下社会的发展,也必然要发生一定的改变。
数字版权是时代发展的产物,版权管理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牵涉技术、商业和法律等各个层面的问题。[2]具体而言,数字版权技术的核心是通过数据加密技术对文件进行加密和打包上传,只有获取相应许可证的用户才能通过身份验证等方式获得文件的观看和使用的权利。DRM(数字版权管理)技术不但能够保护劳动者关于版权方面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相关信息的真假鉴别特别敏感,可以以此为证据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就活跃于音乐、图书、影视及软件等各个行业和领域。虽然我国现在众多领域用到了DRM技术,但是技术上的提升空间还有很大,目前该技术在国际上的发展情况远超中国。因此,近年来我国针对DRM技术的研发力度也逐渐增大。不过DRM技术虽然被多次提到和关注,但是真正应用到实际中能够解决的问题却十分有限,怎样保护版权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优化和改善。
随着我国互联网铺天盖地的跃进式发展,未来进行更为正规的数字版权管理是必然趋势,所以如何建立好的数据版权体系非常关键,这将对版权保护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未来研究更为精进的DRM技术势在必行,以便更好地保护版权,解决现有的版权纠纷问题。
我国在早期针对互联网版权发展而产生的问题,也提出了相应的法律应对措施,比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并且在著作权的规定上渗透了互联网下版权的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也根据现实的不断发展,针对已有法律中不合时宜的部分,提出最新的司法解释予以阐明,包括对法律的解读,这些法律与司法解释在我国的互联网版权发展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使得互联网版权侵害问题有法可依。要不断增加在互联网版权问题上的关注度,及时打击违反互联网版权法律规定的行为,积极地进行合规指导与宣传,减少类似侵权行为的发生。[3]也要在对互联网使用者的教育过程中,充分阐明应当遵守的义务性规定与可以行使的权利,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最早在互联网版权方面进行规定的国家是美国,在不断的发展中,出现了一系列侵害互联网版权的行为,所以,美国颁布了《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通称“白皮书”),《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则对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包括将在没有取得充分授权的情况下的私自下载歌曲、电影的行为定义为侵权行为,对具有版权保护的资料进行下载则需付费。我国在此方面的研究相对国外而言起步较晚,相应的互联网背景下的版权保护法规体系还不健全。2000年我国在互联网发展的大势所趋下,做了相关的规定:凡是转载、摘编在互联网中存在的已经发表过的包括歌曲、电影等智力成果,抑或是在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使用相应作品可以不构成侵权,除此之外均可以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4]在互联网作品日益增多的今天,此项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作者的著作权,但作品的著作权该如何界定仍是一个难题。
2006年7月,我国在互联网领域出台并实施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自此该条例成为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但是该条例仅针对网络作品在使用方法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没有太多地涉及网络版权保护方面的问题,所以此问题仍然没有落到法律层面,仍需要热切关注。
2010年7月1日我国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明确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定义,并且对违反规定承担责任的要件做了详细的规定。[5]认为可以通过网络及书面道歉、屏蔽侵权者等一系列的方式解决此问题。但是问题依然存在,因为网络侵权过程隐秘,举证较难,一系列问题在实践中实行具有一定的难度。
除此之外,我国的很多网民到现在为止对于网络版权保护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很多网民在进行具体作品下载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到版权问题,甚至有一半的人只知道有版权问题这一词汇,但是自身的版权保护意识并不明显,认为自己的利益并没有受到影响,所以不用支持正版。
从目前我国网络版权的监管问题来看,政府部门的保护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虽然近年来国家对于此方面的问题较为重视,面对网络侵权行为也做出了很多的回应,而且自2011年起,地方版权监管部门均对自身所在辖区的网络站点进行布点监控,针对诸如百度、腾讯等主要的门户网站进行重点布防,且不断提升影视剧及局部方面的监管力度,针对重点作品实施重点保护等措施。[6]最近几年,通过政府部门的努力,网络监管的水平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互联网秩序变得井井有条。目前我国的网络版权行业规范已经初步建立,市民的版权保护意识有所提升。但是在一些明显的问题上,诸如技术攻关等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具体实施起来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监管部门在此方面并没有做到完全无误差。此外,针对互联网金融下的版权保护监管工作,政府部门存在分工不明确,责权划分不清晰等问题,当产生问题后,往往存在推诿情况,这样的监管过程已经不符合人们对网络版权保护的需求,反而让问题复杂化,更不利于版权保护。
所以,我们有必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网络版权保护监管体系,因地制宜,灵活选择适合社会发展阶段的解决方式,这样才能符合企业和个人的发展。
从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版权保护的发展现状看,较为健全的版权保护机制还没有形成。虽然目前中国电信等三大运营商均推出相应的政策,用户可以有偿下载相关电子书籍和资料,但是这种运营模式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版权问题,而且规范的准入及保障机制尚不健全,所以版权保护的运营模式在此时还不能较大范围地推行。
当然,未来互联网内容的发展方向必然走向付费模式,这点毋庸置疑。但面对网民长期以来形成的免费获得版权的消费习惯,如果目前就实施这一政策很可能导致网民的抵制情绪,进而导致网络盗版问题的日益蔓延。所以,我们应发展全新的运营模式寻求用户与企业共同的利益平衡点,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版权问题。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互联网技术就进入了跨越式发展时期。多年来互联网基础上的数字技术取得了长足进步,数字版权保护技术作为其应用最广泛的技术一直以来都受到各界的关注,但目前为止技术应用问题依然很严重。要指出的是,目前国外的一些比较著名的数字版权管理机制科研成果虽然较之国内有一些水土不服的部分,但也有很强的参考价值。
与国外互联网版权保护技术相比,我国在数字版权保护技术方面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尤其是针对技术应用和普及方面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加强。针对现有的技术发展情况而言,内容加密等问题如果得到解决,就可以对互联网作品的归属权进行更进一步的保护。[7]除此之外,一些非法软件的使用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互联网版权保护问题的发生。基于此,我们只有通过应用更多更先进的技术才能做到防微杜渐,保护互联网版权。
法律法规是保障社会进步的关键因素,法律法规可以进一步明确规定互联网定向环境下数字内容的具体版权保护信息。
首先,应从法律的角度对数字内容、版权及版权归属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规定,应将“网络传播权”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因为全球互联网及版权保护的相关发展情况不同,因此我们在制定相应的版权保护法律法规过程中不能生搬硬套。[8]而要通过合理的调研和数据分析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版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障互联网版权不被侵犯,使作者的劳动成果不受侵犯。
其次,应针对数字内容侵权行为的概念界定等法律法规做出明确指示,杜绝不法分子故意模糊概念钻法律空子,对网络侵权持严格打击态度,同时制定进一步的审核制度。2013年11月,对于百度及快播等公司涉嫌网络盗版问题,最终法院对其作出了判决,认定百度存在侵权行为,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支付近50万元的罚款。[9]由此可见明确的法律法规对于保障版权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再次,对个人非法传播行为进行法律层面的认定,如果所用的网络版权为非正规途径,而且涉及盈利的目的,则应对自己的行为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旦损害版权方的利益,那么就必须接受法律法规的制裁。
最后,应不断增强网民的版权保护意识。我们有必要对网民进行互联网版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教导。虽然法律具有强制性,但是如果大家均对此无感则法律的强制作用会大打折扣。我们应通过加强宣传等方式让更多人知道互联网版权保护这一事物的存在,在不断提升人们版权保护意识的过程中强化法律法规的作用才能做到事半功倍。
随着互联网行业的不断发展,数字版权问题也随之逐年高发,对于这一点监管部门在很早之前就意识到应采取一定的方式保障网络版权,近年来也推出了很多切实可行的方式方法,可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首先,建立专门的版权监管部门。当地政府可以建立一定标准的“版权监管部门”,与国内大型的互联网企业合作,提供制度保障。政企合作建立监管中心非常有必要,通过相应的监管部门的职权划分及信息查询等众多业务模块的设立,更精准地进行版权保护工作。[10]一旦发生侵权行为,版权监管中心可以第一时间收到消息,并对形成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有针对性地给予奖励和惩罚,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监管中心的作用,保证互联网下版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设立“审查小组”。对爱奇艺、百度、腾讯等国内具有影响力的互联网公司的网络视频链接进行不定期审查。一旦发现企业存在采用非法技术盗取资源等的问题,应该及时阻止并采用禁播等方式保护版权,且可以酌情进行罚款等措施。
最后,从源头上进行监管。一方面,版权监管中心应具有非营利性,在进行版权登记、保护等方面的工作时应杜绝金钱交易,保证版权责权清晰。[11]此外,监管中心应掌握版权的第一手信息,也就是说应从版权的源头进行监管,当作品还未播放时就对其进行身份登记和加密保管,随后进行监管使用,如此才能达到从源头上监管的目的。
企业通过合作,对各类数字版权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各方利益和责任进行划分和统一规定,针对数字版权的交易过程进行管理,且参与作者的利益分配,这样才能保证其在工作中的尽力尽责,进而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性。只有与版权方形成利益共同体才能更好实现优势互补和版权保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保证其可持续、健康发展。
此外,在运营过程中应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版权运营模式,应对各方利益进行权衡,只有在最大限度地满足各方利益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解决互联网的版权保护问题。[12]在整个互联网版权产业链中平衡生态链各端的利益非常重要。我们应不断探索各利益区间的相互关系,最终通过搭建共赢平台平衡个人、运营商及政府在此方面的利益,进而更好地解决版权问题。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和深入,不仅仅给数字作品带来新的传播途径,同时也增加了作品安全的危险系数,更增加了其版权保护的难度。因为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和复杂性,所以要保护版权最直接的办法就是不断提升数字产权的技术应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互联网技术也在不断创新,在互联网领域技术手段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对此的认同感也在不断地提升,网络应用中推行技术保护已成为众所周知的问题。针对版权保护,DOI(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技术是现有技术中最被看好的,实践证明这是一种效果较好的版权保护技术。它为数字资源提供了独特的身份标识,并且,这种身份标识是独一无二的,在信息海量的互联网中做到“有迹可循”。[13]工作人员可针对DOI的唯一标志码追踪侵权信息,进而追踪相应的侵权网站,最终利用相关技术和管理手段处理侵权问题。
当然,作为内容提供者,也可以通过对自己资源的注册及权限设定等方式方法进行数字内容网络版权的保护工作,进而达到版权保护的目的。[14]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各大内容运营商异军突起,随之而来的版权问题也日趋严重,如何在互联网环境下进行版权保护是一个非常值得讨论的话题。本文在论述过程中一方面指出国内版权保护的现状,体现互联网环境下版权保护的重要性和难点,让人们更能深刻体会到此种环境下版权保护应从法律、个人和技术等多层面出发才能更好地解决问题。[15]通过本文的论述可以发现目前我国互联网的发展还处于萌芽阶段,很多运营方式和盈利模式上的发展还不太成熟,尤其针对互联网版权保护方面,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
虽然目前我国的众多机构和个人都具有一定的版权保护意识,但具体的操作手段还很欠缺,所以我们应该建立相应的版权保护联盟,探索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环境下成熟的版权保护机制,这样才能有效解决我国的版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