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宇轩 杜宇晨 陈俊峰 谢 屹 王利繁 白 静
(1.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83;2.云南省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科学研究所,景洪,666100;3.云南省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勐养管护所,景洪,666106)
随着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的成功,人象冲突愈演愈烈。亚洲象(Elephasmaximus)分布区农户生计发展存在“有产业难兴旺,有生态难宜居,有生活难富裕”的难题,如何厘清人象冲突演变历程,揭示人象冲突变化规律,有效缓解人象冲突造成的负面影响,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人象冲突是人象关系中重要的一种类型,指的是人与象之间相互作用产生的负面影响,主要包括农户遭受的经济损失、粮食损失和生命安全危害,以及农户感知到亚洲象对其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威胁[1]。2011—2018年,云南省共有14 340户农户受到亚洲象肇事影响,经济损失达2 322万元,其中粮食作物损失占到69.5%,严重威胁到农户生计安全[2]。2013—2019年,国内亚洲象肇事导致32人受伤,41人死亡,人员伤亡呈上升趋势[3]。其他亚洲象分布国也存在类似问题,2010—2018年斯里兰卡因人象冲突死亡671人,其中583人是男性[4]。在一些经济发展相对缓慢的国家,男性是家庭的经济支柱,一旦男性受到野生动物攻击导致伤亡,经济压力将转由妇女和儿童承担,加剧家庭贫困程度[5]。另一方面,大象的非正常死亡情况加剧。1966—2005年,云南省亚洲象非正常死亡116头;2009—2019年,云南省亚洲象非正常死亡42头[3]。印度、泰国、缅甸和斯里兰卡等国[6]也存在亚洲象非正常死亡的现象,斯里兰卡2005—2010年亚洲象死亡数量达到1 154头,其中枪杀占到50%[7]。人象冲突的原因是亚洲象生存繁衍的栖息地不断受到人类行为干扰,生存空间不断压缩,迫使亚洲象进入人类生产生活区觅食,造成人象空间重叠。
为了应对人象冲突,我国采取三类治理措施:第一类是人象冲突预防性治理措施,主要分为预警和隔离,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于2016年建立了全国第一个亚洲象预警体系,目前已成功化解了57起可能导致农户伤亡的冲突事件。隔离措施采用围栏、防象壁、防象沟、转移肇事象和种植结构调整,以避免人象活动空间重叠。第二类是人象冲突应急性处置措施,包括致命性措施和非致命性处置措施,非致命性措施包括驱赶、灯照和投掷石块等,在处置过程中,遇到亚洲象对农户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威胁时,管理部门会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麻醉和转移,甚至击毙。第三类是人象冲突补偿性措施,2010年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了野生亚洲象公众责任险,补偿标准提高了17%~20%[8]。这些举措起初有效,但是逐渐被亚洲象适应,人象冲突治理效果并不理想[9]。
综上所述,上述研究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和方法,但缺乏从历史维度方向探究人象冲突的演变路径,制约了人象冲突系统性的认识。本研究归纳人象冲突发展的历史进程,分析人象冲突演变的路径,探究人象冲突治理存在的困境,展望人象冲突发展的趋势并提出对策建议,有助于丰富人象和谐共生的理论探讨,促进人象冲突有效治理的实践研究。
对历史文献分析可知,人象冲突一直呈现着动态变化的发展趋势[3]。1949年至今,人象冲突可分为3个阶段:1949—1971年,人与亚洲象互不侵犯,人象相敬;1972—1995年,盗猎事件频发,人进象退[10];1996年至今,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及施行一系列生态保护工程建设,为亚洲象种群数量恢复提供了制度保障,现处于人象相持的局面。
西双版纳共有13个世居民族,生计方式主要依据不同的地形种植玉米、水稻等粮食作物,以及茶叶、咖啡和甘蔗等经济作物。依山而居的布朗族、哈尼族采用刀耕火种以及轮作的种植方式,加速了禾本科植物的更替,为亚洲象提供充足的食物来源[11]。傣族喜欢傍水而居,秉持着“有林才有水、有水才有田、有田才有粮、有粮才有人”的文化意识。世居民族在长期与热带森林及动植物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了独特的“自然圣境”文化[12]。居住区、生产与生活区会选择林地边缘,留出了大片的林地作为文化传播的场所。林地被划分为龙山、寺庙林、阴林、雨林、坟山与薪炭林等承担着不同作用的场所。龙山被视为“神的住所”,禁止村民进山砍伐;寺庙林与阴林分别承担寄托信仰和求雨的作用,其中寺庙林的植物年龄已高达百年;坟山与薪炭林分别承担安葬逝者与木材供给[13]。傣族将大象视为吉祥物,象文化已经渗透在他们的建筑、雕塑以及生活中。在这个阶段,如果有农户偶遇野象,野象也会很快消失,人象互不侵犯。
1972年以后,亚洲象神圣不可侵犯的形象被逐渐打破,盗猎事件频发。1979—1983年,西双版纳共有17头亚洲象被捕杀。在1983年和1988年,我国分别颁布了《关于严格保护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通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但非法猎杀亚洲象的事件并没有得到彻底遏制。1992—1994年,盗猎人员进入西双版纳保护区捕杀亚洲象20头,获得象牙11对[14],不断发生的盗猎事件使亚洲象种群不断分裂。此外,随着生产力的解放,人地矛盾日益尖锐,成为“人进象退”的重要原因。当地农户开垦海拔1 000 m以下相对平坦的林地,大规模种植砂仁、茶叶和橡胶等经济作物,使亚洲象的适宜栖息地呈现严重的岛屿化,迫使亚洲象不断缩小活动空间[15]。
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遏制了偷猎行为。随即,国家施行了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工程,约束了农户传统生计行为,保障了亚洲象生存和繁衍的栖息地。随着生态环境的改善,亚洲象活动空间不断扩大,亚洲象肇事频发。1991—2004年,西双版纳地区共有112人受到野象的攻击,其中21人死亡,91人受伤;粮食损失约44 530 t,橡胶约228万株,甘蔗约60 000 t,直接经济损失达14 963万元[14],于是,西双版纳政府将勐腊和尚勇保护区核心区的12个村寨230户1 349人均搬迁至保护区外。另外,勐养保护区核心区的树林寨、尚勇保护区南坪村是亚洲象活动频繁的区域,均搬迁至保护区外缘地带[11]。人口不断外迁,并未遏制亚洲象向外扩散的趋势,反而越来越多亚洲象离开保护区觅食,给周边农户的生产生活带来了隐患。
原213国道大渡岗和思茅至小勐养段将保护区东西分割,加剧保护区破碎化现象。2003年,西双版纳景洪水电站的修建,阻断了亚洲象迁徙通道,致使象群被困,远离自然保护区的勐海县一侧。2011—2019年,这群象造成27人死亡,50人受伤,严重威胁到农户的生命安全[16]。农户夜不出门,采用铁丝、钢管封锁房门,防止野象进入房舍已成为象损区农户生活常态。截至2018年,已有63%的象群扩散至云南省3个州(市)9个县(市)的40个乡(镇),相当于原来保护区面积的4.9倍[17],严重威胁到农户的生产生活。
在亚洲象分布区内,世居民族在长期与自然资源相互利用、相互影响的过程中形成了一种“相互敬畏,崇尚自然”的文化形态。如傣族受佛教影响,将大象作为吉祥的化身,他们通过龙山林、寺庙林和雨林等方式,不仅发挥了文化传承的价值,也为亚洲象提供了繁衍空间。布朗族和哈尼族等少数民族受生产力的影响,采取轮作的土地利用方式,为亚洲象提供了食物来源。在这个阶段,亚洲象很少离开保护区,即使遇见人也不会加以伤害,人象关系比较和谐。
1972年以后,人象互不侵犯的格局被打破,人象关系逐渐恶化,越来越多的农户和外来盗猎者实施不法行为,进而压缩了亚洲象生存空间,出现了“人进象退”。实际上,“人进象退”的根本原因是人地矛盾尖锐,农户对资源利用强度增加;其次,橡胶作为我国战备资源,政府鼓励农户大面积种植橡胶。茶叶、甘蔗等经济作物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农户有较强的动力改变原有种植方式,造成保护地碎片化和亚洲象种群不断分离,人进象退的局面逐渐形成。
通过枪支管理法和保护区“封闭式”的管理制度,遏制了非法盗猎事件,使亚洲象生态栖息地逐渐恢复。然而,“封闭式管理制度”减少了农户刀耕火种的耕作方式,抑制了保护区内地表禾本科植物的更替,造成亚洲象食物来源短缺,迫使亚洲象外出觅食。亚洲象在觅食过程中,感知到农户种植的水稻和玉米等农作物营养含量高于野生植物,生长集中,有助于减少觅食途中的能量消耗,因此亚洲象活动范围不断向外扩张[18]。尽管部分农户向外搬迁,但依旧未能避免人象冲突事件发生。究其原因是应对人象冲突时,我国保护体制施行以政府为主的整体治理模式,存在一定局限性。虽然可以高效协同运转,但无法及时、有效地应对亚洲象肇事突发性、不确定性和非程序性的特点[19]。此外,当前研究对冲突的了解不全面、冲突成因的理解不准确、采取冲突的治理手段单一等因素,加剧了人象相持的状态。
我国保护体制是“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由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内设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及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在我国亚洲象分布的11个自然保护区,不仅有国家级、省级和地方级的垂直管理,还有省级林业部门、环保、农业、国土、水利和住建部门管辖的保护区。这些部门依据考核指标制定管护办法,对于农户生计发展需求考虑不足。如果亚洲象造成农户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保险公司理赔结果不能令人满意,都会增加农户对政府的不满情绪。我国社区大多都以血缘和相同文化信仰组成,村民具有共同的意识形态和文化规范,可赋予社区部分资源管理权力,邀请村民代表参与政策决策过程,这不仅可以减少政府管理野生动物的压力,也能提高当地村民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明确了亚洲象肇事造成的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补偿。2010年以前,政府采取了民政救济的方式,野生动物肇事补偿仅为5%~8%。2010年以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野生动物肇事公众责任险,将粮食作物和经济林木补偿标准提高到市场价格的25%[8]。据不完全统计,2018—2020年云南省政府通过野生动物意外保险支付亚洲象肇事赔偿金额超过2亿元。补偿资金不足严重制约了保护事业的发展,不利于提高农户保护的积极性。2021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提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推动生态产品高质量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可以积极探索非盈利性质的社会资本介入,弥补资金短缺问题。
人象冲突是一个复杂的科学问题,它不仅涉及生物学、生态学和管理学等专业学科,还涉及野生动物管理、生态系统管理、社会经济、法律及技术等方面问题。当前,关于亚洲象生态环境承载力的计算、栖息地质量评估等学科问题未形成共识。另外,影响农户参与人象冲突治理、保护意愿、风险感知和容忍度的驱动因素还未明确。因此,构建一个政府、农户、学者和社会组织等多个利益相关群体线上和线下的交流平台,及时分享经验和信息,有助于人象冲突问题的实际解决。
由于亚洲象种群数量的增加、栖息地的破碎化、自然保护区内食物不足,以及周边社区生产生活方式等因素影响,使得人象冲突呈上升趋势[20]。当前采取的栅栏、防象沟及防象壁等隔离治理措施,都是将亚洲象排斥于人类社会经济系统外,未能将亚洲象保护和农户生计发展纳入统一的治理框架中。人象冲突不仅涉及生态方面,也涉及管理体制和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生态系统变化和经济发展关系失衡是人象冲突加剧的原因。我国保护区采取的是“封闭式管理”,森林覆盖率提高到95%以上,原有生态系统林况单一化,森林几乎被乔木占据,适合亚洲象等食草动物取食的草本植物减少,致使亚洲象离开保护区觅食。针对人象冲突存在的问题,具体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面对亚洲象肇事的突发性、不确定性、广泛性和非程序性特点,需要及时分析亚洲象迁徙规律,完善亚洲象监测预警网络系统;面对不同程度的突发事件,搭建省、市、县垂直结构以及县级不同部门水平结构的响应体系,采取迅速、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切实维护农户的生命安全;面对亚洲象肇事后造成的损失,林业、保险公司以及其他组织,进行快速、准确、及时地专业评估,保障农户财产安全。
亚洲象受益企业支付生态系统服务一直被认为是解决生态保护与发展对立问题的关键[21],学术界要建立亚洲象生态系统服务评价体系,完善生态产品核算、定价以及生态服务支付相关理论。云南省西双版纳亚洲象繁育救助中心已经开展了体验、观光、旅游、宣传、救助及科研为一体的探索,保障了生物保护工作的可持续性。此外,农户在亚洲象分布区种植大量茶叶、香蕉、柚子、火龙果和甘蔗,政府和企业可以打造大象品牌的系列产品,践行以绿色发展为驱动、助力生物保护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积极探索社会资本在人象冲突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是由上而下的治理模式,存在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的滞后性,需要搭建多级主体参与的社区共管模式。具体组织架构以政府人员作为共管领导委员,承担政策引导作用;县级林业部门、乡镇部门领导和村民代表作为共管领导小组,负责政策的制定和协调;村小组领导组建共管执行小组,保障政策的执行;最后,搭建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共管协调小组,充分发挥林业、农业、教育、金融和医疗等部门对象损区农户政策的支持作用;组建多主体共同参与的社区共管模式,提高农户参与积极性,形成以协调与沟通并存的社区资源管理模式,实现区域人与自然和谐共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