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笑侠
“人权”是个“伟大的名词”〔1〕转引自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991年11月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但“人权”一词,自清末经由日本转译到中国,经历了被误解、转换和畏避的命运,也经历了被实践、正解和发展的过程。据笔者考证,这个过程是从1895年至1925年。这是中国“人权”概念史上较典型而又重要的一段初期历史。从这个初期,我们大致可以看到汉语“人权”所经历的三个阶段,同时每个阶段都存在“人权”词语的学术理论探讨和社会观念普及这两个维度。通过考证这三十年的学术进步与社会变化,来回溯“人权”从舶来词汇到一般观念、从概念理解到现代知识的演进过程,同时也能发现一些重要事件、相关人物和重要作品。借此概念史的梳理,可了解汉语“人权”一词的语义在中国的语境特点,更有助于我们加深对人权的本原、主体乃至内容的认识。
从概念与意识、名词、观念、知识的关系来看,它们有模糊的粘连状态。本文考证“人权”概念史,却无法完全抛开名词、观念和知识来谈“人权”概念。“人权”这个语词,与“人道”“人格”等词一样,是日本学者译造,〔2〕参见[日]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76页。而后为中国人所误解与使用。“人权”这一“伟大的名词”,其词义的确定性存在缺陷。〔3〕正如当今有英国学者言,“人权”概念在其含义的确定性上有着突出的缺陷。参见[英] 詹姆斯·格里芬:《论人权》,徐向东、刘明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18页。因此,当“人权”一词传入中国时,它所代表的关于人权的观念、概念及其知识,却未必真正被传入。这要从日本的 “人权”一词说起。有日本学者述及日本“人权”概念的起源时回顾道:在日本,明治上半叶就在被称为“自然人权论”的理论中使用了“人权”这个词。“天赋人权”这个词是明治一二年(1868—1969)左右由加藤弘之使用的。明治初期的启蒙思想和自由民权运动文献中有“天賦の自由”“天賦の権理”“天然の人権”“自然の権利”等表述。在福泽谕吉的《西洋事情》(1866—1869)中,好像最早介绍过“人权”的概念。此外,美国独立宣言、美国联邦宪法本、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的日文译中有“人的绝对权利”(人の絶対的権利)的介绍。在那里可以看到“人类的通义”“天赋的自由”“天赋的通义”“天然的通义”等表述。当时,欧美各国的语言翻译还没有定下来,如英语的right、荷兰语的recht等译词中,使用了“通义”“权理通义”、“权利”、“权-权理”等词语。至于“天賦人権”,与之对应的原文恐怕是natural right和human right等。〔4〕参见深田三德:《现代人権论——人権の普遍性と不可譲性》,弘文堂平成11年版,第2页。
根据徐显明的考证,使用“人权”语词把“天赋人权”作为一个完整概念予以表述的,则是通晓英、法两国文字的加藤弘之。1875年他在所著《国体新论》中首次把“natural right”(自然权利)译为“天赋人权”,加藤由此被尊为日本“天赋人权”说的首倡者。〔5〕徐显明:《制度性人权研究》,1999年9月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13页。另外,在日本法律性文件中表达“天赋人权”思想是什么时候呢?据现代著名日本宪法学家佐藤幸治考证,最早表达“天赋人权”思想的日本法律性文献,是1873年由留学德国的青木周藏依据“明治维新三杰”木户孝允嘱托执笔写成的《大日本政规》,这是明治维新后日本最早出现的宪法草案。其中有“保护各人固有的天赋的权利”的内容。〔6〕同上注,徐显明文,第13-14页。
以上日本学者都天才般地把握了“人权”概念在本原与主体上的两个要旨:一是人权的本原,把natural right和human right译为“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或“人权”,以“天赋的权利”,就像说某人拥有艺术“天赋”一样,说明人权之本原是“自然”状态与生俱来的,而不是人为的给定,人权在本原上具有与生俱来的“自然性”;二是人权的主体,从“各人”角度来理解“人权”,强调人权主体在本质上是具体的人(自然人),而不是抽象的“民”,所以才会有后来所谓“人格”之人,再从中发现人的“尊严”,这体现此概念所关切的“个体性”。
然而,“人权”这一伟大名词在含义确定性上还是存在缺陷的,其“使用的标准是如此稀少”,〔7〕[英]詹姆斯·格里芬:《论人权》,徐向东、刘明译,译林出版社2015年版,第20页。它是“一个作为另一个高度理论的术语即‘自然权利’的后续”,〔8〕同上注,第22页。再加上还有地域主义、文化相对主义和发展阶段论所指出的差异等因素。〔9〕参见深田三德:《现代人権论——人権の普遍性と不可譲性》,弘文堂平成11年版,第130、132、137页。那么,日本学者把来自西人的“自然权利”转换成“天赋人权”,在中国人的理解和接受上就更增加了难度,如同雪上加霜。丁韪良1865年翻译的《万国公法》把“Natural Law”(自然法)译成“性法”或“天法”,把“natural right”(自然权利)译为“自然之权”。〔10〕参见[美]H.惠顿:《万国公法》,丁韪良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这是外国人把与人权相关的词翻译成汉语的开端。除极少数学者对“性法”作了中国式的理解,算勉强接近于自然法的含义之外,〔11〕如陈虬说“人生在世,事之当为不当为,乃由良知,一若有法铭于心,与性相背者,则为造化之主宰所禁合者……”,“此性法于人心,或显于圣书”,“以公好为,此乃万国公法与人心之性法有所别也”。参见陈虬:《论西国既设弭兵太平二会宜急先削去公法中之默许法而专力行性法》,载《经世报》1897年第7期,第25-26页。当时的中国人几乎不理解什么叫“自然法”。因而“性法”也颇受误解和误批。〔12〕如1904年有报刊文章称“性法”“谬说纷纷扰扰吊诡矜奇,问之则曰此卢梭氏之宗旨也”。参见《性法要学》,载《申报》1904年5月18日,第3版。考证中国“人权”概念史,绕不开卢梭社会契约论在中国的传入。
最早触及“人权”相关理论的中国人应该是严复。早在1895年,严复就在天津《直报》上发表《论世变之亟》《辟韩》等文章,曾提到“彼西人之言曰:惟天生民,各具赋畀”(《论世变之亟》),又云“民之自由,天之所畀,吾又乌得而靳之”(《辟韩》)。这句“西人之言”最接近于卢梭名句“Man is born free”(人生而自由)。以上两文用“西人之言”来批驳韩愈为代表的传统思想,这也说明他早期是认可“西人”或卢梭这一观点的。如果严复早先没有接触过“西人”的“社会契约论”或“天赋人权观”,则不会有如此言论。虽然严复没有直接用“人权”一词,但目前为止仍可推断,他是最早接触并评论“天赋人权”的中国人之一。因而这可以看成是中国“人权”概念史的开始。
但是,严复此时存在着误读。第一,他在中国语境中,把卢梭所强调的自由的主体——“人”解读为抽象的“民”。这从一开始就误读了“人权”。国人后来把“人权”主体“人”(man或human)误译为“民”,或许就肇端于严复。第二,严复此时用“天之所畀”,并不一定准确理解西人所谓“人权”的“自然法”背景。把Natural Law翻译成“性法”或“天法”,显然没有抓住要领。严复的“变译”〔13〕黄忠廉:《达:严复翻译思想体系的灵魂——严复变译思想考之一》,载《中国翻译》2016年第1期,第35页。总带有“附会”的特点。严复1898年改变对卢梭的看法,开始持批评态度。〔14〕有学者细心筛选出严复论及卢梭或契约论的38条(段),归类于三种:赞赏卢梭思想、介绍卢梭思想和批评卢梭思想; 认为1895年起批评卢梭。参见蔡乐苏:《严复拒卢梭意在讽康、梁》,载《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5期,第20-49页。经十多年后,严复于1914年发表《〈民约〉平议》,猛烈反对卢梭“社会契约论”,但他反驳的理由大致只是根据经验来反对卢梭“人权天赋论”。〔15〕严复1914年撰写的《〈民约〉平议》一文,认为刚诞生的婴孩自己都难以存活,哪还有什么实现自由的能力。有研究者认为“卢梭从先验和经验两个维度把握自由平等,而严复仅从经验来审视之。因此,严复对卢梭的驳斥,只及于皮毛未触及要害”。的确从经验的角度批判卢梭,显得肤浅和幼稚。参见颜德如:《严复对卢梭社会契约思想之批判的分析》,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第41-47页。
下面我们来看看中国人第一次翻译《社会契约论》的版本。1900年(明治三十三年)12月〔16〕《译书汇编》是1900年12月创刊的。参见[日]实藤惠秀:《中国人留学日本史》,谭汝谦、林启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80页。,汉语版《民约论》连载于日本东京首次出版发行的《译书汇编》,〔17〕首期封面印有 “每月一回华历十五日定期” 字样。参见《译书汇编》(东京)1900 年版第1期及1901年版第2期。同期所有译作均为摘译,并注明原著作者,译者无署名,后来我们知道实际译者是杨廷栋。〔18〕杨廷栋(1878-1950),江苏吴县人,1897年入上海南洋公学学习,1899年被南洋公学送往日本留学。1900年12月在东京与留学同学创办《译书汇编》,边读书边翻译。1909年东京高等商业学校(即早稻田大学商科)毕业,在留学期间即参与和宣传立宪运动。1908年任江苏谘议局议员,1909年与孙洪伊创办国会请愿同志会。从君主立宪派到1911年顺应共和响应辛亥革命,1912年任临时参议院议员,曾担任熊希龄内阁农商部矿务监督,不久淡出政坛,从事实业。1921年发起苏城隐贫会。抗战期间曾任国民政府交通部秘书长。译著有《路索民约论》《政治学》《政教进化论》《原政》《法律学》《经济学》和《民法原论》等。参见孙宏云:《杨廷栋译〈原政〉的底本源流考》,载《政治思想史》2016年第1期,第178页注1。这是中国人翻译《社会契约论》最早的汉语译本。〔19〕卢梭《社会契约论》最早汉语版是日本思想家中江兆民1898年翻译的《民约通义》,由上海同文译书局出版。到了1902年,上海文明书局出版了《路索民约论》,注明“法国路索著,吴县杨廷栋译”。有学者说杨廷栋是根据日本学者原川潜的日文版本翻译的,这或许是有根据的。19岁的杨廷栋赴日留学于1899年1月抵达东京,〔20〕See Li Chen:The Origin and Early Development of Chinese Connections at the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School, Asian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 Volume:7, p. 195-214. 舒新城:《近代中国留学史》(1927年中华书局版),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26页。另据栾殿武考证,1899年1月20日,南洋公学派遣的章宗祥、富士英、雷奋、胡礽泰、杨荫杭、杨廷栋入学日华学堂。参见栾殿武:《日华学堂在早期留日学生教育中所起的作用》,载《东北亚外语研究》2020年第1期,第71页。第二年年底以前就译完发表这个摘译本《民约论》,说明他实际花费不到2年时间。
卢梭的名句“Man is born free; and everywhere he is in chains”(今译:人是生而自由的,但他却无处不受束缚),是社会契约论的逻辑起点,也是朴素的天赋人权思想。卢梭强调的就是个人主体,这句话表达了一个事实——人的自由始于出生,或者说人生而自由。在中国语言习惯上,“天”有多重意义,当然也有“自然”之意,比如“天生丽质”。当我们说人的自由是天赋的,就是说这种自由来源于自然赋予,不可让渡和不可剥夺的。这在中国是一种自然观念,在西方则是一种自然法观念。中西方在这一点上有了局部类似和契合。把“人权”的本原归结于人的自然属性,深刻地阐明了人权产生的内在根据。〔21〕李步云教授认为“否认人的自然属性,就必然否定人权产生的内在根据。”参见李步云:《论人权的本原》,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2期,第16页。杨版译文把它翻译为“人生天地之间,于事物之轻重,行为之取舍,皆不必假手他人。一唯我之所欲为。此所谓自由权也。然人或不能保有此权。每至事物行为,不能任我自由,而为他人所牵制……”〔22〕[法]路索:《路索民约论》(全译本),杨廷栋译,上海文明书局1902年版,第1页。杨版这段译文很烦琐,可能是为了向汉语读者讲清楚什么是“自由”概念。他虽然没有用日本人已经创造的“天赋”一词,但他在理解上是准确的,用了“人生天地之间”一句,把自由理解成“人”的权利,而非“民”的权利。至少杨氏没有像严复那样把man译为“民”。
众所周知,“民”在中国是个极其重要的字,犹如古代“政治正确”的意味。随着社会进步,“民权”一词也较早流行。专论“民权”的正式文章大约初见于1896年汪康年发表于自任总经理的《时务报》的《论中国参用民权之利益》,〔23〕参见汪康年:《论中国参用民权之利益》,载《时务报》1896年第9期,第3-5页。汪氏把民权与君权相对应,认为“处今日之国势,则民权之行尤有宜亟者。盖以君权与外人相敌,力单则易为所挟。民权与外人相持,力厚则易于措辞。”他的“民权”概念显然是个群体概念,相反,君权是个个体概念。时人对此有争议,《经世报》有反驳“参用民权”的文章,〔24〕参见马用锡:《参用民权驳议》(本馆文编),载《经世报》1897年第10期,第104-105页。同样在《时务报》上有文章唱反调认为中国“宜尊君权抑民权”。〔25〕麦孟华:《论中国宜尊君权抑民权》,载《时务报》1897年第21期,第3-5页。1902年《政艺通报》上发表了一篇佚名的《释人权》文章,指出“一国有一国之权,一人有一人之权。国之权曰自主权;人之权曰自由权。国无权则不能立于世界而为半主之国;人无权则不能立于人群而为全人格之人。是邦国自有邦国权,个人自有个人权也。”至此,其论并无甚误区。接着又道:“虽然一国之权由一人之权所积也,个人之权合之即邦国之权。邦国之权分之即个人之权。”这就又把“人权”混同于“民权”。当文章提到“天生人而予以当然之权利。人之权与天地而俱来也”,这似乎颇有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观念,可是接着它又拿孔子、董子的话来解释“人之权”,未免牵强附会。〔26〕参见鸡鸣风雨楼智书:《释人权》,载《政艺通报》1902年第8期,第11-13页。
康有为与梁启超当然是“人权”概念史绕不开的两位学者。康有为在翻译介绍日本书目时用过“人权”一词,略早于梁启超。而梁启超则是撰文评论中使用了“人权”。康、梁二人使用汉语“人权”词语的时间为1897—1898年。〔27〕康有为1898 年春刊行的《日本书目志》,其中包括草野宣隆译的《人权宣告辨妄》一书。但梁启超在 1897年11月15日出版的《时务报》第45册上就发表了《读日本书目志书后》一文,文中引述了康有为《日本书目志》一书的序言,可知康氏此书当写于1897年11月15日之前。参见曲相菲:《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人权语词在中国的使用》,载《法学家》2008年第4期,第21页。但这并不重要,重要的在于谁最先论述人权,以及谁更准确地理解和使用“人权”概念。康有为1902年在《大同书》大量使用“人权”。有观点认为此书写作时间为1884年,〔28〕康有为自称于1884年开始写作《大同书》。有学者考察后证明,康有为1883年阅读西学达到一个高潮,为《大同书》提供了新的知识背景和想象力的源泉,因此《大同书》的写作始于1884年并非康有为的不实之词。参见曲相菲:《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人权语词在中国的使用》,载《法学家》2008年第4期,第21页。如果真是1884年,人权一词的使用时间就大大提前了。但从开始写到刊行,漫长的8年中,什么时候算是准确把握了人权概念,则只能看最后出版的时间。
康有为在1902年刊行的《大同书》中大量出现“人权”语词(主要在戊部之后)。如:“各有自立自主自由之人权”、“此其侵天界而夺人权,不公不平莫甚矣”“反目人权为谬妄,是失天职而不知”、“何事背天心而夺人权哉”“禁人者,谓之夺人权、背天理矣”“夫以人权平等之义,则不当为男子苦守”“欲去家乎,但使大明天赋人权之义”“其惟天予人权,平等独立哉”等。〔29〕参见康有为:《大同书》,古籍出版社1956年版。康有为在论“人权”时,用了“天界”、“天职”“天理”“天赋”。在中国传统思想体系中,所谓“天”,不是天空,也不是上帝,而是对自然的崇拜——如“万物总名”〔30〕郭象注《庄子·齐物论》指出“故天者,万物之总名也”。“不以人助天”(《大宗师》)“天人合一”等思想。因而“天”也具有了道德上的意义——如天理、天道。总之,中国的“天”既是自然的范畴,又是道德的范畴。康有为的“人权”概念,明显具有自然性与道德性的双重含义。同时,康有为和梁启超他们的人权,基本上围绕着自由权,是一种消极型人权。这在那个帝制时代,用以反对君权恰是合乎时势的。
而梁启超呢?早年的梁启超笔下,先用“民权”,后来他又将“民权”与“人权”混用,最后才把“人权”与“民权”分离。梁启超1898年的《论湖南应办之事》指出:“今之策中国者必曰兴民权……今日欲伸民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欲兴民权,宜先伸绅权,欲兴绅权,宜以学会为之起点。”〔31〕梁启超:《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178页。1899年他在《论中国人种之将来》中云:“泰西所谓文明自由之国,其所以保全人权,使之发达者,有二端:曰参政权,曰自治权。”〔32〕同上注,第259页。同年,他还有一文《国权与民权》称“欧美虎狼国”侵犯“我国自由之权”和“我民自由之权”。〔33〕梁启超:《国权与民权》,载《清议报》1899年第30期,第5-6页。此处虽用“人权”,而实指“民权”。前后两年,却分别用了“民权”和“人权”。虽直接用了“人权”,但他没有注意“人权”与“民权”内涵的区别。至1900年,梁启超在《新民说三:第十一节,论进步》中,对“天赋人权”思想有了准确的表达,他说:“天生人而赋之以权利,且赋之以扩充此权利之智识,保护此权利之能力,故听民之自由焉,自治焉。”〔34〕梁启超:《新民说三:第十一节,论进步》,载《新民丛报》1900年汇编2,第1期。
至此我们知道,梁启超1900年起准确把握了“人权”概念,早于康有为的1902年。梁氏此后还有更持续的“人权”论述。比如1901年的《卢梭学案》中说:“保持己之自由权,是人生一大责任也。儿子亦人也,生而有自由权。父母得鬻其子女为人婢仆,是皆不明公理,不尊重人权之所致也”。1903年梁启超主编的《新民丛报汇编二集》刊有两篇以梁氏笔名“中国之新民”所署的长文,其一是《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其二是《民约论巨子卢梭之学说》,这是国内第一次用“卢梭”译其名字的文章。文中有提到“民约未立以前,人人皆自有主权”〔35〕《民约论巨子卢梭之学说》,载《新民丛报汇编二集》(封面注有“十二之四”)癸卯(1903年)刊行。一语,用“人人”而不用“人民”或“民”来谈主体问题……后来梁任公还有一段话,更清晰了——“人权者出于天授也,故人人皆有自主之权,人人皆平等”。〔36〕转引自李步云:《论人权的本原》,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2期。到1922年11月梁氏在南京女子师范学校演讲时,他就准确地讲人权的“人”,“只能解释自然界‘人’字的意义,并不能解释历史上‘人’字的意义。”〔37〕梁启超:《人权与女权》(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在南京女子师范学校讲演),载《晨报副刊》1922年11月16日,第1版。在把握了人权的个人主体之后,才有了他个人、国家与世界的“高瞻远瞩”的新境界。〔38〕参见陈泽环:《梁启超人权主体思想初探》,载《哲学动态》2011年第7期,第29页。这也奠定了他后来在中国“人权”概念史上的重要地位。
综上,丁韪良是最早向中国人转译“自然权利”的人,严复是最早接触和评论天赋人权观的人,杨廷栋是最早翻译《民约论》传播天赋人权观的人。如果说这三位是把天赋人权观转向中国一般观念的先锋,那么梁启超、康有为的贡献就在于,把“人权”一词所代表的一般观念开始用学术语言进行表达。
最初梁启超等人把“人权”“民权”混用,是个有趣的现象。当代学者提出了一个很好的问题——为什么在梁启超那里对人权思想的接受和倡导首先和主要是以鼓吹民权的形式出现的?〔39〕同上注,第27页。该作者认为,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从语词使用的角度来说,汉语的“人”字主要是一个前社会结构的用语,如《尚书》的“惟天地万物父母,惟人万物之灵”;“民”则主要是一个社会结构用语,如《孟子》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其二,从社会历史的角度来说,中国关注的“人权”不同于西方反对专制国家的“个人权利”,它首先面对的是西方和东方帝国主义侵略和瓜分威胁的“国权”,而“国权”离不开“民权”。基于这两方面的背景,就不难理解为何西方的“人权”到了中国近代梁启超等思想家那里就转化为“民权”了。〔40〕同上注,第27页。
王人博早就注意到,“人权”与“民权”是两个具有不同价值取向的概念,认为“民权”与“民主”相关,“人权”与自由相关。“民权”所代表的是一个“群”的范畴,关涉的是国家权力的合法来源以及国家权力运行的最高合法依据。人权在本质上属于“个体”概念,意味着个体在国家、社会中具有的价值和尊严。在近代中国,“人权”被作了转换,成为“民权”。他认为这种转换的原因:一方面是民权“更容易为中国文化所容纳”,而人权作为一个个体概念毕竟远离中国的文化传统,两者间有着太多的隔膜与悬离。另一方面也是更主要的原因是,中国近世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救亡图存”和“富国强民”,致使其接受西方文化时首先认同的是民权,而不是人权;传统政治文化中的民本观念则为移植西方民权思想与议会制度从文化上架起了一座桥梁。“民权这一具有独立价值的概念始终被融化在强烈的民族主义洪流之中,成为中华民族由‘合群’而复兴而强盛的‘工具理性’。”〔41〕王人博:《论民权与人权在近代的转换》,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3期,第31页。遗憾的是,“民权”一词本身在清末就是十分模糊的。据王人博的考证,认为“就中国知识分子而言, 他们对‘民权’概念的使用,视使用人、使用时机与场合、使用目的的不同,民权的词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42〕王人博:《民权词义考论》,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1期,第32-33页。
民权,在今天又称为公民或人民在宪法上的权利。在此,可对“人权”与“民权”的区别作出整理:第一,“民权”源自对“君权”的现实反思和初级反抗;“人权”源自对“人格”的理想发现和现实自省,是比“民权”更高阶段的意识。第二,“民权”与“民主”相关;“人权”与“自由”相关。〔43〕1929年中央执委会所颁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议题中,有一题为确定人权与民权之界限。于是有文章认为:民权以一个国家下的国民立场、政治权利为主,称为公权(political right);人权以自然人立场求生存为主,俗称私权(civil right)。当时的认识似乎把政治权利排除在人权之外,可见其明显的局限性。参见沧波:《“人权”与“民权”的界说》,载《兴华》1929年第26卷第5期,第47页。第三,“民权”主体国民或公民是一个“群体”,因而是抽象的;“人权”主体本质上是个体(不排除当代有“集体人权”),因而是具体的。“人”乃具体之个体,“民”则是抽象的群体。中国传统思想中,不强调个体的“人”,而强调群体的“民”。第四,“民权”以实定法为前提和边界,以实定法列举(法定)为准,从而转为明文列举的权利;“人权”是自然权利,是不可让渡的权利,它不局限于实定法,更在于自然法,因而可抽象在理念之中,有必要以实定法作概括性兜底。第五,“民权”以“人权”为母体,是人权的局部派生和基本表现;“人权”内容上具有基本性和母体性。但民权的实证性使“人权”具备了法律效力上的前提。没有初步的民权保障,何谈高级的人权?这也正是陈独秀首次提出“科学与人权并重”,〔44〕陈独秀:《敬告青年》,载《青年杂志》(即《新青年》前身)1915年9月15日,创刊号。却又很快被“科学与民主”旗帜替代的原因。
以上也就是近代中国先有民权意识进而把“人权”转换、混同为“民权”的原因。从反清运动到辛亥革命中,“人权”一词再次被“民权”所替代,富有革命号召力的孙中山就是以民权为旗帜,以民权相号召。〔45〕孙中山1904年在《驳保皇报书》中就论及“自由民权”问题。后来从政治革命和政治建制的角度,把民权作为民权主义,即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民主共和国。有学者提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观点,认为“民权起到了沟通和连接‘民本’和‘民主’以及接引人权的作用。”〔46〕曲相霏:《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人权语词在中国的使用》,载《法学家》2008年第4期,第23页。在笔者看来,这种对人权的“沟通与连接”作用,客观上确实存在,究其原因,与中国思想观念中历来有“民”无“人”有关。但是,这种“沟通与连接”究竟是知识人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呢?从历史来看,恐怕是无意识的,是因历史进化而来的一种效果。早期用“民权”翻译和理解“人权”,实际上是对“人权”的一种误解,无意中偷换概念却极容易形成伪装。
确实,概念总是带有特定的历史和社会包袱。概念由其含义和用途来定义,在与其他概念的争斗与磨合中逐渐清晰化,并成长出它的独立意义。今天,我们可以把民权与人权二者关系表述为两方面:其一,在道德价值的逻辑上,人权先于民权,人权本来高于民权。人权保障的质与量的范围和标准都高过民权。当民权得以实现时,人权并不一定都能够得到保障。其二,在现实效力的逻辑上,民主、民权先于人权,民主和民权是人权的前提。当民主和民权不得保障时,则人权无从谈起。所以,在中国近代社会,要先从君权、国权、官权中把民权分离和解放出来,才能进一步呼唤、尊重和保障人权。
至此,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人权概念有两个关键点都容易被误解,一是权利主体归属,二是权利性质本原。其一,从主体归属看,human right 中的human(人)强调的是自然的、本性的、具体的、个体的人。换言之,“人权”之“人”首先是指有肉身的个人,指人类,它比“人民”或“国民”更具体和宽广,而不只是指宽泛的抽象意义上的“人民”或“国民”。其二,从权利性质本原来看,人权是自然权利。这两个关键在卢梭及其后来的西方经典文献中都得到明确的阐发。比如卢梭《社会契约论》(On the Social Contract)的名句“Man is born free; and everywhere he is in chains.”今译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他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事实上卢梭只是想通过“人生而自由”来表明人权的自然性,即从出生开始就是自由的。人权的自然性,在汉译过程中转化为“天赋”性,天赋人权观实际上只是表明人权(human rights)是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1789年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man and of citizens)中,同样明确地把人权与公民权利作了区分,并且在序言中宣告:“决定把自然的、不可剥夺的和神圣的人权阐明于庄严的宣言之中”。这个法律文件给人权加上 “自然的”定语,意味深长,因而它是“不可剥夺的”。1791年法国《宪法》第一章“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条款”,设定了一系列由宪法保证的自然和公民权利(droits naturels et civils)。在这里,自然权利与公民权利是明显被分开的。自然权利的主体是“人”,公民权利的主体是“公民”。1947年张彭春在《世界人权宣言》争取修改确定的第一条时所用born free(生而自由)的一个依据,〔47〕当初,美国代表起草的原稿第一句是All man are created equal(此语义是“人被平等创造”)。create隐含上帝创造人类的宗教意味。张彭春主张立足于普遍主义和多元主义,人权必须涵盖西方以外的观点,认为“宣言应该既反映托马斯·阿奎那的思想也反映孔子的思想”,必须坚持取消一切借助于神的措辞。因而有了Article 1. All human beings are born free and equal in dignity and rights. They are endowed with reason and conscience and should act towards one another in a spirit of brotherhood.(第一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富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强调了自由、平等和尊严是一种自然权利。直至当代法哲学家约翰·菲尼斯也充分论述说,“人权或自然权利都是基本的、一般的道德权利;特殊或具体的道德权利……也可以被称为‘人’权或‘自然’权利,但我们更经常称它为‘道德’权利。”〔48〕John Finnis,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 Clarendon Law Series Press.1980. p. 198.总之,在西方,自然权利来源于自然法观念,因而自然权利即道德权利。人权(human rights)这种道德权利(moral rights),实际上就是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的现代用语。〔49〕同上注。
因此,“人权”一词在中国使用有三个特点:其一,人权以个体的“人”为主体,在中国的语境下总是被抽象地接受,成为集体或整体意义上的主体,所以就与民权通用了。其二,人权的“天赋”本原问题一直困扰着中国人,“天赋”被理解为“非科学”的论断。〔50〕最典型的认识,如“把人的权利归结于抽象的人的自然本性,是非科学的”。参见王锐生:《“天赋人权”论评析》,载《北京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1990年第5期,第4页。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在中国很难被接受和理解,其障碍在哪里?这是个很费思量的文化传统问题,20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探究过,〔51〕何兆武先生曾言:“人性(human nature)也是自然(nature)的一部分,因而也就当然是自然的或天赋的。因此,凡是属于人性的即当然是自然权利,人天然地、自然地就有权享有属于人性的一切——这一推论是在逻辑上以及政治上都只是自然而然的,或者说,是自明的、不言而喻的,但是它却必然会成为与存天理、灭人欲针锋相对的反题。自然律观念的确立和自然权利观念的形成,两者之间存在着一种自然的或天然的同盟关系。然而在中国却始终没有出现过一种强而有力的、由自然科学所派生的自然律的观念,也没有形成与之相联系的自然权利的观念,从中看不到西方那种由不可变易的自然律过渡到无可置疑的自然权利的自然而然的逻辑推论。参见何兆武:《自然权利的观念和文化传统》,载《学术月刊》 1987年第3期。在此不作赘述。历史惊人的相似之处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近半个世纪的学界,也同样面临着对人权性质与本原的认识困惑。直到新世纪初,才有法学家深度分析再次揭示了“人权本原”问题。〔52〕对人权的属性和本原论述得最全面的是李步云教授的《论人权的本原》。他认为“人权是人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不是任何外界的恩赐;否认人权就是否认做人的权利,没有人权就失去了做人的资格。” 人权源于人的本性。这种本性包含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个方面。自然属性即人性,它由人的天性、德性与理性三要素所构成。这是人权存在的目的和意义,是人权产生的内因。人的社会性对于人权的意义有两个,一是人权存在于人与人的关系中;二是社会制度尤其是经济制度的文明程 度,影响与制约着人权的发展,这是人权产生与发展的外因。参见李步云:《论人权的本原》,载《政法论坛》2004年第2期。其三,自然权利虽然在中国缺乏自然法观念的支撑,但是它还可以是指人作为自然的肉身,所拥有的身体、健康、生命、生存和行动自由等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因此,“人权”概念在近代中国能够得到一种直观而简易的关注,并容易在社会各界人士中得到共鸣,因此,在学术性概念未澄清之前就得到了普及。
人权意识和观念在中国起源于何时,这是难以确定的。但我们从清末修律时期,就可以看到沈家本提倡废除重法(酷刑)、禁止刑讯、消减死罪条目、改革行刑旧制、删除奴婢律例以及主张男女平等,说明他已经有了朴素的人权意识。有意思的是,沈家本以“仁爱”或“仁爱之心”〔53〕沈家本:《变通行刑旧制议》,载《历代刑法考(四)》,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60-2062页。为逻辑起点,来请奏改良刑法与司法。沈家本没有使用“人权”这一词语,但他用了“尊重人格”。沈家本这样的清末开明士大夫虽没有“人权”知识,但他们有来自自然与道德上朴素的人权观念。在沈家本的只言片语中,我们仍可清晰地看到:人权是个体的和具体的;人权是基于道德观念的。
如前所述,1895年起“人权”词语逐渐进入中国,出现被泛化的误用。但这种情况并不是没有积极意义,至少是在中国社会进行人权的一种初级普及。1905年发表一篇佚名文章叫《天赋人权辩》。此文针对质疑天赋人权说的“躁妄人”的指责,为卢梭的“天赋人权”辩护。先形象地把“权”与“称物之铁质器”(秤砣)相比拟,“天所赋予人之权,既循乎才质而自有其节制,即其人所处之地位亦各有其节制”,“天赋人权之说正以深明立宪本义”,并且指出“人者人人也,非一人也。人人完天之权,人人尽其自治,其分位所处,不能有一隙之懈,犹权(古指称)之不能自歉其分量……惟一有立宪政体,则各权皆自有其归属,互相抵制,犹权物之权不肯自让其轻重也”,“今日既议立宪,则与天赋人权之理正自吻合,何必排斥卢氏?”〔54〕佚名:《天赋人权辩》,载《南洋官报》1905年第20期,第7-10页。由此文章可知,当时的“躁妄人”最主要的指责是担心天赋人权无节制,为所欲为。此文所谓“人者人人也,非一人也”,在主体上明示具体的每一个个体,这个理解是相当先进的。但是此文为反驳而强调“人权是有节制”的道理,显得有些肤浅。据说20多年前的1883年,日本也有篇同名文章,是翻译自日本学者植木枝盛所著《天赋人权辩》,其中称“吾辈所谓天赋人权,本与国家法律无关,而是直接根据人的天性而倡导之。”认为天赋人权就是人的自然欲求的社会表现。〔55〕参见曲相菲:《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人权语词在中国的使用》,载《法学家》2008年第4期,第20页。日本学者的文章比中国学者的文章早了20年,可是中日学者在对“天赋人权”理解的程度上真是天壤之别。
中国同盟会机关报《民报》于1907年第13期刊载了一篇译文,叫《人权宣言》〔56〕[德]耶陵涅:《人权宣言论》(译丛),伯阳重译,载《民报》日本明治40年第30号,第111-123页。。译者注明为“伯阳(重译)”。原文作者为德国“耶陵涅”,这应该就是德国法学家耶里内克(Georg Jellinek),此文就是他1895年发表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耶里内克特别强调了人权之主体是个人这一点,有一句话——“人权宣言第一次给实证法注入了个人权利可以对抗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这一观念,而这一观念在此之前只在自然法中存在”。〔57〕[德]耶里内克:《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现代宪法史论》,李锦辉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3页。可是,1907年的中文译者把这句话译为“自有人权宣言以还,为自然法所认国民对于国家之权利,至完全以成法表彰之”。〔58〕[德]耶陵涅:《人权宣言论》,伯阳重译,载《民报》1907年第13期,第112页。译者把“人”换译成“国民”,没有准确地表达人权作为个人的这一层意思。
此后的中国报刊,只偶尔会使用“人权”一词。这只能说明这个舶来词汇转向一般观念。比如《安徽白话报》1908年发表的短评《烟鬼的人权也没有了》,文章称:“禁烟章程内,本有诉讼一条,州县衙门,一切讼案,凡吃烟的人,都不许作原告……我吃烟的同胞听着,你们为了这口大烟,把天赋的人权都要被夺去了。今后你们身体被人打,财产被人抢,妻女被人辱,都不能作声,不能告官的了。你们赶紧地戒掉了吧。”〔59〕各省要闻:《烟鬼的人权也没有了》(南京),载《安徽白话报》戊申(1908年)9月第3期,第19页。反而在正式的法律文件中,回避“人权”词语和概念,比如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采纳了日本明治宪法中“臣民的权利”的表达,而未使用“人权”语词,甚至连“民权”语词也未使用。〔60〕参见曲相菲:《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人权语词在中国的使用》,载《法学家》2008年第4期,第22页。
令人瞩目的是,到了1911年之后,由于辛亥革命后民主观念渐入人心,“人权”一词在1912年使用频率大有增加,一直延续到1914年,戛然而止。这个时期,“人权”一词大致有以下三种使用语境:其一是把“人权”抽象化,与“秩序”“共和”等抽象词语并列使用。比如《东方杂志》刊登1912年5月“中国大事记”中,使用“通令恢复秩序尊重人权”,其中引用大总统袁世凯所发令曰:“共和以法治为在,民权以财产为重……保护公产、保护私产、禁止滥捕、禁止撞骗,均经前孙大总统办理有案……本大总统既膺公选,即当以国利民福为己任。”〔61〕民国元年五月十一日:通令恢复秩序尊重人权,载《东方杂志》1912年第9卷第1期,第171页。如1912年袁世凯曾以尚未到任的“临时大总统”名义使用“人权”二字。1912年2月15日,参议院在选举袁世凯为临时大总统时,决议建都南京。袁世凯于2月28日发出一份官方“专电”,其中称:“北京袁总统鉴起义以来兴等本意全在扫除专制拥护人权以立国本”。〔62〕临时政府公报附录:电报:北京袁总统鉴起义以来兴等本意全在扫除专制拥护人权以立国本……(南京去电五十一至五十二),载《临时政府公报》(附录)1912年2月第24期,第13页。3月10日,袁世凯在北京宣誓就任临时大总统。
其二是司法部门在正式官方文件中使用“人权”,多属于具体的个人“人权”。比如1912年8月1日司法部部令称,明确提出“查跪审惯例凌虐人权揆诸暂行新刑律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当然废止之列”,“嗣后审判案件务须一律废除跪审以重人道”。〔63〕司法部部令:查跪审惯例凌虐人权揆诸暂行新刑律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载《政府公报》1912年第95号,第2页。比如1912年奉天提法司刑字第99号宣告“寻常盗犯自不在就地正法之列”,“强盗抢劫与土匪窃发两项案犯本属不同科拟罪名不容牵混”,“盗犯就地正法系前清时代一时权宜之办法,现在民国建设尊重法律尤应谨守都令办理以昭统一。”〔64〕奉天提法司训令:元年刑字第九十九号:令各地方审判检察厅、各府厅州县:盗犯就地正法系前清制度民国肇建首重人权……,载《奉天公报》1912年第278期,第16页。再如政府公函中也已习惯性使用“人权”,如“非整顿司法不足以保障人权”。〔65〕函归绥观察使:晓岚仁兄先生鉴民国建设百端待理尤非整顿司法不足以保障人权……载《山西司法汇报》1912年第4期。相对于司法审判活动,所言之人权,通常为具体当事人的自然性人权。1913年湖南省常德发生一件事,其澧州第一审司法官李玉林“袭用满清官吏恶习提审案件时,其庭丁必大声呵诉讼人跪倒”,当地的《九澧民报》发表《司法官蹂躏人权》一文称“共和时代犹以此种威吓蹂躏人权”。〔66〕《司法官蹂躏人权》,载《九澧民报》1913年第11期,第21-22页。1913年上海《大同报》有文章针对司法部通告“凡种地未立审判厅者不准律师行职务”,批评司法部“蹂躏人权之反动”,“特设检察律师以保人权也。”〔67〕新闻选译:法律界纪闻:司法部蹂躏人权之反动,载《大同报》(上海) 1913年第19卷第4期,第54页。江苏省行政公署接到江宁公民朱善之不服江苏高级法院判决的状纸,批复称“内务司案呈据呈法院不按法律武断乡曲恳请保护人权等情并抗告词一纸均悉,查诉讼程序不服高等法庭判决者应向大理院上告,本公署例不受理此批”。〔68〕江苏省行政公署批第一千四百十四号:原具呈人江宁公民朱善之:内务司案呈据呈法院不按法律武断乡曲恳请保护人权等情……,载《江苏省公报》1913年第147期,第21页。由此可大致推知,当时司法机关对人权的理解是准确的。这也说明司法改良在近代中国的法治化和人权保障中是先行一步的。原因不言自明:一方面是因为司法总是面对具体的人权,是人权保障的最后防线;另一方面则是司法机关聚集的都是法科专业人士。
其三是普通的报刊文章中使用,大都是针对公权力而提出具体的个人“人权”。比如1912年谈论妇女权利时用“女子人权”。〔69〕参见《祝词:欲扩张女子人权》,载《女子白话旬报》1912年第7期,第2页。1912年参议院选举法宣告停止宣教师(从事教会工作的本国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之后,引起各地教会和教士的强烈反响,有文章《论参议院剥夺宣教师人权之纰谬》,使用“宣教师人权”,称“夫平等自由为天所赋人人应享之权利,他人不能剥夺也”。〔70〕河南扶沟内地会:《 论参议院剥夺宣教师人权之纰谬》,载《通问报:耶稣教家庭新闻》1912年第526期。这是当时少见的涉及选举权的人权问题。另外就是关于“人权”概念的理论性探索。
从以上考证可以看到,在社会的维度上,“人权”从舶来词汇已经向一般观念转变,成为民众抗争中广泛使用的词语。在学术的维度上,这个时期的人权概念研究虽然没有得到深化和共识,但也有一项新进展,那就是对人权作分类,这是人权理论准备过程中的一个亮点。上海有个组织叫“惜阴公会”,办有《惜阴周刊》,其1914年6月1日出版的第6期发表一篇名为《人权说》 的文章。此文署名“老愚”,并刊作者照片,注名为“俞益璋”,但至今未得其可查信息。文章讲到人权的概念,在各国有所不同,“名称不一总之,皆个人之自由权,为公权之一种。公权者基于公法上所保护之权利。个人对于国家应有之特权也。其类区别为三:一个人自由权,二请求国家保护权,三个人参政权。此三者总谓之公权,即普通一般所称之人权是也。”〔71〕老愚:《人权说》,载《惜阴周刊》(上海)1914年第6月期,第55页。此处以“公权”言,不是指国家权力,而是指公法上个人相对于国家的公民权利。这是对人权所包含的针对国家权力防御性权利的准确诠释。暂且不论其观点是否正确,此文有三点值得肯定:其一,明确了人权主体是“人”(个人)而非群体。其二,试图对人权进行分类。其三,试图从性质上确定人权以公法为范围,虽不尽正确,但它是有意义的。
正当“人权”概念在中国初步清晰化确立的时候,它在1914年遭遇了第一次严冬。1914年初,李烈钧偕张继等人离开日本,前往欧洲。途中,经过南洋槟榔屿等地,各处书报社及当地华侨联合召开欢迎会,李烈钧在会上大力宣传革命讨袁。抵达法国后,李烈钧与张继、居正、林虎以及何子奇等,又组织反袁团体“人权急进社”。〔72〕参见周元高:《试评护国战争中的李烈钧》,载《史林》1990年第3期,第30页。1914年8月3日,袁世凯下令查禁乱党私设人权急进会,此令中称“自乱党逋逃海外以来,布散流言屡谋内乱,久为国人所痛愤,乃近日查获该乱党印刷人权急进社社章,暨证券票件,逆谋袤说尤为狂悖,社章内自称设总部于法国,设支部于南洋群岛、日本、上海等处,法(应为‘发’)起人张继,社长李烈钧,副社长陈刚、居正,各部主任筹备部刘定汉,文事务部汪德溥,经济部张人杰,军政部林虎,调查部潘鼎新,交际部何子奇,理化部服部奇,暗杀部黄树中,其设社宗旨,一曰主张联邦制度,一曰刬除一切强权,一曰主张男女平权,一曰实行民生政策。”饬文要求下属各官员,一经查获人权急进社社章证券票件立即从严惩治。〔73〕参见《大总统令:查禁私设人权急进社(中华民国三年八月三日)》,载《政府公报分类汇编》1915年第36期,第113页。以人权急进会这样的创社宗旨,北京政府竟然以其为荒诞乖谬,是日,下令各统兵人员,饬属查禁。〔74〕龚育之等主编:《中国二十世纪通鉴》(1901—2000),线装书局2002年版,第810页。各地纷纷传达落实这份禁令,如8月20日《云南政报》刊登唐继尧巡按使饬令执行此项查禁令。
袁世凯查禁乱党“人权急进社”的个别性动作,却普遍地导致中国人权议题遭遇了漫长的严冬。一些报刊作了报道,〔75〕《袁总统以乱党印刷人权急进社社章证券逆谋邪说至为狂悖昨特申令各省军民长官饬属查禁》,载《时报》1914年8月5日,第3版。连中学生的杂志也转载查禁令。〔76〕参见《禁止私设人权急进社》,载《学生》1914年第1卷第3号,第124页。巧合的是,查禁令中所列“文事务部汪德溥”影响到了另一个名叫“汪德溥”的人,此人向住京师,久历政界,乃政治会议广西所举议员。此汪德溥议员向中央政府表示,恳请查明立案,并登政府公报,获准备案。〔77〕《批汪德溥所陈人权急进社汪德溥系别为一人应准予备案文(八月八日)》,载《内务公报》1914年第12期,(文牍)第46页。
袁世凯1912年使用“人权”,1914年又查禁“人权”,这种反复颇为诡谲,值得深思。1914年至1918年期间,“人权”概念很少出现,成为一个低谷期。但少数知识分子例外。1915年,陈独秀并非不知道袁世凯下达那个禁令,但他仍然强调和鼓吹“人权”。在1915年9月15日创刊的《新青年》(原名《青年杂志》)中,陈独秀《敬告青年》一文三处提到“人权”,认为:“自人权平等之说兴,奴隶之名,非血气所忍受。”“科学之兴,其功不在人权说下,若舟车之有两轮焉。” “国人而欲脱蒙昧时代,羞为浅化之民也,则急起直追,当以科学与人权并重。”他首次提出中国社会“当以科学与人权并重”的思想。〔78〕参见陈独秀:《敬告青年》,载《青年杂志》(即《新青年》前身)1915年9月15日,创刊号。1916年,陈独秀闻袁世凯未死之说,又指出“法律上之平等人权,伦理上之独立人格,学术上之破除迷信思想自由”,“此三者为欧美文明进化之根本原因”。〔79〕陈独秀:《袁世凯复活》,载《新青年》1916年第2卷第4期,第23页。在陈独秀那里,与“科学”相对应的“人权”,后来被“民主”取代了。如前文第二部分所述,在现实效力的逻辑中,民权是人权的基础,民主是人权保障的前提。所以,在实行民主革命的南方政府,也很少使用“人权”概念。〔80〕南方政府只在极个别情况下才用“人权”概念,比如1918年,广州看守所有位在押人陈勋呈称,该所员役对于在押人等肆威虐待等情。南方司法部发布训令,要求“切实查办以肃法纪而保人权”。参见司法部训令:正字第四十七号(中华民国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令广东高等检察厅:据广州看守所在押人陈勋呈称该所员役对于在押人等肆威虐待等情是否属实亟应切实查办以肃法纪而保人权文,载《军政府公报》修字4-修字90。
这个阶段另一值得关注的现象是,在“人权”概念几近消失的情况下,却偶尔会出现在租界洋人所办的个别刊物上。上海《大同月报》历经十年,于1915年改组,编辑主任系英国人莫安仁(Evan Morgan)。〔81〕莫安仁(Evan Morgan,1860-1941)基督新教英国浸礼会牧师,在华传教53年,是汉学家,著有《官话汇编》(The Chinese speaker)及多种中英文译著。1916年《大同月报》 有两篇讨论立宪与人权的文章。1916年第2卷第9期,发表一篇《宪法上规定人权之立法例》,〔82〕参见王濯葊:《宪法上规定人权之立法例》,载《大同月报》1916年第2卷第9期,第7-8页。此文发表于袁世凯死后的9月15日。作者“王濯葊”应该是1908年留洋归国的学者。〔83〕与黄遵宪、夏曾佑被梁启超并列为“近代诗界三杰”的蒋智由先生,曾留学日本,1908年曾作诗赠于王濯葊。参见蒋智由:《戊申十月送王濯葊兄归国》,载《大同月报》1916 年第2卷第7期,第92页。文章先是指出有两种立法例,一为委任法律主义,二为直接规定主义。前者其条文或作“在法律范围内有某项之自由”,或作“某项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后者条文或作“某项自由应受如何保障”,或作“某项自由不得如何侵害”。两种立法例均列举相差的国家宪法作为例证。文章还就各种立法例列明各自的理由,然后阐明作者本人的观点——赞成直接规定主义及其四点理由:一为引用王宠惠观点即宪法应列明“最重要最易受侵犯的”权利;二为新立宪国官吏专制积习未尽化;三为完全法制非三数年间所能仓促制定;四为人民法律智识薄弱。同年第2卷第11期另有《职官之任免、宪法与人权及省制、国会与省会》一文,针对某些人关于“宪法中人权一章不必详密规定”的观点,指出“吾不解世界许多共和国、许多立法家,其意见何均与此相左也?呈议员诸公,中国今为民国,制定宪法宜效法各共和国,断不可徒注目于数十条之日本宪法也。诸公为国民谋幸福者三思之。”“若疑关系人权之事项非宪法中所能包举无遗,则请就重者、大者、世所共见者先规定之。今日所未规定者,尚可待诸异日。不可因防异日之增订乃悉置不言。徒以概括规定欺吾国民也。”〔84〕王讷盦:《职官之任免、宪法与人权及省制、国会与省会》,载《大同月报》1916年第2卷第11期,第29-30页。
此文署名“王讷盦”,与前一篇文章作者“王濯葊”,盦与葊二字,古均同“庵”,名字生僻,且因时代久远无法索查确认其身份基本信息。但从两篇文章的思路与文笔看,疑似同出一人之手。1915年起在《大同月报》发表文章,至1916年翻译《英国诉讼法纲要》为止,〔85〕参见王濯葊:《国体与政体》,载《大同月报》1915年第1卷第9期,第33-34页;[英]鲁滨孙:《英国诉讼法纲要》,江苏王濯葊译,载《大同月报》1916 年第2卷第11期,第57-64页。直到1928年又以“濯葊王官寿”署名发表《本省赋税问题讲稿》。〔86〕参见王官寿:《本省赋税问题讲稿》,载《江苏省政府财政厅验契处特刊》1928年第16期,第111-137页。虽然经历了袁世凯造成的“严冬”,但在引进“人权”词语后,学术界就从未让人权学术夭折过。在人权领域往往有潜隐的优秀学者,遗憾的是被历史长河无情淹没。
到了1919年“五四”运动期间,“人权”词语再次“复出”。“人权”概念及其思想真正进入初春。但它多属反抗强权的语境下以抗争的姿态出现。今天我们可以断言,早在“五四”运动时期,即德先生与赛先生到来之际,其实还有位同时来到中国的“女士”,她就是主张human right的“和女士”。
当获知有北京学生被捕后,云南省议会参众两院曾发布“云南省议会为北庭逮捕学生摧残人权请一致声讨电”,云“顷闻北京学生被捕数十人,不胜骇异。夫学生讲演无非为唤醒国民挽救青岛交涉,非有他意……”〔87〕参见《云南省议会为北庭逮捕学生摧残人权请一致声讨电》,载《众议院公报》1919年第10期,第70页。1919年9月底出版的《少年中国》,刊登一篇《人权之贼》,称“今日女学校里最堪痛恨的一件事,是随意检查学生的书信。”文章引用《临时约法》“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谴责书信检查的政府行为。认为“这种侮辱人格蹂躏人权的学校管理法,有觉悟的教育家对于他应该怎么样?有觉悟的学生对于他应该怎么样呢?”〔88〕康白情:《人权之贼》,载《少年中国》1919年第1卷第4期,第39页。言辞十分痛切而又无奈。1919年《教育杂志》发表著名“陈正绳”的《人权时代之教育》。文章称“人权时代于吾国方始过渡,其能否得收良好之果,纯视所教育其国民之道何若,使其所教育之道不差,则安危而达所期向之岸可也。如其不当,则我中华民族行且有覆亡之虞。”“人权时代,人人以自由生活为第一义,以人不受一切牵系,而后能启沃其才智,变励其德操,几自负其一身利害之现,而无反乎自求多福之义也。”最后,“夫人权时代,必人人明了进化的人生观。故于自己于社会,不绝其改革的创作的新生的运动,勇往直前……”〔89〕陈正绳:《人权时代之教育》,载《教育杂志》1919年第11卷第10期,第1-16页。
1920年1月8日人权会在巴黎为中国山东及韩国独立问题召开会议,“晚上8点,华法教育会长欧乐君主席报告会议宗旨”。中国代表谢东发到会并演说。〔90〕参见中外大事记:《巴黎之人权大会》,载《兴华》1920年4月第14册,第20-21页。《旅欧周刊》1920年第10期也作了报道,〔91〕参见《人权会为中国高丽开会》,载《旅欧周刊》1920年1月17日第10期,第3页。同期,有人首次把“人权”与“国权”放在一对矛盾的位置发表感言,认为“国家本来为的是人,后来人便为了国家。人权本系天赋,却每每被造作的国权所侵蚀。凡事过当,流弊便不可胜言。昨日的大会,集中国、法国、高丽、安南人于一堂,所谈的都是此暗淡不平的事。人权宣言距今已一百三十年,至今还是这样。”〔92〕太玄:《人权与国权》,载《旅欧周刊》1920年第10期,第4页。
1920年10月,北大学生朱谦之在中央公园散发传单,被警厅捕去,数月不放;“北大同学为恢复朱君人权计,所以在1921年1月23日,召集全体大会,并到警厅责问”。〔93〕北大的群众运动:人权运动(刊发当时会场情形照片),载《北大生活》1921年12月刊,第39页。当时民间控告案较普遍使用关于“人权”词语,官方文件也照常摘录刊登,如《江苏省公报》常摘录控告中“人权”字句作为批文标题。〔94〕如,《江苏省长公署批第二千八十五号(中华民国九年十二月八日):原具呈人黄长林:呈为违法滥押损害人权请求令县秉公核办》,载《江苏省公报》1921年第2523期,第10-11页。如,《江苏省长公署批第九百九十八号(中华民国十年三月十八日):原具呈人宿迁县民沈新萍等:呈控陆文椿摧残教育蹂躏人权请派员彻查》,载《江苏省公报》1921年第2613期 ,第9页。1923年蔡元培校长辞职书中,就使用了“人权”,称“元培为保持人格起见,不能与主张干涉司法独立蹂躏人权之教育当局,再生关系,业已呈请总统辞去国立北京大学校长之职。自本月起,不再到校办事。特此声明。十二年一月十七日”。〔95〕《蔡元培启事》,载《北京大学日刊》1923年第1160期,第1版。
1925年著名的“五卅”运动,从5月30日持续到9月8月。这实际上是一场与人权相关的民众运动。8月,北京《民报》记者陈友仁因在此报登载有关奉天军事当局不讳之谣传(指张作霖去世的不实消息),触怒该当局,于是被驻京某军办事处抓捕关押,《民报》被停刊。因新闻报道不实,就又抓人又停刊,有杂志社发评论尖锐质疑“人权的保障在哪里?”〔96〕时事短评:《人权的保障在那里?》,载《现代评论》1925年第2卷第39期,第3-4页。
就在这个8月——“五卅”运动持续两个月的时候,一本名为《人权》的月刊创刊。社址设在北京西四砖塔胡同56号。〔97〕参见《人权》月刊1925年第1期(创刊号)。创刊人即主编为“贵阳陈筑山”。此创刊号发表了“本刊启事”和“创刊词”,据其文笔和思想,执笔者疑似该刊主编陈筑山。第一篇是署名胡石青的《我们为甚么要主张人权?》。再就是五篇署名均为“筑山”的论文,即《人权的宇宙观》《为沪案与全国青年书》《英国对我侵略史的一瞥》《德国新宪法上主权的性质与活用的研究》《苏俄宪法上主权的性质与活用之研究》。
首先值得介绍的是创刊号“本刊启事”,文中说:“本刊创刊,有两大动机:一者内生活的要求;一则外生活的逼迫。内生活的要求,由于我们对于历史上传来的一切精神上的信念产生了怀疑,欲从人类普遍的理智上求一种正确的新观念,作做人的标准;外生活的逼迫,由于我们对于现社会流行的一切实际上的制度,感受了苦痛,欲从人类共通的利害上求一种公平的新原则,作建设的基础。”接着说中国人处在这内外生活很不安定的时代,在向前追求的结果,发现“内外生活有一个共通一贯的根核——人权,而为人生的真正价值之所在。超乎人权以上的生活是神的生活;降乎人权以下的生活是兽的生活,我们都不取,因为我们是人。所以独取人权,为我们一切生活的基本。”〔98〕《本刊启事》,载《人权》月刊1925年第1期(创刊号)。在这几段话中,把生活、人生价值与“人权”联系在一起,寥寥数语,“人权”概念的个体性、自然性、具体性和道德性均跃然纸上。
更值得关注的是“发刊词”的内容。“发刊词”第一段就表明:“我们发见从神权进化到君权,从君权进化到民权,从民权进化到人权来了……我们可以见着人类的生命之树,随着社会进化的阶程,各时有不同的结蕾与开花。”然后分析了这四个“阶程”的特点,认为在“人权支配的阶程”,社会里充满三个要素:一是活跃的机能,二是新鲜的空气,三是适度的肥料。“这一阶程中的人生,方才是实在的、自主的、个发的、普荣的、有意义、有价值的。”此文在此聪明地回避了“人权”概念、主体及其本原等问题。接着他说,人权支配的社会之所以有前三个要素,是因为人权社会“保持着三大天赋人权”,一是生存权,二是自由权,三是平等权。“以实际能够保持这三大权为正义。有侵害这三大权中任何一种的,都叫不正义……所以正义的国家,为真正确保天赋人权计”。转而阐述在基本法上,最低限度应明定全民享有三大基本权,即基本的经济权,基本的政治权,基本的教育权。认为“三大基本权,为在人类组织社会的契约上,不可放弃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因为放弃其一,则三大天赋人权——生存权、自由权和平等权——皆不免受其侵夺。”“假如有害于三大基本权,革命为最终救济的正当手段。故正义的国家,当有确实担保全民享有三大基本权的根本制度。”他把生存权作为第一位的天赋人权。尽管他没有细说生存权的内涵,但从他后面的叙述可知,国家“当有确实担保”是指国家对公民生存权的保障,即需要国家为公民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积极型人权”,这是康有为和梁启超这一代注重“消极型人权”学者所没有触及的。分为经济制度、担保政治制度和教育制度来阐述。
“发刊词”接着说:为担保经济权,经济制度于最低限度国家应采三大原则:其一是全民享有维持生活最低限度的基本职业,失业者或不足者,国家有救济的义务;其二是私有财产制度设最高额之限制;其三是生产分配依据国家规定之标准。为担保政治权,政治制度有三大原则:其一为内政上的根本改造,与国际间的宣战媾和必经人民总投票;其二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无性别无财产的限制;其三为集会结社言论,除法律上具体的明确限制外,人民有绝对的自由。为担保教育权,教育组织有三大原则:其一为国家普设国民职业教育机构及以上补习教育,至能独立研究的程度为止;其二为全民有不纳费而领受教育的权利义务;其三为全民有向上平等获得教育的机会。并强调说“以上所说的是人权支配的社会里,最自然最合理最低限度的信条……我们希望觉悟的人们,抱此信条的人们,大家一起来同唱人权社会的进行曲”。〔99〕《人权》月刊《创刊词》,载《人权》月刊1925年第1期(创刊号)。
这篇创刊词对“人权”分类、理论逻辑和制度保障作了阐述,从三大天赋人权到三大基本权再到三大制度原则,条分缕析,干净利落,把原本零乱模糊无序的“人权”概念整理了一番,清晰阐述办刊主笔对人权价值和内涵的思考。可以说是“人权”词语向概念定义的转换,也是“人权”从一般观念向现代知识的转换。如果从今天的角度要作点批评的话,陈筑山先生所谓“最低限度”的三大基本权(即经济权、政治权和教育权),唯独没有人身权。他所谓三大天赋人权中的自由权,或许只包括了人身自由,却不能覆盖其他人身权。事实上人身权无论如何都是基本权,最容易受公权力侵害的也是人身权。这个缺憾,或许正是和他主张生存权本位的理念有关系,因为人身权属于“消极型人权”。在他看来,这个时代更需要重视“积极型人权”。这位哲学家、教育家既抓住了人权概念主体与本原的两个要旨,承认“人”的主体,强调“天赋”的本原,还把以生存权本位建立的“积极型人权”理论框架初步展示了出来,具有跨时代的理论预见性。人权体系整理得如此有独到的逻辑性,其表达之凝练精到而又自成体系,堪称中国早期人权研究的重要标杆。如果说梁启超和康有为的贡献在于把人权的一般观念转向学术表达,那么陈筑山的贡献在于把“人权”的学术表达向现代知识转变。如果说康有为、梁启超是界定人权概念、主张自由权本位的第一代人权学者,那么陈筑山则是丰富人权理论、倡导生存权本位的第二代学者。
与之相呼应的是,《人权》月刊的第一篇是胡石青〔100〕胡汝麟(1881-1941),河南通许人,字石青。近代著名教育家、实业家和社会活动家。1906 年毕业于京师大学堂。历任河南高等学堂教务长,兼河南省谘议局书记长。1912 年底当选国会议员;1913 年任以梁启超为首的民主党河南支部常务干事。1917 年与王抟沙创办《新中州报》。1919 年在开封被捕入狱囚禁 16 个月,后历任上海吴淞中国公学、华北大学等校校长。1929 年,出资组织“普产协会”,起草了《普产主义协会宣言》。抗战时期,奔走呼号,亲自拟订抗战计划。1941 年 2 月 3 日病逝。的文章《我们为甚么要主张人权?》,谈了两个问题,一为“什么是人?”他认为人有生命、有理智、有情感。二为“人要求的是什么?”他认为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人对自身都有维持生存及表现他生命的作用的要求;二是人对自身都有发展他的理智的要求;三是人都有安慰并表达自我情及同情之要求。据此,提出人权的三条大纲:一为经济上,应予人普遍的能维持其生命健适的存在之保证并平等地享有表现其生命作用之机会;二为教育上应使人普遍地享受生活相差之必需的教育并平等地享有承受高等教育之机会;三为政治上应使人普遍地享有基本的政治权并平等地享有各级各种政权之机会。〔101〕参见胡石青:《我们为甚么要主张人权?》,载《人权》1925年第1期(创刊号)。这三项人权与陈筑山的观点有异曲同工、殊途同归之旨趣。据刘志强考证陈筑山在此刊先后发表的《人权的宇宙观》《人权的人生观》《人权的社会观》,分别刊登在《人权》月刊1925年第1-3期。〔102〕刘志强曾向笔者介绍,他到北京国家图书馆查考,见到《人权》月刊的前三期,并复印了陈筑山在此刊先后发表的《人权的宇宙观》《人权的人生观》《人权的社会观》,分别为1925年第1-3期。另参见刘志强:《民国人权研究状况的考察》,载《法律科学》2015年第5期,第46-57页。
那么,陈筑山的人权思想从何而来?为何能够达到超越同时代认知的深刻程度?这要对他生平作些考证。陈筑山(1884—1958),又名光焘, 1884年出生在贵州贵阳一书院山长家庭,16岁考中秀才。民国成立后当选第一届国会参议员,对袁世凯乱政,不遗余力加以抨击,革命意识强烈。1913—1916年在日本早稻田大学政治经济科学习,在此期间与李大钊、林伯渠等成立了神州学会。毕业后回国,于1916年8月15日与李大钊创办进步刊物《晨钟报》,在李大钊离职后接任总编。后再赴日本留学学习哲学5年,又入美国密歇根大学学习2年。〔103〕参见陈菊元:《忆父亲陈筑山教授》,载政协成都市文史学习委员会编:《人物荟萃》,四川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89-199页。1921年在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西南小镇欧柏林(Oberlin)考察教育,从当时的考察报告来看,他对公民教育极为重视也颇有研究。〔104〕参见陈筑山:《美人榆下建新村记》,载《改造》(上海)1921年第3卷第12期,第59-68页。1923年回国,被聘为吴淞中国公学学长、代理校长(校长梁启超常驻北京),1923年6月在上海筹办从中国公学商科分离出的商科大学。〔105〕参见陈筑山来函“公学商科现已改为商科大学,鄙人此次到京与董事……”,载《新闻报》1923年6月2日,第15版。之后陈筑山曾在私立民国大学任教授,又到北平法政大学任校长。这个求学、交友和职业经历,足见陈筑山的教育救国志向和能力。
陈筑山著有《哲学之故乡》(1925)、《政治学纲要》(1927)、《王阳明年谱传习录节本》(1928)、《人格修养讲演大纲》(1929)、《民族精神》《公民道德根本义》(1931)、《农民的地位》《苦工人的救星》《乡下佬》《传递的夜莺》《一滴水》《小把戏》(1932)、《中国伦理观念及其学理的根据》(1933年译著)、《人生艺术》(1944)。陈筑山先生文笔优雅而炽烈,思想敏锐而深刻,可推测其为人严谨,而做事富于激情。陈筑山堪称学贯东西,据其次女陈菊元讲,其父“深受儒家学说和西方哲学影响”。正因为他有这样的知识结构和志向旨趣,才有他人权理论超越同时代认知的深刻程度。
1924年,与中华平民教育促进总会晏阳初先生相识,一个月后就写出了“平教总会”会歌的歌词。1926年辞卸法政大学校长职务,到“平教总会”服务,任平民文学部主任,〔106〕参见吴相湘:《晏阳初传——为全球乡村改造奋斗六十年》,台湾时报文化出版事业有限公司1981年版,第171页。还兼任平民教育部主任。像他这样留洋11年的海归在当时是凤毛麟角,被视为天之骄子。并且他在教育界乃早有成就之人,毅然弃功名如敝屣,怎不令人敬佩!连校长职务都辞了,我们当然可以理解,他1925年创办的《人权》月刊没有继续办下去的原因。1929年起,陈筑山与晏阳初、熊佛西等大批海外归国博士携家人前往河北定县开展乡村建设实验,解决农民存在的“愚、穷、弱、私”四大顽疾。陈筑山创建“合作生活哲学”制度,设立“爱村俱乐部”,实施村民公民道德的实验。〔107〕参见陈菊元:《忆父亲陈筑山教授》,载政协成都市文史学习委员会编:《人物荟萃》,四川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89-199页。陈筑山以实际行动参与中国人权建设实践,是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重要人物,蜚声世界的乡村建设“定县实验”的创办人之一。正因为他对人权理论逻辑有如此高水平的精细洞见和深刻阐述,才会投身于平民教育,并实现他人权教育与培训的理念,把论文写在了大地上。
陈筑山1925年起担任国宪起草委员会委员,对宪法草案结构、议会、中央与地方制度、行政组织等有研究并提出议案。〔108〕参见陈筑山:《地方制度应采之标准》《对于国权划分规定之意见书》《中央与各省权限分配之提案》,载《国宪起草委员会公报》1925年第4期,第128-130页。1937年12月至1938年8月,陈筑山任贵州省政府委员、贵州省农村合作委员会委员长。1938年著有《四川东南边区酉秀黔彭石五县垦殖调查报告书》,1938年至1942年任四川省政府委员、省政府秘书长,兼建设厅厅长。〔109〕参见陈菊元:《忆父亲陈筑山教授》,载政协成都市文史学习委员会编:《人物荟萃》,四川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89-199页。1958年,陈筑山逝世,享年75岁。陈筑山先生和他创办的《人权》月刊,都成为中国“人权”概念早期史的一个重要标志。
因受到“五四”运动的洗礼和启蒙,时代的人权意识和观念骤增,甚至被称为“人权时代”,〔110〕当时已有“人权时代”一词出现。有篇1921年的小说就叫《我们在“人权时代”的罪状》,载《半月报》(成都)1921年第22期,第11-16页。同时“人权”概念和理论研究亦呈现初春复苏的气息。尽管如此,在缺乏民主与法治传统的社会机体内,人权理论与人权实践的分离是一种常态。在旧时代的中国,总是会有两条分离而又对峙的线索,一是为政者面临的人权危机,二是知识界发出的人权呐喊。这是人权作为防御性、防范性或抗争性权利〔111〕夏勇称其为“反抗权利”。参见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63页。的一个表现。
同样,1925年之后,“人权”概念在知识界和社会进步人士中被推广和使用的情况下,却总是出问题。比如1926年,社会新闻中再次出现“人权”概念,这就是《人权保障宣言》,它是由李季、汪静之、沈雁冰、周予同、周建人、胡愈之、夏丏尊、章锡琛、郭沫若、陶希圣、叶圣陶、赵景深、刘士英、郑振铎、丰子恺等43位上海知识界进步人士〔112〕《人权保障宣言》签名者(以姓氏笔画为序)有:丁晓光、王伯祥、王璧如、朱公垂、朱云楼、何劳民、余祥森、吴颂皋、吴觉农、李石岑、李季、汪静之、沈雁冰、周予同、周全平、周建人、周远然、胡仲持、胡愈之、徐耘阡、徐调孚、夏丏尊、常云湄、张仲友、张梓生、章锡琛、郭沫若、陶希圣、陶载良、叶圣陶、赵景深、刘心如、刘士英、樊仲云、楼建南、蒋光赤、蒋径三、郑振铎、钱智修、应修人、丰子恺、严良才、顾均正。参见《人权保障宣言》,载《晨报副刊》1926年1月25日,第4版。联名撰写并签名的一份抗议书。它起因于1925年12月20日《大陆报》报道“罢工领袖刘华被秘密杀害?”之新闻,〔113〕指“五卅”运动期间工人罢工领袖刘华被秘密杀害的事件。刘华(1899-1925),原名刘炽荣,字剑华,四川省宜宾县人,1923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是早期中国工人运动的杰出领袖,“五卅”运动的参加者、组织者、领导者,1925年11月29日被捕,12月17日夜被秘密杀害,是“五卅”运动时期著名的烈士。但事件真相当时未见披露。1926年1月25日,这份来自上海的《人权保障宣言》被委托在北平《晨报副刊》发表。《人权保障宣言》开宗明义:“人之生命身体及集会结社之自由,非依法律,不得侵害,是为民主国家之根本法则,个人之安全与社会之秩序,皆赖此根本法则维持。”〔114〕《人权保障宣言》,载《晨报副刊》1926年1月25日,第4 版。1927年5月27日上海律师公会向江苏省司法厅建议请制定人权保护制度案,〔115〕建议请制定人权保护制度案,载《上海律师公会报告书》1927 年11月(改组),第101页。同年在大肆捕杀之后的7月20日政府居然很快搞出了一个《保障人权条例》,共十二条。〔116〕大元帅令(中华民国十六年七月二十日):《保障人权条例》,载《政府公报》1927年第4039期。接着颁布了1929年4月20日的“民国政府保障人权令”。〔117〕“民国政府保障人权令”(四月二十日),载《司法公报》1929年第17期。1929年从官方角度,是国民党的“训政年”;从民间角度,则是知识界反对“训政”的“人权年”。罗隆基、〔118〕参见罗隆基:《论人权》,载《新月》1929 年第2卷第5期,第1-25页。胡适、〔119〕参见胡适:《人权与约法》,载《新月》1929年第2卷第2期,第1-7页。徐砥平〔120〕参见徐砥平:《人权保障法拟议》,载《建国月刊》(上海)1929 年第1卷第2期,第40-49页。以及后来的张奚若、孟云桥、张君劢等知识分子就“人权”观的驳议或研究,就是建立在前面这25年的“人权”理论探索基础上的。1930年国民党中央又起草了一份《人权法草案》。〔121〕1930年由焦易堂主导起草的《人权法草案》,只以身体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三项为范围。可见当时人们对人权的理解是片面的、有历史局限的。参见《人权法草案提出》,载《上海党声》1929年第45期,第2版。从当时官方所作所为来看,其三番五次的人权保障法令具有政治掩饰和搪塞作用,而学界对人权概念和范围的理解则是稚嫩而局限的。然而,中国社会整体上已经有了人权意识的觉醒。从人权的防范性和抗争性权力性质来看,可以得到启发:人权话语的微弱或强劲,会成正比地影响人权实践的微弱或强劲。这是人权话语与人权实践的“同频共振”现象,这或许也是那个时代的一种常态。
总之,从1895年严复谈论“民之自由,天之所畀”,到康梁阐述自由权本位的人权,再到1925年陈筑山主张生存权本位的人权,在这30年同步的历程中,中国的“人权”话语实现了两个维度上的转变,一是在社会维度上,从舶来词汇转向一般观念,并向革命思潮转变;二是在学术维度上,从法学名词转向学术表达,并向现代知识转变,从而促进了人权社会实践的普及和人权学术理论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