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中指印鉴定的归属范畴问题

2022-11-23 03:32
法制博览 2022年15期
关键词:指印技术鉴定纹线

李 诚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河南 洛阳 471000

现阶段,我国的司法制度日益趋于科学化,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也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认同,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如在实际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工作的展开是需要按照相应的标准进行学理分类的,如果需要以鉴定对象为标准,就可以将物证类司法鉴定分为文书、痕迹和微量物证等司法鉴定。但是由于司法鉴定过程中不仅会涉及许多学科、专业的理论知识,而且还包含许多的门类以及知识点之间的交汇,所以使其中一些物证类鉴定项目的分类难以统一,如指印的同一性鉴定。指印的同一性鉴定最早是被人们运用解决刑事案件的,它是用来搜寻犯罪嫌疑人的指纹。但是最近几年许多民事案件中也会涉及指印同一性的鉴定,主要是集中在文书纸张中。因此,将指印的同一性鉴定列为传统的痕迹司法鉴定,还是归为文书类的司法鉴定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指印同一性鉴定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的司法专家和学者在明确司法鉴定的分类时,首先将物证类司法鉴定分成了三种类型,分别是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物证。将指印的同一性列为痕迹类鉴定范围,这样划定鉴定范围的原因是指印的同一性鉴定最早是被用于解决刑事案件的鉴定工作中,之后才被运用到司法鉴定工作中,但是由于司法鉴定是在刑事鉴定之后逐渐发展改革形成的,我国当前正处于刑事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相结合的技术体系,这就使司法工作人员在展开司法鉴定工作时必然会受到一定刑事科学技术的制约和影响,而司法鉴定由此产生的一系列理论知识就成为了侦查教学的内容,所以指印的同一性鉴定就被列为了痕迹鉴定的范围[1]。

除此之外,我国现在关于指印鉴定理论知识的学科书籍还比较少,有针对性的指印鉴定课程寥寥无几,所以鉴定专业课程中包括指纹分类或指纹特征分类的知识点往往难以被学生们充分地了解。因此,该专业就应该先让学生充分地了解到指纹和指印之间的区别,再向学生传授相应的鉴定方式。

指纹就是指一个人手指正面皮肤上凹凸不平的乳突纹线,这些纹线其实是有规律的排列成为不同的手指纹型,在实际指纹鉴定时可以分为指纹个别特征和一般特征,其中个别特征也叫作细节特征。而指印与指纹的定义是有一定差别的,指印是指手指指纹和指纹中的附着物,这两者之间在手指上会存在相应的反映形象。因此,在实际的文书鉴定中指纹特征鉴定和指印特征鉴定会采用不同的方式来进行。指印特征是指手指表面存在的反应形象特征,而指纹特征是指手指表面的乳突纹线和构成特征[2]。而专业的鉴定人员在区别两者之后就会根据手印特征的差异,将其分为种类特征和个别特征两种类型,但是由于指印特征的稳定性会存在一定的个体差异,会随着文书的保存情况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所以在实际的鉴定中专业的指纹鉴定工作人员会先根据现行的指印特征分类来进行同一认定和个体识别。其实一般情况下文书中的可见指印都是有色加层的指印,这种指印可以根据“指印特征有乳突纹线”的情况进行分类,同时也可以按照“指纹形成的不同相对时间作用”来进行分类。其中运用不同的相对时间作用展开相应的分类主要是用于民事案件中用来判断文书指印形成的相对时间,从而形成相应的证据。而可见指印的纹线主要是由于附着了有色颜料的结果,所以在指印按下去的瞬间必然会出现相应的积墨情况,所以司法鉴定机构的专业人员就需要根据积墨的浓淡程度、指印作用力的大小方向、纹线之间的关系等等进行细节化的比对[3]。

二、指印同一性鉴定在司法鉴定与刑事技术鉴定中的差异性

在实际的鉴定过程中,司法鉴定和刑事技术鉴定是具有一定差异的。其中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部门在进行诉讼工作时,根据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了查清真相,派遣或聘请专业的鉴定人员就案件中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给予一定的帮助。一般情况下,鉴定人员都会在完成观察实验、验证等科技活动之后作出相应的判定。而刑事技术鉴定就是指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为了能够查明真相,找到侦破案件的重要线索,按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部门法规的规定,采用刑事案件的处理方法,对案发现场的各种证据、痕迹现象等等提出专业的鉴定意见和结论。对于指印的同一性鉴定来说,在刑事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中两者都是存在相应的相同点和差异的[4]。

(一)二者的鉴定方法相同

刑事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两者在鉴定指纹的同一性时,都是采用对样本和检验材料的核心点、三角点、纹路、纹数等一致性展开相应的鉴定,从而更好地区别检验材料和样本之间的同一性[5]。

(二)指印的同一性鉴定在司法鉴定和刑事技术鉴定中亦存在很多不同之处

指印的同一性鉴定在司法鉴定和刑事技术鉴定中必然存在着许多不同之处,而这些不同之处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第一,就检验材料的获取而言,刑事技术鉴定的检验材料都是从案发现场获取的,而想要更好地获取检验材料就需要专业的工作人员如痕检小组进入案发现场通过甄别、催化、显影、提取等方式来完成相应的工作。从司法鉴定中获取的需要进行鉴定的检验材料主要来源于案件的委托方为其提供的案件当事人按出的指印,所以不需要任何其他的技术手段来获取。第二,就获取样本而言,在进行刑事技术鉴定过程中,为了获取样本,一般都是需要警察强制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应的指纹信息,再放到相应的指纹信息库中进行查询。而司法鉴定中的样本大多数都是由当事人自觉提供的。第三,就鉴定的任务而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不仅需要鉴定相应的刑事证据,而且还需要收集相应的证据和线索,再进行专门的分析,一般都会运用到监控、侦查通信技术等等。第四,从公开性来说,司法鉴定是广大群众都可以观看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除了需要鉴定搜查到的刑事证据,还需要展开相应的搜查工作和防范工作。第五,两者的目的具有相应的差异。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需要进行指印同一性鉴定的大多数都是民事案件,是为了解决民事纠纷问题。而在刑事技术鉴定过程中进行指印的同一性鉴定是为了查清刑事案件的真相,让坏人难逃法网[6]。

综上所述,虽然在司法鉴定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工作中都可以被称为指印同一性鉴定,但是由于应用的范围具有一定的差异性,涉及两种不同的法律问题,所以在实际应用中会存在相应的差异。现阶段,与这两者相关的学科在划分相应的门类时沿袭了之前的刑事技术鉴定,所以如果选择忽略司法鉴定和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两者之间具有的差异性,那么不仅会拖累诉讼工作的进度,增加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和任务,而且还难以有效地展开后续工作。

三、讨论

当前各个学科的分类和研究工作都是以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为基础的,并不能有效地应用于实践中,因此,当前的司法鉴定又被称为学科鉴定。从事司法鉴定行业的人们在从业时不仅需要关注自己所学学科的结构关系,而且还要联系现实生活,如鉴定工作开展的范围、社会对其需求程度、从业人员数量等等。

现阶段,人们将文书鉴定定义为通过应用文件检验学的相关理论知识和科学技术来鉴定文书中出现的字迹、印章、时间等等。其中文书是指两人或多人相互沟通的书信以及上级向下级颁布的公文,但是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实际的鉴定工作时往往发现委托人作为证据的文书超过了书信和公文的范围,如交通发票、转账记录等等,这些证据的真伪其实都需要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鉴定。

从文书鉴定的概念中就可以看出,保留在文书上的所有印记都从属于文书鉴定的范围,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司法鉴定工作沿袭了之前的刑事技术鉴定,所以就将在文书中可能出现的票据、合同等等指印定义为痕迹鉴定的工作范围内,这就加大了检验岗位的工作量。例如,在民事案件中委托人提交了文书,当前我国许多鉴定机构都开设了文书鉴定这一业务,但是只有少数的鉴定机构具备痕迹鉴定这一业务,这是因为痕迹鉴定大多数是用于刑事案件中,在司法鉴定机构中处理的业务主要是民事纠纷案件,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公安机关统一进行处理的。因此,在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文书时,文书中出现了一些签名、印章、指纹等等,那么该司法鉴定机构就无法进行鉴定。在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许多类似的事情。其中关于文书鉴定的业务范围人们是根据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来划分范围的,没有考虑到现实情况,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必然会存在一定的不便。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我国相关专业人员和学者就应该根据现实生活中文书鉴定工作展开的实际需求来划定指印鉴定在文书鉴定中的范围。

从事文书鉴定业务的工作人员在进行指印鉴定时,不仅需要检查指印的同一性,而且还需要判断文书指印形成的大概时间,因为这一点是查清民事案件的关键,能够有效地看出是谁对文书进行了造假。但是由于许多文书都是许多年前签订的,所以在出示文书中指印必然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偏移,因此,文书鉴定人员可以从两个方面对指印的鉴定进行分类,如指印特征是否存在乳突纹线可以将其分为纹线特征和印面特征,如果需要按照指印特征判断相对时间作用,那么可以分为永久性特征、一次性特征、随机性特征以及阶段性特征这四种类型。而对指印特征进行分类的原因是其不仅能够完善指引特征分类体系,拓展指印鉴定的内容,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指印鉴定的实用性,使鉴定人员能够更快地明确指印的真假。

四、建议

(一)应根据实际需要对鉴定业务范围稍作调整

为了更好地向社会大众提供相应的鉴定服务,我国对于司法鉴定专业的设置情况应该从学科实际发展趋势、鉴定方式、鉴定内容等方向进行调整,同时还应该及时地关注国际惯例,如在2000年我国司法部就颁布了一个规定叫做《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法通2000 159号)。这一规定是我国第一部非常系统的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它将当前的司法鉴定执业分为十三类,有效地提升了鉴定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颁布之后,我国各个鉴定机构不仅可以按照现有的分类明确作为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身为司法鉴定从业者的执业类型以及业务鉴定不同数量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而且还能够根据实际的鉴定范围,相应地增加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类别,从而更好地完善执业类别的划分。如在上文提到的委托人需要进行文书鉴定,其中需要进行指印鉴定的就可以向司法行政系统进行备案,再在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文书鉴定,当前许多司法鉴定机构在文书鉴定业务中都增设了这一业务。

(二)应从文件检验课程内容设置方面加以改进

现阶段,从事文件鉴定工作的鉴定人员,在大学时所学的专业大多数都是文件检验。而我国开设文件检验专业的大学并不多,而与文件检验专业相关的书籍和课程也不是太多。再加上理论知识的学习都是为了实践做准备的,在理论知识的实际运用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学科之间知识内容相交叉的问题,所以老师们在进行理论知识的教学过程中不仅需要引导学生将理论知识与文件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紧密结合,而且还需要让学生密切关注该行业的发展进步。为此,我国高校的文件检验专业就应该在课程设置上增加关于对比检验指纹的实训课程,并且在文件检验学这一课程中增加指印检验这一理论知识。而这一理论知识的内容应该涉及教给学生们怎样更好地对比检验文书中出现的指印,但是不应该涉及指印的搜查、检验等内容,因为只有这样文件检验学这一课程才不会与痕迹检验课程出现内容的交叉。而身为文件检验专业的学生在实际的司法鉴定工作中就可以运用自己学到的知识来完成对文书指印的鉴定工作。

五、结语

由于理论与实际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所以在进行指印鉴定的过程中不论是对某一个人的指纹进行鉴定,还是鉴定一群人的指纹,都许多运用到已经沿袭发展了上百年的指纹三级分类框架。但是这一框架其实在实际生活中的覆盖使用情况较低,不能有效地满足指印鉴定的需求,因此,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一情况,我国就应该加强对文件上可见指印特征分类标准的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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