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婚后曾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婚前、婚后所得财产各自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债务各自承担,现已履行6 年之久。半年前,我因患病花光了所有积蓄,甚至已经负债。无奈之下,我要求丈夫承担医疗费用,但丈夫以曾有约定“各自所有、各自负责”为由一口拒绝。请问:丈夫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肖丽丽
肖丽丽读者:
你丈夫的理由不能成立,他必须承担你的医疗费用。
本案涉及到分别财产制与夫妻扶养义务问题。前者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你与丈夫“各自所有、各自负责”的约定,无疑与之吻合。后者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有扶养和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当一方生病时,另一方必须给予照顾或者送医治疗,承担相应的医疗和护理费用;当一方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时,另一方有担任法定的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分别财产制与夫妻抚养义务是两个法律关系,夫妻财产制仅是夫妻之间对于婚后财产归属的约定,不能因为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就否认双方的扶养义务,我国法律也没有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可免除相互扶养的义务规定。夫妻扶养义务是基于双方的配偶身份关系,是婚姻共同体的本质要求,该种义务是无条件的、必须履行的。因为《民法典》第1 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即夫妻扶养义务既是双方当事人从缔结婚姻开始就共生的义务,也是婚姻或家庭共同体得以维系和存在的基本保障,还是婚姻所负载的基本功能。无论婚姻的实际状况如何,也不论夫妻的感情如何,夫妻扶养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一直存在且具有法律约束力。如前所述,鉴于承担医疗费用属于夫妻扶养义务的范围,你丈夫自然不得借口已经约定并实际履行分别财产制而推卸对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