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污染治理:国内实践与国外经验的双向考察

2022-11-22 23:04刘田原
关键词:灯光公众污染

刘田原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政治和法律部,北京 10009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城市化进程日新月异,随着中国城市的崛起,城市灯火越加通透辉煌,随处可见的各类照明灯、装饰彩灯、玻璃幕墙使城市的夜晚亮如白昼。但绚烂的灯光背后却产生了一种新型环境污染即光污染,并且成为了“最迅速增加的改变自然环境的问题之一”[1]。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的不断推进,亮起来似乎已经成为城市美化和加速发展的新潮流,越来越多的城市开始了亮化工程,城市变得灯光璀璨、灯火通明。但随之而来的光污染问题不断凸显,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的光污染问题尤其严重,公众针对光污染的投诉也越来越多。而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光污染治理还处于起步阶段,国家层面的光污染立法和光环境标准还是空白,尚未形成完善成熟的治理体系。关注光污染治理议题,考察国内实践与国外经验具有重要价值。

一、光污染的成因及其危害

光污染具有时代性,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产物,工业社会之前没有光污染,人们对光污染的认识,肇始于20世纪30年代的天文学研究[2]。一批天文学家反映,由于城市灯光过于明亮,对天文观测造成了很大影响。当时人们对光污染的认识还不深入,仅仅只是让星空消失的天文光污染,此后光污染对人类生活的影响越来越明显,甚至严重破坏了自然环境,成为影响人类和自然环境的生态污染,由此光污染问题才逐渐引起关注,成为一项全球性的环境议题。一般认为,光污染是指过量的光辐射对人类生活和生产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现象[3]。分类依据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研究者的视域,光污染的类型有不同划分。本文讨论的光污染,根据城市光污染治理的现实需要,主要分为白光污染、人工白昼和彩光污染三大类型。不同类型的光污染,其成因也有所区别。白光污染主要来源于城市建筑物的玻璃幕墙,白天阳光照射强烈,玻璃幕墙的反射光线过强,会形成光污染。人工白昼主要来源于广告灯和霓虹灯,当城市夜幕降临这类强光闪烁会形成光污染。彩光污染主要来源于闪光灯和荧光灯,这类彩色灯具工作时,光源会不停旋转和迅速变化从而形成光污染。

光污染不仅损害人体健康,更制约城市发展,甚至威胁生物多样性。第一,光污染是一种物理污染,主要通过视觉损害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造成视力伤害是光污染对人体的直接影响,这种视力伤害并不单纯来源于夜晚明亮的广告灯与霓虹灯,白天玻璃幕墙的反射光也会对人眼造成很大刺激。在白天强光的不断照射下,人眼会变得红肿、酸涩,甚至损害角膜和虹膜,诱发各种眼部疾病[4]。夜间的强光刺激让人的视觉神经无法松弛、休息,使精神变得压抑、烦躁,导致人体长时间处于亚健康状态,引发各种身体疾病[5]。第二,光污染的加剧,还会制约城市的高质量发展。玻璃幕墙光洁亮丽成为一种符号化的建筑语言,不少城市的高楼外立面都会安装玻璃幕墙,但玻璃幕墙的缺点也比较明显,容易反射和折射白天日照阳光和夜间照明灯光,且隔热效果差,不利于节能减排。城市交通秩序也会受到光污染的影响,闪光灯的频闪爆闪和荧光灯的旋转变化会干扰和分散机动车驾驶员的注意力,甚至会造成驾驶员短暂性的视觉障碍,城市的许多交通事故都是由于光污染引发的[6]。第三,光污染是一种新型的环境污染,和传统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一样,会破坏生态平衡,威胁生物多样性。包括人类在内的所有生物,经过长时间的自然进化,都形成了符合自身生理特性的生物钟,主要体现在规律性的昼夜周期,但光污染的产生改变甚至破坏了自然的光照周期、范围和强度,对动物的繁殖和迁徙形成了强烈干扰,加速或推迟了植物的生长周期,从而不同程度地影响了生物多样性,破坏整个生态系统循环链[7]。

二、光污染治理的国内实践

我国光污染最早出现于上海、广州、北京等经济发达城市,这些城市较早意识到光污染的严重性,并率先根据本地实际采取了相关防治管控措施。

(一)我国光污染治理的地方探索

光污染问题的凸显,促使一些经济发达城市出台了相关管理办法,并制定了相应的环境标准。2004年上海市针对光污染问题制定了《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这是我国第一部管理城市照明、治理光污染的地方标准,将照明灯光、装饰灯光的管理以区域为单位进行划分,主要包括城市道路、商业区、居住小区、公共活动区、行政办公区等,对不同区域进行差异化管理。每个区域都设定了不同的环境标准,以因地制宜为主要原则,分别从水平照度、光源色度、光源亮度、与周围环境的协调度、灯具的选择范围等方面予以规范。这些措施有效减少了光污染,改善了城市光环境。继而珠海市也将涉及光污染的相关规定补充进了《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主要从两个方面限制和减少光污染,一是建筑物墙体外观的材料使用,二是照明和装饰灯光的安装。对建筑物外墙材料的使用有原则性规定,即中心城区严格控制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筑物外墙需要使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对于照明和装饰灯光的安装规定较为宽泛,即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生态环境。

国内其他一些城市也陆续认识到了光污染问题,并相继采取了不同的治理措施。广州市对光污染治理的规定较为细致和具体,2014年广州市专门就光污染治理向社会征求意见,发布了《广州市光辐射环境管理规定》,该规定从玻璃幕墙的设计和材质开始规范,以期从源头管控光污染。规定只有通过光反射的科学论证才能获得施工许可,否则不得私自安装玻璃幕墙;对于已经建好并造成光污染的建筑物要限期整改,利用涂色或者绿化遮挡等方式消除光污染。另外,对于城市照明灯光的亮度、色彩也进行了规定,禁止在标志以及牌匾上安装辐射性光源,照明灯光不得影响机动车正常行驶和各种交通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对于市民反映比较强烈的LED户外电子显示屏亮度过高、安装位置不当等问题,也规范了LED户外电子显示屏的安装位置,并要求22:30至次日7:30这个时间段不得开启LED户外显示屏。此后,广州市结合LED广告牌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又出台了《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对LED灯使用、安装等方面进行规范,还规定其使用年限,原则上普通LED广告牌的最高使用年限为3年,特殊情况下满足延期要求的不可超过6年,而且使用期间要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降低使用风险。

北京、重庆、天津、厦门等城市也先后进行了光污染治理,基于一些具体领域或者某些典型问题,制定了相关管理办法、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这些地方性探索具有进步意义,为我国城市光污染治理提供了有益经验,也为国家层面治理光污染奠定了实践基础。

(二)我国光污染治理的现实问题

1.法律依据不足

基于光污染治理的现实需要,一些城市出台了管理办法或制定了环境标准,但这些办法和标准不尽统一,适用对象和范围有限,一般仅在本区域有效。目前国家层面尚没有专门的光污染立法,在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以及司法机关审理光污染侵权案件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作为指导和依据。相较于水污染治理、空气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光污染的治理难度更大。目前光污染治理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与光污染有些许关联的法律规范不仅数量少、倾向于原则性、操作性不强,而且比较分散,没有形成以光污染为核心的规范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较为原则性地提及了光辐射:光辐射与废气、废水、废渣、噪声、放射性物质等环境污染一样,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防治。但《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却只规定了大气、水和土壤的保护措施,并没有规定如何保护光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只在规范相邻关系时(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谈及了光辐射,但相邻关系的规则运用是事后救济、填补损害,而非事前预防,不符合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本质要求。概言之,目前还尚未构建起以专项法为支撑的光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相关的零散法律规范过于抽象,不利于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在光污染治理的侵害维权上形成了真空,更使光污染治理工作的法律依据几近阙如[8]。

2.环境标准不一

环境标准是环境执法的主要依据,也是环境司法的重要内容。污染源和污染范围的确定、污染强度的判断、污染监测方法以及污染治理措施,都需要环境标准作为基础。目前国家层面的光环境标准尚不健全,各个城市对于光环境缺乏统一的规划、标准、监测和防治措施。地方光污染治理实践中关于环境标准的设定不尽统一,不仅指标各异,相关数值也有所区别。虽然广州市2014年出台的《广州市光辐射环境管理规定》对光污染类型的管控面面俱到,但缺乏相应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对灯光亮度要求、灯具安装限制等都没有制定量化数值。如果没有详细的指标和数值作为标准依据,便无法确定污染者是谁、是否构成污染、构成怎样程度的污染、应承担什么污染责任,自然难以判定是否应启动相应程序对污染者进行追责和处罚[9]。环境标准不健全,是许多城市污染治理工作难以开展的主要原因,也是众多环境司法案件受案、审理、判决和执行困难的症结所在。由于光污染环境要素的特殊性,相比水污染、空气污染等典型的传统环境污染,光污染虽然不具有累积性和时空迁移性特征,但其对受害者的影响却更具隐蔽性,甚至从表面看还缺乏一定的关联性,如果不能制定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环境标准,将很难保障受害人维权并有效促进污染治理。现实中不少光污染案件由于没有明确的环境标准,往往只能以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认定,但人的主观判断又极其有限,且容易受其他因素影响,往往难以保证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

3.公众意识不强

大多城市的光污染治理趋于单向管控,直接由相关部门禁止使用或者限制安装玻璃幕墙、LED广告牌,或者对照明灯光规定一些硬性标准等。在短时间内要取得治理成效,至上而下的单向管控最为有力,或者说是一个捷径。但从长远看,这种简单的治理方式显然存在诸多弊端,其忽略了社会公众的能动性,不利于公众科学认识光污染,难以在光污染治理中形成政府管治与公众自治上下联动的巨大合力。一方面因公众缺乏公益精神,保护公共利益的积极性不高,长期存在的权威式管控,已经形成一种思维惯性,公众对包括光污染治理在内的所有公共问题,一定程度上都有强烈的依赖心理,没有主动参与公共治理的意识和能力,治理监督工作也往往缺位,主要寄望于相关部门能够主动履行职责保护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因公众自身对光污染的认识不全面、不到位。光污染不像传统的环境污染那样具有累积性,光污染与光环境质量具有直接对应关系,一旦超过光环境标准便导致污染,虽然造成的损害结果更迅速,但人体客观受到的健康损害更隐蔽,主观感知的因果关系也更难以发现。如有关光污染的社会调查很多,但即便是信息资讯发达的大城市公众对于光污染的认识也十分有限,多数人都不知道什么是光污染,只有极少数理论研究者、环保工作者等对光污染有一定了解。

三、光污染治理的国外经验

捷克、日本、法国、瑞士、意大利等是较早开始光污染治理实践的国家,在应对光污染问题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治理措施,在法律规范、环境标准、治理方式等方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一)污染治理法治化

在光污染的治理实践中,多数国家以环境要素为基础进行了专门立法,在专项法律的基础上建立了较为完整的光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为污染治理提供必要前提和法治保障。捷克的《保护黑夜环境法》具有开创性意义,是世界上第一部在国家层面针对光污染防治而制定的法律[10]。该法明确了光污染的定义,即各种散射在指定区域外、尤其是高过地平面的人为原因造成的照射都被视为光污染,并且将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光污染规定为公民和组织的义务,极大提升了公民参与光污染防治的积极性,这一先例在国际社会得到了广泛好评。法国是国际著名的时尚地,进入20世纪巴黎开始饱受光污染的困扰,世界上第一宗光污染对市民产生侵害的案件就发生在巴黎。20世纪80年代,光污染已经成为法国各大城市的共同难题,在这一背景下法国于1981年制定了《光污染防治法》,又于1984年制定了《夜间发光广告法》,有效保护了光环境。日本的现代化建设也对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尤其是各类灯光的使用给日本的夜景造成了很大影响。1989年日本政府制定了《保护美丽星空美星町光害防止条例》,从其名称可以看出,当时对于光污染危害的了解还不深入、不全面,仍然较多地聚焦在夜晚星空可见度上。直到2005年,这个条例才更名为《井原市美星町光害防治条例》,更加准确地界定了光污染,其中将光害(光污染)定义为:“人工照明穿过尘埃或一定的障碍物发生反射等产生使夜空亮度超过自然状态,影响观察星星状态的散乱光线”[11]。该条例还规定防治光污染是社区、企业和居民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防治光害的奖励与惩罚,对遵守条例规定、配合条例提倡的给予奖励,对违反条例造成光污染的要进行惩罚,并将名字和行为公布于众。

(二)环境标准明确化

环境标准的内容非常丰富,包括质量标准、技术标准、控制标准、检测标准等具体指标。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引导性和激励性等重要特征,是污染治理工作开展以及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前提和主要依据。发达国家的光环境标准不尽一致,具体指标设置以及每项指标的数值会有所差异,但相同的是他们都会在某一领域或者某一具体指标上规定较为明确的标准数值,为保护光环境和防治光污染提供科学技术支撑。日本的《井原市美星町光害防治条例》对照明灯具的规格和标准进行了设定,原则上是以不同区域对于照明灯光的实际需要为依据,要求室外的照明灯光线不能外泄,装饰性的镭射灯等光线不能持续照射某一区域。法国的《夜间发光广告法》对发光广告的面积、亮度、安装等方面都给出了标准规定,极大增强了现实可操作性,从而达到减少夜间光污染的目的。意大利的光污染治理方案则更为细致和具体,强调城市不同建筑要采用不同的灯光使用标准,特别对古典建筑的灯光使用制定了标准规范,其1985年颁布的《夜间公共场所灯光照明法》对城市照明灯光设立了亮度、高度、体积等方面的标准,在此基础上还根据不同建筑的年代和色彩制定了不同的用光标准,最大限度地利用城市照明灯光凸显古典建筑的年代感和艺术感。此外,对建筑的各类装饰灯光也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光色的选择、安装位置的确定、节日灯光的变化等大量细节,这些具体的环境标准不仅使光污染得到了有效防治,更进一步提升了光环境质量,使意大利的古典建筑成为世界著名景观。

(三)治理方式多元化

光污染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和长期性工程,需要多措并举、多元共治,不能局限于简单粗暴地禁止使用彩灯、大功率灯具,或者彻底拆除污染建筑,需要政府以强制性措施严格管控,使已经产生的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同时,更需要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培养和提升公众对城市照明、装饰灯光以及建筑外墙的审美水平和节能环保意识,从源头上有效减少光污染,更好保护光环境。法国充分认识到公众的重要作用,在政府治理既有光污染的同时,采取相关措施有意识引导公众提高环保意识,在日常生活中保护光环境。如为了让发光广告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明白亮度并不是决定效果的唯一要素,法国文化部门从举办发光广告设计大奖赛入手,引导参赛者从艺术、创意、节能、环保、契合城市美化理念等方面进行设计,对参赛的优秀作品除了现金奖励外,还要将其送交市议会进行综合评议,通过后启动专项建设工程付诸实践,巴黎著名的老佛爷百货大楼正面的发光广告,就是2001年度发光广告创意设计的金奖作品。如今以环保、节能为主题的发光广告设计早已成为法国业内的潮流,潜移默化提升了公众的环保意识。实际上,欧洲各国对光污染的治理,都比较重视引导公众,当然具体的措施和方法会有所差异,或奖励或惩罚,但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公众主动减少光污染。瑞士在2002年出台了《户外发光广告应用指南》,其中明确规定夜间所有商户采用的装饰性灯光、发光广告等的亮度都不得超过路灯,违反相关规定的用户便会被处以高额罚款。瑞士还适时提高了城市照明灯光和发光广告的设计准入门槛,不符合环保节能理念、缺乏艺术品位和足够创意的灯光设计不能被批准建造。广大设计者们迅速更新设计理念,兼顾绿色理念与艺术旨趣,极大提升了城市照明灯光和发光广告的品质,在源头上有效减少了光污染,并且使城市夜景的人工之美与黑夜的自然之美相融合,满足了现代都市人对回归自然的向往和对原始美的追求。

四、我国光污染治理的优化策略

(一)制定光污染防治法规

法律依据的缺位是我国光污染治理的根本问题,现实迫切需要针对光污染立法,制定专门的法律规范。考察已有国家对光污染防治的立法情况,其中有国家立法也有地方立法的模式,有单行立法也有吸收立法的模式。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以往的立法经验以及目前的光污染形势,光污染防治立法应当兼顾统一性和独立性,体现针对性和可行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二十六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规定了国家防治污染的其他公害义务,《环境保护法》第一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开宗明义地指明了制定该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毋庸置疑,光污染作为一种特殊污染,肯定是破坏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公害,国家当然有防治的义务,也自然为环境保护法律所调整。《宪法》和《环境保护法》为光污染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借鉴已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议在《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光这种独立的环境要素为核心,制定一部单行法暂且称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光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光污染防治法》)。单行法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有利于构建光污染治理的完整法律体系,可以弥补我国在光污染治理上的法律空白,其中应当规定如下几项重要内容。第一,光环境标准。如何认识光污染,怎样测算光污染的危害程度,都要基于光环境标准的判断。对于光环境标准的建议,下部分内容将专门展开讨论,这里不再赘述。第二,光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贯穿光污染预防和治理全过程的基本准则,基于光污染的特殊性,应当包括保障人民身体健康,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分区防治,公众参与四大原则。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是光污染防治的价值导向,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环境污染治理的本质要求,统一规划、分区防治是控制既有污染的现实需要,公众参与是生态环境治理的必然选择。第三,光污染防治的监管机构。光污染在监测、认定和防治上都具有极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但目前我国尚没有独立的光污染监管机构,从职能上看环保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住建部门、交通部门都有权管理城市照明,即有权监管光污染。众多部门对同一事项具有监管权力,必然存在利益分配竞争,造成责任推诿扯皮,不利于污染治理,亟须明确光污染防治的专门监管机构。第四,光污染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是实现预防的有效途径,也是污染防治的核心内容,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预防或者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传统的环境污染主要是一种从优质或者正常品质到劣质的变化,而光污染是一种光环境在量上的变化,同样的光符合环境标准便不构成光污染,也不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但只要超过环境标准范围,便形成了光污染。对于可能产生光污染的亮化工程、照明工程等规划和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预防和减轻光污染的不良影响。第五,光污染的法律责任制度。光污染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侵害的对象包括人身、财产和精神,责任承担包括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行政责任要区别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需要充分考虑处罚事项和处罚力度,声誉罚、财产罚、人身罚都可以适用,包括警告、罚款、没收、拘留等多种方式。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则主要包括履行职责、消除影响、通报批评、行政赔偿等方式。当然,如果涉及刑事犯罪,造成光污染的人或者行政管理人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完善环境标准体系

环境标准是污染治理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前提,制定详细、科学的光环境标准体系是光污染治理的当务之急,更是解决污染问题的核心内容。我国部分城市制定了本区域的照明管理规范,但缺乏系统性和全面性,在范围和效力上均有局限,国家也正在加紧修订《城市道路照明施工及验收规程》。我国各地城市自然环境和经济水平差异较大,不宜直接套用其他国家或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相关标准,而应根据实际情况,广泛调研和科学论证不同程度光污染对人体健康的风险,以其评估结果研究制定光环境标准。

对于光环境标准适用的区域,应当以城市为单元开展功能区划分。基于不同的分类方法,城市光环境功能区有不同类型的划分。在环境特征上,光环境与声环境具有相似性,是否构成污染与环境标准具有直接对应关系,我们可以借鉴既有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将城市光环境功能区大致划分为四种类型,即生活区、商业区、工业区和道路交通。在适用标准等级上,不同类型的功能区对于光环境的质量需求、或者说能够承受的光污染伤害程度是不同的,所以应当选择适合自身的数据指标,实现城市光环境的差别化管理和光污染的针对性治理。

这四类功能区共同呈现了城市光环境的多样性和层次性,但在光环境标准上又各有侧重。第一,生活区的光环境标准,应当保障居民正常生活、生物作息基本需要,着重从照明装饰灯光入手,在保证区域内居民基本照明需求的前提下,对灯光亮度、色彩、照明时间、安装和照射角度、散射光线等进行严格的标准限制,对于违反标准的设计方案坚决不予批准,已经安装的亮化设施要坚决整改甚至拆除。第二,商业区的光环境标准,应当基于高楼大厦数量多的特点,重点对玻璃幕墙的色彩、反光度进行技术规范,在综合考虑商业性建筑外观设计的基础上,对外部装饰材料的使用遵循低辐射、低散光度的原则,使用玻璃外墙和抛光板外墙的,应进行诸如镀膜或者配套遮阳构件等技术处理,减少建筑物幕墙造成的光污染。对发光广告、装饰性灯光的亮度和照射角度以及照明时间,进行细致、严格的设定[12]。大型的户外屏幕和LED广告牌避免朝向城市主干道,角度适度向下倾斜,开启与关闭的时间也要符合城市居民的作息时间,避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第三,工业区的光环境标准,应当满足生产规模,尽可能绿色节能。大多数城市都把工业区规划到了城市边缘,由于远离密集人群、功能较为单一,工业区的光污染治理较为容易。在满足区域内正常生产要求的前提下,也需要对照明灯光和指示灯光进行数量、密度、亮度和色彩等方面的标准规范,尽量减少光散射,避免不必要的能源浪费。第四,对于道路交通的光环境标准,应当兼顾交通监管和驾驶安全的双重要求,集中规范交通电子监控设备的闪光灯。安装电子监控设备,有利于交通监管维持城市交通秩序。在理解和包容的同时,要审慎设置电子监控设备,防止陷入越多越好的误区,必须安装的电子监控设备,要在安装位置、灯光亮度、光束角度、闪光频次和补光强度等方面严格规范环境标准,防止设备频闪、爆闪造成光污染,要减少对机动车驾驶员的干扰。

(三)鼓励公众参与治理

光污染危害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也破坏城市环境的生态平衡,政府监管改善城市光环境、保护市民免受光污染侵害是必然之举。在光污染的治理主体中,国家(政府)应当是主导者,但公众的重要作用不容忽视。应充分动员公众力量,提升市民对光污染的正确认识,引导商户走出亮起来、越亮越好的认识误区,自觉减少光污染。在环境污染治理中,公众既是污染的直接受害者,也应当是污染治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13]。公众参与是符合环境治理特点富有成效的制度,充分发挥公众作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可以形成一个全方位、无死角、立体化的科学治理体系。较之于水、空气和土壤等传统环境污染,目前公众生活在光污染中而不自知,对于光污染不重视甚至完全没有意识。要广泛开展光污染的宣传教育,通过多渠道的科普宣传和案例推广,让公众意识到光污染就在身边,正在隐蔽无声地损害我们的身体健康、破坏我们的生存环境。一些城市在具备充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定期举行一定时间的自然之夜活动,除了城市必要的照明灯光外,所有的户外灯光在相应时间内关闭,引起公众的警醒、加深体会,提高对光污染的正确认识,自觉保护光环境。可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举办灯光、发光广告设计大赛,征集古老建筑照明方案设计等活动,以宣传引导的方式将不产生光污染的理念传递给设计界和时尚界,用他们的影响力和感染力使绿色环保的理念深入人心,让公众主动参与节能减排,在生产生活中减少光污染。对于城市亮化工程,相关主管部门在设计和审批中要科学管控,对工程邻近区域的居民要进行走访和意见收集,最大限度地规范工程建设、减少光污染。对于光污染的投诉和污染治理,可建立网络平台,平台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运营,积极主动接受监督和质询,形成一套公众反映、平台传递、部门解决、追踪反馈的严密治理监督机制,使光污染的治理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在对光污染治理工作进行评估时,可以适当引入第三方机制,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在环境技术方面更具专业优势,基于中立性和客观性立场其评估结果更为真实可信,可以有效防止行政权力对于治理评估工作的过度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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