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两会关于公益慈善的议案和提案

2022-11-22 09:15整理羽佳
至爱 2022年4期
关键词:慈善公益建议

整理|羽佳

全国两会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国家意志形成的契机。今年两会上,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交了不少与公益慈善相关的议案和提案。以下特为读者梳理选取部分议案和提案。

建立具有激励作用的薪酬待遇标准

岑旭:全国政协委员、解放军原总政治部主任助理

要从弘扬发展中国特色慈善文化、加快构建现代慈善发展理念、创造良好公益慈善法治环境、规范慈善机构运行监督管理以及加强慈善事业人才队伍建设五方面发力,助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

要引导各类慈善组织将工作重心从消除绝对贫困转向缓解相对贫困,从解决农村贫困问题转向统筹城乡发展,从“输血”救助转向“造血”帮扶。

要鼓励慈善捐赠主体参与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投资兴办普惠性非营利的幼儿园、养老院、医护点,在助老、助幼、助学、助医、助残等领域探寻新课题、开设新项目。

要引入公益慈善经理人制度,探索发展慈善信托、家族基金等新载体新模式,推动慈善行业体系化、标准化、现代化发展。

要探索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评估机制;并畅通社会公众监督渠道,建设慈善捐赠溯源系统,运用数字化手段引导社会公众参与慈善监督,规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制度,让慈善活动在阳光下运行。

要加强各级慈善组织负责人培养使用,探索高等院校与慈善行业组织、大型慈善机构、科研机构等合作培养专业人才路子,完善慈善从业人员职业评价体系,拓宽职业晋升通道和发展空间。

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常态培训机制,健全完善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强化志愿服务精神激励,适当给予社会优待和物质回馈。按照市场规律和相关规定,建立具有激励作用的薪酬待遇标准,提升慈善行业对专业人才的吸引力。

建议推动网络慈善可持续发展

则悟大和尚:全国人大代表、南普陀寺方丈

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及配套制度。在《慈善法》的基本框架下,厘清网络慈善活动边界,针对网络慈善的特性,增设对第三方网络慈善平台等主体的行为规范、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考虑将个人求助纳入规制范围,对打赏、网络配捐等现象予以定性,进一步加强对网络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规定,为各类网络慈善参与者提供具体、清晰的行为依据。加强对网络慈善严重违法行为的惩治,比如将发布虚假信息骗捐、诈捐行为明确界定为网络诈骗犯罪。

完善统一的第三方网络慈善平台信息披露制度,对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捐赠状况、募捐数额、善款使用等信息进行分类管理,定期披露,让每一笔款项透明可查。依靠平台自身技术优势,参照网络购物中的物流信息跟踪模式,实现善款使用情况全程式披露,确保款物能按照施助者的意愿实现专款专用。加强公民的诚信教育和普法宣传,引导广大网民遵循法律规范,在对网络慈善活动提出质疑时要理性发言。

建议优化税收体系,激发社会对公益性捐赠的热情

上海代表团

首先,完善捐赠人税收支持政策,进一步优化完善鼓励捐赠支出的税收政策环境。建议提高捐赠支出的扣除比例,加大捐赠者的税收激励力度,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在税前全额扣除,实现税收政策效应最优化。更进一步,建议可借鉴现行企业所得税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给予捐赠成本的加计100%税前扣除。

在捐赠人税收支持方面,还建议适当延长可结转扣除的年限,鼓励捐赠者提升捐赠总额。可先将企业所得税的捐赠扣除结转年限由现行3年调整为5年。同时,为鼓励个人开展公益性捐赠,建议比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实施捐赠超过个人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由只允许当年度扣除调整为准予结转以后5个年度内扣除。此外,对实物捐赠采取免税政策,消除捐赠者的缴税困惑。

其次,完善受赠方税收政策,加快形成有利于慈善组织健康发展的税收政策环境。具体而言,建议探索对慈善组织取得、持有、处置非货币性资产取得的收益实施特殊税收优惠,并适度放宽受赠方税前资格认定标准,减少捐赠者的后顾之忧。

最后,明确实际受益人税收优惠待遇,对取得受灾、扶贫、助残、养老、医疗补助等救济性的困难补助收入免征相关所得税。这样的制度安排,能进一步增强受益人的获得感,充分体现公益性捐赠扶困济弱的根本宗旨。

整合政府、企业、公益组织力量,建立社区养老机构

民革中央

民革中央提出,建立社区养老机构,不仅能够很好地化解老年人离家的孤独感与寂寞感,又为子女提供了奉养老人的新方式,而且投入小、经济和社会效益高。以社区为单位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由政府资助在社区建立2000平米左右的养老会所,完善休息、饮食、娱乐、保健康复、简单医疗等设施,通过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的方式,围绕老年人日间照料、生活护理、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等需求提供相应服务,具体包括开设老人餐桌、建立老年活动中心、开展老人托管服务等。

民革中央建议,引入有资质的餐饮、家政等企业为老人们提供专业服务,还可以与社区志愿服务相结合,协调安排志愿服务工作者提供对口入户照料。

建议对遗体器官和组织捐献立法

史伟云: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眼科医院院长

没有法律作为行为依据,中国遗体(角膜)、器官捐献工作就始终得不到全面的法律保护,就不能使捐献者、医生、接受者、医疗机构等各方权利主体享有明确、清晰、必要的权利与责任。因此,建议针对遗体、器官和组织捐献进行立法,破解法律盲点,更好界定捐献者、执行者、接收单位等各方的权、责、利。

建立慈善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罗瀛:全国人大代表、民革北京市委副主委

罗瀛认为,只有建立慈善领域的监督制度,使得善款从募集到使用全过程处于监督之下,才能使慈善事业运行在制度的阳光下,最大程度避免慈善腐败事件的发生。探索建立慈善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当其时,十分必要。

罗瀛建议:一、 出台司法解释或适时修改《慈善法》,明确慈善领域公益诉讼法律依据。针对违反《慈善法》规定的,以不正当方式募集、管理或使用来自于社会公众的捐款,致使相关款项遭受损失或未用于所承诺目的,又或者促成该机构获取了不应属于自己的利益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慈善组织,人民检察院和依法登记且三年内无违法记录的慈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依法登记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慈善组织和检察机关作为提起民事慈善公益诉讼的主体。检察机关可通过检察建议和行政公益诉讼督促慈善监管部门正当履职。

二、在慈善领域公益诉讼中适度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慈善领域公益诉讼中,对于慈善组织应当公开的信息及为满足慈善目的需要公开的信息,应适度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诉慈善组织举证证明其行为合法,原告承担初步举证责 任。

三、探索建立慈善领域公益诉讼费用减免制度和惩罚性赔偿制度。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议最高人民法院制发司法解释,减免慈善领域公益诉讼费用。建立慈善领域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既能更好弥补慈善事业的物质性损失,也有利于更好修复慈善事业的社会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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