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庆林, 亢 升
(华南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广州 510641)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1],具有多方面显著优势,其中“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1]引人注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确立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追求公平正义的传统在今天表现出强势回归和时代价值。目前,学界多将制度自信归结于改革开放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取得的成就。这固然不错,但制度自信不只取决于客观成就,它是一个自我的主观感受,成就的取得只是制度自信形成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与自信之间并不是完全的线性对应关系。公平正义更多是一种主观体验,它与成就一起构成了制度自信这种主观意愿的基础。
当今,制度不自信问题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三十年社会主义在中国的曲折经历有关,更与人们对这一时期社会主义实践的印象有关。有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走社会主义道路操之过急,是出于意识形态的狂热和公有制的崇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应该选择什么样的制度,其逻辑是什么,留下来的遗产是什么,这些问题今天依然困扰着人们,影响制度自信。
马克思公平正义理论与其他学派的本质区别在于,马克思不仅关注形式上的公平,更注重实质上的公平,认为真正的公平正义应该从分配领域转向生产领域,从公平正义的起点上寻找根源,把公平正义问题与生产方式联系起来。分配方式由生产方式决定,生产方式由生产力水平和生产关系,特别是其中的所有制关系决定。公平权利的获得要靠生产力发展来提升,同样,离开生产关系抽象地讨论形式上的公平正义也无济于事,是虚假的形式上的公平。公平正义本身是一个感性直观的概念,具有强烈的道德感。然而,其价值追求不仅限于伦理上,更需要从现实中寻找,解决公平正义不能寄希望于人们道德观念的改变,而是要从生产关系中去解决。现实中,人们似乎只看到了分配领域的不公平,而忘记了分配不公平的根源。事实上,分配性公平越来越缺乏现实的可能性,一切不公平的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马克思指出:“在这里,同吉尔巴特一起说什么自然正义,是荒谬的。生产当事人之间畸形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又是表现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2]在这里,马克思清楚地表达了正义作为一种道德观源于生产方式。生态马克思主义者詹姆斯·奥康纳提出:“公平之唯一可行的形式就是生产性公平。”[3]他把分配性公平定义为定量关系,生产性公平定义为定性关系,认为公平的注意力要从社会产品的分配过程转向社会产品的生产过程,从追求社会交换关系的公平转向社会生产关系的公平,与马克思公平产生于生产关系理论一脉相承。
马克思公平正义理论认为,不能脱离生产方式讲分配,特别是不能脱离生产资料所有制讲分配。把分配制度与所有制分开,以为可以通过税收、公共服务、社会福利等方式就能够实现公平的观点是错误的。马克思在看到德国社会民主党起草的《哥达纲领》中提出劳动的解放要求把劳动资料提高为公共财产,要求集体调节总劳动并公平分配劳动所得时,立刻措辞严厉地批判到:“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4]303马克思认为,这里公平权利的原则是“资产阶级法权”,从历史的角度看是进步的,超过了以往社会以人的身体和土地作为分配的标准,但“总还是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4]304。《哥达纲领批判》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论,在该书中,马克思批评了《哥达纲领》把生产与分配两个问题割裂开来。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是生产的物质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手中,而人民大众所有的只是生产的人身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么自然就产生现在这样的消费资料分配。如果生产的物质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么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5]从生产方式上看,资本主义公平正义在于劳动者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雇佣的双方,一方出卖劳动,一方付出工资,看似公平交易,却是“私有制+等价交换”,用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确立使得任何人都不能通过靠占有生产资料参与分配,为实现真正公平奠定了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正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论立国,实现了生产关系,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变革,解决了公平正义分配的根本前提,把缩小三大差距的目标融入现代化建设道路之中。
综上所述,马克思公平正义理论认为,分配是生产关系的一个环节,并非独立存在,受制于生产,同时反作用于生产。生产决定分配,生产的产品决定分配的对象,生产的性质决定分配的性质,生产的所有制形式决定分配的形式与结构。马克思一贯反对离开生产关系讨论分配正义问题,反对在分配数量、伦理正义等问题上的平均主义。马克思公平正义理论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道德标准,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方法,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出发,从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高度,将分配公平与人类社会的发展紧密联系起来。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实现了全社会的公有制,杜绝了少数人依靠占有生成资料剥削他人劳动的机会。因此,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关系上的公平是整个社会分配公平的逻辑前提。
马克思公平正义理论正是在对近代资产阶级公平正义观,特别是蒲鲁东、拉萨尔等小资产阶级立场的平均主义抽象正义观的深刻批判中形成的。拉萨尔长期推行改良政策,倡导建立工人阶级合作社。1875年,拉萨尔把“公平分配”作为德国社会民主党的奋斗目标写进了《哥达纲领》。针对拉萨尔的“公平分配”观,马克思尖锐指出:“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生产方式的东西,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围绕着分配兜圈子。”[4]306要解决劳动产品公平分配问题,最根本的是要解决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问题。针对拉萨尔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应实行公平分配,“劳动所得应当不折不扣地按照平等的权利归属社会一切成员”[4]298的观点,马克思认为“分配公平是具体的、历史的,而不是永恒不变的;任何公平都是一定社会关系的表现,归根到底都是一定经济关系的表现,不同的经济结构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贯彻的公平内容也是极不相同的”[4]218。由于人们在利益分配中所处的地位和立场不同,对公平正义以及评价标准的看法也不尽相同。任何社会都不可能实现拉萨尔所说的那种“不折不扣”的公平分配。
从伦理道德角度出发的分配原则更多是一种平均主义,其本质上是一种建立在小生产基础之上的无差别个人消费品分配,否认社会存在的个体差异,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根本独立。“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就是这样一种平均主义分配,一度被认为是“通向共产主义的最佳通道”,却并不符合当时中国的现实。其实质是将所有制关系等同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把人们在生产和交换过程中的相互关系及产品置于所有制关系之外,单纯追求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的改变,而不顾及生产、交换、分配过程中实际关系所达到的水平。主要表现为:把公有制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作用绝对化,认为可以通过不断提高生产关系的公有化程度来推动生产力的高速发展,而这种生产关系的基础不是现有生产力水平,主要取决于人们的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通过战争年代大规模群众动员的方式,认为只要把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对社会主义理想的热情调动起来,就可以在短时间内赶上或超过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推崇供给制和“大锅饭”的平均主义,把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经济推向了极致。历史证明,把理想直接拿来做社会的试验,往往会带来灾难性后果。理想越崇高、目标越诱人、权威越强大,灾难也越沉重。回顾近代以来中国现代化社会转型的过程,可以清晰地看到,这种信仰曾多次让受尽屈辱的中国人民以为一旦实现了某种理想制度,中国就能实现跨越式发展,就能迅速实现民族复兴,结果却往往事与愿违。1961年,干部们普遍没有了1958年的亢奋与狂热,情绪比较低落,他们对“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产生了怀疑,平均主义显然无法成为制度自信的基础。这种局面直到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及成就的取得,才发生了根本性改变,制度自信才真正形成。
处理公平与效率问题,是社会发展道路中的一个 关键又棘手的问题。西方国家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先实现经济增长,再追求社会公平。这种发展路径一般会带来两个后果:一是伴随着巨大社会代价,西方国家的工人阶级经过长期斗争,才获得了相对公平的社会地位和保障;二是社会一旦形成两极分化,再回头消除贫富不均则会阻力重重。从实践来看,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没能很好地解决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的关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三十年,最大的成就之一就是通过社会革命,从根本上消除了剥削存在的阶级基础,让公平正义思想深入人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在这一问题上的做法是率先进行社会革命,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同步进行,优先考虑公平问题。中国共产党道路探索之初,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率,而且要满足改善民生的社会效益,还要面临对外战争的威胁,过程异常艰巨。1951年10月5日,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指出:“战争必须胜利,物价不许波动,生产仍需发展。”[6]这需要制定出一套不同于以往,又符合当时中国实际情况的发展战略。当时世界上已有的现代化道路显然都不适合中国。近代以来,中国各种现代化道路探索因为没有同时兼顾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土地问题三个目标而一再失败。洋务运动兴办实业,试图以经济振兴工业,实现民族独立。国民党政府过度依赖外资,导致重要资源和基础工业丧失了独立性,使得中国成为国际体系中典型的依附性边缘国家,经济虽获得了一定增长,却以丧失经济和政治主权为代价。在民生领域,特别是土地改革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是中国近代以来现代化多次被中断的重要原因,由于工商业过度剥削小农经济,造成大量农民、小手工业者纷纷破产,农村经济长期停滞。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们普遍认为不能用降低人们生活水准的办法筹措资金去实现工业化,必须解决农民问题,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准,创造一个各个阶级相互团结的基础,并借助建立必要的自由资本主义企业,为工业化奠定坚实的基础。毛泽东批评:“国民党不愿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转而采取硬性规定的、国家支配和控制工业发展的方针,结果,只能使经济军事化,并使政治沦为权力政治。”[7]
中国共产党能够突破现代化的瓶颈,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为深刻的社会革命,打破了等级森严的社会结构,使中国不再有大的垄断利益集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国民党的有识之士也认识到了既得利益集团与权势腐败问题严重,特别是以四大家族为代表的金融寡头,是国家和人民改革的梗阻。他们把持着大量的社会财富,国家利益被少数个人利益集团攫取,土地改革受到农村土豪劣绅的阻挠而无法真正展开。中国共产党代表广大人民群众,扎根基层,没有自身特殊利益,与当时中国各种政治集团都没有利益关系,可以毫无顾忌地进行土地革命,打破封建地主私有制,从所有制上实现分配的最大公平。农村进行土地改革没收地主土地,城市通过没收官僚资本和接收外国资产,确立社会主义公有制,打破了不劳而获的“食利者阶层”。有限的生产剩余可以直接在国家、集体、人民之间分配,保障基本民生的改善,优先建立起相对成本低、覆盖面广的社会保障体系;同时,集中资源发展重工业等关键产业,上述社会革命措施从根本上冲破了原有社会结构对现代道路发展的阻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正是通过社会革命建立了一个公平正义、有保障、有组织的扁平化社会,改变了以往国家一盘散沙、贫富悬殊、脆弱和充满风险的社会结构,让长期以来被欺负、受侮辱的广大人民群众有工作、有尊严、有安全感,对社会主义制度充满信心,广大劳动者获得了“为自己劳动”的主人翁意识,在经济资源匮乏的情况下激发出了巨大的潜能。
今天,部分人妖魔化革命,把革命等同于暴力,认为如果中国不发生革命,早已实现了现代化,是革命阻断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等,这些错误认识明显割裂了革命和建设的关系,完全不符合历史事实。如果没有彻底反帝反封建的民族民主革命,特别是社会主义革命,很难建立一个相对公平的现代化初始环境和制度基础。在印度、巴西、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至今仍由大地主、大资本家所有,是造成两极分化和社会动荡的根源。印度完成了民族独立后,土地和种姓制度却根深蒂固,两极分化的社会结构和利益集团的存在让印度深陷长期动荡的境遇,被印度学者认为是中印两国今天走上不同道路的分水岭。中国共产党以伟大的自我革命推动伟大的社会革命,勇于革命、自我革新是其鲜明的品质。习近平指出:“中国人民勇于自我革命、自我革新,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革除阻碍发展的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充分显示了制度保障的强大力量。”[8]
社会主义革命正是率先通过土地革命进行了基本生产资料的再分配,不仅结束了由尖锐矛盾引起的剧烈冲突,而且奠定了中国走向复兴的基础,对此需要从历史的长波段来客观评估。中国历史上周而复始的农民起义引起朝代更迭,其根源正是土地等资源集中引发的社会分化及阶级冲突。土地改革和土地资源再分配的一个基本事实是社会主义得到占据人口绝大多数的底层民众,特别是广大农民的支持,这是中国坚持社会主义的客观依据和民意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从分配的源头——生产资料所有制上解决社会公平问题,通过两次土地革命实现了从分配性领域转向生产性领域的公平。土地革命的根本目标是建立土地集体所有制,最大程度地保证了农民拥有土地等基本生活资料,实现了分配制度上最大范围的公平。
马克思在1881年3月回复维·伊·查苏利奇的信中谈到生产时说:“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者同生产资料的彻底分离——这整个发展的基础就是对农民的剥夺。”[9]266剥削他人的劳动,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取代原先以个人的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他强调指出:“这一运动的历史必然性,明确地限于西欧各国。”[9]268显然,并不适用于东方社会。俄国农村公社制度所固有的“二重性”是“以土地公社所有制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为自己的坚实基础,同时,各个家庭单独占有房屋和园地、小土地经济和私人占有产品,促进了个人的发展”[9]270。这种二重性是俄国农村公社“巨大生命力的源泉”,正是基于这一点,才使它可能成为俄国社会新生的支点,避免广大农民被无情剥夺而建立起资本主义私有制,“土地公有制赋予它以集体占有的自然基础,而它的历史环境(资本主义生产和它同时存在)又给予它以显示大规模组织起来合作劳动的现成物质条件。因此,它可以不通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而吸取资本主义制度所取得一切肯定成果”[9]249。晚年,马克思把极大的精力投入东方社会发展的研究中,发现了既有公有性质,又有促进个人发展的东方社会公社双重所有制,并据此推断,在这样的国度里走向现代化将不是通过剥夺农民而建立资本主义私有制,而是通过和农民结成联盟,越过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
解放战争中,随着各地纷纷解放,土地改革在全国范围内提上日程。毛泽东指出:“过去北方土改是在战争中进行的,战争空气掩盖土改空气,现在基本上无战争,土改就显得特别突出,给予社会的震动特别显得重大。”[10]刘少奇长期负责土地改革工作,他在1950年《关于中国土地改革的问题》一文中对土地改革的重点进行了说明,“土地改革的基本内容,就是没收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这样,当作一个阶级来说,就在社会上废除了地主这一个阶级”“这样一种改革,诚然是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一次最大最彻底的改革”[11]。通过1950—1952年的土地改革,全国范围内废除了存在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地主所有制,彻底实现了反帝反封建的革命任务,在中国消灭了不劳而获的“土地食利者阶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并没有停留在农民个体所有制上。随着土地改革的完成,贫富分化的问题很快出现。分得土地的农民,由于劳动力不足或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重新陷入了贫困破产的境地。根据山西忻县地区143个村的调查,1949—1952年,有8 253户农民出卖土地39 312亩,出卖房屋5 162间。湖北、湖南、江西三省总出卖土地的户数和亩数,1953年比1952年增加了5倍多。卖了土地的农民,靠出卖劳动力为生,又回到了旧社会,这种状况让中央十分担忧。当时分管农业的副总理邓子恢认为:“中国历史上历次的农民暴动,都或多或少地改变了土地所有状态,但由于农民小生产者存在这种弱点不可能克服,所有过了数十年、上百年之后,又恢复到原来的阶级悬殊与农业衰落的状态。这是个历史循环。”[12]与此同时,农村互助合作的普遍开展很大程度上为农民共同富裕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于是,土地改革后一场更加深刻的农村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变革在悄然酝酿。在慎重地经过各方调研后,中共中央提出了向社会主义过渡问题,并决定提前完成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目标是确立土地集体所有制。1953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提出:“现有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成为引导农民过渡到更高级的完全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农庄)的适当形式。”[13]通过农业生产合作社向土地集体所有制过渡。1956年3月,基于全国各地已经出现大量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升级中有关生产资料的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的规定》。该规定指出:“在初级社转为高级社的时候,社员的土地转为合作社共有,取消土地报酬。土地归社共有后,如果又得社员愿意退社,合作社应当从社公有的土地中拨给他一份耕地。”[14]141这在实际意义上已经从把土地集体所有作为农业高级社的一条规章制度来实行。通过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实行从源头上保证了分配领域的公平,短时间依靠国家政权对所有制的改革,迅速改善农民生活条件。这加深了人民群众广泛对中国共产党执政的信心,政策执行效率得到提升,避免农村出现两极分化,整体社会秩序稳定,“农村集体化史无前例地把农村人口动员和联合起来,而且也在某种程度上缩小了城乡之间在生活水平上的差距”[14]409。
1978年,改革开放率先从农村起步,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农村实行起点相对比较平等的土地制度。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多种经营和农产品价格调整的早期农村改革以降低城乡差别和工农业价格“剪刀差”为目的。土地革命曾经是中国革命的核心问题,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农村改革开放提供了最大限度的平等,中国也是第三世界中农村改革平等程度最高的国家。今天,中国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绝不会轻易跨出完全私有化这一步,这给广大农民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一旦私有化,就会使农民迅速丧失土地,导致农村出现社会结构的剧烈变化,如土地兼并、农民流离失所、农村两极分化加剧等。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土地制度是世界上最先进的,而该制度正是在这一时期基本确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建立了低水平、广覆盖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虽然水平较低,但基本保障了大多数人能够吃饱、穿暖、有房住及接受基本的医疗和教育。其核心要义在于,工业化的成本由全体社会阶层相对公平地分摊,实事求是地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分配关系。在消费结构上,提供大量公共消费,限制个人的奢侈消费。1953年开始,基本生活资料实行定量供给。农村实行农产品统购统销,城市实行口粮、副食品、日用品等生活必需品定量供应,凭票证购买。在当时生产力水平不高,总供给有限的情况下,票证制度更多是无奈之举,能够保障人人都能获得基本生活资料。现在很多人妖魔化票证制度,把它误解成社会主义公平的一次简单分配,是“平均主义”的社会主义。殊不知,在当时中国工业化起步阶段,低消费的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水平低,是整体性资源匮乏约束和决定的。对此,吉尔伯特·罗兹曼在《中国的现代化》一书中一语中的:“与其说这是平均分配财富,不如说这是平均分配贫穷,如果中国能够在不损害这种公平的前提下实现现代化,那将是人类历史上无与伦比的成就。”[15]
在社会经济水平发展较低的阶段能不能实行免费医疗、义务教育、社会保障,保证教育和健康优先发展,这是一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一般认为,医疗、教育等社会公共产品的供给是在经济发展水平提高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选择了一条不同于国际一般经验的道路,优先发展社会事业。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普及基本医疗、基础教育和社会保障,各类改善民生的工作取得了巨大进步。人的平均寿命从1949年前的35岁增加至1980年的68岁,出生婴儿死亡率从1950年的约250‰减少至1981年的50‰。中华人民共和国刚刚成立,在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工业还没有充分发展的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就能迅速改善人民生活,这与执政党人民政权、人人平等的执政理念有本质关系。罗斯·特里尔曾说:“毛泽东的政府使新中国比旧中国在三种方式上有更多的社会正义:酬劳主要取决于工作而不再是出身或土地和资本的占有,因此中国的产品分配成为世界上最为平等的分配方式之一,绝对贫困和死于身无分文的人极少。进步的基本手段——首先是卫生保健和初级教育——不再是只有少数人才可购买的商品。”[16]当时,中国采取了符合国情的低成本社会福利模式,在生产健康、教育等公共产品方面,采用劳动密集型技术,充分把人民动员起来,如乡村医生、乡村教师等。这完全符合当时中国社会的资源条件,实现了最佳成本效益。基于中国的经验,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认为:“医疗、教育等是劳动密集型程度极高的社会服务,在贫穷的国家其价格和成本相对较低。与富裕国家相比,穷国只需要较少的钱就可以提供富国要花很多钱才能提供的服务,前提是政府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愿意这么做。”[17]当时,中国共有500万乡村医生和卫生员,尽管这些公共服务产品水平较低,但这对现代化的道路启动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一方面,人力资源是生产力中的核心因素,中国教育和健康服务的普及,使得人力资本水平大大提高,形成了一支身体健康,有文化、守纪律、热爱社会主义国家的产业工人大军,为日后的改革开放储备了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另一方面,住房、医疗和教育是人类最基本的需求。在当时生产力水平下,中国优先改善基本的民生条件,大大降低了人民生活的不确定性,降低了经济运行的成本,迅速稳定了新生政权,并为集中资源发展“高积累、低消费”工业化战略提供了可能。
纵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各国的现代化的起步,中国是唯一实现了以平稳方式完成工业化早期积累的发展中大国,建立了完整的工业体系,为日后的改革开放打下了基础。1953年9月,毛泽东在《抗美援朝的伟大胜利和今后的任务》一文中写到:“所谓仁政有两种:一种是为人民的当前利益,另一种是为人民的长远利益。例如抗美援朝,建设重工业。前一种是小仁政,后一种是大仁政。两者必须兼顾,不兼顾是错误的。那么重点应当放在什么地方呢?重点应该放在大仁政上。现在,我们施仁政的重点应当放在建设重工业上。要建设,就要资金。所以,人民的生活虽然要改善,但一时又不能改善很多。”[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几代人努力的结果,一代接着一代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代创业者们为今天的人们做出了巨大牺牲。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深受马克思主义影响,把建设一个公平社会作为毕生的追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最平等的社会,以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基础,避免了两极分化。彻底的土地改革、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公共福利制度,为现代化启动和低成本积累资源创造了条件,更使平等的思想在中国深入人心,追求公平成为不可逆的历史潮流,为社会主义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打下了坚实基础,是制度自信的逻辑起点。
今天,共同富裕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公平正义的目标追求本质特征。公平正义作为新时代的核心价值,不仅体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11次 提到“公平”,还体现在习近平对新时代社会发展的重大部署中几乎都遵循了公平正义的价值原则,公平正义作为社会的价值导向贯穿新时代治国理政实践的全过程,甚至可以说公平正义构成了新时代的灵魂[19]。中国能不能引领21世纪的人类文明,要看能不能通过市场经济先富带后富,走共同富裕道路。共同富裕是整个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最难解决的发展问题,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世界意义。胡鞍钢认为:“21世纪上半叶,中国将发生三件翻天覆地的大事件:一是用20年时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二是到2030年构建共同富裕社会;三是全面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20]构建共同富裕承上启下,显然是重要一环。当然,这里共同富裕不是平均富裕,而是指社会差异相对较小,且可管理、调整。其底线是发展不出现贫富两极分化,消除各类绝对贫困人口。依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按不变价计算,2018年国内生产总值比1952年增长175倍,年均增长8.1%;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 28 228元, 远高于1956年的98元;人均预期寿命达到 77岁,远高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35岁。到 2018年末,全国婴儿死亡率为6.1‰,远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 200‰;农村贫困人口已减少至1 660万人, 过去六年共减贫 8 239万人,农村贫困发生率下降至 1.7%,中国成为首个实现联合国减贫目标的发展中国家。同时,中国已经建成世界最大的社会保障网络,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超过9亿人,医疗保险覆盖超过13亿人,基本实现了医疗保险全覆盖[21]。如何看待社会主义道路成就,改革开放前后两个阶段要加以区别,“共产主义者的目的是要按照共产主义者的理想,创造一个新的社会”[22]。中华人民共和国七十多年来的伟大成就应该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按照马克思社会发展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大发展理念的标准来衡量,特别是主要发展目标和社会主义本质,而不是西方标准或者纯粹经济学标准,由此可见,共同富裕始终是中国特色社会道路的根本目标和成就判断的根本标准。
然而,贫富不均现象的存在说明中国社会在公平正义方面还存在问题,影响到了人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信心。国际基尼系数差距“警戒线”是0.4。2010—2018年间,中国基尼系数分别为0.481,0.477,0.474,0.473,0.469,0.462,0.465,0.474,0.467,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但仍然连续九年超过国际公认的数据。同样在这九年里,中国劳动者报酬率占GDP的比重下降了近20%,企业盈余比重则从31.29%上升至41%,而在发达国家,劳动者报酬率比重大多在50%以上,美国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更是接近70%。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本质上是市场经济,不可避免存在“机会公平”原则与“实践”之间的矛盾冲突。正如马克思所言,在带有旧社会痕迹的社会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中那些造成“原则”与“实践”冲突的因素不可能马上全部消除[23]。影响“机会公平”原则实现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政治特权,即通过政治权力滥用获得不公平的机会;二是生产资料的占有,即通过生产资料的垄断变成了对机会的垄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区别恰恰在于社会主义的制度前提,正是要通过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不断消除奉行市场经济所带来的机会公平“原则”与“实践”之间的冲突,创造实现从“形式上公平”向“事实上公平”的条件。因此,当今中国出现贫富不均现象的根源,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分配的结果,而不是市场人为因素造成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才是实现真正公平的根本前提。西方市场社会主义学者也认为:“市场社会主义只要消除了大规模的资本私有制,实行某种形式的公有制或者社会所有制,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制毒性剥削和不公平一定随之消除。”[24]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确立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追求公平正义的传统显示出强势回归和时代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过七十多年探索,制度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得到了人民普遍认可,社会主义传统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显著特征。今天,相对于制度取得的成就,制度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愈发珍贵,只有充分认识马克思公平正义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的逻辑起点和思想源泉,才能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一系列社会主义实践的当代价值。极少数人制度不自信现象的出现与妖魔化社会主义前三十年探索的历史有关,根本原因在于缺乏对这一时期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全面客观认识,把改革开放两个时期任意剪裁割裂开来。增强制度自信,非常有必要回顾这段历史,理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社会主义实践是严格按照当时国情和马克思主义相结合的选择。成就是否导致自信还要经过中间变量——自信主体的主观评价,即人们是否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实践上是成功的。这样的认同主要涉及客观成就是否为人们所认可,被认可的客观成就是否归因于制度选择的正确性和唯一性,怎样正确地认识制度发展过程的问题和不足。成就的取得只是制度自信形成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成就与自信之间并不是线性的对应关系。衡量所谓“成就”标准既有客观的因素,也有主观的因素。公平正义道路的价值观更多是一种主观体验,它与道路成就一起构成了道路自信这种主观意愿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