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诗瑶
中共阜阳颍东区委党校,安徽 阜阳 236000
依法监管企业的经营状况,其关键在于建立健全的实施机制,按计划进行工作。营商环境是企业进行经营与投资的载体,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适时地进行优化。各职能单位要积极推动全面依法行政,形成规范的市场秩序,指导各企业合理、标准化地参加市场竞争。而建立健全完善的法治监管体制,要从优化营商环境、优化政务环境、加强企业监管等角度进行综合考虑,在各方面达成法治化管理和监督,营造良好的运营与市场竞争氛围。在这一要求下,相关单位要制定合理策略,在营商环境优化和法治化管控上发挥技术和环境要素等,从而达到期望的监督效果。
法律制度是规范现代市场经济运作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平、良性的市场竞争环境的基本途径。营商环境是指在准入、在生产和运营中,所有的外在因素和一切影响因素的总和。一个健康、透明的营商环境,可以吸引更多的资金,也可以推动当地的市场经济,提升企业竞争能力。把法制和商业环境有机地结合起来,一方面与法治国家的政策相一致,从法制视角考察我国商业环境的规范化水平;二是可以充分利用法制要素在商业环境中的作用。完善的法治营商环境,离不开完善的法制和法规。法治的营商环境可以有效地限制政府的权力,从市场监督者到服务主体,都要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角度分析,从而确保司法部门公开、公平、公正地执法,以提高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
法治的内涵主要包括法治理念、法治制度和执行实践。从法治的角度看,要实现政府的职能转变,实现依法行政;要加强法制观念的培育,必须重视社会大众与市场主体的法制观念。强化法制意识,增强法制意识,要树立守法经营的思想观念,要彻底摒弃“找关系”“有人好办事”等人治思想,以及其他一些不良风气。在法治方面,要强化法治,打造出完善的法治营商环境,在市场交易、监督服务中,实现商家守法,公权力公正执法。就实施的实际情况而言,要把法治思想和对法治观念的理解作为一种行动方式,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规则,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让法制成为人们的行为习惯[1]。
在政府为企业提供行政服务的同时,部分政府部门的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低,存在着懒政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行政机关的依法运作,这大大提高了公私机构的办事难度。“懒政”并非法律所允许之事,它是在法律上的不作为,是与依法行政相违背的。就那些不主动行动的当地行政人员来说,它缺少内在动力和外部制约。政治利益是影响当地政府官员主动履行职责的重要因素。在内在的驱动力方面,当地的官员大多把成绩作为衡量指标,争取提升的机会。缺乏完善的激励机制,导致了部分地方官员缺乏政策驱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奖罚标准,而关于奖赏的条件和原则,并没有统一的规定[2]。在提拔和使用干部方面,长期以来存在有一些不合理的、不客观的隐形标准,这就导致了干部的晋升瓶颈问题没有得到很好地的解决。就外部的限制而言,其主要体现在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结果的监管上。地方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首先要保证问责制度的健全。保证权力的行使与责任的结合,在管理和服务这两个方面取得平衡。
我国的法律在促进和保护商业环境方面存在不足。在现行的地方性法律中,以人为本、立法为上的观念还不够健全。一些立法项目过分重视重点领域和外资企业的政策支持,这就导致了对其他市场主体的不公正竞争。在立法中公众的参与不足,对部分民意咨询流于形式,没有意识到立法为商理念的重要性,使得立法落后于社会发展,甚至部分营商环境在市场主体、劳务关系以及社会诚信等方面处于空白状态。
实质上,优化企业经营环境属于行政管理问题,要搞好政治生态优化。各地应结合当地的发展特点,以及资源优势,制定科学的行政管理方式,监督和引导企业合法经营。政治生态无法体现健康性和创新性,是不能有效改善营商环境的。脱离了政治生态的营商环境,会变成无法疏解的死结。所以,对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进行法律监管,要着力于改善政治环境,重视体制机制的改革与健全,构建一套符合实际的、可操作的管理制度[3]。
企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主体,如果不能以一种有条不紊、标准化的方式进行经营和投资,营造良好的商业氛围是不可能的。各职能机构在对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管时,必须处理好管理与服务之间的复杂关系。公职人员必须自觉完善自身的公众形象,让监督对象能产生信任和信服感。而在执行法律、法规时,必须做到公正、严厉,不能因私人感情或意愿而导致执行不公平。执法部门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只有这样,我们的商业环境才会更加完善。处理好职能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对改善营商环境有重要作用,在有关法律约束下,合理地完善营商环境,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将营商环境的作用最大限度发挥,科学合理促成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
在现有的法律和政策基础上,推动营商环境的优化,相关组织或人员需要建立动态和现代思维,不被既有的工作程序和规定所限制。要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特点和需要,保障企业经营最优的体制机制是长久之计。建立健全的动态机制,逐步建立法制健全的体制,以有根据、有理论指导的方式进行优化。以法律为指导,优化我国的商业生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的作用,有利于加快我国企业的发展,是促进商业飞速发展,拉动商业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
加强司法程序的透明度,加强对商业法人参与立法权的保护,有关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定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及时、充分地公开立法资料,扩大公开范围,不仅在法律规定的在政府公报中公布,还要在相关法律信息网站等公布,还应向各行业协会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充分保护利益相关者的立法知情权,对此提出一种可行的途径,即市场主体和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参与。二是吸纳商事主体,特别是对相关行业协会的立法建议和呼吁。“水能载舟,也能覆舟。”商业主体是不可忽略的一股社会力量,商事主体的营商满意度、参与度也是衡量营商环境好坏的软指标,在商业社会,商业团体发展得比较普遍,行业协会代表的意见是最能反映企业利益关系的普遍问题和要求,从行业协会入手,可以更有效地吸收商业组织。同时,可以将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类型的商事代表纳入“最佳营商环境”的智囊团,在法治建设层面上,为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智力支撑。三是拓展立法参与渠道的多样化,我们要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的优势,利用多媒体技术,开辟信息采集通道。例如,可以在公众号上发表意见,或使用视频会议软件,与有关企业代表、通过网络远程通信,由行业协会的代表进行。四是建立健全意见反馈机制,以当地政府的法规等形式,对反馈的合理期限、反馈方式、意见的采纳和理由、违背反馈机制的法律后果以及运用倒逼机制及时、有效地激励政府。依法对社会各界(尤其是有关企业)提出的法律建议和意见作出反应,这样,才能在法律上实现“理性选择”[4]。
强化行政监督,一是依靠政府内部的监督和管理,二是要充分发挥外部监管的功能,特别是对社会监督的途径。社会监督在行政监督中有着无可替代的优越性,管理费用低廉,观点更加真实和客观,特别是政府机关服务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借鉴性,因此,要加强对政府工作的社会监督,政府工作评估机制是政府工作规范和监督的重要手段。《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以市场主体和公众满意为核心的营商环境评估制度。但是,政府工作的主体是企业,因此,在政府绩效评估机制中,评估对象的选择和内容的设定应与企业紧密联系。在营商环境背景下,政府工作的评估,其要点包括:第一,是指以公司为主的评估对象,评估的范围仅限于与企业有关的服务和项目;第二,就评估指标而言,考虑到公司的发展情况和顾客的满意度,应建立动态调节评估指标的机制;第三,注重评价对象的中立,除政府自我评价、企业外部评价外,也可引进一个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尽量增加评估的精确性和客观性[5]。
在营商环境行政执法中,政府逐步强化了事前公示、事中规范、事后公开等日常工作。一是要明晰执法主体。我国多地政府已经对执法主体进行了确认和通报,进一步明确了公安机关的执法职权和职责。重点审查、确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执法人员的名单进行统一发布。当前的工作重点是加强对执法事务的交接,厘清第一批移交事项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建立和完善权力清单的动态调节机制,实施执法人员的资质管理体系,保证执法人员的工作资格。二是要对行政执法进行规范。推进执法决策的法制审核、执法过程的记录和处罚结果的公开。编制和完善政府行政决策事项的清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程序,制定统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将具体功能细分,对各个功能进行独立设置。三是加大执法力度。以开展司法档案评审活动为载体,推进行政执法和监察规范化。
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质是一种信用经济,一个区域的社会信用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与活力。政府的诚信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社会信用。在新时代,我们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各级政府在指导和协调方面依然扮演着复杂的角色,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前提下,加强政府的诚信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要提高政策的稳定性,要增强领导干部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扩大信任保护的适用范围,对“新官不管旧账”、政策“一日游”等违法性的现象进行制约。二是要保护创业者的生命和财产,依法谨慎地运用财产强制措施,持续推动对企业家进行冤假错案的甄别,让创业者在诉讼中感到公正和公正。三是要创造一个可以期待的司法环境。建立健全权责分明、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监督有力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让法官来评判,由法官来承担责任,严格执行法律的准则,使判决的尺度达到统一。完善标准化的诉讼程序和工作需求,要保证公正、统一的判决标准,以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权益。
任何一种权力的制约,最终都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估体系和一套完整的权力运作监督体系。一是要建立健全完善的法治营商环境评估制度。二是要科学地设定考核指标,使主观和客观相统一。依法行政的营商环境由企业和公众来评判,各级政府要切实落实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要从群众获得感、满意度等方面来衡量改革的实效。
总之,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加强依法监管,加强对营商环境的优化,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法治化监督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制度的监督作用和对不规范行为的制约作用,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以促进我国的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