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树标 覃婕燕
广西警察学院,广西 南宁 530024
随着我国法治化建设进程的不断推进,社会治安形势总体较好,但是部分暴力犯罪的案例仍然层出不穷,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安全与稳定,尤其是一些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严重威胁了公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监狱是对暴力型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并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的刑罚执行场所,在暴力型罪犯的改造过程当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对暴力型罪犯的改造质量直接影响着监狱的教育改造工作,而且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我们需要深入了解暴力犯罪的心理及行为特征,充分发挥教育改造的作用,正确引导促其心理良性转化,达到改造这类罪犯的目的,以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的产生。
对于暴力型罪犯而言,大多是依据暴力犯罪的基本形态和内涵来界定,并以暴力方法、手段作为罪犯类型的主要划分标准。从犯罪学的相关理论分析,所谓的暴力犯罪,主要是对社会上各种犯罪现象中那些具有暴力行为特征犯罪的概括,如故意杀人、抢劫、伤害、强奸等以暴力为基本特征的犯罪行为。无论在立法实践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暴力犯罪都是一个较为常见的犯罪形态。从刑法理论体系来看,暴力犯罪的具体行为表现为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主观上更多表现为故意性和目的性。总体来看,目前暴力犯罪案件主要有三种具体形态:一是犯罪嫌疑人通过暴力或胁迫的手段,对被害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二是犯罪嫌疑人通过暴力手段对国家及公共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三是为获取某种利益或满足某种欲求而对他人人身及财产采取的暴力侵害行为。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所谓暴力型罪犯,是指以暴力或暴力相威胁实施犯罪行为,依法被判处刑罚,正在监狱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一般来说,暴力型罪犯也是重刑犯,具有刑期长、刑罚重的特点,这类罪犯恶习较深,反改造意识强烈,需要层次、心理水平普遍不高,自我控制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偏低,所以入狱后常常表现出心胸狭隘、暴力倾向明显等特征,增加了监管和教育改造工作的难点。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暴力犯罪主要涉及到一些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案件类型。针对这部分案件类型,被害人可以在特定情况下采取防卫措施,因防卫行为导致的不法侵害人伤亡,属于正常的防卫行为,并在相关刑法解释当中对这些暴力犯罪作出了处罚规定。具体而言,《刑法》分则中关于暴力犯罪大体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1.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体系,暴力手段成为该类型犯罪主要的构成要件,例如杀人、强奸、绑架、抢劫等情节较为严重的暴力案件。2.尽管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当中,对有关暴力犯罪的具体罪名并未作详细的划分,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可以依据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及暴力行为特征来对该犯罪类型进行定义,其中包括武装叛乱、暴乱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罪、强迫他人卖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3.按照我国《刑法》的第一百二十条、一百五十七条、二百三十八条、二百零四条、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走私,非法拘禁,拐卖妇女儿童,都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应当进行从重处罚。
其次,公安部于1991年1月16日专门印发《严重暴力案件立案标准》,明确指出犯罪分子基于主观故意,通过情节严重的暴力行为,采用强烈杀伤力、破坏力的犯罪工具或危险方法,对公民的人身安全、生命财产及公共安全利益造成危害的案件,均属于严重暴力案件。具体包含以下情形:1.劫持飞机,劫持船舶,劫持火车、汽车的;2.持军用枪、猎枪、运动用枪(不含气枪)或仿制的上述枪支进行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的,抢劫军用枪支的,武装走私、贩毒的;3.在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过程当中,携带存放剧毒、易燃、易爆品并引发爆炸火灾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公共利益损害的情形;4.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当中,出于主观恶意情形,引发交通案件,造成其他人员伤亡或对公共利益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和损害;5.主要针对部分政治事件和行动,出于某种政治目的,为了满足自身的利益,挟持重要的党政机关领导及家属;或与国家司法及警务人员形成对峙和冲突的;或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持枪抢劫挟持相关人员的行为;6.盗窃枪支、剧毒、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物品,导致案件危害公共安全及利益形成情节较为严重的案件;7.在公共水井水源及食品当中投放剧毒及有害物质,威胁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8.犯罪分子自身具有主观犯罪动机和意愿,采用剧毒、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的化学制剂等,造成其他人员伤亡;9.其他行为应立为严重暴力案件的。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于2010年2月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处理社会危害大、罪行十分严重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对于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重判的要坚决依法重判,该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1]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下发《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2]2021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印发《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要求严格审查反映罪犯是否有再犯罪危险的材料,综合判断罪犯假释后是否具有再犯罪危险性。
大多数暴力型罪犯由于自身认知水平低下,对事物的理解偏激,不能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很多人把责任推向社会、他人,甚至是被害人,因而缺乏罪责感。他们对国家相关的法律政策了解也并不深刻,其行为大多存在不成熟或者歪曲的自我意识,以“自我为中心”,其思想意识缺乏道德及伦理体系的制约,再加上其后期的社会经历造成了其在某些方面的认知存在偏差,无法对事物的客观进行整体和正确的认识。因此,在实践中大多数的暴力型犯罪分子对很多社会不公正的现象具有较为偏激的认知和不正确的态度,无法直面生活当中的挫折,由此造成了极大的愤怒,从而选择报复社会。服刑期间,这类型的罪犯主要有以下表现行为:一方面,罪犯在主观意志和欲望得不到满足,具有较强的挫败感和愤怒心理,多数的暴力型罪犯都无法对自身的行为拥有良好的认知,遇到问题不能够从自己的角度寻找原因,如果不能够及时地进行疏导,则会导致暴力型罪犯采取很多消极的行为,例如心怀怨恨,认罪悔罪意识淡薄,平时行为散漫,自律性差,严重缺乏接受改造的动力。另一方面,由于他们长期以来缺乏正确的认知和正常的人际交往,所以思维方式都较为片面,所以在服刑改造中时好时坏,反反复复。在改造过程中,他们不畏惧法律和监狱环境,犯人角色意识淡化,入监后就“打码头”,仍然为所欲为,争强逞能,拉帮结伙,甚至排斥攻击其他犯人。
在暴力型罪犯中,其自身的情感层次较为低下,长期保持着一种较为冷酷自私的性格,无法与他人真性情的相处。在这种长期不健康的人际交往模式之下,很容易产生偏执的心理状态,甚至会出现一种极为自私和损人不利己的认知。由于自身存在的性格缺陷,这类罪犯大多性格孤僻,行为和手段显现出较强的暴力倾向,在大多数情况下无法通过理智来思考问题。此外,这类型罪犯喜欢独来独往,不喜欢过于复杂和活跃的人际关系,在不得已参与集体改造活动过程中,由于自身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再加上这种长期的不满得不到有效释放,因此常常无法抑制自身的冲动而表现出一定的攻击性,甚至在狱内产生自杀、暴力脱逃等事件。例如,少数罪犯因恶习较深,对严格的监管产生强烈的对立情绪,对劳动改造和民警的管理教育持抵触的态度,甚至采取公开顶撞和无理取闹的过激行为。
笔者经过调研发现,在长期物欲膨胀的心理驱使下,暴力型罪犯对物质享受的欲望都比较强,导致其内心严重畸形,大多依靠物质享受来获得满足,从而导致其主观情绪极易波动。一旦自身的物欲得不到满足,就会产生过激的行为,甚至会为了追求物欲而采取很多不正当的行为。此外,暴力型罪犯自身会存在一种反社会意识,这种反社会意识与传统的反社会行为具有一定的差异,有时候并不是直接通过暴力行为显现出来,而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表现出较为正常的状态,无论与家人还是与亲朋好友同事相处都非常正常,甚至严于律己,遵纪守法。但是在某种情况下,其会通过损害他人利益来满足自身需求,思维易走极端。甚至还有一部分罪犯在入狱改造期间仍然无法准确认识和评价自己的行为后果,常常夸大自身犯罪的客观原因,在长期监狱改造生活中,自我的物欲难以得到满足,只能通过一些极端的方式来压制这种内心的不满。所以,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他们无法通过正确的认知来转变自身的态度和产生悔过之心,总是将自己遇到的挫折和不幸归咎于他人。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暴力型罪犯甚至通过积极改造来获取干警的信任,从而达到减刑的目的,但实际上这种假意行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认罪悔过,其在重返社会之后,很容易再次走上暴力犯罪的道路。
暴力型罪犯群体是监狱内接受惩罚和改造的特殊罪犯群体,从社会治理管理层面看,暴力型罪犯能否改造成功并顺利回归社会,对于消除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结合暴力型罪犯的心理行为特征,有针对性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改造方案。
监狱民警在暴力型罪犯的教育改造过程中应当发挥监督和引导作用,既要贯彻落实相关的监管制度,严格依照相关法律、监规来开展改造工作,还要密切关注暴力型罪犯在服刑期间的具体行为表现。由于暴力型罪犯具有较为严重的危害性和攻击性,所以在看押和管理过程中必将面临多种因素的影响,监管难度亦会加大。因此,一方面,监狱民警应加强对国家相关的法律政策的学习,通过不断丰富专业知识储备提升自身的业务水平和能力,使他们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罪服法。无论是暴力型罪犯的日常看管,还是对罪犯减刑假释及奖惩的执行,都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另一方面,应严禁打骂体罚罪犯,要通过一种积极文明的方式来改造暴力型罪犯,尊重暴力型罪犯的人格尊严,树立公平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形象。同时,在监管过程中应主动深入了解暴力型罪犯自身的情感和性格特点,将依法严格管理与以理服人相结合,管理、教育都要以理服人。不可否认,由于多数暴力型罪犯情感易于冲动,容易产生偏激的思想和行为,所以要采取一些个案各管、因材施教的模式来积极防范。例如,细心观察罪犯的言行举止,准确掌握罪犯的各种信息,尤其是对其家庭情况要密切关注,一旦发现危险因素,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化解。
由于大多数暴力型罪犯的情绪容易激动,容易产生偏激的情绪,所以在改造暴力型罪犯的过程中,要采取恰当的管束方法,充分发挥管理的感化作用,避免通过正面冲突的方式导致矛盾不断激化。一是突出“自律向善”的主题,针对暴力型罪犯的特点,应当对罪犯进行系统的人生观、世界观教育。通过启发疏导与情感交流相结合的方法来解决他们的思想意识问题,在坚持相关原则和流程的基础上,将教化与感化融合,以批评教育为主,情感感化为辅助,使之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其犯罪行为。二是表扬鼓励与批评劝诫相结合。对罪犯的思想行为,干警要随时掌握并通过个别谈话等形式,迅速给予信息反馈,使其进步思想和行为得到巩固发扬。既要严格管束,也要适当的通过情感来教化暴力型罪犯,有效地改变暴力型罪犯不良的习惯和行为。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向暴力型罪犯宣讲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推动暴力型罪犯参与监狱内多种的教育活动,同时增进暴力型罪犯与家人的关系,进一步巩固改造的效果。三是将劳动竞赛结果纳入暴力型罪犯劳动考核奖分体系中,激励罪犯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积极学习各类职业技能,这既有利于提高罪犯劳动改造质量,又能帮助其刑满释放后更好地适用社会。
改造罪犯的最终目标是提高参与者的自我认识、自我评价、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以完善其自我调控体系,消除或者降低他们的暴力倾向。笔者认为,为暴力型罪犯创造良好的改造氛围,可以影响罪犯的改造情绪和身心健康。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文化熏陶和环境约束,提高罪犯的自控力。监狱文化是监狱在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长期实践中形成,并能为管理人员和服刑罪犯所接受的稳定的思想观念、道德准则和行为模式。不同监狱的犯罪之所以会出现较大的心理、行为差异,是因为他们生活的改造环境不同。所以说,监狱文化是提高罪犯矫正效应的重要因素。基于此,我们应为暴力型罪犯创造良好改造环境和文化氛围,使其在认罪悔罪中树立正面的改造信心。例如,开展丰富多彩的监狱文化活动,逐步引导暴力型罪犯积极地参与到文体娱乐活动当中,不断提升自我的控制能力。同时,为暴力型罪犯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氛围,让罪犯能够不断完善自身的修养,从而转变自身的价值观念。二是创建良好的罪犯改造集体,净化改造环境,要让暴力型罪犯深刻地感受到良好的群体改造氛围,让他们在良好的环境熏陶下,在榜样的带动下,让暴力型罪犯充分的融入集体大环境当中,逐渐向改恶向善的方向转变,从而达到安定的状态。三是创造和谐的人际环境,增强罪犯的自控力。暴力型罪犯缺乏自控力,易受外界刺激而失控。因此,建立健康、和谐的人际环境,帮助罪犯正确进行自我评价,同时发挥罪犯群体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作用,有利于增强罪犯的自控力。[3]
大多数的暴力型罪犯因刑期较长,必然在监狱中生活很长时间,长期监禁会使他们容易产生情绪问题。因此,做好暴力型罪犯的情绪管理工作,使他们平稳地进行改造,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监狱民警应当关注可能引起暴力型罪犯情绪变化的各种因素,如身体状态、与家人的关系、与他犯的关系、劳动状态等方面出现的异常变化,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心理疏导,必要时可进行心理干预。[4]其次,在对暴力型罪犯进行改造的日常活动中,还应充分发挥监狱心理矫治工作的作用,强化对暴力型罪犯的心理健康教育。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让暴力型罪犯接受专业的心理教育和治疗,促使其养成积极的性格和坚强的品质,帮助他们建立与其他服刑犯之间的信任,这样才能够循序渐进地了解暴力型罪犯灵魂深处的认知和理念,培养其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减少暴力型罪犯与监狱管理的冲突。最后,从性格方面入手,转变其固执、偏激的自我意识,让其通过理性的方式来思考,并与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例如,可以从生活小事方面进行帮助和引导,即通过一种温和、理性的方式来处理问题,在此基础之上可以不断地促进罪犯之间的团结、协作,让他们更好地融入集体和适应环境的变化,这样才能使暴力型罪犯的改造活动平稳有序地进行。
综上所述,在对暴力型罪犯进行教育改造过程中,需要面临多方面的因素,改造难度较大,并且不同案件的暴力型罪犯,无论从心理方面还是从行为特征方面,都存在巨大的差异,所以要立足于暴力型罪犯自身的心理及行为特征,通过深入了解其生活环境和社会经历等多个方面的特点,这样才能更好地制订出有效的改造对策。应当指出的是,对暴力型罪犯的教育改造不仅要立足于现有的监狱改造政策,还应积极吸收家庭、社会等多方面的改造因素,更好地为暴力型罪犯提供良好的改造环境和氛围,帮助其树立正确的改造观,发自内心认罪悔罪,从而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