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技术质控中心
本标准规定了推拿异常情况的术语和定义、处理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实施推拿操作的机构对推拿异常情况的处理操作。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具体如下:
GB/T20348-2006《中医基础理论术语》;
DB11/T 589-2010《保健按摩操作规范》;
ZYYXH/T372~415-2012《中医骨伤科常见病诊疗指南中医病证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临床常用急救操作技术》2012年。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在推拿治疗过程中及治疗后,由于患者自身原因或施术者手法应用等方面原因,发生与治疗目的不相符合的不良现象。
患者在推拿治疗过程中,突然出现心慌气短、头晕眼花、胸闷不舒、恶心,甚至出现四肢厥冷、出冷汗、惊厥的现象。
由于操作手法不当或者患者有出血倾向,患者在推拿治疗后,局部皮肤出现青紫瘀斑的现象。
患者在推拿治疗后,出现局部皮肤表面擦伤、破损等症状的现象。
患者在推拿治疗过程中,操作手法不当导致韧带、关节囊、肌肉等软组织牵拉伤或撕裂伤的现象。
患者在推拿治疗过程中,在做被动运动或较强刺激的手法后,使骨结构的连续性完全或部分断裂,引起功能障碍的现象。
患者在推拿治疗过程中,在做被动运动或较强刺激的手法后,使构成关节的骨端关节面脱离正常位置,引起功能障碍的现象。
在推拿治疗过程中,由于手法、特别是扳法幅度过大,可造成脊髓损伤,出现二便障碍、鞍区麻痹、下肢肌肉萎缩、截瘫等现象。
在推拿治疗过程中,由于手法操作不当等原因引起受该神经支配的区域感觉、运动障碍的现象。
在推拿治疗过程中,患者突然感觉胸或背部疼痛,牵掣痛,甚至呼吸、咳嗽或转身、弯腰困难的现象。
应立即停止手法治疗;将患者平卧于空气流通处,采取头稍低位,轻者静卧片刻,观察患者生命体征,予饮温开水或糖茶;可配合掐人中、按合谷等;如上述处理无效,必要时应立即采取其他急救措施。
局部小块瘀斑,一般不必处理;局部青紫严重,可先制动、冷敷,待出血停止48 h后,再在局部使用轻柔的按揉、摩、擦等手法治疗。同时加中药外敷,以消肿止痛,促进局部瘀血消散、吸收。
停止在皮损处手法操作;做好局部皮肤的消毒处理,预防感染。
停止手法操作;制动,在局部进行冷敷;如有出血、肿胀,可先制动、冷敷,待出血停止48h后,加中药外敷,以消肿止痛;若存在肌腱韧带断裂、关节囊撕裂时,立即转至骨科治疗。
立即停止手法操作;作X线检查判断是否存在骨折,制动并固定体位;若存在骨折,予中药内服、外敷,情况严重者,立即转至骨科治疗。
立即停止手法操作;作X线、MRI检查判断是否存在脱位,制动;若单纯存在脱位,予对症手法复位;若合并韧带、血管、神经损伤,立即转至骨科治疗。
制动并固定体位;一旦出现脊髓损伤症状,应密切观察,积极对症治疗,立即转相关科室救治。
推拿造成周围神经损伤时,应停止推拿手法,给予各种营养神经类药物,静脉滴注激素和脱水剂治疗。口服活血化瘀止痛中药并配合中医对症治疗。
立即停止手法治疗;作X线检查以明确诊断,除外骨折等情况;找准压痛点,以指揉法、指振法在疼痛局部先行放松,继以扳法或掌按法或叩击法纠正紊乱的关节(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整复椎间关节、肋脊关节、胸肋关节)。
附录A 推拿异常情况临床常见原因
A.1 晕厥发生原因
手法操作过重,过强;治疗时患者体位不适;第一次接受推拿治疗,精神过度紧张;体质特别虚弱;患者正当饥饿状态,或者过度劳累,大汗出后。
A.2 瘀血发生原因
手法过重,时间过长;患者患有血小板减少症,凝血功能障碍或长期口服抗凝药物;老年、女性、儿童毛细血管脆性增加。
A.3 皮肤损伤发生原因
手法使用不当;按揉时用力过重,幅度过大,捻动皮肤;擦法时没有紧贴皮肤,向下用力太大;一指禅推法,滚法没有吸定;患者皮肤条件欠佳。
A.4 软组织损伤发生原因
由于对患者可承受的刺激量、关节运动范围、肌肉健康状况的评估不准确导致。
A.5 骨折发生原因
体位选择不当;手法生硬粗暴,压力过重,刺激过强,运动幅度过大;患者老年骨质疏松;患者骨质病变以及骨折假性愈合。
A.6 脱位发生原因
手法使用不当;被动运动幅度过大,超出关节正常活动范围;患者关节囊松弛,稳定性差。
A.7 脊髓损伤发生原因
手法使用不当;在做扳动、扭转的过程中用力粗暴、幅度过大。
A.8 周围神经损伤发生原因
手法过重;被动运动过程中,活动范围过大,牵拉造成损伤;扳法、扭转类整复类手法不当造成压迫性损伤;按压类手法过重,操作时间过长,造成缺血性损伤。
A.9 岔气的发生原因
多由用力不当,如用力过猛等(包括突然用力过大和用力过快),初学踩跷者尤易发生,应特别注意。也可在正常用力情况下因为患者紧张、无法配合而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