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

2022-11-21 18:54
法制博览 2022年8期
关键词:依法用人单位人力

黄 兵

连云港市法制研究中心,江苏 连云港 222000

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也要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切实做到依法管理。通过实行合法科学的人力资源制度,建立健全管理规范体系,从而促进事业稳固发展。

一、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概念

(一)人力资源管理的定义。人力是指在一定范围内的人,所具有的劳动能力的总和,或者说,是指能够推动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有智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总和。人力资源管理就是指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方法,对与一定物力相结合的人力进行合理的培训、组织和调配,使人力、物力经常保持最佳比例,同时对人的思想、心理和行为进行恰当的诱导、控制和协调,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使人尽其才,事得其人,人事相宜,以实现组织目标。

(二)人力资源管理的职能。无论在何种组织当中,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都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工作,该项工作与组织的生存和发展有着直接的联系。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当中要融入创新管理理念,需要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严格地审核管理技术,并在职工认同的基础上来对企业管理模式进行相应的改革,从而有效地改善管理效果。具体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是根据单位发展战略的要求,有计划地通过对员工的招聘、培训、使用、考核、激励、调整等一系列过程,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实现组织目标。也就是组织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对人力资源的获取(选人)、开发(育人)、保持(留人)和利用(用人)等方面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等一系列活动,最终达到实现发展目标的一种管理行为。随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

二、当前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管理理念僵化。领导对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没有从思想上引起足够的重视,简单地把人力资源管理等同为人事管理,只关注到档案管理、绩效和工资等,很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一直在沿用原有的模式,未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提高认识,对人力资源进行革新,降低了人力资源管理的效果[6]。加之管理体制不规范,不能全面地反映员工的整体工作水平,没有根据员工工作情况及时进行培训,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事业单位的发展。

(二)部分小型事业单位与机关混岗现象明显。一些机关下属事业单位未设立独立机构,没有独立的经费,未开展职能中规定的有关工作,工作人员均在机关内设处室从事行政业务工作,履行着行政管理的职能,“研究中心不研究”“调研中心不调研”的问题明显存在。

(三)员工激励机制不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对员工薪酬绩效等重要激励因素定义模糊不清,大部分的时候工资薪酬的比例也不合理,绩效考核流程不严谨,降低了员工的积极性。许多单位只单纯地关注物质激励,忽视了对精神的激励,致使很多员工在安全感方面得不到满足[5]。一些单位甚至在内部管理中忽视法律规范条例,不按规矩办事,造成了纠纷。

(四)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不灵活。很多管理人员缺乏人力资源的动态管理意识,从而导致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并不能随时代的发展而进行相应的调整。组织机构设置的不科学导致领导和员工交流不畅,许多工作人员的先进理念和技术不能应用到实际工作中。有些事业单位绩效管理信息不透明、不清晰,绩效分配工作存在着不合理的现象;绩效管理制度考核形式太过单一,很多单位仅仅通过经济的奖励和考核来对相关职工进行评价,影响了事业单位的整体发展。

(五)人员交流使用培养有待进一步加强。缺乏人才动态管理机制和能上能下的正向激励氛围,对人才“选、用、育、留”的重视程度与专业支持力度都有待加强。对干部重使用轻培养,长时间没有办法进行干部选拔交流,人才成长空间有限,职工思想工作还需更加深入细致。

三、法律规范与人力资源管理的关系

(一)法律规范为人力资源管理划定底线。[1]国家通过法律作出适当的强制性规定和禁止性规定,所有的单位都必须遵守,事业单位也是如此。例如,根据《事业单位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在建立聘用关系前,单位不得以户籍、民族、性别等为由设定附有歧视性的规定或者提高录用条件,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要求劳动者提供质押、抵押或者保证等担保。在聘用关系存续期间,单位不能擅自延长工作时间,不得以不合理制度和考核指标等方式变相强迫员工加班加点,尤其是处于“三期”期间的女员工,不得增加其工作强度和时间,更不得因此降低其工资,解除其合同。

(二)法律规范保护人力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同时,也尊重用人单位自主用工权和合法利益,否则,是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例如,在作息方面,用人单位可以选择标准工时、综合计时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在计薪方面,可以采用计时工资,也可以采用按工作任务支付工资。奖惩方面,对于违反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约定的员工,单位可以根据约定向其主张违约金。

(三)人力资源管理助推法规制度不断健全。现代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把人作为最重要的资源加以开发,这与相关法律规范的立法宗旨是高度统一的。人力资源管理先后经历了科学管理阶段、工业心理阶段和人际关系管理阶段,它在每个阶段的发展都对相关立法起到了积极作用。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有助于单位实现效益,有利于保障员工权益的实现。同时,法律规范实施于管理,在运用中接受检验,实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检验中发展和完善。

(四)法律规范为人力资源管理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人力资源管理其实质是根据用人单位发展的要求,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通过对劳动者的招聘、培训,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使其充分发挥自身潜能,给单位带来效益。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正处于逐渐完善中,有些单位存在某些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但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市场经济环境不断改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复杂,单位发展必须推进自身管理制度规范,才能使得市场经济得到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来进行,才能使得单位在经济发展中能有源源不断的动力,让劳动者的积极性得到稳定提升。

四、依法加强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

(一)强化法治意识。在宣传培训基础上,进一步把建立规范和谐的劳动关系作为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多层次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律宣传培训。既要引导用人单位正确理解和实施劳动法律,又要帮助企业克服困难;既要引导员工理性维权,也要劝导员工服从企业的用工管理。企业在管理中,要继续增强法律意识,培养法律思维,尊重规则,尊重事实,不应该只看行为结果对企业是否有利,还当评估企业行为本身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违反指令性和禁止性规定。

(二)用人单位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1]“以人为本”是人力资源管理的重点,既要优化岗位配置,确保人力资源的合理分配,将合适的人放在适当岗位,又要重视人才培养,提升员工综合素质,帮助其实现自身价值;既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灵活运用物质奖赏、荣誉表彰、职位晋升等方式激发员工积极性和能动性,又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把个人发展与企业发展结合,让员工参与到管理中促进企业文化健康发展。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实际效用,根据考核结果来调整员工岗位和职责,把对员工的个人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的考核作为主要晋升标准。同时针对不同岗位的实际情况坚持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对津贴和绩效工资进行差异化的优化调整,对工作任务量大的工作岗位进行适当合理上调,对需要经常加班加点的岗位建立相对应的补贴机制和提供误餐补贴或交通补助等,助力员工个人价值最大化实现。

(三)人力资源管理的各环节都要依法进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必须与法律规范保持一致。人力资源战略规划要跳出传统人事工作范畴,不要局限在单一的行政工作上,对接组织发展战略,完善规划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招聘与人员配置方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聘录用,在岗位设置和聘用合同的条款等各个方面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培训与开发设计方面,对员工加强法律制度的培训,业务知识的培训开发方式和内容也不得违反法律规范[3];绩效管理和薪酬管理对于事业单位来说更要依法进行,不得突破法律规范;劳动关系管理和人事纠纷等问题要依法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四)依法健全单位规章制度。事业单位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要改变观念,以人为本,符合两个基本条件:内容合法,即符合法律、法规,公平,不具有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内容;程序民主,即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广泛征求职工意见,集体讨论决定。要坚持依法制定,合法规范,有的放矢,防患未然。同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要及时修订,注重实效,加强检查,消除隐患。

(五)依法强化特殊员工的管理工作。把特殊员工公正合法地纳入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中,是新时代发展的现实要求。对试用期工作人员给予合法待遇,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在日常工作中按录用条件进行考察。发现员工不符合条件时,要取得合法有效的能证明员工不符合条件的证据,才能辞退,试用期患病的员工安置要依法进行[2];对女职工依法给予特殊待遇,对未成年工要依法给予特殊保护;对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开除;在试用期内发现患有精神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与其的合同。试用期届满后,精神病患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已治愈或病情很轻并得到稳定控制,经鉴定具有劳动能力的,应适当安排其工作,不得因病解除劳动合同;经鉴定确实丧失劳动能力,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4];对残疾员工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转发的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税务总局、工商局、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前解除残疾员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国家应当密切关注劳动法律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持续完善法律法规,在更高层次上和更大范围内让各单位管理有法可依;为避免出现各地用人标准和处理相关事务采用的法规和条例不一致的状况,国家应定期组织清理各地贯彻实施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尤其是在经济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应急性”或“过渡性”立法。

从上述内容的论述中,我们已经能够较为清楚地看到当前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与法律规范也不完全相应,甚至有些冲突存在。

当前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事业单位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人力资源管理之间成为一种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相关劳动法律的建立和完善为用人单位管理提供依据和保护,防止失衡问题出现;人力资源管理的存在和进步对相关法律进行评价和检验,避免对劳动关系产生不利影响。法律规范的管理的侧重点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任务是用人单位效益最大化。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劳动者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用人单位提起诉讼,也可以通过依法进行仲裁、调解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以,法律和人力资源管理的融合将会是必然趋势。因此,用人单位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规定的灵活空间内适当调整管理理念,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进而促进法律与管理有机整合,员工效力与组织绩效高效融合。只有以法律为依据,依法管理,才能实现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才能保证双方权益,维护市场稳定,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构建一个完整的经济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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