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展合同法律问题的理性思考

2022-11-21 18:15莫嘉明蔡红女
法制博览 2022年9期
关键词:组织者参展商会展

莫嘉明 蔡红女

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广东 广州 511483

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带动人民生活质量水平也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重视精神需求,由此推动了会展行业的发展。会展活动最早源于20世纪初欧洲与北美的古代集市,随着行业的壮大发展,逐步以《国际展览公约》为标志。全球范围内,德国、法国、意大利、加拿大等国家会展行业的发展相对较为成熟,并且不同国家还会根据具体发展情况,制定专门配套的法律规定,从而保障会展行业能够顺利开展。客观角度来讲,会展行业属于一种新型产业,且在全球范围内逐步发展壮大,日益成熟,同其对比,中国该行业的发展相对较晚,且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其日后发展仍需相关部门完善该行业的法律法规,从而为会展行业的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一、会展合同概述

(一)会展合同的种类

会展活动的开展,涉及到多个法律主体,如:参展商、会展组织者、场地提供者等,都为会展合同的法律主体,且各法律主体之间关系相对较为复杂。针对此,根据合同主体之间的差异性,可从两个角度分析会展合同。从广义角度来讲,会展合同可分为参展合同、合作会展合同、入场合同、场地提供合同等。合作会展合同主要指的就是,多个相关单位共同举办会展活动,相互之间所签订的双方或者多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从狭义角度来讲,会展合同就是参展合同,主要指的就是会展组织者与参展商之间所签订的协议,约定双方相互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该合同也可叫会展协议书等。早在1998年,我国颁布实施了《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举办单位同参展商相互之间应签订书面协议,且协议里应标明双方相互之间所需履行的权利与义务。另外,场地提供合同,合同主体为展览场馆主体与会展组织者,内容为展览活动期间双方所需遵循的权利与义务等事项[1]。而入场合同,则主要指自然人、会展场馆与企业之间所签订的协议书,内容为多方之间的约定或交易习惯所形成的入场或入场服务,此种形式通常展现为入场券或者门票。

(二)会展合同特征

我国《民法典》当中并没有明确会展合同的相关内容,所以针对会展市场而言,也就没有规范统一的合同格式等内容。由于会展活动也属于经济活动的一种,所以会展合同也属于规范经济活动的合同,参考我国对会展市场的规定,认为该合同与普通合同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会展合同为无名合同

何为无名合同?从法律角度来讲,主要指非典型合同,是法律未赋予其一定名称的合同。在我国现有法律当中,会展合同并没有被单独列出来,所以在我国,该合同仍属于无名合同。只要双方与多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没有违反“公序良俗”,根据我国所制定的“合同自由”原则,该合同则具有相应法律效应。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展合同也在不断实践发展,在其完善成熟之后,就能够通过现有法律对其进行调整优化,进而发展为有名合同。对无名合同与有名合同进行区分的关键在于,二者并不适用于同一种法律规则。有名合同可直接适用现有法律当中的相关规定,或可适用该合同相关立法规定。而无名合同则相对较为复杂,除了适用现有法律当中的一般规则之外,还因其内容可能会涉及到部分有名合同当中的内容,所以在制定无名合同期间,还应参照类似有名合同的相关规则进行处理[2]。当前,我国会展立法并不统一,层次相对较低,内容也并不符合会展市场的发展,所以对此我国相关部门就应提高重视,跟随会展行业的发展调整相关行政法规。

2.会展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

从法律角度来讲,双方有偿合同,主要指当事人双方在谈妥之后,都会付给对方对等给付义务的一种合同,通俗来讲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期望是他方当事人能够负有对等履行的义务,或者也可将其理解为,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另一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在会展合同当中,约定会展组织者需为参展商提供相应服务(划分展台、寻找场地等),而参展商也应该履行自身职责,如:给付会展组织者相应参展费、展台租赁费等等[3]。

3.会展合同是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又可称之为不要物合同,在双方签订合同成立之后,并不需要向双方交付标的物即具有法律效应。在会展合同当中,会展组织者与参展商的二者达成协议之后,参展商并不需要在会展活动开始前,将商品、信息等内容提前交付会展组织者,会展合同在生效之后,对参展商与会展组织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其中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就需要根据合同当中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4.会展合同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主要指的就是,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必须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才可,例如,部分重要交易情况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当事人必须采用特定方式与对方签订合同。而针对会展活动,我国采取的管理方式为审批制,会展组织者需要在举办活动前找相关部门递交申请条件,由相关部门审批结束之后才准允对该会展进行登记举办。由此可见,会展合同并不仅仅是简单的要求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即可,仍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获取相关部门许可才能够成为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4]。

二、当前我国会展行业法律规制存在的缺陷

我国会展行业发展时间较晚,各方面内容并不成熟,且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导致其中存在的缺陷日益明显,甚至还会时常出现法律纠纷问题,从而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稳定发展。

(一)会展行业监管力度有待提高

近几年,我国会展行业发展迅猛,部分城市均成立了博览事务局,旨在推动会展行业能够更加快速稳定地进步与发展。我国成立的第一个博览事务局即为东盟博览局,主要举办我国与东盟之间的博览会。同时,我国成立的厦门会展局,则主要负责投洽会、台交会等相关活动内容;北京会展业,则由北京国际会议展览业协会所负责。由此可见,我国会展行业的发展缺乏独立部门对其进行负责管理[5]。在现实当中,会展活动一旦发生争议纠纷需要解决,拥有管理权的部门大都会相互推诿,从而导致权利人并不能够顺利投诉,纠纷问题也并不能够得到有效解决。

(二)会展行业法律法规体系仍有待完善

当前,我国并没有关于会展行业的具体法律规定,基本都是与其相关,并不具备较高的法律效力,所以较易出现各种纠纷问题。但是,我国现在并没有针对该领域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纵观我国众多法律,其中包含与会展行业相关的通用性的法律相对较多,例如:《民法典· 合同编》《广告法》等,其中均可用于会展合同,但这些法律并不是针对会展行业单独制定的全面规定,虽然能够适用于会展合同,但随着时间推移,会展行业的不断发展,这些法律法规就不能够适用于会展合同[6]。所以,会展行业亟需专门的法律法规。

(三)会展行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从我国当前会展行业发生的知识产权纠纷情况来看,主要分为几种形式:

1.套用品牌:由于当前我国关于会展行业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所以会展活动存在较多侵权情况。同品牌具有直接关系的就是品牌侵权,如:重复办展、复制展会等,同时因会展合同没有明确的立法依据,所以品牌在被侵权之后,就会造成极大的损失。

2.冒牌招展:大部分展会因较为成熟,且具有一定经验,所以就会冒用有名气的主办方进行招展,最终因会展合同不完善,导致品牌方利益受损引发纠纷。

3.践踏专利:在某些大型国际展览活动当中,时常会出现为牟取利益,而抄袭他人专利的情况,例如:针对他人专利进行包装,改变名称但内容不变,或者模仿他人技术成果等行为,均对会他人利益造成影响,进而引发纠纷。

4.窃用图纸:会展组织者在布置会展时,可能还会存在抄袭展台设计的情况,部分会展布置人员会寻找其他优秀展台设计,将其挪用到自己的展台,然后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等,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原展台设计企业的权益。

三、完善我国会展合同法律法规的建议

(一)健全会展行业管理体系

随着我国会展行业的快速发展,我国可参考德国会展行业的管理模式,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完善会展行业管理体制。德国针对会展行业的管理,建立了展览委员会,由主办方、参展方、观展方三方共同组成,且还可以将会展企业也纳入其中。基于此,我国就可根据社会发展趋势,先从明确会展管理机构入手,制定会展行业相关制度体系,对国内外客户所举办的展会进行统一协调,审查监督会展活动的展览服务,并对展会主办方的资质与信誉等内容进行核查,判断其是否为真正品牌方,充分保障会展活动的顺利开展,引导会展行业走向正确的道路。同时,行业协会还应注意时刻关注社会发展情况,观察行业发展状态,制定相应规范标准,充分约束参展各方主体,有效保障各方主体利益[7]。另外,全体会展企业都应加入到协会当中,并成为协会会员,通过建立会展立法,明确协会职责内容,从而起到规范双方当事人行为的目的。另外,行业协会还应重视建立相应规章制度,对参与会展活动的各方主体人利益进行平衡保护,并建立统一的行业标准。

(二)重视完善会展法律规制体系

从当前会展行业较成熟的国家来看,基本都针对会展行业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通常而言,建立完善全面的法律体系,其中需要包含多个方面的内容,例如:市场准入制度、资质审核标准、展后评估总结等,促使会展活动的开展都能够有可靠的法律依据。我国在建立会展行业法律法规体系时,还可借鉴加拿大的《展会巡回展览保障法》等内容,参考其他国家的成熟做法,然后根据我国国情与实际会展行业发展情况,由全国人大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会展法》,归纳整合我国会展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8]。在此过程中,还应注意同其他法律进行衔接融合,保障会展法律更具完整性,并为推动会展行业的快速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三)会展合同纳入现行法律转变为有名合同

从法律角度而言,会展合同属于无名合同范畴,制定具体内容时需参照我国其他法律规定,遵守法律总则。从当前我国会展合同制定情况来看,并没有统一范本,各个会展合同均有所差异,这就导致会展行业经常出现纠纷情况。针对此,笔者认为应明确规定会展合同相关法律,将其由无名合同转变为有名合同,明确规定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9]。与此同时,主管部门还应针对行业发展状况,根据不同展会之间所存在的差异,为会展活动提供合同范本,使得会展合同逐步规范,并充分保障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四、结束语

现如今,我国会展业务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各环节仍不成熟,同国外会展行业的发展情况进行对比,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相对较为薄弱。我国会展行业想要在国际上占有一席之地,就需要强化自身法律维权意识,充分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到侵害。并且,我国目前的会展市场上,会展组织者和参展商都不太重视会展合同,即便是订立合同,也是极其简单地约定展品的种类、展览的起止日期、展位价格等基本要素,很多问题没有事先做出约定。针对此,我国相关部门应提高对会展行业的重视程度,建立健全完善的会展行业法律法规体制,明确会展合同内容,并根据不同会展合同之间所具有的差异性,提供不同版本的会展合同,充分保障会展活动各方法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从而推动会展行业更加稳定地持续进步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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