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集体的善

2022-11-21 15:44:54王小江
长春大学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道德行为集体道德

王小江

(兰州文理学院 文学院,兰州 730000)

十八大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全社会道德建设进程加速,公民的道德素养明显提升,道德模范人物不断涌现,见贤思齐、人心向善的氛围逐渐浓厚。但不可忽视的是,部分民众在面对道德事件时的选择依然让人迷惑,甚至令人不安。

一、当前社会中的不良道德倾向

道德是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行为规范,体现着社会的价值追求。我国社会主义道德是无产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道德认知和道德实践,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体现了人类社会最崇高的价值追求,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遵守和维护,但现实中总有一些个体在道德事件中充当着不作为、搅局者甚至恶作为的角色。

(一)个人主义道德倾向

个人主义道德群体大多属于当前社会中的得利者,当他们从社会道德建设中获利后不愿意回馈社会,如同在全社会的帮助下先富起来的人不愿意带动帮助后富一样,故意无视自己从别人的道德帮助中得利的事实,而一味强调自己在道德义务上的平等性、自由性。这部分人对“应该遵守怎么样的道德”心知肚明,但偏偏糊涂去质疑“为什么一定是我要遵守”,将对道德的认知仅停留在知道层面,并故意屏蔽,主动放弃实施道德的意愿,并永远止步于道德实践之前。

(二)道德主体虚无倾向

道德主体虚无论者是受西方自由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影响最为严重的一类人,认为公民道德建设是对个体自由的干预和约束,过分追求个体的自由和利益,对社会道德应该是全体公民共同维护、人人有责的倡导嗤之以鼻,将道德的主体虚无化为某些人或他人,甚至认为道德的号召是某些人欺瞒哄骗老实人的手段,恶意揣测道德宣传背后的不道德目的。这类人首先认为道德是个人的事,跟群体无关,同时强调道德主体的个人利益,不认同道德主体的崇高性和纯洁性,更进一步认为没有真正的道德主体,有的只是伪君子,从而大喊“道德是别人的事,跟自己无关”,将自己彻底置身于道德主体之外,并标榜自己的无欲无求和大彻大悟。我们知道,“道德不仅是一种外在于人的原则和规范,而且是一种主观的个体情感和行为习惯,只有当社会成员以自身的行动来信守道德原则和规范时,该社会的道德才真正具有现实意义”[1]70,道德主体虚无倾向可谓是对公民道德建设的釜底抽薪。

(三)道德权利索取倾向

索取道德权利是受西方权利泛化的影响而在道德层面维权意识膨胀的结果,道德权利索取者张口闭口谈权利,将个人的利益绑架在权利的战车上对他人口诛笔伐,而缺乏对道德义务责任的承担。索取道德权利者往往认为自己是“世界上最需要帮助的人”,如在公交车上对不给自己让座者大打出手的,在街头乞讨撕破不给自己钱财者脸的,以及已经毕业找到工作的大学生还要求慈善人士继续资助自己的,等等,这些人将别人的道德善举异化为自己天经地义该享受的道德权利。其实,在社会道德建设中强调的是自觉自愿和互助互利,绝不允许出现社会中的某些人具备要求别人无偿奉献而自己坐享其成且对不帮助自己的人肆意斥责的权利,这违背了道德的初衷,也必然加重道德之士的被愚弄、被欺负的感受,无形中使更多的人在道德抉择面前望而却步。

(四)极端利己主义道德倾向

极端利己主义道德倾向即道德建设中的搭便车行为。一些人在道德建设中特别看重个人的利益,丝毫不愿意付出,中国俗话说的“三个和尚没水吃”就是其典型代表。习近平总书记曾说,“道德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2]168极端利己主义道德倾向只看到道德的利益性,无视道德中的精神属性。极端利己主义道德倾向与索取道德权利倾向在强调利益方面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又有不同。索取道德权利者是赤膊上阵对利益的强行攫取,而极端利己主义者是伺机观察,从别人的道德付出中获利,常常成为别人志愿服务的对象,而自己从不考虑将道德善举加以传承。哈丁在《公地的悲剧》中设想了这样一个情景,“一个向一切人开放的牧场,每个牧羊人的直接利益的大小取决于他所饲养的牲畜数量,于是,即便知道牧羊数量太多,会导致草场质量下降,甚至荒漠化,但牧民们出于多得利的想法,还是会增加养羊的数量,最终导致公有牧场被过度利用,出现公地悲剧。”[3]15极端利己主义道德倾向无视道德建设的持续性,将道德获利当成一锤子买卖,将社会中的道德行为当成自己获利的手段,不考虑整个社会道德建设的群体参与性和长期性,必将导致道德荒地的出现。

(五)形式主义道德倾向

形式主义道德倾向是指在道德实践中只有道德善举的形而无道德善举的实。一些人将社会道德建设当成自己表演的舞台,在做好事、志愿服务、捐助慰问等活动中走过场,搞作秀式表演,主要目的是为了宣传自我,至于真实的道德效果,他们就不关心了。形式主义道德倾向在当下也很普遍,一些人利用道德行为自我包装,借助快捷的通讯传播手段,达到快速出名的目的。形式主义道德倾向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道德建设,毕竟做比不做要好,但这与真实的道德行为还是有一定差距的,真正的道德行为本身即目的,而形式主义道德将道德行为当成出名的手段和工具。对于形式主义道德倾向,各级各类媒体在宣传报道时很难分辨,往往将这类演技派当作真实的道德模范加以宣传推广。当然,我们反对形式主义道德倾向,不是说对道德行为进行广而告之就成了形式主义道德倾向,而是说要为了道德而宣传,不能为了宣传而道德,这是一个手段和目的的关系问题。

(六)道德标准绝对化倾向

道德标准绝对化倾向是用显微镜审视道德行为和道德主体,用绝对的道德标准来衡量道德行为,认为道德行为应该纯洁无瑕,不能沾染半点世俗的气息,道德原则就应该是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将道德主体塑造成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一旦要成为道德模范人物,就不能有个人的利益诉求。其实,道德主体就是我们身边的每一个普普通通的人,不能对道德主体要求太高,也不能对道德行为吹毛求疵。对道德之人、道德之举,要以正常的视角来看待其崇高性和难能可贵之处,不能反对对道德之人和道德之举的奖励和回报,见义勇为者不因其受到了奖励就使其道德行为打了折扣,该从物质上奖励的给予物质奖励,该给精神奖励的给予精神奖励,只有给道德主体以充分的褒奖和足够的尊重,最大限度地保护道德主体的社会权益,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情出现,才能促使在现实情境需要时有道德行为者及时出现[4]。

(七)丑化歪曲社会主义道德倾向

丑化歪曲社会主义道德倾向是与当前社会所倡导的道德价值唱反调,公然制造道德价值混乱,是以作恶形式对道德建设的极大破坏。根据丑化歪曲道德价值的程度不同,有三种具体表现:一是羞于或耻于践行道德的现象。这是丑化歪曲社会主义道德倾向中程度较小的,但也更值得引起警惕。羞于或耻于践行社会主义道德者,是对社会主义道德价值比较反感,内心相当抵触,以拒绝崇高作为时尚,以崇拜低俗作为追求,不管他们是出于对道德价值准则的不认同,还是对道德行为的不屑,其背后都有仇视社会的影子。二是污蔑诋毁道德模范的行为。当前社会中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借扭曲丑化道德模范以达到攻击党和政府的目的。尤其是受到西方自由民主思想蛊惑的人,将污蔑诋毁道德模范、英雄人物视为能事,煽动人心,制造谣言,消解民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通过所谓“幕后信息”“高度机密”等吸引普通民众的眼球,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如对雷锋形象的抹黑,对黄继光、邱少云等英雄人物的恶搞等。这种污蔑诋毁会造成道德模范、英雄人物形象的崩塌,道德宣传效果的失灵,进而引发道德示范效应的彻底丧失,还会带来普通民众道德价值的混乱和对道德行为的怀疑。三是对他人道德善举的否认和对道德主体的讹诈。这些年来,见义勇为者救人牺牲后,公安机关和媒体经常找不到被救者,老人自己摔倒被人救起送医后硬说是被对方撞倒的,部分民众也奉行所谓的“不是你撞的,你为啥要扶”的讹人逻辑,如果不是一个个摄像头记录下了真实的瞬间,真正的道德善举将变成说不清道不明的悲剧,好人有口难辩。甚至一些救人者在施救过程中可能造成被救助者的轻微伤痛,也被要求巨额赔偿。试问这种讹人的事多了,谁还敢冒险去帮助他人?这种否认道德、讹诈道德的现象,是给好人投毒,是善有恶报的道德丑剧,对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危害不浅。

上述七种不良道德倾向,要么否认道德主体的存在,强调道德主体的虚无倾向,不认可道德主体的集体性,将自己置身于道德主体之外;要么过分强调道德的利益性,逃避自己的道德义务,总想着搭别人的便车,而不愿为社会道德建设贡献绵薄之力;要么借道德表演扬名立万,变道德为道具;要么将道德原则绝对化,使普通民众在道德选择面前犹豫不定;更为甚者以公然的恶来抨击道德的善,造成人心不古、世风日下。这七种不良道德倾向,从道德主体虚无化、道德取向名利化、道德价值混乱化、道德运行间断化四个方面带来危害。道德主体虚无化是个人主义和道德主体虚无论者认识不到道德主体的群体属性而产生的道德危害,他们摆不正个体和集体的关系,否认道德主体的真实存在或拒绝自己的道德主体身份,缺乏一种集体主义道德的视角,不承认自己属于社会的一分子,有意无意游离于道德主体之外以逃避道德责任。道德取向名利化是将践行道德的目的等同于搭便车者的得利,或者形式主义者的得名,忽视道德行为背后的价值追求,造成道德现状与道德建设目标的背离。道德价值混乱化是指索取道德权利者、道德标准绝对化主张者以及丑化歪曲社会主义道德者从道德是不是自愿行为、能不能强制要求别人付出,普通人有没有做好事的资格,有没有真实的道德模范等方面制造混乱,让大多数人在道德建设中顾虑重重、抉择困难、进退失据。道德运行间断化是不良道德倾向带来的最大恶果,形形色色的不良道德倾向都不同程度地强化着“好人无好报”的现实报应观,尤其是丑化歪曲社会主义道德的论调让好人心寒,道德建设的传递性、持续性就会受到影响,道德建设良性运行的机制难以建立。

如何防范道德建设中的这些不良倾向并消除其影响,本文试图从集体的善入手探寻答案。

二、社会主义道德:一种集体的善

集体的善是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的一种相互帮助、彼此理解信任,以善为价值追求,能够接续传承的道德状态。集体的善强调道德主体的集体性、善的价值以及道德行为的互惠属性,是针对不良道德倾向所带来的四个方面危害提出的,即以道德主体的集体性回应道德主体虚无化危害,提倡善的价值以避免道德行为中对名利的过度追求,将集体的善中的互惠性、传递性作为道德建设良性运行的动力,以集体的善为介入点降低民众道德价值观的混乱程度。集体的善就如同一个道德主客体不对称的闭环,你帮我、我帮他,人人互帮互助,全社会的道德雪球越滚越大。所以,在社会道德建设中,部分人的不作为或恶行会毁了整体道德建设的成效,只有大家都不掉链子,才能成就全社会的道德建设。集体的善讲求的就是这种内在逻辑。

集体的善具有这样三个特点:一是道德主体的集体性。每个人都希望生活在一个文明道德的社会,但如果没有从政府、社会和个人的参与共建,这样的社会终归是空中楼阁,在社会道德建设中,个体的局限性迫使其必须依赖集体,个体只有依靠集体才能发挥自身的道德潜能。按照海德格尔的说法,“人是社会网络上的一个个纽结,连带关系是任何个体都不能随意撤出的关系,一旦撤出,连带关系上的个体也就不存在了,或者就不是原来的那个样子了。”[3]14我们把这种连带关系看成是人类社会的集体性,这种集体性是生活其中的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所有人都清楚这种集体性的重要性,但总有一些人自欺欺人地刻意否认。集体性特别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共赢、互惠互利,大家在集体中如果互相伤害,只能加速集体的解散和消亡,无助于集体的长期维持和发展,所以道德主体的集体性就要求大家遵守道德规范,以实现集体的共同目标,并最终实现个体的价值。道德本来就是规范群体中个体的行为的,离开集体性谈道德,必然沦为道德主体虚无主义或极端利己主义。二是善的终极价值。“善是道德的根源,是一种没有附加条件的爱,是一种忘我的奉献,是一种对他人基本权利无私利的尊重,善作为人的品质,是宽容,是牺牲,是一种超越自我、超越私利范围的道德倾向。”[1]71人类所有的道德价值中都离不开善的因素,不管是见义勇为者的凛然大义还是升斗小民的举手之劳,也不管是社会的公平正义还是家庭的和睦幸福,其背后都离不开善,都闪耀着人性的光芒。集体的善体现了一种人类道德的终极价值,以人类社会的共同目标为依归,符合每个人的利益诉求,集体的善主张自愿自发性,每个人都应该自觉尊重那些赋予生活以意义的价值,甚至要尊重个体的生活不依赖于其意义的价值[5]。集体的善不仅可以促进社会道德的发展,还“使我们对他人的爱超越了个人的好恶而变得更博大,使我们对祖国、人民的责任多了几分自愿,少了几分沉重,使我们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还能有秩序地行为,使我们有能力与依附于信息的无形态、无痕迹而存在的恶相抗衡。”[1]72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我们需要强化民众心中的善,让集体的善扎根人心且遍地开花。三是集体的善的互惠性。集体的善内含了集体中个体间的互助互利、合作共赢,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集体的善的互惠性能够带来道德行为的可传递性,以此满足社会道德建设的良性循环。集体的善不是道德实践的一次活动、一个节目,而是道德建设的永续衔接、生生不息,如同滚雪球一样将善的意愿和善的行为持续传递下去,以一带十,以十带百,形成道德建设的集群效应。而且,这种互惠和传递可以是同代人的利益共享,如扶危济困、助人为乐,也可以是今人与后人之间的资源共济,如节约能源、保护生态,只有每个人将善念和善举传递下去,道德行为就会越来越多,不道德现象也就越来越少。

我国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就代表了人类社会的最高道德价值评判标准,蕴含着丰富的集体的善的思想,是对集体的善的内涵和外延的拓展,是对集体的善的最集中彰显。在2019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有太多关于集体善的表述,在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总体要求中,提出全体人民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上紧密团结在一起,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坚持为人民服务,这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集体属性,也强调道德中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追求,全体人民不论职业分工,能力大小,都要立足本职岗位,通过不同形式为社会、他人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这无疑是集体的善。在社会公德建设中,社会主义道德倡导助人为乐;在职业道德建设中,社会主义道德强调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在家庭美德方面,社会主义道德提出尊老爱幼、邻里团结;在个人品德修养层面,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爱国奉献、勤劳善良,以及散见于《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的其他部分,诸如“深入挖掘敬业乐群、扶正扬善、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传统美德”“倡导成功在于奉献”[6]等表述,无不从互利共生、合作共赢、帮助他人、奉献社会等方面诠释着集体的善。

集体的善从道德主体的集体性和道德内容的善性两个方面对社会主义道德进行了阐释。集体的善强调道德主体的集体性,而社会主义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社会主义道德本身就是个体与集体利益的统一,所以,全社会公民共同遵守社会主义道德,每个个体都会从中获益。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把个人行为的‘善与恶’与集体利益相联系,不但为普通民众描述了理解‘自我’的框架,而且奠定了所有人共有道德文化的利益基础,形成了由所有人的认知、情感、意志相互关联的道德心理机制。正是这种内在关联的心理机制促使社会主义个体萌生了爱国、奉献、牺牲、利他、团结、互助、友睦、博爱等美德以实现自我认同和集体认同,从而构建起个体对集体主义道德的内在道德信仰和外在道德践履”[7]。集体的善推崇善的终极价值,能够以善性对社会主义道德内容进行统筹概括,集体的善是对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中众多理念的有机结合和统一。一方面,集体的善是社会主义道德最高评价和最低评价的有机结合。集体的善要求道德建设中,我们的眼光不能总向上盯着社会中作出巨大贡献、具有牺牲奉献精神的少数道德楷模,还要挖掘周围普通人群中的闪光点。善念人皆有之,善举人皆可为。集体的善不要求每一个公民都成为圣贤,只要求大家都做一个善良的人。另一方面,集体的善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目标和手段的有机统一。在公民道德建设中,我们经常将道德价值作为目标,将媒体宣传、选树道德模范等作为手段,集体的善本身就是道德行为的目标,即追求社会的善,也是道德行为的手段,即通过全体人民的善举实现社会道德建设,目标和手段高度统一,简单明了且便于实施,目标可大可小,手段可多可少,集体的善丝毫不受减损,这既是终极价值,也是理想目标,可以是道德模范的惊天动地,也可以是平头老百姓的日常温情,党的为群众办实事政策是集体的善,民众的志愿服务也是集体的善,大到见义勇为、无偿献血,小到公交车上让座、机动车礼让行人,都是集体的善对社会主义道德目标和手段一致性的完美诠释。

社会主义道德与集体的善不光是一种价值层面的互相阐释,二者在实践中有着明显的互相建构关系,社会主义道德是对集体的善的有效实践,能够最大程度激发出人类社会中集体的善。在西方社会,集体主义容易被去道德化,集体往往成为一种“想象的共同体”,而社会主义道德能够依靠其强大的动员能力在集体层面将善举进行到底。比如,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后,中国全社会从医护人员到志愿服务群体,从社区工作人员到普通民众,大家上下齐心,互相报以信任,彼此施以援手,不计较个人得失,无私奉献,在疫情面前筑起一道人间至善的屏障,使中国的疫情在短时间内得到控制。还有当前在全国各地出现的“道德银行”(1)“道德银行”就是将志愿者的服务以服务时间的形式记录在一种特殊的储蓄卡上,由“银行”、被服务者、志愿者三方共同认定,当“储户”自身遇到困难时可“支取服务”。、“扶人志愿者协会”(2)“扶人志愿者协会”是2014年首先在河南三门峡市注册成立的民间公益组织,该协会提倡大胆扶人:会员一旦因扶人遭讹诈,协会出面买单,协会旨在把“摔倒不用怕,马上扶起来”的扶人善举不断推广,很快就辐射到全国各地,安徽、江西、陕西、重庆等地的扶人协会相继成立,越来越多省市的公益达人们都开始推广这一充满正能量的公益组织。等都是社会主义道德实践对集体的善的最佳呈现。现实中,社会主义道德从各个方面大力倡导集体的善,以道德实践在全社会营造了一种全民向善的良好氛围。

集体的善也有助于规范社会主义道德实践和推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长效运转。集体的善是社会主义公民道德意愿和道德实践的有机统一,不管一个人有善心还是有善举,都是有德之人,强化集体的善能够消除单纯以道德行为来衡量人的品德的困难。集体的善是一种论心也论行的道德提议,这对于那些看到有人处于危难关头,有心帮助但苦于自己不具备帮助能力的人是一种道德上的肯定,不再是单纯用是否有行动并成功实施来衡量人的道德品行。另外,集体的善将社会主义道德中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四个层面有机统一,从个人推及家庭、职场并延展到社会,通过这种以点带面的形式,让社会主义道德潜移默化,不断影响更多普通人,通过发挥善的辐射效应,加快“善有善报”道德机制建设的进程,并最终推动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持续运转。

三、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强化集体的善的途径

社会主义道德内含了集体的善,集体的善是维系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强有力的纽带,全社会应该摒弃不良道德倾向,倡导集体的善,通过在全社会范围内扬善惩恶,努力强化集体的善,以推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

(一)在社会主义道德宣传中挖掘集体的善的因素

将集体的善作为道德宣传的重点,深入挖掘道德建设中道德主体的集体性、善的价值和互惠性等因素,以此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来搞宣传,增强道德宣传的亲和力和示范效应。首先,要从宣传对象上加以调整。媒体长期以来迷信于道德模范人物“高、大、全”的形象功效,使民众产生了较明显的审美疲劳,道德模范的引领带动作用发挥越来越有限,应及时丰富道德宣传的对象,致力于将普通人的善举当成是社会道德建设宣传的对象,以真实可信、有血有肉接地气的形象将公民道德宣传落在道德群体身上,以动员更多民众的共同参与。其次,要在道德宣传内容中突出善的价值。强化善在民众心目中的地位,注重对日常生活中普通民众点点滴滴的善的挖掘,注重对传统文化中善的资源的推广,强调道德宣传中的“内容为王”,以内容吸引人,以真情实感打动人,使集体的善成为增强民众道德意愿和道德行为的动力。最后,要创新道德宣传方式。侧重于如何以集体的善从民众的道德意愿和道德实践方面实现双重推动,要强调道德宣传中对民众心理的了解和掌控,注重宣传方式上的互动性,拉近媒体与受众的距离,避免道德宣传沦为媒体的一厢情愿。尤其要增强道德宣传中的行动指引作用,很多道德宣传给民众的感觉是过于遥远,自己做不到也难以模仿,媒体要通过道德宣传使道德行为直观形象、易于操作。比如,某网上将高速公路上摄像头拍摄的堵车车辆纷纷避让45度给救护车以快速通行的视频配以简洁文字发布,这给今后类似情境下驾驶员的行为以清晰具体的引导。当然,将集体的善作为道德宣传的重点,还要求媒体能够发挥舆论监督职能,不仅仅是宣传报道好人好事,也要曝光坏人坏事,将社会中某些人的丑言恶行公之于众,立场鲜明地予以批判,让道德败坏者受到舆论的谴责而无处藏身。

(二)培育对集体的善内化和践行的社会土壤

道德土壤对每个人的道德选择有着巨大的影响,创建集体的善的环境不仅是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激发民众道德意愿和行为的重要途径。培育对集体的善内化和践行的社会土壤,首先要从民众的日常生活入手,培育大家对集体的善的关注,让大家深切领会道德主客体帮与被帮的辩证统一和相互转换关系,增强民众行善的意愿。全社会要营造集体的善的氛围,心地善良、与人为善应该成为民众的道德共识,推动志愿服务成为一种趋势,个体可以根据自身道德能力的差异来开展志愿服务,只要是善意的帮助,都是值得推崇的,大家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尽力而为即可,不刻意不苛求。每个人都为集体的善添砖加瓦,由一人而千人万人,由一点而遍地开花,集体的善就如同一束火把,最终将照亮整个星空。培育集体的善的环境,要特别注意维护“好人好报”机制的运行,“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是中国传统思想中最根本的因果报应观,社会应该建构“德者有得,好人好报”的机制,使做出贡献的人得到公正的评价和回报,摒弃“讲义务光荣,谈回报可耻”的道德悖论,使“好人好报”成为社会最基本的道德信仰,使社会进入伦理道德的良性循环之中[8]。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不使好人因为行善而成为他人挖苦嘲讽的靶子,要给予集体的善真正的尊重,行善之人不仅能感动他人,也能感动自己。“不以恶小而为之,不以善小而不为”。集体的善就是对善念和善举的绝对接受和赞同,通过对先进的褒奖带动社会群体的效仿,引领社会崇祯向善,树立集体为善、见贤思齐的社会风尚。

(三)将集体的善作为公民道德建设成效的评判标准之一

道德评判必须有道德依据,这个依据不能是个体的道德价值判断,而应该是集体的道德倾向[9],这种道德倾向应该包含集体的善。将集体的善作为道德建设成效的评判标准之一,以结果为导向,能够引领全社会各领域开展道德建设。将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培育和践行统筹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框架内,以集体的善来衡量并推动,使四者既独立成形又自成一体,以点带面,积小善成大善,将善念善行从个体自然过渡到家庭,引入职场,并延展到社会,达到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最终实现。将集体的善作为公民道德建设成效的评判标准之一就如同以“文明”的指挥棒在全国开展文明城市、文明乡村、文明校园、文明家庭的建设一样,以集体的善作为公民道德建设的指挥棒之一,就可以发挥道德动员和行为导向的作用,从而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注入新的活力。

(四)从法律入手严厉打击不良的道德倾向

集体的善内含了集体主义的特点,集体主义是支持为了维护个人的正当利益和保护集体利益而动用集体权威严惩失范行为的。基于此,集体的善虽然作为道德层面的内容,但也并不反对用法律的手段辅助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要把道德要求贯彻到法治建设中,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2]134,用法治来支撑道德,就是对违反道德准则,制造道德危机的不良道德倾向予以惩处,道德是要求民众自觉自发地遵守,法治是外在的强制力量,用法治来支撑道德,要注意法治约束的界限,不能用法治的手段强迫民众遵守道德准则,这不现实,也违背道德教化的初衷。借助法治手段只能是惩治道德失范行为,让恶有恶报,维护道德的正义性。否则,仅靠民众的自觉行为践行道德准则,道德败坏之人得不到惩处,大家会逐渐失去对道德理想的憧憬而屈服于眼前的现实,集体的善就会给更多搭便车者以机会,最终导致全社会道德资源的枯竭。有了法治手段对集体的善保驾护航,集体的善在公民道德建设中不再是单独作战,有了法治手段硬性的约束,集体的善也就有了底气。不能说道德只是道德层面的,道德与法治本来就是相互转化的关系,作为社会规范共同约束民众的行为,为集体的善加上法治惩戒的保障,会使得个体的恶少一些,而集体的善就会更多一分。

四、结语

以集体的善作为对抗当前社会道德危机中的多种不良倾向,侧重于强调道德主体的集体性、善性和互惠性,以期在社会中形成一个庞大的道德滚雪球效应,摒弃道德建设中的杂音和恶行,使大家真正认识到社会主义道德中集体与个人利益的一致性,个人的善行不仅是帮助了他人,也最终会帮到自己。其实,我们生活在一个谁也离不开谁的社会中,美好社会的构建离不开任何一个平凡的个体,要避免出现相互投毒式的互害模式,尽可能多地去相互帮助、扶危济困,将集体的善发扬光大,借助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推动公民道德建设的进程,并最终使每个人生活在文明和谐幸福的社会中,我们每个人对此都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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