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互联网+普法”新模式

2022-11-21 15:04
法制博览 2022年3期
关键词:普法法治微信

高 敏

浠水县烟草专卖局(营销部),湖北 黄冈 438200

县级烟草局的法治宣传教育,大多通过发宣传册、拉横幅、摆展板等形式进行,依靠工作人员“面对面”的讲解和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的宣传,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新媒体的不断涌现,信息传播格局已经发生深刻变化,传统普法模式传播面窄、效果不佳的弊端日益显现,如何发挥科技信息的引领、支撑作用,利用“互联网+”思维创新普法模式[1],对于增强法治宣传教育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互联网+普法”的概念和特点

自2015年起,“互联网+”在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都被提及,从2015年的“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到2019年的“全面推进‘互联网+’”,“互联网+”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2]。所谓“互联网+”,就是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利用信息通信技术与各行各业的跨界融合,推动各行业优化、增长、创新、新生[3]。“互联网+”不是简单的相加,而是进行深度融合,实现行业的价值最大化。相对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具备传播范围广、保留时间长、交互性强、操作简单方便等诸多优点,互联网与普法相融合,构建“互联网+普法”模式,将对法治烟草建设起到积极的创新推动作用。

“互联网+普法”吸收了网络媒体的优点,相比传统普法具备如下优势:

一是有利于提高普法的普及率。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2019年2月28日发布的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29亿,普及率达59.6%[4]。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 8.17亿,网民通过手机接入互联网的比例高达98.6%,新闻客户端和各类社交媒体成为广大群众特别是年轻人的第一信息源。手机作为网民主要上网终端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力不断增强,充分利用新媒体优势进行普法,方便公众第一时间方便、及时、快捷地学习法律,有利于全面增强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二是有利于增加普法的灵活性。相较广播电视受播出时段的制约,网络媒体具有更大的自由和灵活性,能够实现各类信息的实时发布,人们也可以随时随地获取信息,普法内容也受到更少制约,可以做得更丰富饱满[5]。烟草行业内外部分单位主动拥抱“互联网+普法宣传”,在坚持真实准确的前提下,聚焦烟草法律法规和企业重点工作、重大政策、重要信息、重大典型,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讲求艺术,先声夺人,提升主流媒体强大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增强普法宣传工作的说服力、亲和力、感染力,同时也给普法者和受众都带来极大的便捷。

三是有利于增强普法的互动性。一套语言满足不了所有人,一个腔调难以唱遍天下。传统媒体开展的普法,信息往往是单向传播的。而网络媒体凭借其强大的交互性,采取多媒体化的展示方式,以多样化的展示、多介质的推送,使法律法规条文动起来、活起来,满足不同受众的需求,实现了传播的主体和客体随时随地进行双向交流,普法者和受众借助各种软件应用实现即时沟通互动,让公众由被动接收信息到主动参与,大大提高普法的实效性。

二、目前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县级烟草局纷纷尝试普法与互联网的跨界融合,运用以互联网为依托的网站、微信、手机客户端等平台,在网站上开设法治建设专栏、开通微信公众账号展示普法信息,摆脱了以往“摆摊式”普法模式,为烟草普法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但“互联网+普法”还处于起步阶段,它是互联网原有的传播逻辑基础上的一种延伸,是将传统普法内容搬上网站、微信,是一种普法信息的简单植入,只能称作“普法+互联网”,而“互联网+普法”看似只有一个符号的调换,其实质内容却有天壤之别,它是把互联网视为构建普法工作全新格局的力量和要素,是在按照互联网逻辑和互联网法则来重新审视、调整、创新普法传播领域中的管理模式和运作模式[6]。

当下,县级烟草局“互联网+普法”工作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缺乏科学统一规划。法治宣传工作较其他中心工作仍然是软指标,很多领导干部对法治宣传工作无暇顾及,更谈不上科学统一规划[7]。目前基于互联网平台的法治宣传工作还处于“单兵作战”的初级阶段,普法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阵地各自为战,缺乏有序的组织和管理。“互联网+普法”模式下的普法形式比较吸引人的有法治动漫、法治漫画、法治微电影等,而这些形式的普法作品创作需要较大的投入,县级局普法工作经费预算受到限制,制作这些普法作品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都难以承受。

二是普法作品质量不高。“互联网+普法”的根本在于普法作品,需要利用互联网技术制作开发高质量普法产品,在互联网平台上开展普法,更多地吸引公众的注意力。这对普法者的要求比较高,不仅要具备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较高的计算机水平,但目前县级局从事普法工作的人员,大多不是计算机科班出身,对于互联网普法产品的制作不甚了解,而技术人员虽然技术精通,但法律知识欠缺,技术和法律的结合存在短板,难以做出有吸引力的普法产品[8]。大致表现为普法内容较为单调,或是单纯的文字普法,或是文字和图片的简单组合,将普法信息从书籍、报纸上照搬平移到互联网中,缺乏特色和针对性,难以真正满足公众对普法产品的需求。

三是后台管理缺乏长期维护。目前普法平台日常维护相对滞后,“一阵风”繁荣过后陷入“僵尸”状态,未能坚持更新和维护管理[9]。一方面,县级局法制机构并未分立,普法者多为兼职,对普法工作存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心理,往往倾向于采取得心应手的传统普法方式,对耗时费力的“互联网+普法”模式缺乏积极性。另一方面,部分领导干部虽有意愿利用“互联网+”来提升普法宣传实效,但因体制、考核、经费所限,无法承担革新原有宣传模式所带来的成本,难以全力以赴推动“互联网+普法”模式运转[10]。

四是顶层设计需要加强。针对“互联网+普法”工作,县级烟草局采取了一些措施,成立了“互联网+”应用创新实验室,开发了微信公众号,策划制作了一些新媒体作品,产生了较好的效果。但在“互联网+宣传”课题上,缺乏总体设计,媒体融合发展的路线图、施工图不明晰,相关部门间还存在“业务壁垒”“信息烟囱”,传统媒体与新媒体还是“两张皮”,互不相融。因为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工作机制,没有明确考核要求、量化考核指标,严格落实责任,从而影响了工作有效推进。

三、探索“互联网+普法”新模式的建议

(一)打造一支“互联网+普法”队伍

一是组建“互联网+普法”小组。不局限于法治宣传责任科室,吸纳其他科室成员组建普法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目标,形成素材共担、专人负责、定期更新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二是强化新媒体知识培训。对普法者定期开展新媒体应用知识培训,聘请专业人员重点针对新媒体运营、语言、技术特点等内容开展专题讲座,多学习新媒体相关知识,为开展工作做好充足的知识储备。三是发挥法律顾问作用。邀请常年法律顾问参与“互联网+普法”,对普法内容进行把关,确保普法内容的严谨,防范法律风险。

(二)建立健全“互联网+普法”制度

“互联网+普法”模式需要一系列工作机制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推进下去,要以“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为抓手,建立“互联网+普法”制度,促进普法宣传教育不断延伸[11]。一是建立责任清单制度,把“互联网+”模式下的法治宣传工作作为考核指标,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责任清单,构建法制办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的“互联网+普法”工作格局。二是建立“以案释法”制度,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定期向普法部门报送典型案例,通过短视频形式,运用网络化的语言对普法内容再包装,通过互联网平台统一发布,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警示教育和案例指导作用。三是建立考核激励制度,在招录、培养既懂法律又能够熟练运用新媒体技术的综合性人才的基础上,建立考核激励机制,着力增加作品的原创性,定期开展优秀普法作品评选活动,动员和鼓励普法者积极参与创作法治作品。四是建立普法保障制度。探索向市场购买服务的运行模式,制定普法经费预算,按照普法需求,向市场供应方定制普法文艺作品,满足公众多样化的普法需求。

(三)精心打造“互联网+普法”平台

“互联网+普法”模式必须注重平台建设,精心打造微博、微信、微视频和APP客户端平台,提升普法宣传教育水平[12]。一是要整合资源形成集聚效应。要借助各种媒介平台,开发微博、微信、微视频、APP等“自媒体”,将已经搭建好的“自媒体”进行整合,建立统一的智能化法治宣传网络平台[13]。二是以精准的普法宣传为核心。采用智能算法、个性化功能等手段,针对不同人群、职业和需求量身定制专属的普法宣传措施。三是提升“互联网+普法”的趣味性。推进互动式普法深入开展,适应用户接受信息习惯的转变,将普法讲座、宣传活动、现场咨询等传统形式,通过微信推送、APP互动等方式实现线上线下整合。同时注重娱乐功能的开发,通过有奖答题、普法游戏等形式,增进与用户的交流互动,将普法形式由“单向灌输式”向“双向互动式”转变。四是把控舆情,建立监测系统。统筹处理好行业媒体和主流媒体、大众化媒体和专业性媒体的关系,做好链接接口,形成内外联动、结构合理、协同高效的舆情监测体系。及时对通过微博、微信、微视频推送的媒体内容的传播力、影响力作出评估,及时发现舆情热点和参考选题,有针对性地调整传播内容和传播策略。

互联网时代,普法工作正面临颠覆式的变化,我们必须主动作为,摆脱传统摆摊式的单调普法模式,以互联网思维引领普法模式和普法内容,实现真正的“互联网+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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