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东明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民商法学中侵权连带责任是重要的多数人责任承担方式,在保障权利等方面具有独特价值优势。连带责任制度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在封建时期与社会身份结合形成社会基础,资本主义背景下连带责任制度出现衰落趋势。21世纪连带责任在民商法领域开始得到重视。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给予其一定法律地位,连带责任适用在现代社会不断扩大,很多国家对连带责任制度反思。我国侵权法对连带责任进行设计,但立法者对连带责任适用标准未明确。立法不完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其适用不统一。连带责任具有诉讼程序效率优势,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许多被判承担不合理连带责任情况。本文在阐述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正当性基础上,反思我国侵权连带责任适用范围存在的问题,研究连带责任适用范围完善策略具有重要理论现实意义。
连带责任最早以法律关系规定为载体在罗马法中出现,《民法大全》时期,各法学家抽象出多数人债权债务关系概念,连带责任纳入多数人债权债务关系中。罗马法中侵权概念与私犯相对应,连带责任分为口约债与私犯债引起[1]。《法学总论》涉及侵权债务连带责任,主要通过常见具体情形举例的方式规定,在相关法律关系中以条文形式规定。英美法系注重从习惯中寻找适用规则,大量相关判例丰富连带责任的研究。大陆法系对连带责任理论研究活跃,现代民法理论中指负有相同债务数人依法对债权人担负给付责任多数主体债形态。
民法典对连带责任界定为当事人对产生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承担全部责任,侵权连带责任是引起内部债务关系的侵权责任[2]。分析侵权连带责任法律特征有助于认识其内涵,侵权连带责任特征体现在责任主体复数性、责任主体关联性、责任承担法定性等方面。侵权连带责任法律效果包括内外效力方面,对内效力主要解决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关系,侵权人需要对受害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享有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权利,受害人决定选择请求。连带责任中不同事项对群体连带责任人产生效力具有差异。各国采取相对效力的原则,法律仅对发生绝对效力事项进行规定,未规定事项通常仅发生相对效力。各国立法对发生绝对效力事项规定存在差异,对抵消免除等事项立法规定不同。
民商法中侵权连带责任具有丰富的理论依据与重要的现实基础,侵权法功能在不同历史时段呈现不同形态。古代侵权法基本价值是威慑[3],随着社会的发展,侵权法相关理论趋于成熟。随着工业化生产发展,社会处于高风险状态,对风险预防应跟上时代的发展。侵权法需要适应社会的发展,主要目标是使风险损失得到公平分配,开始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受害人保护在各国被侵权法中置于首要地位,侵权连带责任发展是其价值导向的典型体现。亚里士多德正义理论是侵权法正当性的理论基础,总体与具体正义是首层分类,可具体分为矫正与分配正义。侵权连带责任法理上具有成立正当性,内部分配正当性。确定最终责任分配需要考虑侵权责任分组比例,确定责任分担比例计算,侵权连带责任成立以分配正义理论为依据。
连带责任是对行为人的加重责任,以行为人自由牺牲换取受害人的全面保护,侵权连带责任具有很强的生命力,由于其具有实现社会正义、担保分散风险、提高诉讼程序效率等价值作业。人类早期社会活动简单,仅出现少数人侵权情形[4],法律主要规制一人侵权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多人侵权行为发生增多,相应法律规范日益增多。多数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损害后果严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连带责任对社会正义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为实现填补受害人侵权法功能,连带责任有相关方便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设计,债权人可自由选择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可以提高司法程序效率。连带责任为受害人请求权进行有利设计,可以从举证责任上降低受害人负担,实现自己损害赔偿权。
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制度对维护交易双方权益具有重要作用,连带责任类型包括多人侵权危险与合伙代理行为等[5]。共同侵权是两人以上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危害的行为,相应法规要求多人造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需要依据职责能力范围主动承担相应连带责任。两人以上开展危险行为导致他人权益受损的,连带责任落实时共同为现任承担责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危险行为导致他人权益遭受不同损害,需要共同危险人承担相应责任。合作合伙导致连带责任需要联系实际考量。连带责任落实中要依据国家法规相关要求严格执行,应结合合作控股情况承担相应责任[6]。连带责任委托代理行为包括由于产生代理权利方面不清晰,代理人期满出现连带责任,授权合同不确定性强,需要与第三方承担责任。代理了解有关法律下开展非法行为与委托人承担责任。
侵权连带责任在我国立法中占据一席之地,我国《民法典》规定从外部效力及产生方面进行总括性规定,明确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7]。原《侵权责任法》未对侵权连带责任进行系统规定,但涉及到相关内容。连带责任为多数人责任,多数人责任包括可分与不可分责任,连带与补充责任等类型。连带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概念相近,但本质上具有明显差异,主要包括产生原因,主观目的等方面。民商法学中侵权连带责任主要包括共同侵权行为与危险侵权行为。
民商法中连带责任适用范围包括共同承担、公司设立与保证行为方面。民商法中明确代理关系,是案件委托人与代理人具有连带责任,代理人应确定自身与被代理人的关系。被代理人要遵循民商法中规定连带责任。双方需要采取相应法律行动避免出现连带责任情况。近年来社会经济迅速发展,融资借贷等行为不断增多,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需要在权利中设定担保,避免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情况。保证人需要了解保证行为,明确连带责任要求才能保护债权人权益。共同承担中连带责任是建筑物及相关附属设施等,建筑物倒塌导致他人生命财产等形成严重安全威胁,应要求建筑物所有人依法承担责任。生活中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情况普遍,如行人在建筑物下走动时被上方掉落物体砸中导致受伤,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调查伤害人,结合民商法有关要求让建筑物共同所有者承担有关责任。
随着法理理念的提升,原《侵权责任法》对连带责任制度进行规定,《民法典》对侵权连带责任进行总括性规定,在立法上明确连带责任法定原则,规范连带责任的适用,但我国对连带责任规定适用存在一些不足,体现在立法价值目标单一、法律规范体系不完善、法律依据适用混乱等。我国连带责任规定散落在多个具体法律条文中,范围过大但未预防不断扩大的机制,存在立法不当扩大情况,司法实践中由于连带责任制度规定不系统、不清晰,出台了很多解释,扩大了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我国法律形态重实体制度,执行程序中连带责任案件执行对象等在民商法中未作出明确规定。执行中出现专门执行经济能力强责任人不公平现象。
大陆法系中法律制度继承罗马法精髓,罗马法连带责任分为单纯与共同连带责任。单纯连带责任是法规产生共同侵权人对受害人赔偿;共同连带责任是主体具有多数性的债。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具有不同的立法模式,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形式确定法律条文,我国现行法律可借鉴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优势形成特色。各国有独特的文化历史背景,可结合我国国情形成特色风格的法律文化。
法国是大陆法系最具代表性国家之一,拿破仑时期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最早民法典,对特殊债进行总结归纳,首次将连带责任单独规定具有重大突破意义。民法典区分债权人与债务人多数连带责任形式。《法国民法典》认为连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全部债务责任,对连带责任规定分散于具体情形中,主要集中于夫妻关系等领域,规定包含的法学理论思想对后期各国立法产生深远影响。《德国民法典》是人类历史上重大进步代表,连带制度出现相较于《法国民法典》增加很多完善性法律规定,主要规定在连带债务等方面。
美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美国法律连带责任制度最初在19世纪40年代从英国引进,随着社会的发展,侵权连带责任在美国迅速发展突破共同侵权范围。美国各州有自己的法律,连带责任制度具有很大争议。支持者认为连带责任制度可均衡责任人间的责任,反对方认为连带制度造成不公平,权利人可要求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对责任较小的责任人产生不公平,可能造成系列的诉讼导致资源浪费。美国社会逐渐意识到连带责任适用范围不适当扩张,理论实践中对制度进行批判改革。英国是英美法系具有代表性国家,关于连带责任规定表述为共同故意行为应受到惩罚。英国成文法对连带责任规定主要包括《民事责任法》《损害赔偿法案》等。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使连带责任制度在英美法系得到发展。英国法施行与有过失制度,权利人责任小于其他侵权人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为全部责任,规则兼顾公平原则。
我国民商法学中连带责任适用范围完善要借鉴各国法律经验,通过明确立法价值取向,规范制度设计,调整具体适用范围等措施完善制度立法规范。法律制定价值取向非常重要,价值取向确定法律的精神,立法应立足于未来。我国《民法典》立法价值紧跟时代发展趋势确定价值目标,法律制度完善对侵权法救济功能弱化,侵权连带责任制度价值目标应坚持多元化目标,兼顾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法律基本价值目标。侵权连带责任应将行为人自由与受害人权利保护同等保护,实现正义的同时保障公平价值不偏失。
我国立法应谨慎斟酌法律术语准确性,表达清楚各种责任形态术语界限,避免司法实践中适用产生误会。由于侵权责任法关于连带责任规定不同于之前法律,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混乱现象,我国《民法典》应系统规定侵权责任编中连带责任。多个连带责任共同诉讼应以侵权责任法规定为准,程序问题解决不应背离实体法规定。我国《民法典》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立连带责任相关诉讼程序规定。当下各国对连带责任采取适度限制态度,我国应对连带责任适用范围进行调整,设置最低责任份额标准,严格限制政策性连带责任的适用。针对我国侵权法连带责任特有问题,应对共同侵权危险行为产生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共同侵权行为产生连带责任共同性界定标准存在不合理,需要符合共同侵权行为逻辑价值,共同侵权行为界定决定多数侵权人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编应明确规定共同侵权产生连带责任。
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相关法律不完善导致侵权连带责任处理缺乏依据,要通过类推适用侵权连带责任禁止,廓清与其他责任形态界限,保证适用依据法定化,强化司法实践侵权连带责任正确适用。司法实践中适用连带责任对法律依据援引混乱,有的法院援引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不同处理依据有损连带责任的严格性。司法实践中对连带责任适用应以侵权责任法为首要法律依据,《民法典》应整合相关规定。连带责任适用必须有严格限定,我国侵权连带责任可以通过限定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保证法定性,特殊连带责任坚持法定化原则。
我国侵权法构建连带责任体系框架,立法者对界定连带责任合理边界态度不明,司法实践中侵权连带责任适用范围不当扩大,应对侵权连带责任适用范围完善,我国侵权法应调整价值目标,充分发挥其独特的责任调整功能。结合现代侵权法发展趋势,对连带责任适用进行调整。设置最低责任份额标准,严格限制政策性连带责任适用。司法实践中要坚持连带责任法定化原则,保证连带责准确适用。明晰各侵权责任形态界限,强化责任分担社会化,促使侵权连带责任适用范围回归内在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