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异质性对分类矫正的影响及其循证对策
——兼评《循证社区矫正研究——基于人口异质性的分类矫正》

2022-11-21 13:31张邦铺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2年6期
关键词:循证异质性矫正

张邦铺

(西华大学法学与社会学学院,四川成都 610039)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具有惩罚性和恢复性双重价值。除“社会融入”与“降低再犯率”这两大基本目标之外,因受人口异质性的影响,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群体其矫正需求应体现出差异。陈珊的《循证社区矫正研究——基于人口异质性的分类矫正》(2021)[1]一书(以下简称“该书”),倡导基于人口异质性的分类矫正,并通过针对不同矫正对象群体的多个系统评价产生的科学结论为社区矫正提供最佳证据,从而实现分类矫正的目的。该书在分类矫正上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并对分类矫正的具体实施进行了有价值的学术分析。

一、社区矫正对象的人口异质性特征

“异质性”是与“同质性”相对的概念,同质性强调事物之间的无差别性,“异质性”则更多强调个体间或者群体间的核心差异。人口异质性表现为不同群体范围内人口呈现各种因素的不同,即包括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的区别、受教育程度的区别、婚姻状况的区别等。因受人口异质性的影响,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群体呈现不同的特征。在社区矫正上,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妇女是较为典型的特殊群体,具有较明显的特征。故下文以上述三类群体为例,探寻基于人口异质性所表现出的矫正需求特征。

1.老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特征。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增加,老年人犯罪现象也在不断加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以及放宽对老年人犯罪的缓刑适用条件,使得对老年犯罪分子适用社区矫正的机会增加。对老年人犯罪一般采取从宽处罚原则,在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下尽可能地采用社区矫正纠正罪犯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因此,社区矫正对象中老年人口比例不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条规定老年人的年龄起点标准是60周岁,即凡年满60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属于老年人。故,年满60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为老年社区矫正对象。老年社区矫正对象同时具有老年公民和社区矫正对象的双重身份。基于老年人感官功能逐渐下降、生理机能日渐衰退、适应能力渐进性退化的客观规律,在中华民族“尊老”良好传统之下,老年人理应成为社会特殊关爱的群体,但由于老年社区矫正对象必须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其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特征无法被忽视。两种身份的同时存在,可能会使老年社区矫正对象无法正确定位自身角色,这种角色定位的偏差往往会导致其心理状况失衡,产生自卑、抑郁等消极情绪。特别是大部分老年社区矫正对象在入矫后,其社交范围会逐渐变窄,失去社交极易产生孤独感和隔离感,敏感多疑、自卑自责,有些甚至暴躁易怒,容易与他人发生冲突。

2.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设专章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作出特别规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年龄进行了修改,规定年满18周岁为成年人,年满12周岁需负刑事责任。其中,年龄介于12—18周岁的社区矫正对象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的低龄化、集团化甚至暴力化等特点映射出涉罪未成年人在认知、情感及意志等方面的不良心理状态甚至反社会人格:认知存在片面性与不彻底性导致行为无计划性;依附性及“相群性”强且行为盲目,意志力薄弱,易受不良因素影响,特别容易受到外界诱因驱使而激发犯意或是源于好奇而模仿与遵从;情绪波动较大,自控能力偏低,具有高度攻击性,多数未成年暴力犯罪案件作案动机简单,犯罪手段残忍,不计后果,且无羞耻感。犯罪行为是不良心理的外化体现,作为社区服刑人员心理矫正重要手段的心理干预对矫正未成年人犯罪心理、预防再次犯罪具有重要价值。

3.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特征。社会性别的差异导致女性社区矫正对象与男性社区矫正对象之间的差异化需求,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女性职业角色和社会角色多重。女性社区矫正对象文化程度相对偏低,部分女性没有稳定的工作,收入水平极为有限,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越过法律的底线,走入犯罪的深渊。基于生物学差异,女性情感细腻,心理承受能力较差,自我控制能力较弱,女性相对属于社会角色中的弱势群体,再加上“罪犯”的标签,女性社区矫正对象就属于“双重”弱势群体。针对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特征和需求实施的精准矫正,对实现妇女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保障也具有重要价值。

该书指出,不同年龄属性构成了整个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结构特征,不同性别属性构成了整个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结构特征。作者通过周密系统的实证调研和理论分析,阐明了不同社区矫正对象群体的异质性矫正目标,这些差异化的矫正目标为实施分类社区矫正的司法活动提供了目标导向,同时也为推进分类矫正的学术研究做出了积极努力。

二、循证研究运用于分类矫正的价值

循证实践(Evidence-based practice),最初意指医生将所获得的最佳证据与自身专业技能及患者价值观整合起来进行治疗,目前已发展为一种有效提升实践行为的工具,一种以问题为导向的方法论。通过循证实践可以将目标问题升华为对证据本质的认知与解释,而最佳证据的获得来源于系统评价、随机对照实验、描述研究等研究路径,且严格接受证据分级标准约束。[2]近年来,循证实践又被赋予了承担社会科学研究的使命,成为社会实践领域科学化的重要方式,最终将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形成一种基于自然科学,但又不同于自然科学的新的实践形态。[3]同时,一些文献表明随机对照实验在社会科学中的可能性及可行性,随机对照实验赋予了社会科学减低偏倚的能力,这为循证研究提供了基础。

循证矫正,本意是“基于证据的矫正”,是现代科学精神对矫正实践领域的渗透。在社区矫正领域,循证实践方法能够生产并分享社区矫正干预所需要的高级别证据,避免决策拟定过程中非理性因素影响,帮助决策者建立起一种主观内省范式,使决策保持一种求真性,避免盲目乐观、思维定势、群体盲从等常见失误,减少不系统的经验和不当偏好的影响,提高决策科学性和客观性。因而,循证矫正的核心是遵循研究证据进行的矫正实践,强调矫正对象改造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实现矫正实践的效益最大化。基于循证实践的社区矫正蕴含着民主、求真、高效的价值追求,也与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改革预期目标不谋而合。

循证矫正要求以罪犯的个体需要和危险评估因素作为依据,实现分类矫正的目的。[4]基于人口的异质性,同样的矫正措施对于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妇女等特殊群体所表现的作用也不尽相同。例如:对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不加区分其个性特征、犯罪根源等因素而施以相同的矫正措施,则不利于矫正目的的实现。因此,在我国海南省已提出要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区分从而制定具体矫正方案;根据其不同成长环境落实相应的矫正措施,同时加强监管并根据监管结果调整矫正对策。[5]

该书将循证矫正和人口异质性相结合,以法人类学和法社会学的视角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进行系统研究,构建起分类矫正的循证实践研究模式,填补了将人口异质性融入分类矫正循证研究的空白,对我国法治实践大有裨益。

三、基于人口异质性的分类矫正循证对策

除上述矫正目标外,该书基于人口异质性将社区矫正对象划分为不同群体,并归纳出不同社区矫正群体的差异化矫正目标,即,老年社区矫正对象的重点矫正目标为社会融入;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重点矫正目标为重塑正确认知、社会化;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的重点矫正目标为提升社会适应能力。该书在结论中提出通过循证实践帮助分类矫正决策,从而满足针对人口异质性的矫正需求,对有效实现社区矫正目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针对老年社区矫正对象,该书提出应将社会工作者作为老年社区矫正对象社会支持网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具体实施上,包括政府应加大对建设专职社工人才队伍的资金资源投入力度、规范社会工作行业的准入制度、健全职业资格制度、明确专职司法社工岗位的设置,定期对在职专业社工展开全面专业培训,设置职业水平评价体系等。但事实上,影响老年社区矫正效果的原因在于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法律意识等无法跟上矫正需求、矫正决策机构,与矫正措施执行人员之间存在信息差等。今后对老年人进行社区矫正的研究应当侧重于:一方面需要决策机关、执行机关与其他单位进行良好沟通;另一方面要因人而异、针对不同的对象量身定制不同的矫正方案。例如,上海市静安区检察院同司法局共建老年社区矫正工作协作机制,进行信息共享;社区矫正机构在确定矫正方案时吸纳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对老年人的法律意识、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等方面进行充分考量,从而进行决策。[6]

其次,针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犯因性需求,该书主张构建系统性的心理矫正机制,将这些有效的项目扩展到整个矫正系统中并加以执行。规范心理矫正机构和干预人员资质,建立权威心理矫正机构名录[7-8]。同时,政府可在专业心理咨询师数量不足的地区培养专业社会工作队伍,司法机关亦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已获得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且对医学心理学、精神病学、社会心理学等相关专业知识较为熟悉的社会工作者,培养自己的未成年人心理矫正队伍,实施精准心理矫正。此建议主要侧重于政府方面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的作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难点主要体现在对未成年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和思想改造;如何为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提供保障等。因此对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更加侧重于依托个案评估与心理辅导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9];另一方面,应当在未成年社区矫正方案中开展职业技术培训,或与未成年人所在学校联合开展矫正工作。应当在矫正方案制定中收集未成年人的社会背景、成长环境等信息,进行系统化分析,吸纳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参加;在方案的执行过程中,注重监管、沟通和监护等问题,邀请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在社区矫正后的就学、就业等方面提供帮助。

最后,该书给出了完善女性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矫正措施的应对之道,该书作者建议建立“家—友—社”良性环境体系。一方面,女性社区矫正对象在家庭中充当着不同的角色,母亲、妻子、女儿,家人的支持是其最重要的情感支持来源。另一方面,女性社区矫正对象因自身的羞愧感,拒绝主动与亲密的朋友进行联系,情绪的宣泄途径关闭,导致不良情绪大量聚集,更不易于其社会融入。[10]社区是女性社区矫正对象社会交往与互动的社会空间,也是实施社区矫正的主要场所。良好的社区关系可以帮助女性社区矫正对象更好地适应社会。

该书从宏观上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特质的矫正需求施以不同的矫正措施,具有重要理论意义。但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妇女是社会的大群体,其内部的因素差异并不当然小于同其他群体的差异。另一方面,循证实践的价值在于将专业知识和最佳证据相结合,从而实现服务对象的利益最大化。[11]人口异质性和循证决策的结合模式,虽然有助于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但也影响针对个体不同矫正需求的实现,在决策和实施过程中忽视个体的特性。期待日后学界有关分类矫正的研究可以更加细化群体划分,更加突出群体之间的异质性特征,从而更为有效地进行精准、科学矫正。

当前,我国有关社区矫正的研究仍在发展期,研究视野也从宏观政策向具体决策执行转变。但是,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存在的历史还很短,社区矫正实践中“一刀切”的问题亟待进一步解决。该书虽然在理论上仍有进一步深入的空间,但瑕不掩瑜,对于社区矫正的有效实施仍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和理论参考价值。总之,对于研究者而言,该书为我们提供了独特的研究视角,将人口异质性同循证实践相结合,为我们在处理社区矫正决策和执行上提供了方案指导。但同时,分类矫正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扩宽理论研究的视角,期待该领域更多交叉研究成果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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