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德强 薛建明
少年法庭是我国各级法院设立的,专职审理少年案件的组织。特殊之处在于少年审判侧重于“保护、教育、矫正”的基本理念,追求少年权利和少年利益最大化,构建“社会—司法”共同参与的少年审判模式,①参见徐宏、武倩:《少年司法理念的正本清源与制度设计》,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年第6期。因此少年审判具有重要且独特的司法价值。然而,内设机构改革以后,少年法庭面临案件数量少、资源投入不足以及在法院体系内地位边缘化等问题,一度沦落到被裁撤的地步。多年来,我国一些司法改革项目堪称“组织机构驱动模式”,即以设立某种组织机构作为改革的动力,但遗憾的是,改革往往也终结于设立某个组织机构,少年法庭似乎也前景堪忧。对于一个机构而言,组织结构与功能密不可分,“一定的组织机构,只有具有一定功能才有意义;而一定功能,又必然依赖于一定的组织结构才能产生”②刘祖云:《组织社会学》,中国审计出版社、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年版,第251页。。对组织结构和功能的分析,可以起到见一斑窥全豹的功效。
组织是理解制度的关键。少年司法制度的演进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少年审判组织的演进。当前处于发展完善阶段的少年法庭有着多元化的表现形式和较为粗糙的组织构造,组织之“名”与功能的“实”之间出现了断裂,让少年法庭从结构到功能都呈现出分裂与紊乱的状态。
我国少年法庭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依附到独立,从地方探索到高层设计的发展过程。少年法庭的产生一方面来自于自发性秩序的催生,一方面又揉合了顶层设计的元素。201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对基层法院组织机构设置提出“优化、精简”的要求。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尝试探索少年审判机构新路径并设立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但因为中央始终没有权威统一的制度安排,多年来各地基于基层首创精神进行了各种探索,加上地情各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各地法院少年法庭组织模式不一。以山东省J市为例,该市12家法院少年法庭运行模式情况如下(见图1)。
图1 山东省J市法院少年法庭运行模式情况图
从调研情况看,山东省J市法院少年法庭改革进程较快,截至2021年7月底,12家法院全面完成少年法庭实体化改造。整体上来看,少年审判机构设置欠缺,缺少统一和自上而下的规划设计。少年法庭运行模式共有四种:一是挂靠模式。6家法院采用此种模式,将少年审判工作挂靠在某庭室,案件审理由法院相关业务庭室负责。二是加挂牌子模式。4家法院采用此模式,少年审判工作由该庭室负责。三是独立建制模式。1家法院采用此模式,当地编办确定编制专职审理少年案件。四是人民法庭改造模式。1家法院采用此模式,原有人民法庭改造成为少年法庭,负责少年案件审理工作。内设机构改革给少年审判机构带来的冲击以打乱、打散、裁撤少审机构为表现形式,破坏了少年审判机构的专门化,带来了少年审判队伍不稳定、特色审判方式及制度断层的隐忧。
任何组织结构会产生出不同职位,一个组织内的职位间的相互关系,是组织结构的表现形式,并通过职位之间的关系使组织结构形成一定格局。①参见刘祖云:《组织社会学》,中国审计出版社、中国社会出版社2002年版,第249页。为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精神,各地法院统筹少年审判指导工作,成立少年法庭工作领导小组。从整体结构而言,少年审判队伍因内设机构改革导致专业化建设停滞,影响少年审判专业化发展。
从组织结构角度看,上下级法院受案范围统一、审理指导归口一致,有利于上下级法院之间审判业务衔接、法律适用统一,体现着少年审判专业化水平。实证分析可知,12家法院中,尚有3家法院未明确少年审判受案范围。11家基层法院中仅有1家法院的组织架构与中级法院一致,其余10家基层法院存在7种审理指导归口模式。专门审判团队也是衡量少年审判专业性的指标,12家法院中有4家法院未组建专门审判团队,其余8家法院中有6家法院的专门审判团队还审理其他类型案件。坚持少年审判专业化就是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坚持将涉未成年人案件全部交由专门的少年法庭审理,实现审判机构专门化。②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课题组:《加强新时期少年法庭专业化建设研究报告——以少年、家事审判协同发展为路径》,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2期。从山东省J市具体情况来看,内设机构改革前,法院少年法庭基本实现未成年人案件审理机构专门化要求。机构撤并后,基层法院几乎全部撤销独立建制少年法庭,同时受案范围不一致,业务边界不清,存在交叉指导、多头指导等问题,少年审判专业化发展受挫(见表1)。
表1 J市法院少年审判组织结构一览表
续表
少年司法旨在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及矫正,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这就决定了少年法庭除审理涉未成年人案件外,还要开展案外延伸等特色工作。功能作为结构的体现,其释放取决于相应结构的支撑。以审判为中心,适当开展延伸工作是少年法庭的职能定位。延伸工作具体包括:庭前社会调查、对判处缓刑的犯罪少年考察帮教、参与未成年罪犯服刑场所对监禁少年犯的教育矫正、对回归社会的失足少年提供救助和辅导。①参见姚建龙:《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整合——以少年法庭法官的“非审判事务”为论证中心》,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6期。以J市12家法院少年案件延伸工作情况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见表2)。
表2 J市法院审结少年案件延伸工作统计表
续表
近年来,少年法庭积极推进社会观护、社会调查、心理疏导及司法救助等工作,构建起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少年司法保护体系。内设机构改革后,山东省J市法院因案源分散、人员调整等原因延伸工作机制发挥空间不足。以延伸工作要素为统计指标,完全未开展延伸工作的有7家法院,其余5家法院仅开展少量延伸工作,且形式单一,效果欠佳。另外,开展延伸工作的法院其延伸形式多种多样,并不统一,说明目前法院系统开展案外延伸工作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延伸工作推进乏力反映出内设机构改革后,少年法庭话语权和独立性削弱,对外没有成熟的工作体系,与其他政法单位及群团组织协同联动时存在协调性差、对接困难等诸多问题,不利于“政法一条龙”“社会一条龙”工作体系的完善。
从组织构造上分析,审判管理制度是法院运行的组成部分,其制度改革与构建体现着法院系统内部各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从专业属性角度看,少年审判的每个环节都呈现出特殊性和专业性特点,对此组织管理与控制需要组织内部各方面能够全面有效发挥作用。
司法统计工作密切关系着审判质效管理活动,司法统计越提供真实细致的数据,法院审判权运行的具体情况就越能准确反映出来,就越能健全科学完善的决策形成机制。我国少年司法统计仅在探索阶段,未形成全国自上而下的统计标准。实证分析可知,J市法院仅5家法院对少年案件进行专门司法统计,占比为41.6%,且统计内容仍以传统司法统计口径为主,未体现少年司法专业性和特殊性。同时,少年审判制度要求少审法官在办案的同时,还需开展社会调查、法庭教育、法制宣传、回访帮教等案外延伸工作和社会性事务,这些工作量周期长、效果慢且工作量巨大。现有的法官业绩评价体系中仅将传统司法统计的各项指标得分相加作为法官业绩,未针对少年法庭工作的特殊性制定合理的业绩评价指标。实证得知,J市仅有3家法院对少年法官专门绩效考核并制定专门绩效考核办法,占比为25%(见表3)。
表3 J市法院少年案件司法统计及绩效考核统计表
社会系统是在不同子系统关系结构的基础上形成的网络,社会系统需要激发其适应性功能、制度性功能和角色功能,才能维持社会系统的平衡和延续。①参见[美]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和过程》,梁向阳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24页。同理,如果把法治社会看作是一个系统的话,少年审判组织就是微观层面的子系统,因此必须结合法治社会的需要,在新时代条件下对其功能进行新的整合,才能推动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除此之外要想达到动态平衡的目标必须以制度形式对少年审判组织进行规范和约束,而少年审判组织这一角色则是制度的表现形式(见图2)。
图2 少年审判组织结构分析框架
结构和功能的发展变化是相互联系的,社会结构的变化会导致功能的改变,功能的发展变化也会影响社会结构的变化。受社会制度、人口政策、经济转型和观念变革等社会因素的影响,现代家庭的结构和功能也发生着变化。第一,家庭结构发生了变化。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家庭人口数量减少,家庭规模趋向微型化、小型化,大家庭变为小家庭。单亲家庭、重组式家庭、空巢家庭呈增多趋势。第二,家庭成员关系发生了变化。受国家生育政策影响,家庭规模缩小,家庭关系简化。以两性为主的家庭关系因受独生子女现象影响转变为以子女为中心的家庭关系,代际沟通也呈现出伙伴关系特征。第三,家庭心理功能发生了变化。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分工细化和就业地域无限制,家庭成员间的生产生活关系变弱,家庭成员分至多处成为常见现象。家庭成员之间越来越依赖电话、微信等现代通信方式联络感情和慰藉情感。第四,家庭组成方式发生了变化。随着时代变迁和观念变化,青年男女自主选择自己的婚姻伴侣,解除婚姻关系也系个人自愿,父母和他人难以干涉,这种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家庭提高了婚姻质量,当然也可能导致因感情转移而引发家庭解体、婚姻破裂和子女单亲抚养等问题。
我国传统社会是基于血缘和婚姻关系建立起的家庭间关系,家庭成员以亲属关系为纽带,依据血缘关系远近向外扩展,家庭除承载生育功能外,还承载着与家庭相关的宗教、政治、经济等功能。在这种家庭模式下,少年能够受到多方面的家庭教育和保护,且可相互替代。受社会发展及经济转型影响,传统大家庭模式在逐渐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小家庭,家庭文化功能弱化,教育后代获取新知的功能减弱。①参见胡云腾:《少年家事审判改革的社会背景和问题导向》,载《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6年第5期。这种发展趋势的变化亟需国家机构通过调整自身结构来适应社会结构的变化,重新整合该部分国家机构承担的社会功能,以便满足社会发展需要。
创设制度的初衷在于减少世界的复杂性,使人际交往过程由复杂变得更可预见和更易理解。②参见[德]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韩朝华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42页。少年案件“三审合一”审判模式能够克服传统司法模式无法对少年案件综合一体化解决的问题,统一少年审判的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而现实中,部分法院未能恰到好处的处理三大诉讼法在诉讼理论、程序制度设计、证据证明标准和价值取向等方面的差异,未能实现少年司法专门化制度设计的价值追求。以少年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程序为例,刑事审判侧重于庭前调查和庭审教育等程序制度以避免对少年造成“第二次伤害”,帮助其改过自新、融入社会。民事审判则侧重征求少年意见、法官释明义务等程序制度以使少年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保护。不同渊源、理念和性质的程序制度在同一空间内适用,不仅不利于其诉讼目的和诉讼价值的实现,对审判人员和辅助人员的综合素质也提出相当高的要求,如果没有相契合的程序和制度保障,可能造成民事、行政审判理念被刑事审判理念同化,造成少年民事、行政案件裁判尺度偏高。①参见黄河:《反思与前进:少年审判机构设置改革方向和路径研究》,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另外,法院长期按照行政、民事、刑事等专业类型划分案件,不同庭室间法官缺乏交流机制,可能导致少年案件因庭室不同而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
少年案件的特殊性体现在少年审判专业化和案外延伸等特色工作机制上,法院需要通过专业化审判和特色工作机制教育和感化未成年人。而少年审判工作作为法院内部的审判工作之一,也必须遵循法院内部的审判管理制度。目前,我国法院系统内部尚无一套科学、全面的少年案件审判工作考核标准和案件统计管理体系,少年法庭法官的绩效考核仍是以结案数量、质量和效率等传统指标为依据,尚未考量少年审判的特殊性,将案外延伸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在这种绩效考评机制的引导下,少年法庭法官往往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忽略延伸工作。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发布后,各地因地制宜建立了家事审判庭,扩大家事案件受案范围,家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因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在程序设计和理念选择上趋同,不少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归由家事审判庭审理,家事审判与少年审判职能范围出现交叉,案源问题存在困扰。②参见徐睿:《少年家事审判联合发展的路径探析》,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3期。在家事审判模式中,基于婚姻及家事作出判决或裁定,没有充分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无法有效满足少年司法保护需求。
从结构功能主义视角出发,“位置—角色”作为系统内最基本的构成单位,“位置”为系统内参与行动的个体所处的位置,“角色”为社会对该位置所应有行为的期待。③参见[美]罗伯特·莫顿:《社会理论与社会结构》,唐少杰、齐心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2008年版,第492页。从“位置—角色”的角度而言,少年法庭是为了保障少年司法的专业性和特殊性,打破传统司法体制束缚,④参见陈巍:《论中国少年审判机构的设置》,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运用国家司法权力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和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而设立的组织。少年法庭创立的很多特色制度和工作机制,如社会调查、法庭教育、圆桌审判、心理评估干预及回访帮教等制度和“寓教于审”“两条龙”等工作体系均得到广泛推广和应用。⑤参见颜茂昆:《关于深化少年法庭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19期。然而,作为一个具有终极性公正追求的组织机构,少年法庭也面临着组织架构上的公正性追问。少年法庭的法官在以案件数为升职考核、奖金计算的考核机制面前,在案多人少的矛盾面前往往会选择“趋利避害”。同时,由于司法改革中以案件量决定少年法庭员额配比、机构建制等片面认识,司法改革的各项部署要求以及降低司法成本、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目标均被置于“案件量”的麾下。唯案件量马首是瞻的倾向导致我国少年审判制度在基层运行机制中无一不是在成人司法模式基础上的调整和修补,失去了少年审判对少年权益保障问题真正的关切。这种组织架构下,少年法庭与社会公众对其角色期待之间存在着潜在冲突,进而产生了结构性矛盾。
制度与功能具有多元性和复杂性,可以从少年法庭的结构与功能以及二者的相互联系出发,深入分析和讨论组织环境、组织制度和结构中的群体等一系列问题。
组织的兼容性是控制组织结构与过程运行的首要条件。少年法庭运行中的问题,根本上可能源于内外部环境上的抵牾。
1.内环境——业绩考核制度的困局。社会行为的功能可区分为“显功能”和“潜功能”,“显功能”是合乎制度设计者本意的功能;“潜功能”则是超出制度设计者本意的功能。①参见李拥军、傅爱竹:《“规训”的司法与“被缚”的法官——对法官绩效考核制度困境与误区的深层解读》,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法官绩效考核制度可以视为一套有效提升司法工作质量、确保司法公正、廉洁的机制。作为一套激励机制,敦促法官为了公平公正的裁判努力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同时也作为一套选优机制为考核成绩靠前的“办案能手”提供更多晋职晋级机会。现有的少年法官业绩考核制度仅仅让人看到了该制度的“显功能”,而忽视了该制度的“潜功能”。制度设计者希望少年法官业绩考核制度能够发挥提高审判质量和利用案外延伸机制保障少年权益作用,实现司法公正。然而,少年法官业绩考核制度只考察少年法官审判工作中易于识别且可以量化的部分,如案件量、回访帮教等,对于难以进行横向量化比较的方面,如少年法官责任心、爱心、敬业精神等内容无法列入考核统计范围。少年法官基于现行业绩考核制度中的片面测度,不是被动接受而是主动“迎合”,根据考核指标调整自己的行动策略,以最大限度实现个人利益。结构决定功能的运作,少年法官业绩考核制度未考虑到少年案件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导致少年案件的审理与其他案件无异。
2.外环境——社会支持体系的异位。社会组织各子系统之间会为功能的发挥而进行整合以适应社会形势赋予的角色期待。少年法庭功能的发挥需要社会各子系统之间功能的整合,政法单位组建的“政法一条龙”与政府、社会组织相衔接的“社会一条龙”构成了少年保护的组织系统。“两条龙”是行政管理体制催生的产物,为实现少年保护而组合在一起,各部门作为社会系统中的子系统,由于隶属于不同的上级部门,制度改革路径严重依赖行政体制改革。从整合角度看,“两条龙”通过功能的发挥而适当调整组织结构变得十分困难,久而久之,因结构的僵化难以适应功能的需要。“社会力量和政法单位分别处于未成年人司法服务的供求两侧,由于社会力量分散在社会各个层面,它们大部分与政法单位没有交集且缺乏沟通渠道,办案人员往往因缺乏资源链接机制和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导致社会支持体系运行效率不高。”①宋志军:《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就组织形式而言,参与社会支持体系的政府部门和群团组织等隶属于不同部门,各部门间只是将其中的一部分职能与其他部门整合开展少年司法社会工作,这种“临时搭建机构”在开展工作时协调性较差,功能发挥往往大打折扣。
功能分析是当今对社会学解释诸多取向中最有希望却最少被整理过的一种。②参见[美]罗伯特·K·默顿:《社会理论和社会结构》,唐少杰、齐心译,凤凰出版传媒集团2008年版,第90页。少年法庭在职权行使过程中受制于地位、职责和考核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出现了地位附属、工作淡化问题,导致功能变异。
1.少年法庭地位附属。从制度设计的层面来看,现行法律规范没有明确少年法庭的地位、职责,仅是允许法院根据自身实际自行设立,但少年法庭通常不被认为是常设或者法院中必备审判庭,民庭、刑庭、行政庭甚至速裁庭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常设法庭。③参见徐建:《伟大变革中的我国青少年犯罪与未成年人保护法》,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6年第1期。在实践中,地方法院对少年法庭的认识程度决定着少年法庭的设立和裁撤,对少年审判特殊性认识不足的地区少年法庭往往被撤并,职能多与刑庭合并。少年法庭地位明显低于刑庭,审判庭的合一使得常年从事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人员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于受成人刑事案件影响,思想观念以及工作习惯难以完全扭转,难免采取与少年司法不一致的工作方式,少年审判的矫正性、非刑罚性、恢复性特征被强势的刑庭意志掩盖,少年审判理念被成年人审判理念所取代,阻碍了少年司法的良性发展。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多为提纲性、原则性规定,④参见高维俭、彭宇轩:《论少年法学的学科性质与学科价值》,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涉及实体权利义务和诉讼规则的内容仍附属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实体法或者程序法,这透漏着少年法庭的依附性。
2.少年审判工作淡化。近年来,随着《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确立,少年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下降,少年民事案件因推进多元化解和速裁工作,案源锐减,面临“无米下锅”的境地。由于案件数量相对不足,有的少年法庭人员被调整到其他业务庭室,特色审判机制作用发挥空间不足。同时,少年司法改革面临的一个重大模糊方向,即“家事审判改革”,将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融合,涉及少年的婚姻、家庭类纠纷案件统一归入家事审判庭。因家事案件数量巨大,法官大多数精力放在处理婚姻、家庭等家事案件中。部分少年法庭为满足案件数量要求大量审理与未成年人权益联系不大甚至毫无联系的案件,少年审判专业化发展受限,少年法庭的职责作用存在边缘化趋势。
1.利益冲突导致工作失衡。良性的制度应当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和增进公共利益中保持平衡,在双赢中实现制度目的。不管是个人还是组织,做出行为选择时必然要考虑利益。“人们总是理性地追求最大化的满足,一切人在他们一切涉及实际选择的活动中均如此。”①[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42页。强调利益在少年审判工作中的失衡就是提醒人们不要忘记法官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社会人”,其行为也可能受到利益驱动,基于利益驱动使得某些制度设计形同虚设。少年审判工作具有特殊性,除查明事实、审查证据和适用法律等程序外,还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其尽快回归社会。②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改革调研课题组:《司法改革背景下的少年法庭发展路径——基于对部分省市法院少年法庭的实地考察》,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9年第4期。少年审判的特殊性决定了在案件审理之外还需要进行大量的案外延伸工作。现行少年法庭法官的考核制度未将延伸工作纳入考核体系之中,少年审判绩效考核仍以结案量为导向,法官出于利益衡量而追求高结案量,收案量小的法官则兼收其他类型案件以使自己的绩效考核指标排在前面。绝大多数少年审判团队除承办少年案件外还承办其他类型案件,证实这种理论上的揣度并非空穴来风。
2.多主体参与模式导致责任泛化。少年审判职能的发挥不同于民庭、刑庭等传统庭室,其职能发挥模式既需要少年法官发挥审判职能,同时也需要司法和社会“两条龙”发挥跟踪帮教等职能,且不同职能之间相互分离,职能发挥主体多元化。少年法庭“审判”重于“帮教”的实际运行模式,使得延伸工作被虚置,违背了少年审判组织设置的职能定位。“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参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相关理论研究滞后,导致参与主体的范围不定、职责不明、合法地位受质疑。”③宋志军:《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社会支持体系》,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司法和社会“两条龙”帮教机制使得各参与主体按照各自意愿决定,人员分派和措施计划缺乏明确的职能安排和责任落实,不专名、不专职、不专责,造成延伸工作职责剥离。没有责任和落实,没有荣誉的激励,必然导致责任趋于模糊化,少年法庭沦为淡化压力和转移风险的“避风港”。
少年法庭的完善必然是系统性、全面性的,应当遵循全新演绎的路径,在审判的核心语境下,以理念上的更新为前提,从组织结构、运行模式和机制优化上进行全方位的重塑。
从结构功能学角度来说,机构的改革实质是结构与权力的整合配置。少年法庭是组织载体,核心在于法律适用与延伸职能。因此,改革的演绎应该首先从全方位为少年法庭注入“少年”元素着手,对松散自由的组织架构进行实体化改造,成为名副其实的“少年法庭”。
1.构建独立性少年审判组织。少年法庭的价值追求是挽救最大多数孩子最大可能性。①参见姚建龙:《中国为什么需要少年法院:简单但却容易被忽视的理由》,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06年第5期。为避免少年审判边缘化运行而削弱其固有的价值追求,应当保证少年审判职能的独立运行,与其他庭室业务互不混同来保障少年审判专业性和特殊性职能发挥。一方面,审判人员相对独立。构建一套少年审判队伍考核培养标准,从制度层面保障少年审判人员培养和考核的独立性。在组织结构多元化运行模式下选任具有一定社会阅历,熟悉少年心理特点,并热爱少年权益保护的审判人员及团队专门审理少年权益保护案件,以保障少年审判运作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审判程序上独立。我国少年司法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目前法院系统尚未形成一套有别于普通刑事案件的少年案件审理程序。可以通过统一规定少年案件程序,制定特别诉讼程序,明确同一审判庭内部审判人员分工、职责以及案件分配问题。制定少年审判特别程序既有利于少年审判程序独立性运行,也有利于少年审判专业化发展。
2.构建专业性少年审判组织。从现行设置来看,少年法庭的组织架构更像是“案件审判流水线”,充当了“办案机器”的角色,专业性不强。为避免少年审判走形式和过场,提升少审法官知识储备和专业技能,应对其进行专业化改造。一是同一审判庭的法官进行审判职能区分,因岗选人,扬长避短,保证案件审理质量和效果。独立建制的少年法庭或者少年审判合议庭综合考量他们各自的经验、特长、成果、意愿、兴趣等因素后,合理分配职责和工作。二是定期培训和不定期交流提升审判技能。培训和交流可以有效提升岗位必备的知识和技能,可以由中级法院负责组织召集本辖区基层法院开展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要发挥法官集体智慧,解决好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难题;也可以与其他法院业务骨干、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等进行前沿性学术研讨,帮助开阔审判思路,提升审判技能。三是加快少年审判队伍专业知识的储备和学习。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互联网技术的更新,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等工作面临许多新问题,片面的、零碎的学习不足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少年审判团队应注重系统性学习和综合性学习,关注少年审判前沿涉及的司法技术和技能。
统一组织模式后,有必要推动少年法庭的结构功能进一步演化,内在机制与外在机制的协调配合,实现少年审判由专业化向精细化的发展(见图3)。
图3 少年法庭运行模式框架图
1.构建协调配合的社会支持体系。基于审判实践的考虑,少年审判延伸工作与社会支持体系深度融合。现实的态度是对现行模式改革完善以实现体制机制的创新。首先,构建社会支持体系应区分两个层次,在资源配置层面上实现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在工作机制层面上实现法院主导、社会参与。搭建起沟通社会和司法的桥梁,为少年审判引入社会力量。其次,少年审判应当尊重司法权的运作规律,以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为核心,少年法庭的主要精力投入到依法办案的本职工作中。最后,在少年司法制度发展的初期,为培育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少年司法,少年法庭除审判工作之外还要承担审判延伸工作,当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的资源配置机制成熟后,少年法庭的延伸工作要转交给相关部门,形成“司法—社会”协调配合的合作机制。
2.完善少年法庭运行模式。由于少年审判的特殊属性,普通的法庭运行规则难以全面有效地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一,调整少年法庭设置方式。发挥中级法院在少年审判工作中的中坚力量,带动辖区内各家基层法院统一设置少年法庭。理顺上下级法院在业务指导、案件归属等方面的关系。第二,明晰受案范围。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和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的目标,适度调整受案范围,探索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融合发展,推动未成年人民事、刑事、行政审判融合发展。第三,设计独特庭审程序。强化未成年人诉讼参与机制,在整体制度框架中嵌入更多同构元素,淡化司法审判色彩,为少年法庭审理程序营造一种“自由的言谈情景”。同时,女性法官思维缜密、耐心,容易找到案件审理的最佳突破口,因此应安排女性法官主导审理工作,充分尊重少年意见,化解当事人隔阂,保障少年健康成长。
少年法庭的完善,有赖于匹配的司法统计体系、法院引导延伸职能发挥和法官业绩评价机制,将少年法庭实体化运行固化为具体可操作的规范要求。
1.构建少年司法统计标准体系。司法统计不仅是司法机构实现科学管理和决策的重要手段,也是司法人员日常办案、调研获取数据信息,拓宽专业视野的有效途径。实践中,经常出现需要某方面数据时没有统计内容可供参考的尴尬境地。少年司法统计若要实现数据增值,必须制定并推行统一的标准体系。首先,构建少年案件信息标准体系,保证基础数据来源真实、全面、准确。以当前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对少年案件中所蕴含的能够体现少年审判专业性、特殊性的各类信息进行科学分类、整合和汇总以提升司法统计数据的准确度、纵深度、精细度。其次,构建少年司法统计指标标准体系以使所采集数据具有实践价值。少年司法统计标准体系要跳出传统司法统计理念的狭窄思路,分别设计数据汇总、质量评估、态势分析等方面的指标体系,并设定合理化指标区间,构建覆盖面广、应用性强的指标群。最后,构建司法统计规则标准体系以提高决策效率。少年司法规则标准体系应当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少年司法操作流程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建立全国法院少年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科学整合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节点信息,实时更新动态数据,形成统一标准的少年司法案件大数据库(见图4)。
图4 少年司法统计标准化体系图
2.强化延伸机制中法院引导功能的发挥。把帮教、感化、挽救工作贯穿于审判全过程,形成了社会调查、庭审帮教、判后跟踪回访等一系列独具特色的审判经验和帮教做法。首先,强化大众引导,提升延伸职能认识度、认可度。选派经验丰富的司法社工担任延伸工作联络员,定期到学校、社区、乡村及相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咨询。开展志愿活动,利用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周末,积极开展“义务助学”“扶贫帮困”等主体活动。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杂志等传统媒体功能,高度重视网络直播、微信等自媒体,借助普法手册、公告栏、小视频等多种形式,将少年审判延伸工作的专业性、特殊性讲清楚,将相关平台和路径讲透彻,让当事人、监护人知晓,自觉配合案外延伸工作。其次,优化特定引导,引导当事人、监护人配合延伸工作。设立“握手言和”工作室,由司法社工合理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在诉讼阶段根据案件不同类型,由少年法官引导具有教育、团委、妇联等背景的司法社工参与调解,利用司法社工权威和熟悉当地风土人情的优势,充分化解当事人矛盾纠纷,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引导当事人进入刑事和解程序,在取得未成年人深刻认识错误、真诚悔改、有效赔偿与谅解等效果后,作出有利于未成年罪犯回归正常成长道路的处理结果。最后,深化司法保障,完善未成年人审判方式。法院聘请中立机构、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对未成年人个人因素、家庭因素、社会因素进行社会调查,少年法庭对社会调查人员进行业务指导,保证社会调查规范统一。拓展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内容,将审判职能向后延伸提供社区矫正合作机制和法律救助等延伸服务,同未成年人所在单位、社区签订帮教、管护协议,利用社区矫正等多种形式建立档案、跟踪教育(见图5)。
图5 法院引导社会参与功能的发挥
3.完善法官业绩评价机制。“制度与行为两者联系密切,具有互为支撑、相互锁定的作用,建立符合司法规律、客观公正的业绩评价机制有利于法官践行司法公正。”①张建:《论法官绩效考评制度的设计难点和优点》,载《山东社会科学》2020年第6期。少年法官除履行审判职能外,还承担社会调查、心理干预、案件回访等大量延伸工作。因此,结合少年审判的运行规律,完善少年审判法官业绩评价体系,将判前、判后工作在考核体系中得以体现,充分体现少年审判的工作量及特殊性,调动少年法官工作积极性。在建立了合理、科学的考核体系的前提下,将审判绩效和案外延伸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少审法官晋级晋职、奖先评优的主要依据,进一步树立考核工作的激励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