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婧霖,张 萌
(大连理工大学,辽宁 盘锦 124221)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在科学技术不断发展和读者需求日益增长的推动下,一种新型的图书馆——数字图书馆应运而生。其凭借庞大的数据规模、智能易用性以及不受时空限制等特点弥补了传统实体图书馆的不足,扩大了图书馆的服务范围,能够更好地满足读者的需求。但是,数字图书馆的易拷贝、易传播等特点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知识产权问题。目前研究认为,数字图书馆是计算机可处理信息的集合或此类信息的一个储存处[1],本质上是一种由多媒体产生的分布式信息系统,以数字方式存储来自各种媒体和不同地理位置的信息资源,包括处理、存储、检索、发送和使用信息资源的整个过程。简单地说,数字图书馆是以数字形式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或组织,是基于网络环境共建共享的可扩展的知识网络系统[2]。邱均平等认为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的相关研究主要聚焦在图书馆知识产权的获得,以及图书馆运营与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等方面[3]。张今以数字环境为背景,从利益平衡目的出发,对著作权法的分配机制和市场机制进行分析,指出了数字图书馆权利的限制和例外,并提出版权声明、默示许可等授权方式[4]。
基于此,对我国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研究历程和研究概况进行整理和分析,有利于更好了解和掌握该领域的研究现状和成果,从而为我国数字图书馆未来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因此,笔者以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为数据来源,以“主题”为检索项,以“(主题=数字图书馆+虚拟图书馆+网络图书馆)AND(主题=知识产权+版权+著作权)”为检索式进行高级检索,时间跨度为2000—2021年,检索时间为2022年3月5日,共得到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研究相关文献3,918篇,并以这些文献为基础展开相关研究。
某研究领域的年度文献发表数量代表了该领域研究的发展趋势。本次研究发现,我国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研究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快速发展阶段(2000—2003年),该阶段相关文献的发表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虽是起步阶段但发展快速,尤其是2002年和2003年发文量快速增长,进一步研究发现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的第一次修订实施,以及陈兴良教授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案件及其随后多起数字图书馆侵权案件的发生,引发学者们激烈的争论与探讨,推动了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研究的迅猛发展,促使2003年的发文量达到较高峰值[5];第二阶段是平稳发展阶段(2004—2010年),2004年相关文献发文量稍有下降,但很快回升并保持相对稳定和活跃的发展态势;第三阶段是减速发展阶段(2011年至今),2011年后我国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研究相关文献的年发表数量开始呈下降趋势并不再回升,研究速度逐渐放缓,但并未停滞,详见图1。
根据普赖斯平方根定律:在同一主题中,半数文献由一群高生产力的作者撰写,这一作者的集合数量约等于全部作者数量的平方根,那么核心著作者的最低发文量M可由公式:
表1 主要作者发表相关文献频次
被引用频次越高的论文,其学术价值越高。笔者将在CNKI数据库中检索到的3,918篇相关文献的被引频次进行排序,因篇幅所限仅列出前10名,详见下页表2。表2显示,邱均平、沙勇忠与刘焕成等共同发表的《论数字图书馆的知识管理》一文的被引频次高达187次,表明该文章在图书馆知识产权研究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在高被引论文中,有6篇发表在2003—2010年间,占高被引文献总数的60%。进一步研究发现,10篇高被引文献有8篇发表在图书情报类的核心期刊上,说明图书情报类期刊是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研究的重要期刊来源。
表2 相关文献被引频次统计
笔者统计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成果的发文机构后发现,从事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研究的主要是高校和图书馆,相关文献涉及的学科类别包括图书情报、计算机软件及应用、信息管理、法学等学科领域。
在文献分析过程中,通过提取关键词能够窥探整篇文章的中心思想。对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研究的相关文献提取关键词并进行共现分析不仅可以统计出该领域目前的研究热点,还可以通过可视化分析得出关键词之间的关联。笔者通过VOSviewer软件对2000—2021年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研究相关文献中的关键词进行可视化分析,得到该领域关键词共现分析图,详见下页图2。图2显示,我国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研究中提到最多的是著作权问题,与之关联度较高的关键词是合理使用、知识产权保护、信息资源、数字资源等,笔者尝试利用这些关键词探索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研究的现状和热点问题。
数字图书馆通常会采用数字化技术将传统实体作品复制并上传至互联网,以此向用户提供数字服务。《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少量使用已发表的作品,以及图书馆为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都属于合理使用作品的范畴。但是,目前我国对作品的数字化是否属于复制行为还没有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高速度、高密度传播的网络技术促进了信息传播和知识扩散,与一般复制行为功能相同,因此数字化复制行为也应属于现行《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7]。经过大量研究,当前业界对数字形式的复制是否合法这一问题,认为应对数字图书馆上传他人公开发表的作品的行为赋予“法定许可”,但要对许可范围进行一定限制,以平衡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对用户来说,多元化的获取和使用电子资源的方式使其更加容易侵犯作品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用户通过互联网下载图书馆发布的信息,是否需征得著作权人许可,这与数字化作品传播方式的认定有密切联系,目前仍存在一定争议。在此背景下,数字图书馆发展与版权保护之间的矛盾仍在不断发展变化。
数字图书馆在信息资源管理中面临的主要知识产权问题是资源的合理获取。一方面,数字图书馆获取资源的首要条件是作者的授权和许可。相比传统资源,数字信息资源具有海量化特征,要想获得全部权利人授权和许可存在巨大困难。这种情况下,建立版权集体管理机构是解决海量信息授权的最优途径之一[8],即由版权集体管理机构向众多权利人一一获取授权后,再以一定方式转让给图书馆,既确保图书馆资源的来源合法,又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随着图书、期刊价格的上涨以及信息量的快速增多,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成本也在不断上涨。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评估的成本主要包括开发成本、许可成本和转换成本等,随着成本的不断增高,数字图书馆管理者逐渐意识到只有进行资源共享才能在满足用户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的同时降低建设成本。各图书馆联盟纷纷通过联合订购、馆际互借、文献传递等方式扩大馆藏,这些做法虽然有助于信息传播,但同时也带来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如:由于多个用户可以通过互联网合法使用同一篇复制品,会使出版商质疑图书馆购买的第一份副本是否会成为众多用户的最后一份,从而打破出版商收益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9]。
综上所述,我国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研究经过三个发展阶段,取得了一定成就,研究内容涉及众多学科领域,研究热点聚焦在版权保护、合理使用、资源管理等方面。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研究要从法律角度寻求著作权人利益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点,既要保护知识产权,又要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基于此,如何在今后的研究中构建和完善相关的理论基础,学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