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招商与农产品加工促进中心 辛彦超
随着农业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业机械走进了千家万户[1],农机保有量逐年攀升,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农机安全保障任务日益加重,按照正常规律来说,随着农机拥有量的增加,农机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数量会呈现同步增长趋势,然而观察近些年来农机事故统计数据,我们会发现,农机事故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每年统计事故数有时为个位数,固然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工作成效的原因,但与公安部门数据对比,河北省农机事故统计数据不免有失真之感。据公安部统计,202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72亿辆,发生交通事故24.4万起,事故发生率为0.07%,按照河北省农机保有量(拖拉机、小麦联合收获机、玉米联合收获机等)计算,每年事故发生量也在1000起以上,考虑到农业机械工作环境特殊性,事故实际起数会有所降低,但绝不至于到个位数。根据海因里希法则,这些实际发生的农机重大安全事故,仅是冰山一角[2]。农机安全生产关系到农民生命财产利益,预防农机事故的发生,对于防止因事故造成人员生命财产损失,意义重大。只有对大量农机事故进行剖析,找出其中规律,方能有的放矢,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农机事故发生,有效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农机事故统计背后存在种种复杂因素,导致农机事故统计工作不能真实反映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真实状态,进而不能采取有效的针对性措施以防止农机事故的发生。本文对农机事故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有关建议。
近年来,涉及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很多,对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职能做出了明确规定,像全国人大出台的《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国务院出台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农村部出台的《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省一级人大、政府出台的《河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对农机监理工作有所涉及,或者是针对农机监理工作出台的专门法规、规章,可以说内容齐备,但是由于经费、人员、设备等因素,导致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达不到效果,导致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知名度”不高,广大农村地区人民群众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不知道或了解甚少。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不是向国家法定部门报案,公事公办,反而是找人“说合”,以钱财补偿作为解决方案。这里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熟人之间发生事故。熟人之间彼此之间不愿发生剧烈的摩擦碰撞。特别是发生事故等重大事件,人们第一时间想的是怎么了结,而不是向有关部门报告。如果事故造成的伤害不大,碍于乡里乡亲面子,往往以补偿方式了结,如果是亲戚朋友,那基本不会再追究。如果事故造成的伤害比较严重,双方意愿基本是找人调解,达成赔偿协议,事情基本结束,除非无法调和,这种情况下才可能报案。二是怕麻烦心理作怪。这里除了乡里乡亲不愿经公外,对于外地人在本地发生的事故,双方都存在怕麻烦而选择私了。特别是“三夏”“三秋”时节,尤其是“三夏”时节,收获期短,俗语说“抢收抢收,不抢就丢”,参加收获小麦的联合收割机众多,有本地的,也有外地甚至外省的,都在夜以继日抢收小麦,人歇机不歇,可谓“时间就是金钱”。一旦发生事故,如果报案,必然导致机器停机,等到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或事故处理完成后方可继续投入使用,等到那时,农时恐怕已经结束,一年收入基本落空。从经济效益出发,可以说双方都有私了的意愿。
一旦发生农机事故,报案者第一时间往往想到的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很少有人想到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案,原因除了前文所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知名度”不高,主要是公信力问题。相较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公安机关在我国人民心中威望较大。相反,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成立时间短,公信力不足,导致出现发生农机事故后先是公安机关接案再转交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的现象。
《条例》中规定了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该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就有关农业机械拍照登记、检验、农机事故及处理等情况进行通报。此次规定初衷很好,就是要两家实现信息互通,便于对农业机械进行管理,了解事故趋势及成因,以此来有针对性地安排部署工作。但是该机制在河北省尚未建立,农机、公安两部门对对方情况缺乏了解,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不能及时了解发生的农机事故。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行,本意是引起地方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从人员、装备、经费等方面加大投入,降低安全生产风险。然而制度实施以来,因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事故发生数要一直下降,因而导致事故数特别是死亡人数在原来的基础上只能越来越低,甚至降到了全省个位数,可以说,已经造成了安全生产考核责任制异化。
农机事故了解渠道很多,除从接报案、公安交管部门等渠道了解外,还有其他渠道。比如医院、保险公司等。2016年,经省政府批准,河北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财政厅、河北保监局联合印发《河北省政策性农机保险实施方案(试行)》,从2017年起在全省实施。河北省也是继江苏省之后,全国第二个以三部门名义专门对政策性农机保险做出安排部署的省份。农机保险的实施,对于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损失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于农机事故统计也有了更加完善的渠道。对于参保的农业机械驾驶人,发生一般事故或者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都会在第一时间向医院求救、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果这些事故信息能够在事情了解后及时反馈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对于农机事故统计工作将起到很大的助力作用。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自20世纪80年代成立以来,河北省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基本都是全额事业单位,组织架构比较完备,当时主要任务就是对拖拉机进行安全监管,后来随着农用三轮车、四轮车的兴起,农机监理迎来了“辉煌期”,牌证业务爆发式增长,经费收入也爆发式增长,一部分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为了增加职工收入,主动将单位由全额事业单位改为差额事业单位,人员急剧膨胀,最多时一个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有100多人,此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可谓“兵强马壮”,各项业务开展得有声有色,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知名度在当时也比较大,农机事故统计数据也较为准确,但是到了2005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获机械牌证及安全监管工作,农用三轮车、四轮车改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归公安交管部门管理。此后,农机安全监理业务“一落千丈”,业务量减少90%以上,加之管理农用三轮车、四轮车时期注意力集中在此,导致对拖拉机、自走式联合收获机监管出现脱节,此时再想加强监管,工作难度成倍加强,农业农村部多次强调加强农业机械“三率”,各省也为此做了大量工作,但牌证率多年来一直不尽如人意,导致农机安全监管存在空白。业务量较少,导致原来差额性事业单位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人员大量流失,有的县甚至只有二三人上班,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队伍体系稳定出现问题。加之后来事业单位改革,机构改革后从事农机监理人员整体减少,特别是《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在接到农机事故报案后,必须出动两名以上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参加事故勘查、问询等工作,农机事故处理员需要的学历、从事工作年限等,也制约了从事农机事故处理人员的人数,导致农机事故统计工作更加艰难。
目前,农机事故统计范围仅仅局限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牌证农业机械上,而法律规定的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者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参加作业的农业机械很多,不仅仅只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还包括卷帘机、玉米剥皮机等农业机械,这些农业机械发生的事故都应该包括在农机事故统计范围内。2010年前后我国很多省份发生大量卷帘机事故,由于认识的局限性并未统计,直到引起农业农村部农机安全监理总站重视,才将卷帘机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监管和统计范围。还有2014年发生的玉米剥皮机事故,玉米剥皮机结构简单,制作相对容易,因此一些无生产资质的小作坊式企业生产了大量的无安全防护措施、制作粗糙的“三无”产品销往农村地区,加之购买玉米剥皮机的农户普遍存在安全生产意识薄弱问题,导致发生大量事故。2014年《河北安全生产》报道了衡水市玉米剥皮机事故,直到这些事故被广泛报道,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也未报送相关事故信息。认识的局限性导致了农机事故漏统。目前按国家规定,农业机械一共有14大类,57个小类和276个品目,具体情况可以参阅NY/T1640《农业机械分类》。可以说,所有农业机械发生的事故都属于农机事故,都应该进行统计并分析事故原因,研究预防措施。
目前,在涉及我国公共领域,报案或咨询电话都是三五位电话号码,简单易懂易记,比如110、12315等,由于这些电话号码都经过长时间高强度宣传,知名度很高,了解并记住的人很多,一旦有需求可以及时拨打。反过来看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农业农村部农机安全监理总站要求,要在网站上公布农机事故报案电话。但各县(市、区)电话五花八门,号码又长又不容易记忆,一旦发生事故,找不到报案电话。
目前农机事故统计工作存在种种困难,但是从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职责来说,农机事故统计是一项重要职能,事故统计并不是简单的冷冰冰的数字统计,而是要从里面找到事故发生的规律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降低事故发生率,以无愧于党和人民赋予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职责。
一是想要让农机事故统计工作顺利的推进,就必须得到广大民众的理解与支持[3]。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加大自身的宣传力度,使得广大人民群众指导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存在及其职责,并说明农机事故只有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就算去公安机关报案,最后也会转交给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处理,并且由于两部门工作移交,造成农机事故处理时间延长,甚至事故现场遭到破坏,导致责任认定困难,使得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二是加强对农机保险的宣传,使这项利国利民的好政策能够广为人知,切实发挥保障事故双方权益作用。三是参照公安机关、消费者协会等的做法,设置全省统一农机事故报案电话并广而告之,彻底打通农机事故报案环节。
目前农业机械保有量呈逐年增长趋势,而目前实行的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要求农机事故逐年下降,下降是一个很好的事情,但这个要求下农机事故报送有趋向于零的趋势,这是不符合客观规律的,也是不符合实际的,因此,对于农业机械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应该采用万车死亡率来制定,使事故发生率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较低水平。
在设定合理的考核办法前提下,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良好履职情况下,农机事故会保持在合理区间范围内。如果疏于监督,导致本地农机事故突破合理区间,这时就要追究当地负责农机安全工作的相关部门的责任,这会引发一种行为,即瞒报、漏报、谎报农机事故,使得自己免于被追究责任,对于这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并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厉查处瞒报、漏报、谎报农机事故的行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努力把农机事故统计做到应统尽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