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乡精英组织林地“再集体化”流转经营效能分析

2022-11-18 02:47朱冬亮
东南学术 2022年1期
关键词:林地精英集体

程 玥 朱冬亮

一、引 言

在探讨返乡精英推进林地“再集体化”流转经营效能议题之前,首先必须对当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面临的新形势和林地经营现状进行简要了解。从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的农业产业总体上经历了“内卷化”(1)农业“内卷化”(involution)是人类学家格尔茨在解释印尼爪哇地区传统小农生产中由于存在资本、土地资源等因素限制,导致特定区域的新增劳动力被吸纳至农业中并使农业系统内部变得更精细、更复杂的过程(C. Geertz, Agricultural Involution: The Process of Ecological Change in Indonesia, California: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8, p.80.)。向“空心化”的转变过程。(2)王国敏、罗浩轩:《中国农业劳动力从“内卷化”向“空心化”转换研究》,《探索》2012年第2期。由于城乡发展差距不断拉大,从事传统农业的比较收益持续下降,大量乡村青壮年外流到城镇务工经商,形成日益严峻的以“农民老龄化、村庄空心化、农业粗放化”为主要特征的“新三农”问题,土地利用效率和乡村治理的效能也因此大受影响。笔者在近年来对福建、四川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45个县(市、区)125个村的田野调查中发现,目前留守村庄的大部分是“老弱妇幼”者,大约有50%的农户家庭已经难以发挥其土地耕作、林地利用功能。这说明传统的小农经济结构趋于解体,而通过土地市场化流转促进土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已经成为促进乡村振兴的必然趋势,这就为返乡精英参与家乡土地流转、实现人地关系重组和资源整合,进而提升乡村治理的整体效能提供了重要的外部环境。

鉴于乡村面临的普遍“空心化”景象,越来越多的返乡精英抓住机遇,携带自己在外拼搏获取的工商资本、市场信息和人力资本等优势资源重返家乡创业,由此形成国家政策引导、返乡精英参与的新乡村治理结构。(3)刘锐:《富人治村的逻辑与后果》,《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据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据,截至2018年7月,我国外出农民中返乡创业人数达740万人。(4)《我国返乡创业人数初步统计达到740万》,https://www.sohu.com/a/243428780_776086。笔者2014—2019年对福建、四川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25个村的田野调查显示,80%的样本村有返乡农民参与土地流转,其中约有20%以上的村“两委”书记、主任由返乡精英担任。如闽西L县在2018年换届选举中,全县299个村、居选出的党组织书记中外出务工经商返乡人员有24名,占新选村、居书记的8%。而在闽西北J县,全县新当选的村干部有166人,其中属于“能人回引”的返乡务工经商人员有15人,占9%。这些返乡精英大都在家乡流转经营土地,发展现代农业产业。

由于返乡精英在组织推动家乡土地流转过程中大都同时谋求获取村“两委”的政治权力,由此形成“返乡精英+土地流转+乡村治理”的新村治结构,返乡精英则成为村庄“政经合一”的“新代理人”。对于返乡精英参与村治效能的评价,目前学术界多持负面评价,认为这种“富人治村”会导致“精英俘获”(elite capture)(5)李云新、阮皓雅:《资本下乡与乡村精英再造》,《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和“寡头治理”(6)印子:《村级治理的“寡头定律”及其解释》,《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现象,有悖村庄公共治理和民主自治原则,是村级民主自治的异化,(7)王黎:《寡头治村:村级民主治理的异化》,《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其潜台词是返乡精英们在组织土地流转和实施村庄治理过程中会损害村民自治权利并侵害村庄社区的公共利益。不过,已有研究大都是简单地以村民自治制度规制为对照系,或者从返乡精英村治参与中可能出现的某些“寻租”行为,先入为主地判定他们会从组织土地流转中谋求私利,这其中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未能对返乡精英参与村治的外在制度实践环境和内在村治形势进行深度探究,由此得出的研究结论难免有失公允。因此,对于返乡精英组织土地流转和村治到底是扮演“乡贤”还是“寡头”角色,还须因地制宜地进行更客观的评判。

实际上,组织管理中无论以何种方式运作,均难以逃脱“寡头”治理的结局。(8)罗伯特·米歇尔斯:《寡头统治铁律: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政党社会学》,任军锋等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25-342页。已有研究视角很少有人对返乡精英参与村治的原动力——参与和组织家乡土地流转行为进行分析。即使有一些研究者关注到返乡精英参与组织土地流转,也主要是集中于耕地流转,而几乎没有人对返乡精英组织的林地“再集体化”流转经营形式进行分析,而这点正是本文接下来将要探讨的研究议题。笔者关注的研究议题是,返乡精英代理村集体组织实施林地“再集体化”流转经营,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回应了农户个体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利益诉求,同时给村集体经济和村庄治理造成了何种影响?要全面客观分析这个议题,必须立足于村庄微观层面的实践场域,才能得到更确切的解答。

本文以笔者多年跟踪调查的福建沙县(2021年2月,沙县行政区划调整为三明市沙县区)X村的林地“再集体化”流转经营为主要个案文本,对返乡精英组织林地“再集体化”流转经营的实践机制、经营效益进行比较分析,进而探讨其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村庄治理带来的多重影响。

二、返乡精英组织林地“再集体化”流转经营实践

(一)“分林到户”与林地经营细碎化

“分林到户”后,林地经营也呈现出细碎化情形,很多农户分到的承包林地分布在若干个地块甚至超过20个地块。(10)刘璨、黄和亮、刘浩等:《中国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回顾与展望》,《林业经济问题》2019年第2期。实际上,由于林地经营周期长、见效慢、受国家政策影响大,林地经营比耕地更需要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2003年推进的新集体林改试图通过林地确权、放开木材交易市场管制、降低林业税费、实施林业信贷保险等举措,为林地市场化经营创造更有利的环境。(11)程玥、朱冬亮、蔡惠花:《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金融支持制度实施及绩效评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66-73页。2014年,国家确立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改革路径,目的是把林权流转中的经营权从集体所有权和农户的承包权中分割出来,以进一步确立经营权所有者相对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调动其经营积极性,更好地提升林地的经营效益。(12)朱冬亮:《农民与土地渐行渐远——土地流转与“三权分置”制度实践》,《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7期。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逐步加大对林地规模化流转经营的政策激励程度,包括给予林权流转补助资金支持等。(13)刘璨、李云、张敏新等:《新时代中国集体林改及其相关环境因素动态分析》,《林业经济》2020年第1期。如江西省在全国率先实施林地适度规模经营的财政奖补政策,福建省在2016年发布《关于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六条措施的通知》,为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制定专门扶持政策。福建沙县从2014年起,每年评选10个县级示范林业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补助5万元。国家和地方政府对林地流转的支持,明显激发了包括返乡精英在内的各类林业经营主体参与林地流转的积极性。

福建三明市作为全国历次集体林改的先行先试示范区,在探索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尤其是在探索村集体股份合作经营机制方面摸索出多种经营机制。早在1984年,该市就开始探索“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集体股份制经营改革模式。不过,从20世纪90年代到2000年前后,由于林业税费高,林业外部市场化改革滞后,经营林地几乎无利可图,加之集体股份组织产权不明晰,三明市大多数村林业股份合作组织经营效益低下。(14)江红、刘平康:《关于集体林权明晰和收益分配的调查研究》,福建省林业厅、福建省林业经济学会编:《福建林业改革与发展论文集》,中国林业出版社1998年版,第281-295页。2003年后,由于新集体林改过程中不仅明晰产权,同时大力推进大幅减免林业税费、开放木材交易市场等配套改革举措,林地经营效益开始大幅上升,林地经营价值重新显现,集体股份合作制因之重新焕发出生机。在这种情形下,集体合作经营和“分林到户”林地经营效益就呈现出差异。这点恰好为本文分析返乡精英组织林地“再集体化”流转经营带来的绩效变化,提供了重要的参照系。

(二)闽中沙县X村的林地“再集体化”流转经营实践

返乡精英回归家乡流转经营林地,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其个人直接流转经营林地,这属于个人的市场化经营行为,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另一种则是由返乡精英代理村集体组织,把已经分到户的林地重新以村集体组织名义“反租”过来,实行“再集体化”经营。和人民公社时期的集体统一经营不同,当前的林地“再集体化”流转经营是在农村市场化改革持续深化和林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背景下推进的市场化流转行为。它是特指村集体组织作为林地流入方,和拥有林地承包权的流出方——农户重新协商建立流转经营关系。“再集体化”流转后,村集体组织事实上成为林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拥有者,而农户则仍然持有林地承包权。经历“再集体化”流转后成立的新型林业经营主体,享有更加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地位,能够代理村集体和农户更好地行使市场权利。而福建沙县凤岗街道的X村就是这样践行林业“再集体化”流转,提高林地经营效益,进而提升村治效能。

1.X村改革开放的整体发展形势演变

X村是一个典型的以传统农林产业为主的山区村庄。截至2018年底,X村有6个自然村、412户、1656人。全村共有林地总面积26521亩,其中商品林19394亩、生态公益林7127亩,全村耕地2190.43亩。和沙县其他大多数村庄一样,20世纪90年代X村越来越多的村民外出经营“沙县小吃”。到2018年,全村412户中外出经营“小吃”业或打工的有369户,占全村总户数的89.6%。全村真正在家从事农业生产的只有二三十人,且大都是60—70岁的老年人。不仅如此,X村超过60%的农户已在县城等地购房,他们“离土又离乡”。由于青壮年大量外流,到20世纪90年代,X村耕地抛荒和林地失管现象日益突显,村庄的治理效能也因此大为下降。

面对“人走地荒”的现实困境,沙县作为全国农林业综合改革示范区,开始采取包括产权制度改革、农业金融改革等在内的一系列组合改革举措,来推动农村社会经济结构转型,由此改变了村庄的发展和治理环境。一方面,该县在2000年之后大力引进外地农民来本县农村流转经营种地,探索出独具特色的土地信托流转机制。2005年前后,沙县出现了村集体组织主导的耕地委托流转,2011年后则进入了由地方政府主导的耕地信托流转阶段。地方政府对耕地进行整治,外来经营者需要耕地,直接与村集体和信托流转公司对接即可。截至2018年底,到X村租地耕种的外地流动农民有40多户,130人左右(主要是种植烟叶和蔬菜),数量甚至超过本村留守的“土著”。另一方面,大力实施“乡贤回归”工程,吸引外出乡民返乡推动和组织耕地和林地的规模化集约化流转经营,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村干部竞选,以提升村治效能。X村的返乡精英L.K.M.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回归家乡,并在以“再集体化”流转方式重组本村人、地关系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

在20世纪80年代实行土地家庭承包制改革中,L.K.M.全家7口人分得7亩多责任田和几十亩林地,以务农为生。但在家种田只能解决温饱问题,L.K.M.早在1999年就外出经营“小吃”业,是村里最早外出闯荡的村民之一。在积累了部分资金之后,凭借自己对沙县2005年实施的土地委托流转新政策的敏锐洞察力,L.K.M.决定返乡,并联合其他9名同期返乡的村民于2012年筹资200万元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同年,L.K.M.竞选上X村村干部。合作社陆续以信托方式流转了本村1300多亩农田,建成集立体特色养殖、无公害蔬菜、高标准水稻种植为一体的千亩现代农业示范园。2012年,L.K.M.组织成立林地股份合作社,把全村大部分立地条件较好的毛竹林和商品林收归合作社管护经营。通过这一系列的人地重组,L.K.M.从根本上改变了X村传统的小农经济产业结构,逐步建立了林地“再集体化”流转经营的新机制,也为自己参与村“两委”组织获取村治权力奠定了基础。

白羽肉鸡传染性疾病随着宿主、环境变化和免疫选择压力等不同,临床表现会复杂多样,表现典型化和非典型化的临床症状。白羽肉鸡传染性疾病病原不断增强,导致白羽肉鸡传染性疾病免疫接种失败现象比较严重[1]。

2.从“分林到户”到“再集体化”

2005年,X村贯彻福建省新集体林改政策,将全村4800多亩商品林按当时的人口数平均分给村民。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这种单个农户经营的缺陷日益突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许多农户因在外经营“小吃”,林地失管,经营效益难以提升,多数林分质量不高,亩均出材量只有3—5立方米;二是“分林到户”后,村集体收入降低,村庄的公共事业发展大受影响。为解决这些问题,2011年,沙县以被列为全国农村改革第二批林改试点县为契机,推进第二阶段的林改,其主要做法是由村集体陆续收回林地进行统一管护经营,创办集体林场或村林业企业。X村抓住这次机遇,再次开始了以盘活村林业资源,实现村民和村集体增收为目标的新一轮改革。不过,由于X村集体林场缺资金,林权权能仍不够明晰,管护不到位,造成林地经营收益低,改革成效并不明显。

面对这种形势,2014年12月,沙县开始进一步探索以林业组织公司化、合作化、股份化为主要特征的第三阶段林改进程。其主要做法是结合20世纪80年代集体股份合作制改革实践经验,进一步明晰林地产权,将集体林场进行股份改制,然后实行公司化运作,将林木资源资产变为资本,资本再转化为资金。村民则以林地经营权入股,成为股东,分红按人口均分,享受分红的村民随每年人口自然变化而调整。改制后的X村林业股份公司,获得了相对明晰的市场主体身份,可依法领取林地经营权证,以此为抵押办理银行贷款,填补了资金缺口,大大拓展了公司的发展空间。不仅如此,从2014年起,沙县林业管理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政策。除了给每年评选出的县级林业专业合作示范社奖励5万元之外,还给规模经营主体林地流转专项补助、保费和林权抵押贷款资产评估费补贴及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

受益于地方政府激励政策,X村作为沙县着力打造的创建林业专业股份制公司的示范村,得到20万元扶持资金。经过一段时期的摸索,2014年6月,X村以探索林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为契机,正式成立全省首家股份林场转制公司——沙县新园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园林业公司”),由其代理村集体组织陆续“回收”已经“分林到户”的山林,并重新融合20世纪80年代的“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股份制改革实践经验,把农户的承包经营权进行资本化和资产化转变,由公司统一进行森林资源培育、林木采伐、林产品收购等。按照公司的股权设置,X村村委会持有公司30%股份,村民持70%股份。公司利益分配随着每年人口自然变化而发生变动,确保每一位村民都享有分红的权利。

和20世纪80年代实行的村集体合作股份经营不同,新园林业公司一方面充分发挥有资金、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种植大户和林业科技人员等的作用,进行精细化规模经营,加快林产品新品种、新技术的实施和应用,极大地提高了林分质量,公司“反租倒包”流转的2000多亩毛竹林经营效益明显提升;另一方面,公司还积极争取权属证明、林权抵押、林权登记等方面的权益。2013年,X村获得全省首个具有用益物权权能的林地经营权证。公司依据《沙县林权收储抵押贷款实施方案》,对公司的中幼林、毛竹林等5000余亩森林资源进行资产评估,由县森林资源收储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收储保证,向县农商行抵押,获得2笔金额达300万元的贷款。公司把其中的60万元用于扩大林业再生产,其余240万元则委托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资本管理,获取资产性收益。仅2015年,X村通过林业资源资本化运作,实现了村集体增收3万元,林农每人每年因此也增收100元。这样一来,X村就实现了“不砍树”也能有收益,这是单户经营无法达成的效益。

经过这一系列的改革,X村的集体林地经营的整体效益比原来林地承包到户的分散经营方式增加了50%以上,既让农户获得了更多的林改收益,也使村集体经济得到发展,实现村集体和农户“双增收”的目标。在此过程中,X村把集体林改与“美丽乡村”建设、农村金融改革有机结合起来,为改善X村的村治效能乃至推动乡村振兴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三、返乡精英组织林地“再集体化”流转效能分析

X村以L.K.M.为首的返乡精英组织实施林地“再集体化”流转经营,不仅彻底改变了“分林到户”后林地分散化经济结构,也深刻地改变了村庄的治理结构。前文提到,已有研究普遍认为,返乡精英参与和组织土地流转导致了“寡头化”和“精英俘获”的现象。从表面上看,X村确实可能会出现这种村治效能,但笔者认为,这是X村转型过程中总体上顺应社会发展大势必然出现的一种治理状态。事实上,在林地“再集体化”流转经营中,X村返乡精英带来的更多是林地经营绩效提升和村治效能提高的正向作用。

(一)精英化——“寡头化”村治结构形成

在国家激励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和支林支农项目下乡的前提下,X村L.K.M.和9名同期返村村民成立农业股份合作社和新园林业公司,通过建立新型市场化合作经济组织,参加竞选加入村干部队伍,形成经济上的返乡精英联盟。X村大部分商品林被统一收归新园林业公司经营管理。在耕地经营方面,原本承包到户的耕地也被收归由村股份合作社管理,外来企业或个人来X村流转耕地,都是经过县土地信托流转公司转介给X村的合作社,不需要与单个农户直接协商,形成村级组织内嵌于经济合作组织中的治理格局。可以预见,当X村大部分村民转化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不在村“股民”,不种地也不参与村里公共事务甚至迁移出村落之后,他们实际上将逐步失去农户和农民的职业身份。

在外人看来,X村以L.K.M.为首的返乡精英联盟结成了“政经合一”的关系网络,而其他大部分分散、“原子化”且长期缺席村治场域的普通村民则构成松散联合体,他们在“再集体化”的经济组织管理经营中似乎失去了参与权和话语权,成为村治参与中的“低能”甚至是“失能”群体。不过,正如前文所提到的,任何组织管理中都难以避免出现精英化—“寡头化”治理现象。就当前X村的村治转型过程来看,“寡头”治理实际上是精英治理的一种表现形式,对村治作用不一定都是负面的,对提升村治效能更大程度上是利大于弊。事实上,大部分外出村民在主客观上都缺乏参与家乡土地经营和社区治理的意识。再者,X村是一个多姓杂居村,全村400多农户中有近60种不同姓氏,缺少民间宗族认同权威以及相应的约束机制,仅有的经济能人权威也大多融入村“两委”组织中。因此,X村的主要事务基本上是由返乡精英联盟掌控,这实际上是市场化转型和村治转型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现象。

(二)林地经营效益提升与村治经济基础改善

返乡精英联盟通过实施“再集体化”流转方式,将X村大部分具有较高经济利用价值的林地资源以入股方式流转到村新园林业公司,这样不仅盘活了村庄的内部资源,有效避免了因村庄“空心化”导致的林地经营效益降低,同时也为X村争取各级政府的各类财政支持项目提供了先决条件,这样使得村集体经济实力大大增强,村集体收入明显增加,为村庄公益事业发展及村治效能提升打下了更好的基础。

返乡精英“当政”在向上争取其他项目资源方面也有较强的优势。(15)任强:《“苏南模式”的转型与乡村先富参政》,《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在林业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的新形势下,国家的财政、金融信贷等外部政策支持都是以扶持林业合作社、林业企业等市场规模经营主体为主要对象,分散经营的小农经营制很难与国家下乡的项目资源有效对接。X村各类输入性的项目资源的申请和使用分配只能由返乡精英联盟来决定,甚至一些涉农项目直接交由返乡精英联盟来实施。尽管这样客观上可能为返乡精英谋求个人利益提供了制度寻租的空间,但换一个角度来看,如果没有返乡精英联盟以林地“再集体化”组织方式去申请和获取国家项目资源,就不可能获得相应的政策扶持,受损的将是全村的整体利益。

X村长期外出经营“小吃”业等非农产业的村民约占全村总劳动力人数的85%,尽管通过入股林地、耕地获得的流转收益只占当地农民家庭收入的很少比例,但村民们却因此大大降低了外出的机会成本。2018年X村上报的人均纯收入是18933元,村民入股的耕地流转费平均每亩只有500元,而入股的林地分红收入是每人每年200元左右。表面上看,村民林地入股得到的年分红很低,但这其实已经高于林地家庭经营带来的收益。如果当年有砍伐较多的山林,则村民的分红更高。

X村在土地“再集体化”流转经营过程中,村集体的收入也因人地关系重组而得以明显增加。在耕地信托流转中,沙县政府规定,村集体组织可以从中按每亩20—30元标准收取“服务费”,而X村的林地自实行“再集体化”重组后,获得了300万元的抵押贷款,其中240万元委托县林业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资本管理,获取额外的资产性收益,这点恰恰是林地家庭承包制经营无法获得的效益。此外,2014年至今,X村集体通过对全村2100多亩集体毛竹林经营权进行新一轮承包,村集体每年可增收15万元。

2017年X村村集体收入达154.2万元,这为该村的新农村建设、公共事业发展奠定了更好的经济基础,由此带动了更多的政府项目资源输入,村庄发展进入了一个内生发展和外部项目资源输入扶持的“良性”发展轨道。截至2018年,X村累计获得上级政府各类项目建设资金达800多万元。到2019年,X村已经建成公园休闲长廊、健身公园、休息亭等公共基础设施,同时对村庄人居环境进行了综合整治,村庄整体治理水平明显超越了周边其他村庄。2015年,X村被评为省级“美丽乡村”示范村,成为闻名乡里的“先进村”。

四、“再集体化”流转中返乡精英村治参与作用再认识

X村的实践表明,在林地“再集体化”流转经营和村庄外部项目资源输入过程中,看似造成普通农民利益空间被压缩,形成“寡头”治村和“精英俘获”的现象。不过,对于返乡精英组织村庄林地“再集体化”流转和参与村治的作用评价,仍需从整体性和历时性视角进行分析,并且和那些没有返乡精英参与村治的村庄进行对照分析,才能更加客观准确地评价其整体效能。

首先,评估返乡精英组织林地“再集体化”流转的绩效,不能仅立足于普通农户和村庄场域,还应该站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战略高度,看这种林地流转在总体上是否有利于城乡人、财、物生产要素的跨区域流动,是否有利于提高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从X村的实践中可以看出,在当前村庄“空心化”、林地利用低效化背景下,林地“再集体化”流转能够大幅提升林地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降低农民流动的机会成本。这也是为什么国家宏观政策的总体导向是激励林地朝规模化集约化流转经营转变,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政策也大都把普通分散小农排斥在外。这种制度设计,客观上为返乡精英组织家乡林地流转参与村治提供了制度环境。

其次,产权、交易成本和制度基础保障是经济发展的基本决定因素。(16)North D., Blyth M., Castells M.,Understanding the Process of Economic Chang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5.返乡精英组织实施林地“再集体化”流转,普通村民在整体上也是受益的。X村自实行林地股份制,并实行公司化经营之后,不仅明晰了林地产权,降低了交易成本,而且争取到大量的政府项目扶持资金,大大拓展了本村林业产业的市场边界,尤其是实现了林业资源的资产化转变。而这些林地经营的外部收益,恰恰是以往小农家庭承包经营制难以获取的。

最后,返乡精英依托组织林地“再集体化”流转同时参与村治,虽然确实存在“精英俘获”的可能性,但也不能否认他们本身就有较强的开拓进取意识,有的收益是他们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法经营所得。再者,他们也比普通村民承担了更多的责任和风险,但他们从体制内得到的工作酬劳是非常微薄的。此外,作为先富起来的市场主体,返乡精英追求商业利益的初衷客观上也会带动村庄整体发展。如X村抓住沙县作为全国农村金融改革试验区的机遇,于2018年成立“村级融资担保基金”。仅当年就给本村村民提供担保贷款65笔,共660万元,同时发放小农林业担保贷款7笔,共84万元,这些信用贷款主要用于支持村民外出发展“小吃”业和种养业。总之,返乡精英在组织实施“再集体化”流转进而谋求村治权力的过程中,虽然其个体获得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但同时也承担了更多的村治责任与公共义务,从整体上大大提升了村庄经济治理和社会治理的效能。

五、结论与讨论

我国基层村庄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始终有自己独特的运作机制和“权力文化网络”。(17)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2页。改革开放至今,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的现代性进程对乡村社会发展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冲击。乡土传统社会结构逐渐式微,呈现出弱社会、“碎片化”等“后乡土社会”(18)Liqiu, Zhao. , Shouying, Liu. , Wei, Zhang., “New Trends in Internal Migration in China: Profiles of the New-generation Migrants”, China & World Economy,2018,26(1),pp.18-41.特征。由于大多数新生代农民工出生在城市并长期生活在城市,缺乏对农村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因此,对于他们来说,家乡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回不去的“故乡”。(19)陆益龙:《后乡土中国的基本问题及其出路》,《社会科学研究》2015年第1期。已有的大多数研究没有充分意识到,由于当前大部分青壮年常年外出,乡村土地经营利用日益低效化,在老一辈本土精英(以村干部为代表)逐渐老龄化,乡村建设和治理人才极度缺乏的背景下,这时候引导返乡精英回归家乡组织土地流转、参与村治就成为必然趋势。

本文研究表明,在当前大多数村民看来,“(乡村)大众没有能力参与决策过程,所以他们渴望强有力的领袖”。(20)罗伯特·米歇尔斯:《寡头统治铁律: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政党社会学》,第3页。作为有多年外出打拼经历的新型精英阶层,返乡精英所拥有的资金、信息和人力资本优势是普通村民尤其是在村村民难以替代的。他们回归家乡,按照现代市场经营机制组织实施林地“再集体化”流转经营创新,重组家乡的人、地资源要素,一方面能为家乡经济转型发展注入现代性的经济治理因素,另一方面也能够更好地协调村庄内力和外力,强化乡村的谈判与合作能力,发展出新的乡村建设和治理网络结构。(21)Yurui, Li. , Pengcan, Fan. , Vansui, Liu, “What Makes Better Village Development in Traditional Agricultural Areas of China? Evidence From Long-Term Observation of Typical Villages”, Habitat International,2019,83, pp.111-124.因此,返乡精英作为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关键行动者,他们更多是扮演了“乡贤”的角色。

实际上,在当前社会转型期,相较于其他工商资本进入村庄长期流转林地可能因村民出现政策排斥、市场信息排斥等,导致村民“失山失地”的风险,X村探索出的林地“再集体化”流转经营机制,反而能够建立更有利于持续保障村集体和农户权益的市场化经营机制。该村的实践证明,由于林地经营具有长周期性和较强的外部性,村集体组织作为林地集体所有权的拥有者,再以“再集体化”流转形式从农户手中获得林地经营权,能够适当强化村集体的市场主体职能,有利于在市场和农户之间建立一道“防火墙”。毕竟,单个农户在林地流转和市场经营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他们很难与村庄外部的强势工商资本和市场主体进行公平博弈,而通过“再集体化”流转经营,既可以有效化解“分林到户”后的林地经营规模不经济问题,同时也能够强化其与外部工商资本或市场主体谈判的能力。针对返乡精英在“再集体化”流转经营和村治参与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寡头”治理和“精英俘获”行为,关键在于如何结合村民自治制度,完善“再集体化”后建立的林地经营组织管理结构,同时强化政府力量的监督,以对返乡精英经营管理行为进行合理引导和约束,使他们能更好地成长为扎根家乡的“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善经营”的新型村治人才队伍。这也是后续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需要探索解决的重要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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