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素波,王耀东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 大庆 163319)
近年来,全球性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短缺等问题日益突出,极大地破坏了促进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基础。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应该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构建生态补偿体制机制。2005年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决定》指出,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应该加大对生态补偿活动资金支持力度,从而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相关举措,加快建设生态补偿体制机制。而且,国务院在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在西部等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的地区应该加快制定并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进一步增加对重点保护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并提高补偿金额。国务院在2015年正式印发《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方案》,决定在5个省份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编制工作,从而构建功能完备的统计体系以查清我国资源的总量与存量变动状况,从而加快生态文明社会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十分重要的战略高度,为我国新时代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生态补偿作为环境改善与保护的有效经济手段,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应用,生态补偿机制可以有效解决在环境保护与利用过程中的制度缺失问题,使得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能够跟上实践的发展步伐,从而有效保证自然生态系统在生产、消费与服务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进而降低生态保护成本,提高环境保护与利用效率。因此,系统阐述国内外专家学者在生态补偿领域的研究成果,对于加快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与推进生态补偿实践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采用历史计量与层级划分方法对领域内研究成果进行详细论述,重点分析生态补偿机制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难题并积极探索其未来的重点研究方向,以期能够为专家学者开展生态补偿相关研究提供有益参考。
1.1.1 研究现状
国外专家学者最早在20世纪60年代对生态问题展开研究[1],通常将生态补偿称为环境服务补偿(compensation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compensation and reward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环境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生态系统服务补偿(compensation for ecosystem services)、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ayment for ecosystem services)。目前,国外学者对生态补偿概念的理解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基于科斯理论的相关研究。Wunder等[2]研究认为生态补偿指的是环境保护者向环境受益者就环境保护成本达成的一种有明确交付金额和支付条件的自愿交易。Engel等[3]从成本角度出发对Wunder等[2]提出的生态补偿概念进行扩展,他将生态补偿定义为环境保护者和环境保护组织向环境受益者、政府、国际组织等就环境保护成本达成的一种有明确交付金额和支付条件的自愿交易。Kosoy & Corbera[4]、Vatn[5]认为Wunder、Engel等[2-3]提出的生态补偿概念认定条件与判定标准过于苛刻,该概念与实际实施的生态补偿计划存在较大差异。第二类,基于庇古理论的相关研究。Muradian等[6]分析认为生态环境属于公共产品,在生态修复时需要政府运用财税优惠政策而不是市场手段来解决公共产品的外部性问题,从而对社会民众、利益相关各方产生一定的激励效果。第三类,基于其他理论的相关研究。Corbera等[7]研究认为基于科斯理论和庇古理论得出的生态补偿概念未能充分考虑环境产权与交易成本的相关问题,可将生态补偿界定为国家为了解决生态环境问题而通过一系列激励手段来改变人们对特定环境行为选择的一种制度安排。Tacconi[8]则将生态补偿概念定义为政府在明确产权和支付条件的基础上向环境保护者支付一定的奖励资金来激励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从而使环境保护带来服务增益的一种透明服务系统。
我国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对生态补偿相关问题展开研究,已经取得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但是,诸多学者在生态补偿的内涵这一关键问题上仍存在分歧,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研究结论,主要可从以下几个角度展开分析。第一,生态保护角度。张诚谦[9]分析认为生态补偿主要指政府部门设定专项保护资金用于环境修复与保护,进而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全球自然生态系统的稳定。第二,经济惩治角度。孙璇等[10]分析认为生态补偿主要指政府部门采用一定的方法用具体的价格体现环境的价值,促使企业科学高效地利用资源,进而有效保护自然环境。徐素波等[11]认为生态补偿主要是通过对损害方进行一定的经济惩治措施,增加其破坏资源环境的经济成本,最终使自然环境得到有效保护。赵雪雁等[12]分析指出生态补偿制度使得保护生态环境的人群或社会团体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补偿,可以有效增加人们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内在动力。第三,补偿机制角度。曹莉萍和周冯琦[13]指出生态补偿机制可以有效缓解利益各方之间的矛盾冲突,进而积极应对自然生态环境这一公共产品的外部属性,最终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王前进等[14]分析认为生态补偿实施的各项举措使得生态保护由负外部性转向正外部性,可以有效增强民众及社会工作团体保护生态环境的热情。徐素波等[15]研究认为生态补偿是运用一定的惩治方法,来达到提高生态环境质量、解决生态保护及经济发展之间矛盾冲突的一种重要手段。汪劲[16]认为生态补偿指的是环境受益者或环境破坏者向环境保护者或者环境受损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来弥补损失的行为。第四,制度安排角度。俞海和任勇[17]分析发现生态补偿是指利用合理的配置资源来抑制环境保护外部性特征,缓和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最终实现资源合理高效利用、有效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种手段。李文华和刘某承[18]分析指出生态补偿是为了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通过政府与市场手段协调各利益主体存在矛盾冲突的一种公共制度。范明明和李文军[19]指出生态补偿就是在可持续发展理念下,运用经济手段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目的的一种制度安排。吴健和郭雅楠[20]研究认为生态补偿是指为了达到保护自然环境的目的而采取的所有经济手段和可持续发展政策。
1.1.2 简要述评
目前,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在“生态补偿概念”这一关键问题上未达成完全一致的见解,现在国外学者主要基于科斯理论、庇古理论和其他理论探究生态补偿概念,而国内学者主要从生态修复、经济手段、补偿机制、制度安排等角度对生态补偿概念进行阐述。上述分析表明,不同学者从多个角度对生态补偿概念进行论述,由于生态补偿的复杂性使其拥有了多种表述方式,但生态补偿的核心仍然是政府或其他相关主体通过采取一定的激励或补偿措施来解决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的矛盾。同时,本文认为现有文献在阐述生态补偿概念时未能将其与生态损害补偿区分开来,并且对于生态补偿概念缺乏法治性特征的正确表述。因此,作者认为生态补偿主要指出于保护、改善、修复自然环境的目的,重新建立政府、团体或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机制,最终使环境破坏者依据生态补偿标准向环境所有者或保护者支付相应的赔偿从而弥补对其所带来的各项损失的行为。
(1)公共产品理论。公共产品理论认为如果一种物品或者资源在被人消费的时候也可以同时允许其他人进行消费,而且该种物品或者资源很难将某人排除在外不让其消费使用,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种特征的物品才可以被称为公共产品,即具有非竞争性、非排他性两种典型特征。但是,正是由于其具备两大典型特征,才使得在社会中容易产生“搭便车”“共有地”等社会问题,最终使得市场供给发生失灵。综合分析来看,自然生态系统具有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两个基本特征,极易产生对自然资源过度开采利用而因职责不清产生无人保护与修复的问题。因此,为了有效提高生态补偿制度的保护效果,需要综合利用市场、行政、法律等综合手段对保护者进行经济补偿,从而有效调动人们保护环境的积极性。
(2)外部性理论。外部性理论最早主要是指在经济领域由于产权界定不清晰使得权利与利益边际不明确产生了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问题。而且,为了有效解决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环境难题的根本举措就是要消除其所存在的外部性问题,即通过资源合理配置使得外部效应内部化。与此同时,在实行环境修复与保护时需要修复其存在的外部性问题,即通过实施生态补偿有效改善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使当地的自然生态系统实现良性运转,从而显著提升自然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为当地民众、企业带来显著的正向效应。然后,那些因环境改善而受益的民众或企业需要支付修复费用加大环境保护投资,最终实现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运转。
(3)产权理论。产权理论认为人类社会在发展过程中实行的社会制度均可以利用产权框架进行分析,而不同群体或个人对某一事物或者资产的占有与使用程度不同,这些差异使得人们的权力大小与收益程度存在显著差异[21]。而且,产权理论认为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人们在享有权益或者收益的同时应该承担与其占有事物或者资产比例相同的成本或责任。同时,产权制度划定了人们拥有财产或者权力的明确界限,确定了人们在使用某些资源时的经济与社会关系,人们必须按照产权安排的相关规定严格遵守相关行为规范。生态补偿在具体实施时必须能够清楚地界定自然资源或生态环境这类公共产品的具体产权属性,从而利用经济手段将环境的真实价值用具体价格体现出来,使环境受益者或破坏者向产权所有者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来弥补损失,实现各交易主体的利益最大化。
(4)博弈理论。1928年冯·诺依曼认为普通民众在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利益冲突与合作关系就是一种博弈,而博弈程度的不同决定了人们对资源占有比例的差异,这是早期博弈理论的相关思想[22]。随着诸多专家学者对环境会计与生态补偿相关问题展开研究,人们逐渐将博弈理论的思想运用到诸多利益主体之间的复杂关系研究之中,博弈理论在生态补偿相关研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具体分析如下:由于生态补偿在实际开展过程中涉及补偿标准、对象、模式、效应、保障机制等多个环节,需要平衡多方主体的切身利益,使得相关规定在后期能够顺利开展试点、实施与反馈工作,从而规范生态补偿的相关工作、维护各方主体切身利益,进一步深化拓展了博弈理论的广度与深度。
(5)可持续发展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主要是指既能满足我们当代人的发展需求,又不损害子孙后代发展权益,有助于实现社会稳定、和谐的一种发展模式。而且,生态补偿是以环境保护与修复为主要目的,其可以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理念,即当代人从对子孙后代负责的角度考虑建立自然生态补偿制度,从而在保证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与此同时,生态补偿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均应采纳的一种新型经济发展模式,各国可以根据发展水平的差异程度承担差异化的可持续发展责任,进而有效消除环境系统负外部性影响。
目前,全球性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资源短缺等问题日益突出,极大地破坏了促进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基础,生态补偿可以有效保护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应用。同时,生态补偿机制有效解决了在环境保护与利用过程中的制度缺失问题,使得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设能够跟上实践的发展步伐,从而有效保证自然生态系统在生产、消费与服务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进而有效降低生态环境保护成本。因此,文章认为目前积极推进生态补偿体制机制建设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如下。
(1)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间的矛盾日益尖锐。近年来,由于世界范围内人口规模迅速扩大,土地、河流、植被及矿产等自然资源被大规模开发利用,在实现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破坏了全球生态系统,严重削弱了当今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基础。目前,部分发达国家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均出现了土地退化、水资源短缺、草地沙漠化、臭氧层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失衡等严重的环境问题,严重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人类过度向自然排放废水废气使得生态系统的净化与保护功能遭到严重破坏,致使部分环境较为恶劣的地区已经不再适合人类的生存,严重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全球化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不断加快的必然选择。目前,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联系更加紧密,各国群众的根本利益与发展命运也紧密相连,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不合时宜,全球生态系统承载能力已经接近极限状态,严重破坏了全世界范围内自然生态系统与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给世界各国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均带来了巨大压力。同时,环境污染及资源浪费问题正在朝着复杂化、多样化的方向发展,现行的环境保护制度在当今社会已经显现出诸多不合理的问题。但是,生态补偿体制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提高社会公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可以促进全球生态系统恢复良性运转状态,有利于提升经济发展质量。
(3)生态补偿是解决生态环境危机的重要举措。目前,现行的环境保护制度存在主体界定不清晰、补偿标准不明确、利益分配不均、补偿内容模糊等一系列不合理的问题,这种环境扭曲关系致使生态修复与保护面临着许多现实问题,这也凸显出加快生态补偿体制建设的重要性。因此,生态补偿有助于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可以改善环境各相关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分配机制,从而实现各地区之间的社会公平和稳定发展。而且,国家积极开展生态补偿体制机制建设,可以保护、改善本地区的自然生态系统,开展相关核算工作还有助于梳理自然资源总量状况,从而为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一定的理论与数据支持。
国外学者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对生态补偿相关问题展开研究。1969年,Helliwell[1]的ValuationofWildlifeResources一文使得人们开始关注自然生态环境相关问题。全球性机构、美国、日本、英国、德国等相继开展了对生态补偿相关问题的研究工作。文章为了更加全面地梳理国外研究成果,从国际法案与各国方针政策、生态补偿机制设计、生态补偿效应评估三个方面对国外生态补偿研究成果进行总结。
生态补偿问题的研究与相关制度规定息息相关,诸多国际组织为了更好地维持自然生态平衡采取了诸多保护措施。例如,2001年,保护国际、世界银行与全球环境基金会为了维持全球关键地区生物多样性成立专项保护基金,重点保护受到严重威胁但拥有全球大约60%陆地物种的西非、马达加斯加岛与安第斯山脉等热点地区[23]。 2002年,保护国际为了阻止加纳与科特迪瓦等非洲西部国家砍伐热带雨林,将传统可可豆的改进品种Shade有机可可紧急投放到当地消费市场,该品种采用病虫害控制技术而无须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化肥和农药,同时,保护国际承诺收购Shade有机可可时会在原有价格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的保险费用,在提高当地居民收入的同时也有效维持了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7]。2003年,世界银行正式成立生物碳基金用于支持部分国家与相关组织积极开展退耕还林、农林改造与打造复合农业等工作[24]。2004年,世界自然基金委员会与相关各方为了保护帝王蝶赖以生存的森林环境共同发起成立帝王蝶保护基金,弥补因森林砍伐面积减少对相关居民和社会团体带来的经济损失[11]。
以森林生态补偿为例,瑞士在1983年颁布的《联邦森林保护法》中禁止社会团体或个人随意砍伐树木,有效提升了当地植被覆盖率、保护了生物多样性。世界环境发展大会在1992年正式通过有关森林问题的相关决议,将实现可持续发展确立为林业建设的长期目标。哥斯达黎加为了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在1996年正式颁布《森林保护法》,明确指出森林资源具有进行水文服务、减少CO2排放、开展生态旅游等多种用途,通过退税补助有效提高了林业公司种植商品林的积极性[25],并为1997年实施的森林生态补偿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美国在2004年为了实现当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开采,有效降低因森林破坏性采伐所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26],采取了政府补助、税费减免、技术指导、教育服务、价格奖励等诸多混合型政策工具,在提高当地居民收入水平的同时也有效增加了森林所有者对林地资源的利用程度。
以流域生态补偿为例,哥伦比亚在1959年单独成立考拉河流域公司负责河流上游的坡地管理,通过补偿与税收减免等措施减少河流上游森林采伐量,在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同时也有效保护了当地的生态环境。美国环保局在1989年要求对提供饮用水流域的地表水进行过滤处理以保障人民日常用水的安全[2],主要依靠税收、基金与公债筹集的资金对河流上游企业和民众进行补贴,从而提高河流上游植被覆盖率且有效降低水中的有害微生物含量,最终有效保障人们用水安全。南非在1995年专门设置了水资源建设项目以应对过度开垦、过度放牧和外来物种入侵所造成的水资源短缺问题[27],该国主要通过湿地项目与林地项目来保护生物多样性、改善水资源与碳汇服务,最终有效缓解国家水资源短缺的压力。厄瓜多尔在2000年委托自然资源发展组织设计并开展流域生态补偿,从而保障人们的基本饮用水需求、有效缓解旱灾所带来的水资源短缺危机,该国通过实施流域生态补偿不仅有效改善了流域上游的自然生态环境,还有效提高了当地贫困居民的收入水平。
以农牧业生态补偿为例,美国在1936年颁布《农业调整法案》以应对土壤退化、干旱和沙尘暴等一系列农业环境危机,通过政府补助的形式鼓励农民退耕还林还草,有效提升了土地的平均产出率。英国在1986年正式实施环境敏感区项目,政府主要采用资金补偿的方式弥补民众因种植与放牧面积减少所带来的一系列经济损失,有效提高了山区和极度贫困地区农民的收益[8]。德国在2000年开始对农业进行补偿以消除因疯牛病导致的食品安全信任危机,主要通过相关协会组织对传统农业与生态农业进行补偿,使其逐渐形成了以食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为主要发展目标的农牧业发展格局[6]。哥伦比亚于2004年在全球环境基金会扶持下推行农牧业复合生态补偿服务,通过生态补偿的方式有效抑制了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生态环境问题。
在市场交易方面,印度1982年在Haryana州实施可交易水权计划,允许Sukhomajri河流上游的居民出售闲置的水权[25],极大地提高了民众保护河流的积极性,有效地解决了河流泥沙淤积与流量减少的难题。澳大利亚在1990年在悉尼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可以为相关组织、团体和个人提供独立的碳信用服务,服务提供方可以采用电子形式出售多余的排放指标,有效削减了国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28]。美国在1990年实施污染物交易许可证制度,所有企业必须满足政府年初核定的排放标准并将其与公司信用进行挂钩,允许节能减排的企业对外销售排污许可证,最大限度地提高了资源利用效率,有效地降低了污染物排放量。
在管理机制方面,美国在1977年出台《露天煤矿开采与复垦法》(SMCRA),明确指出矿山地区要严格执行“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采用矿区恢复押金制度督促开采者完成政府规定的复垦方案,极大提高了开采区域的复垦率。欧盟在1992年推行生态标签制度,主要将其授予在研发、生产、销售、使用整个流程中均不会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产品,政府会通过多种宣传途径对这些厂家和产品进行推介,积极鼓励普通民众购买带有生态标签的绿色产品,促使诸多产品厂家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力度。
在税收征管方面,巴西在1991年正式推广实施生态增值税,对自然保护区面积较大的城市进行生态补偿以鼓励人们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并对私有自然生态保护区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以激励所有者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项目[5]。日本为了加强对河流上游森林的保护,在2003年实施森林环境税制度,对全体公民进行征收并对低收入人群实施税收减免政策,并成立专门的森林环保基金保护委员会用于税收资金管理,基金会每年都会划拨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森林管理活动,维护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
在补偿方式和范围方面,美国对森林采用征收放牧税与生态体系认证的方式进行生态补偿、对河流采用建立湿地银行与水质交易市场的方式进行生态补偿、对矿区采用设立生态修复基金并收取抵押金的形式进行生态修复,日本对森林采用设立涵养林基金和征收水源税的形式进行环境修复,巴西主要采用异地补偿方式维护生态平衡,瑞士主要采用征收生态税的形式来增强土地的生产能力,南非采用国家与用水户共同雇佣工人清除水中杂草和有害物质的形式保证民众饮水安全。
以哥斯达黎加为例,其国土面积狭小,但生物多样性密度较高,使其较早探索实施生态补偿相关政策来保护自然环境并成为发展中国家最早推行生态补偿制度的先行者。例如,哥斯达黎加制定了一个较为完备的森林生态补偿制度体系,使国家森林覆盖面积显著提升、森林砍伐率大幅度降低,而且该国实施的生态补偿制度还有效提高了普通民众与土地所有者退耕还林的积极性[29]。 而且,哥斯达黎加还提高了河流上游的植被覆盖率,改善了流域上游的自然生态环境,有效发挥了植被对河流中有害物质的初步过滤作用,极大地提高了饮用水采集河流的水质、保障了人民日常用水的安全。同时,该国实施生态补偿制度的区域大部分为较为贫困的地区,推行该项目可以为贫困地区的民众提供大量的工作岗位,在增加农村贫困地区居民收入的同时还有效提高了森林覆盖率,最终使哥斯达黎加提高了生物多样性并大幅度降低了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以美国为例,其自然资源丰富,使其较早开展对生态补偿的研究与实践工作。例如,美国制定了一系列生态补偿措施改善田纳西河流域的自然生态环境,取得了较为瞩目的社会与经济效益[26]。首先,美国采取的一系列举措有效降低了田纳西河的有害微生物含量,改善了河流的水质、保障了田纳西河流域内居民的饮水安全。其次,美国还完成了对河流内泥沙的治理工作并建立了较为完备的防洪调度体系,有效增强了河流的通航与泄洪能力,在降低洪水泛滥损失的同时还为流域附近地区带来了较为可观的防洪减灾效益。再次,美国为了加强流域治理还充分利用河流的天然优势开发水电资源,保障了流域附近地区的电力供应,在降低电价的同时还加快了农村电气化的发展。最后,美国通过加强流域治理还有效开发了田纳西河的旅游资源,在加强流域保护的同时还为当地居民提供了大量的工作岗位,大大加快了田纳西河流域附近地区的经济发展。
本文阐述国外生态补偿相关理论的时间跨度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至今60年的演变过程,并从国际法案与各国方针政策、生态补偿机制设计、生态补偿效应评估三个方面进行阐述。文章综述研究发现,国际性机构或社会团体组织为了更好地维护自然生态平衡采取了诸多前瞻性的举措,为世界各国制定生态补偿方案提供了参考依据。目前,国外专家学者在森林生态补偿、流域生态补偿和农牧业生态补偿等领域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在生态补偿的交易方式、管理机制、税收征管、补偿举措等问题方面也有了比较完备的解决方案,这些国家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的生态补偿政策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有效扭转了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格局并提高了人们保护环境的积极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从“利益优先”向“可持续发展”理念转变,促使其采取多种有效举措修复和改善自然生态环境,实现了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1987年,张诚谦[9]在《论可更新资源的有偿使用》中首次提及生态补偿的相关理论概念问题,此后我国专家学者正式对生态补偿相关问题展开研究。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结构不断优化、经济增长质量显著提高、污染防治力度不断加大,生态补偿相关理论研究进程也进一步加快,在一些领域也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研究成果。因此,文章为了能够与国外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横向对照,将采用类比方法从经济体制改革、生态补偿制度、研究理论、研究对象等角度对国内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具体阐述。
2000年,国务院正式颁布《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要求国内各地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相应的环境保护规划,各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增大环境保护力度,从而有效防止环境不断恶化现象发生。2003年,国务院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在制定相关政策文件时明确指出应该建设生态保护体制机制,以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同年,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企业信息披露公告》,要求相关企业应该按照文件准确披露排污信息。2005年,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应该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构建生态补偿体制机制。同年,国家正式印发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文件指出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应该加大对环保活动资金支持力度,从而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政策。2006年,“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各地区要在中央政策文件引导下,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积极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同年,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现有的十六大污染行业应该按照政策文件披露企业的环境信息。2010年,国务院在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在西部等生态环境较为脆弱的地区应该加快制定并实施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政策,进一步提高对重点保护地区补偿金额。2015年,国务院正式印发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方案,决定在5个省份开展试点编制工作,努力构建功能完备的统计体系以查清我国资源的总量与存量变动状况。2018年,以“‘互联网+’时代,利用大数据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为主题的环境互联网会议成功召开,会议认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该积极探索构建环境监管网格与大气污染热点网格,推进生态环境数据共享,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充分利用互联网与大数据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与环境传播水平。
针对我国生态补偿相关问题的研究,以“生态补偿”作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查找198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文献,检索发现核心及以上文献总量达3 782条,学者的重点研究方向主要为生态补偿机制、补偿标准、补偿政策、生态文明建设。因此,本文将基于已有文献总结生态补偿相关问题研究脉络,指出生态补偿政策在具体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而预判生态补偿未来重点研究角度。
针对生态补偿对象,李文华等[30]认为森林生态补偿是指利用某种综合手段来协调生态效益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从而加快和谐社会建设的一种补偿手段。刘璨和张敏新[31]分析认为需要加强对森林生态补偿的影响机制研究,应该考虑从多重角度构建森林资源核算矩阵,系统监测森林资源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总量与流量变动状况,从而进一步完善已有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侯彩霞等[32]分析认为国家提高草原生态补偿标准可以明显降低草原生态系统的不稳定因素,从而有效提高草原产草率与植被覆盖率。杨清等[33]研究认为应该加快草原生态补偿奖励体制建设,不仅可以增加牧民收入、保护草地生态安全,还有利于促进各民族融合、维护地区稳定。
针对生态补偿标准,牛志伟和邹昭晞[34]通过线性规划敏感性分析工具对现有农业补偿标准模型进行修正构建出“生态系统与生态价值一致性补偿标准模型”,有效解决了冗余资源创造生态价值能力被忽略的问题,还丰富了现有的农业生态补偿标准研究的方法体系。盛文萍等[35]研究认为为了充分发挥自然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在制定森林生态补偿标准时必须要因地制宜地考虑各种因素,构建差异化的补偿标准与多元化的补偿方案。李国志等[36]采用利益相关者分析方法与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对森林资源各相关主体资金分摊比例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各级政府、森林管理机构、水资源开发企业、林地所在区域的民众均应当按照特定的比例分摊森林生态补偿资金。
针对生态补偿方式,王雅敬等[37]分析认为应该提高非资金补偿在生态补偿方式中所占比重,通过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式实现“被动输血”向“主动造血”转变,从而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蒋毓琪等[38]借助IAD延伸模型分析居民对提升生活用水价格来加强对浑河流域保护方案的接受意愿,并进一步利用ELES模型探究人们对生活用水价格提高的最大承受范围。尚海洋等[39]基于实地调研数据测算农户的FGT贫困指数,分析认为现金补偿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贫困人口的收入差距。王彬彬和李晓燕[40]研究发现农业具备自然与产业双重属性,传统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方式无法有效扭转农业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趋势,应在现有市场化间接生态补偿机制基础上提出构建以品牌联盟和风险共担为特征的市场化直接生态补偿方式。
针对生态补偿意愿,杨小军等[41]通过实地调研数据成功构建出森林生态补偿曲线模型,为我国构建可推广的生态补偿体制机制奠定了基础。关海玲和梁哲[42]基于条件价值法(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对五台山国家森林公园的游客进行抽样调查分析,结果表明游客对景区生态补偿的支付意愿金额平均为62. 95元/年。张化楠等[43]还利用结构方程模型(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ing)对大汶河调研数据进行调研分析,结果表明民众的生态认知水平对其行为意愿及支付行为均有显著影响,三者呈现出“生态认知→行为意愿→支付行为”的内在逻辑关系,同时结果还表明民众受教育水平及生态认知水平越高,这类人愿意为生态补偿付出的金额也就越多。
本文阐述国内生态补偿相关理论的时间跨度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至今,接近40年的演变过程,并从经济体制改革与生态补偿制度、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意愿五个方面进行分析。文章综述研究发现,国内学者对生态补偿相关问题的研究明显晚于西方国家,而且早期的相关政策制度主要借鉴西方的生态补偿研究成果,政策法规指导实践的能力有限,在生态补偿保障机制与效益评估方面的研究有待加强,专家学者在一些关键问题上仍未形成完全一致的研究结论。但是,我国在森林生态补偿相关问题上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已经基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生态补偿体系,为我国森林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较为系统的解决方案。同时,我国率先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研究与试编工作,可以有效掌握我国资源总量与存量变动情况,为国家开展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奠定基础。
文章综述研究发现国内学者在生态补偿领域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并取得了一些较为突出的研究成果,如生态补偿机制在森林资源上的应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研究与试编工作、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研究等。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生态补偿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出现了许多新问题,如生态补偿机制、补偿模式、补偿效应评估、补偿保障措施。因此,我们应该与世界各国进一步加强生态补偿相关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吸收借鉴其他国家在生态补偿领域的先进经验,从而不断完善我国生态补偿相关体制机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与自然生态系统的良性运转。
第一,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设立生态补偿专项基金。政府相关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大对中西部生态脆弱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效解决地方政府收入较少的难题,将生态补偿与国家现有政策有机结合,加大生态补偿资金投入力度。同时,政府相关机构部门可以考虑设立生态补偿专项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应该调整现有财政支出结构,增大地方生态补偿预算支出比例,维持生态补偿资金基本供给,加大对生态脆弱地区的保护力度。
第二,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测算体系。我们应该基于生态恢复和保护的基本目标要求,根据生态补偿机制对相关利益各方的影响程度,努力开展生态补偿项目的定价与补偿工作研究。同时,应该进一步强化现代信息技术、货币化手段及量化标准测算方法,不断加强环境保护体系及环境监测设施建设,科学合理评估现行生态补偿项目对自然生态资源实物与价值的影响程度,同时为构建可推广的生态补偿制度及发展模式提供理论指导。
第三,拓宽生态补偿资金融资渠道。国家在保证生态补偿资金中财政专项资金投入外,还应该进一步拓宽生态补偿资金市场化融资渠道,大胆改革采用资产证券化及环保融资等手段筹措资金。与此同时,国家应该充分发挥生态资本市场的资金筹措功能,对于发展前景较好且有上市意愿的公司予以政策扶持,鼓励其积极投入到资本市场中进行社会融资,有效缓解这类公司的资金压力。而且,国家还应给予这些企业政策性信贷资金倾斜,努力降低企业涉及的生态补偿项目的交易成本,降低交易费用对生态补偿项目效果的影响。
第四,增强群众的环保意识。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宣传与科普教育,在全社会普及保护环境及实施生态补偿的益处,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生态补偿意识。而且,政策还应该设置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从而有效发挥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监督作用,促使相关企业积极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并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有效提高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透明度,从而为构建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奠定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