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坚
(韩山师范学院 潮学研究院,广东 潮州 521041)
晚清时期的潮州府城以及汕头,是闽粤赣边界区域的航运贸易中心,其中汕头位于韩江下游出海口,是韩江流域地区跨海贸易的起点,也是当时粤东地区海外交通的起点。而位于韩江中下游的潮州府城区域,衔接了上游的汀州、嘉应州、赣州地区与下游的澄海、潮阳,长期以来一直是内河航运贸易的中心,是海外与闽粤赣边界商品贸易的交汇与中转地。韩江物资贸易非常兴盛,各个渡口汇集了大批从事以体力劳动为主的苦力帮。国内学界对于苦力帮的研究已颇为可观,全汉昇在20 世纪30 年代发表的《中国苦力帮之史的考察》一文,较早地关注到上海、天津苦力帮的特点。沙郑军则对江南地区脚夫的影响、行业特点进行深入研究。另外,脚夫是清代有影响力的下层群体,针对脚夫组织之间的暴力行为,研究者指出应当重视其背后的市场、官府治理等因素的作用。[1-3]
就韩江流域而言,以往对群体的研究多以地缘、血缘的族群为主,如饶宗颐、陈春声、吴永章等学者已分别就韩江的疍民、畲民及客家民系进行阐述。[4-7]值得一提的是,法国汉学家劳格文上世纪90 年代带领一批客家研究学者在闽粤湘赣交界地区进行了大规模的客家族群调查研究,其中对于韩江上游的汀江、梅江流域的船户、挑夫群体的信仰、组织、结构的调查,是目前韩江流域苦力帮研究的重要成果,[8-10]但也仅限于韩江上游的客家地区。总体而言,当前关于苦力帮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全国商贸最为繁盛的河流区域,而其他范围内的区域个案,由于研究视角的取向、研究材料的局限,尚有待进一步挖掘。本文立足于晚清韩江的物资贸易与乡村生计,拟对韩江苦力营生的类型、规则管理等相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竹木贸易是清代以来韩江贸易的一个重要内容。韩江上游许多地区以木材作为主要生计,嘉应州长乐县的薪炭及杉木,大多运往下游的潮州,“木之属,松为多,杉次之。松以为薪炭,杉则结筏乘大水下潮州卖之”[11]。
据嘉庆《大埔县志》记载,境内沿韩江的许多地区将烧炭与伐杉木当作当地的主要收入来源,所获颇丰:“木之属为松为杉,村居人终岁伐木作柴,连舸载至府城,归行售卖。其大木可作栋梁者,连数百枝为簰运至蔡家围贸易,多获厚赀。”[12]
正因木材在地方生计当中的重要性,不少乡规族约中专门制定了滥伐树木的惩罚性措施,乡民对破坏山林的行为也进行了抗争。上游平远县的东石乡,乾隆四十九年(1774)所立《县奉主陈大老爷准示严禁碑》,禁止外乡人入内“偷盗山林竹木”;蕉岭县乾隆三十九年的《费太爷示禁碑》禁盗杉竹;大埔县光绪八年(1882)的《奉宪严禁碑》,禁止外乡人砍伐松、杉、竹、杂木等;[13]885-896五华县乾隆三十年的《廉明太爷丁奉道宪审详给风围水口碑》以及嘉庆二年(1797)的《廉明周太爷给示严禁碑》两通禁碑显示该时期县内的风围、水口等乡因周边的采矿导致本乡赖以生存的松、杉、竹木等林木资源遭到大量砍伐,乡民为此进行长时期的抗争。[13]904-905
到了乾隆时期,意溪已经形成了以竹木贸易而闻名的“意溪墟”,“意溪墟,县东厢六里,即蔡家围,竹木贸易之所。逐日市”,为潮州当时的九个大墟市之一。[14]作为特色贸易的竹木以及逐日市,足以反映贸易的规模。
意溪在清代初由于蔡元在该处创建围寨抵御寇乱,以蔡姓聚族而居,故其后多以“蔡家围”被称。[15]45康熙后期,逐渐兴盛起来,成为潮州府城东厢都辖内人口最多的大村之一。雍正十年(1732),这里已经成为府城韩江东岸人口最为密集的地区,时任海阳知县的龚松林在他的《意溪书院记》中写到:“海阳为都十八,东厢之蔡家围,乡之巨擘也,地广民稠,人文蔚起。”[15]365
而该时期编修的《海阳县志》已提到意溪这个地方“通汀、赣、循、梅之食货为城中济”,而且还是府城之“口钥”。[15]17强调了意溪的经济及军事地位。除此之外,这里还是潮州与福建陆地通道的必经之地,是水陆交汇的关键之处。
民国时期萧冠英在其《六十年来之岭东纪略》一书中这样描述:
韩江之沿岸及内地产出之松杉,为数不少,而闽省之武平、上杭、永定及大埔之线背、大麻,蕉岭县之白沙将军桥地方所产尤多。材木之自永定来者多伐后以原树投入溪中,流至大埔之车上,由武平、上杭来者,则悉数流至石上。然后由车上、石上两地缚为树筏,放至大埔县城,复由大埔之魏沙或潮安之意溪排工,装成大木筏,结队成群,由韩江放流而下。[16]
材料中提到了清代以来韩江中上游地区几个重要的竹木贸易运输的转运点,包括有大埔县车上、石上、魏沙、潮州之意溪等。这几个放运点当中,以意溪形成最早,规模也最大。由于意溪紧靠潮州府城韩江东岸,是衔接内河与海外贸易的重要节点,杉、竹木通过意溪放运至潮州府周边,甚至转运海外。
围绕竹木贸易,在韩江流域沿线的各个乡村形成了许多依靠竹木贸易营生的商船户,也包括从事搬运等体力活的苦力帮,如萧冠英提到的缚伐为生的排工。排工结筏放运是竹木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晚清时期意溪出现了代木商雇排工的中介人,这些人被称为“排头”,木材商与排头形成交易,向其交纳费用,其余工作全部交由排头负责。排头在码头代木排商雇佣工人,安排扎缚、转运、看守等事项,排工负责于江面上进行木材捆缚、拖放等水上作业。另外还有守排工,负责看守临时停放于江边或仓库的木材,提防偷盗以及各类意外发生。
在潮州府城外以意溪渡口为中心的沿河一带,木排由上游放运至意溪,必须由木排商人雇佣当地的排工,先将木排靠泊河岸边,以等待进一步的安排。
如果在此通过陆路分售或进行再加工生产,则装卸至岸上仓库以待搬运;如果通过水路往韩江下游,则需要进一步捆绑扎缚,结成大小如一的大木筏,再继续放运。前后需通过木排的扎缚、装卸、搬运、看守等一系列的雇佣工作。
木排的放运量直接决定了当地劳动力的数量。韩江上游的木材商人在意溪建立了许多专门从事杉、竹木贸易的会馆,如和平馆、金丰馆、银溪馆、丰埔会馆、橡埔会馆、鄞江会馆等。另外意溪还有不少从事竹木制品的作坊。至19 世纪,杉、竹木产品成为外贸产品中的大宗,货品名单中,有椽木、杉木板枋、叉寸枋、商船梁头、门枋、桅柁椗、寿枋、船底板、车板、毛杉油枝、桷木、流木、桷片、撑片等。[17]
除了围绕木排扎缚形成的渡口生计以外,韩江其他各大类的物资诸如食盐、米谷、土纸、蔗糖、鸦片、洋布、豆饼、茶叶等的运输往来,催生了韩江各个乡村渡口的劳动力市场,包括艇户、挑夫、脚夫、搬运工在内的苦力聚集在渡口,谋求生计,苦力营生成为不少村族收入的主要来源。
各类商品从搬运、加工、撑船运输各个环节,均形成专门的劳动力市场,其中尤以沿江撑船运输的船户数量最为庞大。除此之外,韩江流域较为常见的苦力生计还有从事货物挑运的“挑夫”“脚夫”。澄海县的外砂渡口位于韩江下游出海口附近,与澄海县城隔江对望,是韩江流域另一个重要的货物转运地,主要集中潮州府城与下游的汕头口岸和庵埠口岸的物资往来。长期以来,外砂乡的民众大多到渡口从事货物的挑运,而整个乡族也因此将渡口视为乡族生计的主要来源:“澄邑外砂埠为船艘停泊之所,凡郡城、汕头、庵埠各处船艘载货至,则土人为之挑运入城。闻此埠前为外砂人占领,□其佣工挑运之权利,皆外砂人享之。”[18]
澄海岭亭乡,地处澄海县城西南韩江边。澄海县城杉木店云集,是韩江杉木销售的重要集市,而岭亭乡的蔡氏宗族则垄断了县城的杉木挑运:“澄邑岭亭蔡姓,多食力者,凡附近起货地方皆据为谋生之所,如澄城远近大小杉木店,一切杉木起水尤必由其挑运,他姓不敢争夺。”[19]韩江下游的庵埠渡口,当地的大鉴乡民也是独揽了渡口的货物挑运,“不准外人争利”。[20]
大埔县与福建永定县交界的峰市镇,是闽粤水陆货运的交接之地。每天在此聚集等待生意的挑夫大约三四百人,这些挑夫大多来自周边乡村,常年以挑运为生。挑夫们用竹篓肩挑食盐,翻山越岭往来闽粤边境。劳动力人口大量聚集,因劳力议价等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甚至引起暴乱。1905年,峰市的挑夫因官局要对在挑运过程中失窃的官盐进行雇佣费用的扣抵,群起反抗,官府抽调了大约一百名的官兵前往维持秩序:
峰市离大埔数十里,为闽粤往来大道。潮盐到石上后,须改用竹篓,由脚夫肩挑过山,盗窃之弊,在所不免。日前官运局特加意防范,如有短少,即将脚价扣抵。各挑夫奋起抵抗,会议停挑,并索加运脚,须用足钱申算。局中司事等见众情团结,遂到汀郡请勇一百名,到场弹压。[21]
韩江流域劳动力及物资运载的价格与管理章程的制定,是韩江商贸运输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主要有:晚清时期包括渡口艇户、挑夫等苦力帮的价格章程、韩江船只行船载运的价格章程,[22]55-62以及渡口木排业管理章程。
苦力帮价格章程最早由嘉庆二十四年海阳县令谢邦基所定,并特意勒石为据。究其起因,源于福建土纸商人在潮州府城外时常遭遇挑夫、艇户的漫天要价乃至勒索,在福建籍商人的带动下,联名请求对艇户转载、挑夫挑运的价格制定一个较为公允的准则。
谢邦基其人,后人评论其“有吏才”“强干精明”“喜培士类”,他在潮州创建扶轮堂,向富商筹资捐助科举士子川资。然而其另外一面则是以严刑峻法治理海阳而闻名,手段残酷,令人胆寒。①参见光绪《海阳县志》卷三十三《宦迹下》,载广东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广东历代方志集成·潮州府部(12)》(岭南出版社2009年出版)。饶宗颐所纂《潮州志续编·宦迹志》(潮州海外联谊会2011年影印本,第1992页)卷十一也有记载。也正因为如此,章程一经制定,“船户具无异言”,且通行三十余年,应当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福建汀州府、龙岩州,各处山产黄、白福纸,贩运来潮发售。各客号自大埔县之石上雇船,装载至蔡家围关,验明放行,船至东门,另驳小艇登岸。无论河水深浅,每客一人所带随身行李等件照旧章船钱一十六文,行李进城,每担挑夫脚钱一十六文。不论远近并上下船只,均系一体支发。倘有随身货物,每担另加船钱六文;如客人空身往来者,每人给发钱二文。①参见《奉宪示禁碑》,为海阳县令彭燮尧所立,推测立碑时间约为咸丰九年至十一年之间,原碑于2001 年出土于潮州广济门外,今存于潮州市博物馆。
这个章程刻印于石碑上,立于潮州府城外各个重要渡口边,作为经营价格的标准,为艇户、挑夫及商船户共同遵循。其规定了驳艇载人每人收16 文钱,客人随身如有货物,每担加收六文;挑夫脚钱同样为每担16文。
咸丰四年(1854),潮州海阳县爆发了吴忠恕起义,队伍一路攻打至潮州府城东岸,双方隔江交互炮击,死伤无数。虽然起义最终被镇压下去,但是受这次动乱影响,原本立于潮州府城外的石碑章程悉数为炮火摧毁。不法之徒乘隙作祟,导致价格逐渐失序:“小艇藉无石碑条款,凡遇帮期上下驳船每一人勒索无定,或三五十文至一二百文不等,致误赴帮,商民受累。”②参见《奉宪示禁碑》,为海阳县令彭燮尧所立,推测立碑时间约为咸丰九年至十一年之间,原碑于2001 年出土于潮州广济门外,今存于潮州市博物馆。
直到咸丰九年,海阳县令彭燮尧再次颁行价格“旧章”,将谢邦基时期的价格章程再一次勒石于潮州府城各个渡口。此时距离嘉庆二十四年已经过去四十年,说明在晚清大部分的时间里,这一章程至少在官府层面上维持不变,为我们了解当时的劳动力价格提供了重要的参照依据。
当然,具体的价格往往应结合作业环境,如清末汕头保商局特地将汕头港口驳艇载客的价格限定在200文,挑夫脚钱40文:
每火船到港,即有上船招客者硬索引客钱,引艇承载者欲取引载钱,其行李则任由挑夫任意诈索,漫无限制,实属不堪。兹由本局议定,洋客无论贫富,每人给船子钱二百文;行李无论轻重,每担给挑夫钱四十文,其余概作罢。[23]
考虑到驳艇的作业环境为海港轮船,比内河木船操作难度更大、风险更高,故规定了驳艇价格相对较高。
另外,计价方式有时也因货物种类而异,如意溪的木排采取值百抽二的方式,按货物总价值进行抽收。交易价格的差异形成了一定的利益空间,例如庵埠河段的脚夫价格在清末曾升至每担百数十文,超出章程规定近十倍,因此周边的脚夫纷纷前往此处营生。[21]而收取脚费过高而导致的冲突也是屡见不鲜。[24]
挑夫脚钱的制定是出于防止脚夫勒索要价、保护商户的目的,而韩江船价标准的制定则因撑船户的利益受破坏而起。韩江上游地区主要为山区,撑船营生的船户较多。船户常年往返于潮嘉之间,这一河段包括了嘉应直隶州的兴宁县、长乐县、镇平县、丰顺县、潮州府的大埔县等,长期以来该河段船价并无统一标准,因船价导致的纠纷时有发生。
乾隆五十九年,由于不堪忍受各关口差役短价及欺凌行为,数十名潮嘉籍船户联名请求潮州知府景江锦制定该河段的船价章程,同时禁止差役再据各类陋规向船户征收。是年,海阳县令余作沛拟定了初步章程,后由海阳县知县周成绍完善,并勒石于渡口边上:
六篷、大三篷,用水手四名者,至青溪给银六元,折给制钱五千四百文,计每站给脚钱六百七十五文。中六篷、中三篷、高头、大湖寮等船用水手三名,每站给钱五百零六文,小湖寮用水手二名者,每站给钱三百三十七文。下水大概行八折给发,各原籍州、县主均蒙一体照给,并出示晓谕,勒石河干。③参见《无额增给船价碑》,原碑于2001年出土于潮州广济门外,今存于潮州市博物馆。
可以看到,船价的多少除了与行程长短有关外,还涉及船只类型、水手人数、顺逆流等因素。该章程中的六篷、三篷、高头、湖寮等船只,均系在潮嘉之间特定河段行走,在载重量和用途上有所差异①韩江船只的种类及用途同时可参考林瀚:《韩江水路交通与内河木质民船研究》,载《国家航海》2014年第2期,第42-50页。。章程中具体站程包括潮州府城、隍、高陂、三河、松口、嘉应州城、畬坑、青溪八站[22]59,具体站点及各船程价格表见表1。章程在丰顺县、大埔县、兴宁县、长乐县等过境地区先后施行,这一章程对雇佣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既阻止乘客的短价行为,也限制撑船户漫天要价。
表1 嘉庆二年韩江潮州至嘉应州河段船程及船价一览表(单位:文)
光绪元年,海阳县令温树棻特别针对意溪的木排业进行改革,制定了八条规定,这八条内容对排头、排工、木材商等各自应尽的义务进行了详细划分,责任明确,价格统一,具体立了石碑,碑文如下:
一、排头到日,该排头雇工仍缚下面排式,无论工人多寡,客仅供以饭食,而工钱若干概归排头给赏,与客无涉。
一、木排泊住河面,偶遇风雨飘荡,而用大缆捆缚,多工防守等费,概自归排头给办,与客无干。
一、排泊河面,偶值洪水泛长,所用大缆系岸,多工防守,责成该排头给办,与客无干。
一、凡守排工人失水淹毙,变起不测者,概归排头给赏,不得欺客异地,藉死勒尝。
一、凡守排工人偶遇强匪掳勒者,概归排头自行理直,不得藉端勒客。
一、凡排头雇工费用务于该排售后,问下手买者取尝。
一、凡杉段每百元买者,出排头银贰元,元角每百元买者,出排头银贰元五色,以补雇工一切费用。
一、手封杉一项不得索讨,自应革除以绝弊端。②该石碑为光绪十八年(1892)惠潮嘉道观察使曾继渠所立,石碑位于今潮州意溪镇影剧院旁,碑文载于《意溪镇志》,见意溪镇人民政府编《意溪镇志》(意溪镇人民政府2010编印)第223页。
该章程的制定确立了排头与排工之间的雇佣关系,排工由排头雇佣、付给工钱,由于天气等意外因素产生的额外费用也由排头负责,此外还明确守排工人的人身安全、货物损失等事项,概由排头负责。
值得注意的是,若与排头没有雇佣关系,则货品损失概由排工自己承担。意溪某乡乡民大多从事守排工作,守护靠泊岸边的木排,大约按照值百抽二的比例直接收取佣金,“查该乡小河杉排佣工保护,原为防大水漂没木排而设。每百员(元)工头向买家收银二员(元),充作工资”,因此一旦遇到损坏和丢失,也是由守排工进行相应的赔偿。[25]
章程勒石,相当于官府在法律层面确立了条规实施的有效性。特点是通过统一承办的方式切断了客商与排工等劳动力的直接联系,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排工漫天要价、伺机勒索等行为,有助河面秩序的稳定。
此外,章程的制定也改变了意溪木排业的经营格局,确立了排头承揽木排业的合法性及排他性。另一方面却也一度激起排工的反抗,不少排工在地方乡族的支持下,与承揽的排头争揽生意,光绪十八年,惠潮嘉道观察使曾继渠不得不重申“旧章”,继续推行原来的章程:“木商运排到潮,所有缚扎木排章程,着仍遵照该前县温令原示八条,各自安分遵守,不得越章,藉口谋占。”①参见《意溪镇志》(意溪镇人民政府,2010年出版)第223页。
随着排头竞争的激烈,排头要按年向官府交纳一定的承揽金额,并且金额逐年增加。官府坐收利益,将承揽权收归手里,这就为其后杉木行商接办排头提供了有利条件,如清末意溪的许静川等木材商联合起来,以五年五千洋银承办了意溪的木排:
行商许静川、谢预彬、林邦杰等,以伊等筹集公司,所有小河出山到潮竹木排,概归公司雇工扎缚。先行报效洋二千元,充作意溪巡警分局经费,按年共认缴警、学费洋五千元,试办五年”。[26]
综上,韩江的物资运输以及商品贸易,与韩江沿岸各个乡村社会形成了紧密的联系。各类商品的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地区和劳动力特征。因此出现了长乐县的杉竹运输、峰市的食盐挑运、意溪缚排、岭亭的杉木搬运等独具特色的劳动力生计,而大埔的三河、潮州府城河段以及下游的澄海外砂等,则是各类物资集散中心及市场,从事物资搬运的苦力营生更多。
在个别产业较为集中的地区,甚至形成了颇为规范的章程管理。如意溪的木排业,对排头、排工及守排工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建立了相对正式的雇佣关系。作为粤东地区内河航运中心的潮州府城,在晚清时期先后针对苦力帮的雇佣标准、船户行船价格标准等制定了相应的章程。这些章程的制定对乡村劳动力起到了保护作用,是晚清时期韩江商贸发展的结果,也为航运秩序提供了稳定的保障,同时也明确了雇佣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对航运贸易和航运管理产生积极的影响,代表了晚清韩江流域苦力经营及管理的发展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