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审计需求:一个理论框架

2022-11-17 05:53:48郑石桥教授博导南京审计大学政府审计理论研究中心江苏南京211815
商业会计 2022年20期
关键词:经管委托人代理人

郑石桥(教授/博导) (南京审计大学政府审计理论研究中心 江苏南京 211815)

一、引言

能源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广泛重视的重要问题,我国能源问题的形势更加严峻。能源利用效率和节能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和能源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已经成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

为了应对能源问题,各国都建立了能源治理体系,审计以其固有功能在能源治理中发挥作用,这就产生了能源审计。能源审计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起源于美国,80年代传到中国(辛定国,1986;谢岸辉,1997;祁金祥,2018),目前,能源审计已经被视为未来能源管理体系的基本要素之一(石奇光等,2013)。

然而,能源审计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有科学的能源审计制度,而建构这种制度的基础是正确地认知能源审计的各个基础性问题。能源审计需求是能源审计最重要的基础性问题之一,现有文献对能源审计需求主要关注两类问题,一是为什么会产生能源审计,二是政府开展能源审计的需求与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的需求为什么会形成强烈反差?整体来说,关于能源审计需求,还是缺乏一个贯通经典审计理论的理论框架。本文从能源委托代理关系出发,以经典审计理论为基础,提出一个能源审计需求的理论框架。

二、文献综述

能源审计需求的核心问题是为什么会有能源审计。现有文献中,未发现有专门研究能源审计需求的文献,一些研究能源审计的文献涉及到能源审计需求,主要关注两类问题,一是为什么会产生能源审计,二是政府开展能源审计的需求与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的需求为什么会形成强烈反差?

(一)为什么会产生能源审计

关于为什么会产生能源审计,现有文献的观点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从应对能源问题的角度来阐释能源审计的产生,本文称之为能源问题观,二是以经典审计理论为基础,从受托责任的角度来阐释能源审计的产生,本文称之为广义受托责任观。

能源问题观的核心要旨是,能源审计是为应对能源问题而产生的,正是应对能源问题的需要而催生了能源审计。20世纪70年代以来,“能源问题已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节约能源是缓解能源约束,减轻环境压力,保障经济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梁秀英、朱春雁,2015);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能源审计应运而生,不少的文献以不同的方式表述了这种观点。例如,“发生了能源危机,能源成本成为人们关心的一个主要问题,适应这种需要便开展了能源审计”(刘国常,1999;周炯等,2012);“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能源审计是被日趋严峻的能源形势逼出来的”(邱雪琴,2007;赵志军等,2008);“促使欧盟各国开展能源审计的动力是CO2排放量的限制及节能的要求”(李勇等,2009);“自1970年世界范围内发生的能源危机开始,使欧美等国纷纷加强对节能减排的关注度,从而形成了一种‘将能源当钞票进行管理’的发展理念,产生了对能源使用的合理性要进行审计的思想”(陈明岩、杨清,2012;李安荣,2014;高岳、杨军志,2015;陈雄伟、包凤珍,2021);“20世纪70年代的能源危机引发了西方国家对节能的重视,在严峻的能源形势与沉重的能源费用负担面前,能源审计正是应这种需要而生”(李振清、王婧、王枞,2012);“能源审计是社会经济发展和不断出现的能源问题对审计提出的新要求”(王爱华、张承承、宋晓玮,2012);“20世纪70 年代爆发的能源危机,世界各国政府开始意识到能源的重要性,西方国家提出能源审计这一概念”(汤文、王芸,2013);“因石油危机导致的能源危机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瓶颈,而产生了能源审计”(冯叙,2017);“能源审计这一概念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世界能源危机刚刚爆发时,一些饱受能源问题困扰的西方国家率先开始了轰轰烈烈的能源政策调整”(高信等,2021)。

广义受托责任观将自然资源纳入受托责任,在此基础上,以经典审计理论为基础来阐释能源审计的产生,代表性的观点如沈剑飞、谢喜梅和李国政(2011)提出,“从本质上讲,环境审计、能源审计和资源审计并不是一个全新的审计领域,无非是现有审计范围的拓展和丰富,其发展的原动力在于受托责任之‘责’从财务资源、权力资源到自然资源的演变。纳入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受托责任可以说是一种广义受托责任,这种受托责任的确立导致了环境审计、能源审计和资源审计的产生”(沈剑飞、谢喜梅、李国政,2011)。还有一些文献也持类似的观点,例如,“能源审计由独立的审计人对被审计人在履行能源管理的财务经济责任的情况,所进行的审查、判断、评价,并向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提出报告的一系列行为”(祖庆喜、于晓芳、何勇,2002);“宏观能源审计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审计机关,根据能源受托责任分析,审计的授权人是国家、政府或社会公众,而被审计对象是政府或公共机构”(秦晓敏,2011);“能源审计产生的基础是受托责任关系,这种受托责任关系是基于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或行政权的分离,或管理层增多而产生的”(陈希晖、张卓、邢祥娟,2012);“节能环境审计是一种监督、鉴证、评价活动,其目的是确保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袁睿,2013);“能源审计是由独立的审计人对被审计人履行能源管理的财务经济责任的情况,所进行的审查、判断、评价,并向审计授权人或委托人提出报告的一系列行为”(张欢、胡莎,2016)。

(二)政府开展能源审计的需求与用能单位的需求为什么会形成强烈反差

能源审计出现一种奇怪的现象,就是“政府开展能源审计的强制性需求与企业的自愿性需求相矛盾并形成强烈反差”(王芸、丁昕、喻骝翱,2013;孙小娟等,2014)。一方面,政府强制推动能源审计,“能源审计是发达国家20世纪70年代末期开始倡导的由政府推动节能活动的一种管理方法”(刘长滨、张雅琳,2006),“能源审计在企业的真正实施是受到了国家节能减排工作的推动而开展起来的”(李勇等,2009),“各地针对企业的能源审计都是以政府部门为主,对重点能耗企业的能源审计工作大部分是由节能监测中心进行的”(陈明岩、杨清,2012;翟茜茜,2016);另一方面,用能单位对能源审计的积极性不高,“各重点耗能企业被动地接受能源审计,很多省份的企业自主能源审计几乎为零”(陈明岩、杨清,2012;翟茜茜,2016),“很多企业是迫于政府压力才被动进行能源审计”(王丹、唐剑峰、潘新雨,2015;陈雄伟、包凤珍,2021)。其原因是什么呢?“主要源于企业认为能源审计太麻烦,需要增加新的投入,很难产生经济效益”(陈明岩、杨清,2012;李安荣,2014;朱红,2014);“能源审计工作过于繁琐、复杂,其开展加大了企业的现行经济压力,同时,能源审计工作过程中所需的相关设备等项目,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但却无法使相关企业负责人看到当下的收益,导致企业对能源审计工作热情较低”(张书香,2021)。

上述这些观点都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能源审计需求,但是,能源问题观未能贯通经典审计理论,广义受托责任观虽然想以经典审计理论为基础,但是,对能源相关的受托责任未能厘清,因此,如何以此为基础而产生了能源审计,也缺乏清晰的解释,而解释企业对能源审计缺乏积极性的文献也未能贯通经典审计理论。整体来说,关于能源审计需求,还是缺乏一个贯通经典审计理论的理论框架,本文拟致力于此。

三、理论框架

本文的目的是以经典审计理论为基础,结合能源委托代理关系的特征,提出一个关于能源审计需求的理论框架。为此,需要顺序地阐释以下问题:能源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框架,资源类能源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问题和次优问题,委托人的审计需求,代理人的审计需求。在此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深化对能源审计需求的认知,还用本文的理论框架来分析现有文献关于能源审计需求的观点。

(一)能源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框架

能源是一种商品,但是,由于其短缺程度高,且使用中有外部性,因此,它又是一种特殊商品(辛定国、刘志平、刘静茹,2001),“能源与财务资源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本质上由人类共同分享,而具体中又由各经济主体分别掌握”(剑飞、谢喜梅、李国政,2011),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能源安全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因此,基于能源的上述特点,能源权成为一种公共产品,其所有者是全体公众,但是,公众作为一个整体无法管理这种权力,因此,需要委托政府来管理,而政府一方面要将能源权赋予用能单位,另一方面,还必须将能源权交付其设置的专门部门来负责,同时,政府还分不同层级,因此,以能源权为基础,就形成了复杂的能源关系,这些关系中基本上都存在信息不对称,因此,从信息经济学的意义上来说,都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重点用能单位节约管理办法》等能源法律法规,我国目前的能源委托代理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能源委托代理关系

图1中共有25种具体的能源关系(内部能源关系未标识),这些关系可以分为资源类、监管类和合约类三种类型,基本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能源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情况

合约类能源委托代理关系共有4具体情况,在这种关系中,双方互有信息优势,因此,互为代理人和委托人,关键之处在于,双方有完备的合约,任何一方都必须按合约来履行责任,也只能按合约主张权利,对于对方的违规行为,可以通过司法诉讼解决,因此,从制度成本角度来说,完备的合约和司法诉讼是预防和解决矛盾的主要机制,不存在能源审计需求。

监管类能源委托代理关系共有10种具体情况,在这种关系中,能源监管方只能按能源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监管,而被监管方也必须按能源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监管,任何一方违规能源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这些方式来解决,能源法律法规发挥了类似合约的作用,从实质上来说,这种关系也是以能源法律法规为合约的合约类能源委托代理关系,并不存在能源审计需求。

资源类能源委托代理关系共有11种具体情形,在这种关系,委托人将能源权交付代理人(这里的能源权就是形成这种关系的基础资源),但赋予代理人较大的相对决策权来使用能源权,为了代理人更好地使用能源权,也无法事先制定完备合约来约束代理人的能源权使用,在这种情形下,代理人对委托人承担了最大善意地使用能源权的责任,它是一种特殊的经管责任,是以能源权为基础的经管责任,也就是能源经管责任。那么,代理人能否良好地履行其承担的能源经管责任?这种关系中是否存在能源审计需求?以下具体分析。

(二)资源类能源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问题和次优问题

在资源类能源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对委托人承担了能源经管责任,但是,由于人性自利和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代理人并不一定能良好地履行能源经管责任,而是可能出现代理问题和次优问题。以下我们分别来分析能源代理问题和能源次优问题。

1.资源类能源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问题。能源代理问题是由于代理人的人性自利而产生的故意行为,这种行为有利于代理人,但不利于其承担的能源经管责任之履行。例如,能源信息弄虚作假、不遵守能源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履行能源责任目标等都属于能源代理问题。代理问题的产生有四个条件:激励不相容、合约不完备、信息不对称和环境不确定(郑石桥,2021)。在资源类能源委托代理关系中,激励不相容是指代理人和委托人追求的能源目标存在差异,代理人以自己的能源目标为主,偏离委托人确定的能源目标。例如,根据《重点用能单位节约管理办法》,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能耗总量控制,有的重点用能单位可能基于自身的经济效益,突破能耗总量,这些重点用能单位所在地的政府,也可能为了本地的经济利益,对重点用能单位突破能耗总量的行为视而不见,这些行为中,都是作为能源关系代理人的重点用能单位和地方政府基于自利的选择。没有能源方面的激励不相容,就没有能源代理问题。资源类能源委托代理关系中,即使存在激励不相容,如果不存在能源信息不对称,能源代理问题也不会产生。在上页图1所示的11种资源类能源委托代理关系中,就能源经管责任履行来说,代理人都具有信息优势,他们掌握的许多与能源经管责任履行相关的信息,并不为委托人所掌握,代理人正是利用其信息优势来实施自利行为。那么,能否消除能源信息不对称呢?答案是“不能”,其原因是,要消除能源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必须知晓能源经管责任履行的各项详细信息,如果这样,则类似于委托人自己在履行能源经管责任,营运成本很高,能源委托代理关系之所在存在,其根本原因是将能源相关的许多事项交付代理人来操持,通过这种托付,提高能源权的营运效率效果,如果委托人要知道这种操持的细节,则委托代理关系也就失去意义。所以,基于合理的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能源信息不对称,但是,一定程度的能源信息不对称是资源类能源委托代理关系中必须存在的,也正是因为如此,能源代理问题有产生的土壤。

资源类能源委托代理关系中,即使存在激励不相容和信息不对称,如果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有完备的合约,则委托人可以通过详细的合约条款来约束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保障代理人良好地履行其承担的能源经管责任。但是,资源类能源委托代理关系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合约不完备,这种关系中的委托人和代理人有合约,但是,在合约中必须对代理人进行充分授权,由代理人相机决策来使用能源权,这种授权的目的为让代理人根据具体环境条件来做出相关决策,以提高能源权使用的效率效果,并且实现委托人的期望,如果没有这种充分授权,而是通过详细的合约条款规定代理人如何使用能源权,则具体情形很复杂,合约事先估计可能不完备,同时,提出的应对方案也可能不恰当,这些都可能限制代理人有效地使用能源权。因此,合约不完备也是资源类能源委托代理关系中必须存在的,这同样也成为代理问题的土壤。

资源类能源委托代理关系中,即使存在激励不相容、信息不对称和合约不完备,委托人还有一种路径来抑制代理人的代理问题,这就是通过代理人履行能源经管责任的最终结果来判断代理人是否存在代理问题。例如,通过能源消耗总量、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这些指标来判断重点用能有企业在履行其能源经管责任方面的努力程度。这种方式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能源经管责任履行的最终结果,除了受到代理人努力程度的影响外,还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而环境因素本身又具有不确定性,导致其对能源经管责任履行的最终结果之影响也存在不确定性,当环境因素有利时,代理人即使不努力,能源经管责任履行的最终结果也较好,当环境因素不利时,代理人即使很努力,能源经管责任履行的最终结果也不一定好,因此,委托人有时难以通过这种最终结果来判断代理人的努力程度。例如,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总量可能受到气候的影响,而气候本身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其对能源消耗总量的影响也具有不确定性。资源类能源委托代理关系中,正是由于上述激励不相容、合约不完备、信息不对称和环境不确定的同时存在,代理人在履行其能源经管责任时,就很有可能产生能源机会主义行为,也称为能源代理问题。

2.资源类能源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次优问题。以上分析了基于代理人自利的能源代理问题。代理人除了自利,还具有有限理性的特性。这里的有限理性,是指代理人是理性的,但是,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正是由于这种有限理性,代理人在履行其能源经管责任时,可能会犯错误或出现误差,例如,重点用能单位由于非故意的原因,搞错能源消耗总量的数据,形成了能源信息失真;重点用能单位由于对能源法律法规的理解错误,产生了能源违法行为;由于对能源经济技术的掌握不够,造成了生产工艺的能耗较高。上述这些能源问题,都不是因为代理人故意而为,而是代理人的能力所限,或者是疏忽大意而产生,统称为能源次优问题。能源次优问题与资源类能源委托代理关系无必须关联,即使是没有资源类能源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自己营运能源权,也可能有错误或失误。但是,在资源类能源委托代理关系中,能源次优问题可能会被放大,因为代理人是基于委托人的托付来履行能源经管责任,其责任心有可能降低,在工作中可能更加会放胆而为,因此,次优问题出现的可能性会增加。

(三)委托人的能源审计需求:代理问题和次优问题的应对机制及能源审计

以上分别分析了资源类能源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问题和次优问题,现实生活中,代理问题和次优问题相互交织,有时难以区分是基于故意的能源代理问题,还是基于无意的次优问题。但是,二者对能源经管责任的履行都会产生负面影响,都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因此,委托人必须采取措施来应对能源代理问题和能源次优问题。委托人应对代理人能源代理问题和能源次优问题的办法是推动建立针对这些问题的能源治理体系(也可以称为能源管理体系),这个能源治理体系包括多种能源治理机制,能源制衡机制、能源监督机制、能源考核机制、能源激励机制、能源透明机制、能源监视机制是其主要成员(朱红,2014;熊华文、苏铭,2018),通过这些能源治理机制的组合,以最低的成本将能源代理问题和能源次优问题控制到委托人能够容忍的水平。这里的能源制衡机制,是在能源业务流程中嵌入控制措施,通过这种控制措施来抑制能源代理问题和能源次优问题,例如,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正式立项前必须节能审查,以确定项目是否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这种节能审查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流程中的一个环节,在流程中发挥作用。这里的能源监督机制是在能源业务流程之外,对能源相关事项进行检查的机制,通常来说,能源监督机制是在能源业务流程履行完毕之后,对已经履行完能源业务流程的能源事项进行检查,以判断其是否符合能源相关的既定标准,例如,节能监察和能源监测都属于典型的能源监督机制。这里的能源考核机制,是指对用能单位明确提出能源绩效要求,并对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将进行处罚。这里的能源激励机制是对用能单位的某些能源活动进行奖励,以鼓励其更多地实施该类能源行为,例如,对用能单位确有效果的节能项目进行资金支持等。这里的能源透明机制,是指将某些能源信息予以公开,通过这种公开来减少能源信息不对称,并发挥声誉机制的作用。这里的能源监视机制是对能源责任单位的能源管理体系进行检查,以发现其存在的缺陷,并推动整改,例如,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就属于这种机制。

那么,能源审计在何处呢?能源审计是审计以其固有功能在能源领域的代理问题和次优问题的治理中发挥作用,凡是存在需要判断特定事项是否符合既定标准之处,审计都可以发挥作用。基于这个原则,能源审计可以定位于上述各种能源治理机制,如果某些能源相关业务流程中存在较严重的问题,但是,其本身又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则能源审计可以成为该能源业务流程的一个环节,对前置环节已经履行完毕的能源业务进行检查,以发现其偏离,能源审计的这种定位会延长能源业务流程,增加能源业务的营运成本,因此,通常只有在特殊情形下才选择这种定位。能源审计定位于能源监督机制,是以已经履行完业务流程的能源业务进行检查,以发现其偏离,这种定位通常是事后检查,不会影响能源业务流程,因此,成本较低,但效果也会逊于定位于能源制衡机制,综合考虑审计成本和效果,这种定位是能源审计的主要定位之一。能源审计定位于能源考核机制,主要是服务于能源考核,对纳入考核的能源绩效进行鉴证,以保障其真实性,避免以虚假的能源绩效进行数据进行考核。能源审计定位于能源激励机制,主要是服务于能源激励,对作为激励基础的能源绩效进行鉴证,以保障其真实性,避免以虚假的能源绩效进行激励。能源审计定位于能源透明机制是对公开披露的能源信息进行鉴证,以保障其真实性,避免披露虚假的能源信息。能源审计定位于能源监视机制,是对能源责任单位的能源管理体系进行检查,以发现其缺陷,并推动整改,为能源责任单位良好地履行其能源经管责任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能源审计的上述各种定位只是一种可能性,能源审计能否真的在某类能源治理机制中出现,还要受到一些权变因素的影响,一方面该治理机制中对能源审计的鉴证功能的需求程度;另一方面是其他类似机制已经发挥的成本和效果,如果其他类似机制能够比能源审计成本更低效果发挥更好,则能源审计也就不会出现,简单地说,决定于能源审计与其他类似机制相比在成本效果方面的竞争优势。尽管有上述权变因素,通常来说,能源审计在能源监视机制和能源监督机制中通常会具有竞争优势,因此,通常会出现在这两类机制中;能源考核机制和能源激励机制中,对能源审计的鉴证功能有较强的需求,因此,能源审计服务于这两类机制的可能性也较大;能源透明机制和能源制衡机制中对能源审计的需求具有不确定性,因此,能源审计在这些机制中的出现也具有不确定性。

(四)代理人的能源审计需求:信号传递机制和揭示机制

以上分析了资源类能源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的能源审计需求,代理人在某些情形下,也可能存在能源审计需求,这主要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将能源审计作为信号传递机制。在这种情形下,代理人将能源审计作为传递某种信号的机制,将特定的信号传递给特定的利益相关者,以影响这些利益相关者在履行其职责或做出决策时,选择对代理人有利益的方案(郑石桥,2021)。当然,能源审计传递信号不是万能的,只能以审计固有功能来传递某些特定的信号,通常来说,主要传递四类信号,一是能源信息是真实的,二是能源行为是合规合法的,三是能源绩效水平是符合要求或较高或很高的,四是能源制度是健全的。不同类型的信号,需要不同的能源审计业务来传递,因此,代理人会基于其所要传递的能源信号来选择能源审计业务类型。

第二种情形是将能源审计作为能源次优问题的揭示机制。这种情形下,代理人不存在激励不相容,因此,不存在机会主义行为的动机,所以,也就不存在能源代理问题,代理人具有良好地履行能源经管责任的愿望。但是,代理人仍然具有有限理性的特征,因此,其在履行能源经管责任时,仍然可能出现能源次优问题。为了应对能源次优问题,代理人可能希望通过能源审计来查找能源次优问题,并推动整改,以促使能源经管责任得到良好的履行(郑石桥,2021)。当然,不同的次优问题,需要不同的能源审计业务来应对。

(五)基于本文理论框架对现有文献之观点的分析

以上分别分析了资源类能源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能源审计需求,提出了一个能源审计需求的理论框架,下面,用这个理论框架来分析现有文献关于能源审计需求的主要观点,以进一步深化对能源审计需求的认知。根据前面的文献综述,现有文献涉及能源审计需求的两类问题,一是为什么会产生能源审计,二是政府开展能源审计的需求与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的需求为什么会形成强烈反差?

关于为什么会产生能源审计,有能源问题观和广义受托责任观。能源问题观认为,能源审计是为应对能源问题而产生的,正是应对能源问题的需要而催生了能源审计。基于本文的理论框架,能源审计是基于应对能源代理问题和能源次优问题而产生的,现有文献只是强调能源审计是应对能源问题的,但是,究竟应对哪些问题,并没有阐释清楚,本文的理论框架,能源审计是基于审计固有功能的能源治理中发挥作用,主要应对能源信息虚假、能源行为违法违规、能源绩效低下和能源制度缺陷。广义受托责任观将自然资源纳入受托责任,在此基础上,以经典审计理论为基础来阐释能源审计的产生。这种观点与本文具有逻辑上的一致性,本文以资源类能源委托代理关系为基础,提出了能源经管责任,而这种责任就是现有文献中的“广义受托责任观”,但是,本文与广义受托责任观的不同之处在于,本文以能源权为基础,阐释了能源委托代理关系,分析了能源代理问题和次优问题,在此基础上,分别分析了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审计需求,所以,深化和优化了广义受托责任观。

关于政府开展能源审计的需求与用能单位的需求为什么会形成强烈反差,现有文献的主要观点是,对于用能单位来说,能源审计要耗费一定的审计成本,但是,却未带来效益,因此,用能单位认为,能源审计是得不偿失。本文的理论框架未直接涉及这个问题,但是,政府与用能单位之间是资源类能源委托代理关系,政府是委托人,而用能单位是代理人,委托人基于治理代理人的能源代理问题和次优问题会产生能源审计需求,但是,用能单位作为代理人,不一定会有真实的能源审计需求,一方面,如果通过能源审计能够传递信号并不能带来用能单位所希望的利益,则用能单位没有将能源审计作为信号传递机制的需求;另一方面,通过能源审计揭示了一些次优问题,但是,这些次优问题并不能解决,或者缺乏解决的财务资源,则用能单位也就没有将能源审计作为揭示机制的需求。总体来说,我国的用能单位,上述两方面的原因可能都存在,因此,作为代理人,对能源审计的真实需求较低。在这种情形下,政府作为委托人,应该有自己的决断,不能完全依赖用能单位作为代理人的自愿行动。

四、结论

能源审计已经成为各国能源治理体系的重要成员,那么,能源审计为什么会产生?本文从能源委托代理关系出发,以经典审计理论为基础,提出一个能源审计需求的理论框架。

能源是一种特殊商品,以它为基础形成能源权,以能源权为基础,就形成了复杂的能源关系,这就是能源委托代理关系,包括三种主要类型,分别是合约类能源委托代理关系、监管类能源委托代理关系和资源类能源委托代理关系,前两类关系中不存在能源审计需求,后者存在能源审计需求。

资源类能源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具有自利倾向,在激励不相容、合约不完备、信息不对称和环境不确定的条件下,代理人可能产生能源代理问题;代理人还是有限理性,可能产生次优问题,而资源类能源委托代理关系则可能放大代理人的次优问题。为了应对代理人的能源代理问题和次优问题,委托人会推动建立能源治理体系,能源制衡机制、能源监督机制、能源考核机制、能源激励机制、能源透明机制、能源监视机制是其主要成员,能源审计主要定位于能源监督机制和能源监视机制,也有较大可能出现在能源考核机制、能源激励机制中,而能源审计出现在能源透明机制和能源制衡机制中则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资源类能源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也可能出现审计需求,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将能源审计作为信号传递机制。代理人会基于其所要传递的能源信号来选择能源审计业务类型。第二种情形是将能源审计作为能源次优问题的揭示机制。不同的次优问题,需要不同的能源审计业务来应对。

本文的研究启示我们,能源审计需求可以从委托人和代理人两个不同的角度来考察,对于同样的能源代理问题和次优问题,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审计需求有较大的差别,因此,委托人要行动,解决能源代理问题和次优问题不能主要依赖代理人的能源审计需求,对于一些能源代理问题和次优问题较严重的用能单位,政府作为委托人可以实行强制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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