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晓通 章荣君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政治与文化间的紧密联系发生着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表明,集中于文化现象的政治分析所提供的说服力往往是有限的。如何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发展问题,也转而关注政治态度与政治行为之间的因果性。1参见胡鹏:《政治的文化解释》,载于《读书》2017年第5期。而在现代民主中,尽管文化与制度明显地区分开来,但诸多事实却也表征政治文化所面临的两难境况。2政治文化研究虽主张在规范上独立于制度领域,但在事实上却与政治制度之间界限模糊。这些事实是否意味着,政治文化——作为一种可被描述及测量的整体性的观念系统——失去了对于政治现象的解释作用?政治发展是否不再需要文化因素为其提供合法性?如果上述假设都不成立,那么什么样的政治文化才是现代民主社会所必需的?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予以回答。
在更为具体的层面上,本文的目的是给出一个区别于自由民主体制及其政治文化来源的规范性思考,这一区分将以中国新时代语境下的全新民主实践,即全过程人民民主为思考对象。迄今,在所有论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文献中,几乎没有研究明确地涉及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文化内涵是什么。多数的研究者惯常于论证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属性,以及由此延伸出的制度逻辑、制度机理、制度路径和制度框架等不同维度的阐述。尽管这些研究具有表明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优势的重要意义,但关于民主实践所具有的文化特性,这些特性对民主意味着什么,以及构成自由民主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政治文化实际上各包含了哪些向度的解释,却较少予以关注。在本文中,笔者致力于考察的文化的含义是政治性的,它关涉的是民主实践中价值规范——社会群体参与政治活动的内在准则——形成的过程。要表明因人民民主的规范价值而形成的文化较之于自由民主中的程序性和预设性体系更具有显著优势,对这一政治形态的文化维度的分析是必要的。
从文化概念的发展历程看,早期的“文化”通常以研究对象的二元论为词义建构的逻辑起点。这一概念上的二分,反映了“文化”一词从隐喻人类才能的某些高贵活动向指涉日常生活经验及事务的复合体系的转变。由此,文化概念形成了两种不同倾向的定义,即文化作为一种社会活动的特殊性与统一性。前者作为所谓高贵活动,代表所在群体的专业化和知识化;后者则要求整体意义的共同观念,象征文化作为日常事物的世俗化功能。这一二分背景也构成民主产生的意识形态基础。文化作为一种由多种形式组成的联系着人们日常生活的隐喻,为其政治和经济活动提供了相互交流的场所。20世纪60年代,阿尔蒙德借由不同的观念对“政治文化”做出经典定义,由此确立了具有文化属性的民主实践的重要地位。
文化与政治之间的紧密联系也促使人们开始寻求各种理论证成。在现代社会中,关乎民主政治的文化解释以不同的理论进路被尝试性地建构过,一方是行为主义,另一方是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1参见高秉雄、吴慧之:《政治文化研究中的范式转换》,载于《社会主义研究》2015年第5期。这种建构由于不同的历史和社会背景所希冀的政治思想——如现代化的、伦理的、社群的、情感导向的等等——而获得了相应理据。在阿尔蒙德看来,政治文化是内在的体现人们认识、情感和评价的政治系统。2[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西德尼·维巴:《公民文化——五个国家的政治态度和民主制》,徐湘林等译,东方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这从一定意义上将基本的政治功能建构在了文化基础之上。然而,如同实证主义理论一样,阿尔蒙德式的政治文化理想预设的是一种“测量民主之于政治现象的内心评价”倾向。如果充分了解了某国公民的政治态度,那么其文化类型无疑能够通过其特定态度的分布予以推断,但是现代民主把政治文化扩展到了集体性和公共性的社会话语和形态之中。这些话语及形态将政治行为视作一般的社会实践,而不再考虑支配行为的个人之于政治现象的某种类型及分布。
对于政治文化的“行为主义”论说没能使其与现代民主本身相适应,所以部分学者转而主张通过一种简洁的个人主义式的政治态度来推理普遍规律的存在。一方面,一些行为主义研究者认为,政治文化只能以测量个体态度为原则才得以阐明,3FredI.Greenst ein &Nelson W.Polsby,Hand Book of Political Science,Addison-Wesley Publishing Company,1975,p.39.并且需确定各种“理想类型”的文化分类来描述政治发展的相似进程。4Inglehart R,Modernization and Postmodernization:Cultural,Economic,and Political Change in 43 Societies,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2020,p.55.另一方面,还有部分观点认为,政治文化只能以集体行动的公共理性为前提才能形成稳定的社会信任,5JosephRaz,Liberalism,Skepticism,and Democrac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4,p.117.这种形式的文化研究构成了解析主义的分析视角。如同理性选择理论的追随者一样,这类整体主义主张为其制度结构处于高度情境化的实质性原则提供了辩护,即政治文化研究需立足于具体的情境中去了解不同的社会规范及相互关系。不过,也有部分学者对此加以驳斥,并将之看作是政治文化与政治行为之间缺少操作定义的证据。6Lucian W. Pye,Sidney Verba,Political Culture and Political Development,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65,pp.515-516.
不难发现,作为一个独立变量也许使得政治文化的实证研究成为可能,部分原因在于行为主义为其构建了描述文化概念的政治理论框架,但是它既不能考察在理性多元论的现实条件下政治文化的公共特性如何对个人施以影响,也不能充分挖掘出政治文化与不同领域文化间的内在关联。另一方面,解析主义研究者所强调的情境性和集体性,似乎使政治文化只局限于人的行为自身,而忽视了外在行动与其内在观念间的不一致,继而难以充分说明人的行为模式何以赋予其行动以意义的正当性。
政治文化需考察一项民主制度设立时所具备的环境和条件,不同的制度环境或条件会塑造不同的文化形式。这似乎也表明,政治文化既独立于政治制度等现实因素之外,具有充分的自主性,又不全然能够将政治制度置之不顾,因为某一政治制度也影响着其内在规范的延续,并吸收一定的政治文化为精神内核。对于多数民主体制来说,现代社会理性多元论的事实使得基于程序的制度安排成为更加理想的选择,因为其无须考虑过多的文化差异所导致的协商冲突,也无须因强调文化的终极意义而对公民的民主能力作出统一性的预设。对此,试图克服这一模糊性、对立性问题的两种主张都作出了各自的解释。然而,这两种主张并不十分清晰。换言之,源于实证主义和解析主义视角的考察路径都未能将文化与制度明显地区分开来,从而给予民主活动所具备的文化构成要素一个明朗的政治学解释,尽管上述两种视角一方面通过把有关政治态度的研究上升到价值观层面,由此解决了由于个体政治态度的灵活多变而使人质疑研究结论缺乏客观性或主观效能感低的问题,1参见李路曲:《政治文化理论的逻辑演进》,载于《天津社会科学》2020年第4期。另一方面通过融合理性选择主义和历史制度主义,建构出了能够突破情境制约而普遍化为一种文化的主观性条件。
对此,笔者想进一步捍卫的是如何消除这一模糊性的可能命题。尽管上述的诸多见解很有说服力,但政治文化仍然需要在民主政治中明确自己的位置。本文主张的是一种基于非程序性的民主化思考,因为只有在非程序性的文化规范中——不同观念、认知和情感的复合形态——民主制度的深层意义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这一建构逻辑将以区别于国家的具体制度形式所构成的政治文化的独立地位为落脚点,依据的是民主政治中由相互关联的文化组成部分来加以评价的独立系统;作为一种独立系统,政治文化在连接宏观政治结构和微观政治心理中的作用是规范的(normative)。民主层面上的文化规范意味着政治过程的群体取向,因此人民的情感、态度或动机等会影响其政治行为,在民主实践中嵌入主观的价值判断。
这里“主观的”(subjective)指的不仅仅是个体对客观事物的心理评价,还是其在民主实践中由个体向集体转变所形成的普遍类型。“主观的”不但意味的是个体的价值观、信任感和自主性等因素,而且意味着政治上具有整体性的对共同体内不同成员都适用的规范、价值及观念等共通领域的存在。同时,它还指的是在政治视域中为民主活动而提供的连接方式(attended mode),这种方式有其特定的范围,即它必须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权力与社会关系。政治文化的这一特质提供了建立与信念和情感相互影响的政治体制的最广泛的文化环境。文化作为独立系统所具有的主观性,是为了证实和构建帕特南所说的“‘正确理解的自利’(self-interest of correct understanding)意识和互惠规范”2Putnam R D,Leonardi D R,Making Democracy Work:Civic Traditions in Modern Italy,in Contemporary Sociology,1994,pp.306-308.,或者英格尔哈特所说的“集体的或社会共有的价值观或文化”3Inglehart R,Welzel C,Modernization,cultural change,and democracy:the human development sequenc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5,p.117.,两者都意在阐明的是超越个体特质及倾向的政治世界的一致方式。
连接方式的主观特征依据的是它的特定倾向性模式(propensity pattern)。特定的倾向在所有被公众一致接受的信念或情感的政治活动中被予以规定。这些倾向给具有主观性的连接方式提供了内在环境。它们通常以如下的形式来影响政治,即对个体的生活经历和历史经验加以整体性和一致性的容纳。以这种形式形成的政治系统更可能产生越过其固有结构而在特定意义上——即植根于集体和社会之上的价值、规范和信念在政治上有着明显的影响和制约作用——都被认为具有主导价值倾向的文化体系。
根据主观性赋予民主政治的这一特性,情感和信念等内容就成了政治文化基本的构成要件。民主体系的非文化方面一般是排除上述规范性内容的,或者仅仅关注正式的政治和法律机构,或者把制度因素视作民主规范产生的决定因素,或者认为政治文化单纯为政治制度而服务。基于上述规范,非文化的政治认知是被排除在外的;特定的文化倾向将提供一个民主体系内在运行的动力及环境的理由,这些特定倾向包括一个民主政体中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共同的社会规范、道德观念和传统习惯,以及建基于这些价值倾向之上的政治行为。当然,在某些缺乏历史和社会传统或自身不具有内在连续性的民主政体中,考量政治的主观属性可能并不能够使其具备民主建构的合法性。这种情况不但有失政治文化的应然价值,而且违背了使之与作为政治结构各成员之间达成整体政治信念的内在环境准则。
但是主观性还有认识论意义上的重要价值。通过把民主制度的正当性置于有关行动导向的假定之中,政治活动具有了行动模式化的普遍倾向。因而,虽然非文化因素是认知政治发展的重要方面,但笔者认为,对民主在非连续的文化维度的阐释更有可能在认识论上提高政治正当化(political justification)的预期。当民主政治在转型或变迁背景下进行,新的经验性的文化范式或主题更有可能产生。在此类特定环境中,政治结构更可能摆脱原有的制度惯性,从而吸纳不同的文化形式作为政治行动的合法支撑。这样一种基于主观的非制度化的(non-institutionalized)关于政治过程的思考,为多元社会中的民主活动提供了规范的基础。总体上,本文并不否认方法论或认识论层面的理论发展对于政治文化研究的贡献,但笔者认为仍有为二者提供明确的融通方式的可能。
就笔者在本文中的界定来说,政治文化应有两部分内容,一是情境性模式,另一个是因果性内在倾向。情境性模式是所有社会行为都具有文化性质,行为因其具体情境的不同而被赋予不同的文化意义。因果性内在倾向是方法论性质的,即政治文化(及其规范重建)必须不断地被政治共同体内所有成员的内心态度所检验。在具体的现代民主中,上述进路为自由民主模式提供了文化阐释的依据,然而其并未能突破西方民主的桎梏。有鉴于此,与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研究者的辩护性论证不同,笔者将提出另外一种对政治文化的思考。这一论证理路将以中国式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为依据。本质上看,自由民主与人民民主在政治文化层面的区别将是构成二者民主效能差异的重要方面。
从文化维度上而言,自由民主的文化内涵继承了古希腊与中世纪西方政治的某些历史遗产。在雅典的古代民主中,“民主”一词意为“人民的统治”1[美]乔万尼·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45-46页。。至中世纪,代表观念成为西方民主的文化内核,其合法性来源于共同体及其成员的授权、认可与同意过程。这一观念生成于特定的社会环境所象征的一系列政治符号,即中世纪在欧洲逐渐兴起的代表机构和议会制度,牵涉到同意、选举、委托(代理)、共同体、共同善、人民主权等诸多概念。2参见[英]詹姆斯·M·伯恩斯:《剑桥中世纪政治思想史》,程志敏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9年版。
然而,代表观念中关涉的概念表达可能并非完全产生于民主理想本身。3刘训练:《西方现代民主话语的生成及固化》,载于《政治学研究》2021年第5期。事实上,对代表内涵作出系统论述的霍布斯也曾为此作出辩护。这一不充分的民主可理解为:文化层面上的人民主权和公民同意等理论预设与制度层面上的机构和程序相左。在西方社会走向现代民主的过程中,民主政体的正当性获取一般以共同契约的文化概念为基,然而民主实践走向真正的代表制却以其内涵的实质替换为前提条件。因此,尽管西方民主为自身提供了诸多普遍抽象的预设前提,但将文化生活与政治实践区分开来的契约形式本身便不具现实性。
这种情况可从美国民主身上寻找到证据。随着现代社会和政治文化的多元发展,以美国为首的代议民主在力图达致公民权利的普遍化和无差别化的理想目标上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4章荣君、谢晓通:《历史制度主义视域下中国农村基层民主的制度变迁》,载于《社会科学战线》2022年第6期。。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以自由主义为价值前提的民主制度对其原本的文化内涵施加了约束,由此背离了其代表观念对于人民利益的原初关照。这不仅体现在西方民主中占据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对民主体制的限制,而且还体现在其民主实践的精英政治之实,即西式民主日益成为熊彼特(Joseph A. Schumpeter)意义上的精英民主和选举式的竞争政治。
区别于自由民主,人民民主有其不同的表现形式,这一形式契合了民主政治必须考虑的非制度化的带有主观特性的文化内涵。民主形态,就其政治正当性标准是作用于政治对象的终极价值而言,一般也属于道德和伦理文化范畴。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共同体是实现个人自由和全面发展的必要手段,1贺来、张欢欢:《“人的本质属性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意味着什么》,载于《学习与探索》2014年第9期。而全体成员之共同利益,则在于从观念表达上将其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之思想。这种以人的主体性和价值取向为政治实践之逻辑起点的标准,把抽象的道德意涵转化为了现实政治世界的一般规约,从而使得“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的人的本质规定具有自主的道德特性的价值理性。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0页。基于此,笔者想重点论述的是,这一标准是如何在现实中指引基于文化规范的民主实践的。一个民主体制或民主形态的理想目标就是意图说明,主观性规范是何以为符合马克思的理论视界中的政治实践之正当性内涵提供道德基础的。当内含于民主活动的规范得以整合到促使共同体内各成员都予以共同认可某一政治秩序之正当性的力量时,它们就具有主观意义上的文化取向。对这种主观取向来说,它们将来源于并作用于全过程的人民民主。在这里,笔者将其概括为合法共识、道德反思和人民性三个前提。
首先,任何民主体制都有为其自身之正当性作出辩护的必要,而这种意图性声明一般取决于其合法性来源的具体形式。在诉诸合法性获得的不同命题上,多数主张都意图说明政治制度与社会公民之间建立普遍约束所需要共同遵循的原则。然而,不管合法性来源的形式是经验的或规范的,它似乎都必须蕴含有公众对政治秩序的某种同意与认同。就一般意义上而言,生成同意与认同的这些形式必须被政治系统内规范性的价值标准所建构,如此隶属于该系统的人的行为、决策或意愿才不是制度性的——也就是说,不指向一种依靠制度及其中介功能而获取认可之正当理由的手段或途径。故而,民主政治的第一个前提就是它满足基于合法性观念之上的规范性共识。作为普遍意义上的共识,合法性为证成政治价值规设了文化准则,并且它主要是经由历史维度和意识形态之上的共同理解来确立这样的文化准则的。合法共识必须内嵌于文化体系中,尤其是从合法性与政治发展的紧密关系视角来看,其不仅应明确共识形成的合法内容而且应明确共识建构的合法主体,从而使得民主政治更有可能基于被普遍认可的价值规范而非政治秩序本身。在这一意义上,合法共识能确保民主实践立基于一种给定的共同的整合力量,不论这一力量是源自规范的立法层面,还是源自经验的现实生活。
其次,无论民主政体为其正当性作出辩护的文化准则具有何种实际差异,它们都必须维护另一个前提,即道德反思。在这里,反思指的是人类意识中独有的反思性(self-reflective)特征,其构成道德生活的基础;或者说,人作为主体所具有的反思本性能够支配道德,使其具有内在规范性。这一主张符合康德设想的“反思性认可(reflective recognition)即道德本身”3[美]克里斯蒂娜·科尔斯戈德:《规范性的来源》,杨顺利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版,第102页。。当然,道德反思在民主政治中有其不同的实现路径。不过,不论其具体内容表现如何,道德概念都始终构成民主实践中的应然要素。如果民主的参与过程根据人的理性方式来实现,那么参与主体的道德能力本身就具有潜在的道德规范性,而这一规范性在很大程度上则肇始于作为个体的“我们”被道德赋予的动机所推动。每一参与主体本身也拥有同样的动机就协商及决策过程寻求有效的理由,并在建构正当性过程中达成相互的自我理解(self-understanding)。如果进一步根据事实来考察这些理由和理解,那么所有政治成员都能够自然地形成同一性(identity)的观念。对民主政治来说,反思道德最有说服力的事实乃是无约束的道德判断和自我表达,而这种认识把“我们”引向了作为目的自身的人性以价值的自主性原则。
最后,即使合法共识和道德反思的前提十分重要,但这两个非制度条件也只是使民主具有了必要维度的自明性。要使其具有充分的文化自明性,必须具备另一个前提,即人民性。同合法共识和道德反思相类似,这一前提意指民主的非制度基础以人民立场为前提,也意指民主的主观逻辑以人民利益为取向。当被建筑于共产主义理想时,人民性就意味着民主的历史和文化传统必须是植根于最广泛的社会群体的,即人本身在社会实践中的主体地位。当被应用于民主领域时,人民性实际上就要求实践哲学式的观念——如国家权力对生活世界的干预——应转向由个体所引导的社会整合。在更一般的意义上,作为民主规范,人民性还要求具有道德特征的政治实践都可基于全体意愿而被合理地采纳和商议。
行文至此,笔者论述了作为一种主观的非制度化的政治文化概念,并将这一概念同两种不同的现代民主模式——即自由民主和人民民主——加以对照。可以发现,自由民主的政治文化概念并没有保持其自身的独立地位,这无疑使其民主正当性大打折扣。另一方面,自由民主中的某些基本观念——例如自由、平等、人权等——也许能够成为其民主实践的文化来源,但这只不过是规范的民主实践的必要前提,而不是充分前提。在这一意义上,人民民主所具有的合法共识、道德反思和人民性前提,无疑为其政治文化概念的规范性提供了辩护。接下来,笔者将详细论证这三方面前提的具体内涵,特别是在考虑进全过程这一更为高阶的实践形态的情况下,因为“全过程”不仅是制度设计和参与过程中的完整性,更是长时段的历史视野下的延续性。
当前,自由民主面临的普遍困境指向了民主的合法性来源问题。在具体的民主实践中,自由主义继承了某种传统设想中的新康德式路径。这一路径隐含着罗尔斯和哈贝马斯等人所预设的共识性规范。然而,这种理想化预设在回应其合法性问题时存在着明显的模糊性。在自由民主中,作为合法性来源的文化要素——包括自由平等在内的所有政治观念都必然有其历史和文化特性,即使这些文化特性具有选择性——往往被资产阶级的官僚机构和正式的议会制度所限制。
根据自由民主政治文化的这种内在模糊,笔者想进一步说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合法共识对于规范民主而言何以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这一前提不预设只存在唯一的合法性规范的论说,尤其是正式制度范畴以内的。相反,合法共识所要求的是非制度化的多元文化安排,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为内在核心,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历史源流,以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意识形态所构筑的重要思想体系。其中,基于特定历史和意识形态之上的共同理解(即表现为一种理性的共识)是在为业已存在于生活世界的共识——作为一种普遍意义上的共识——创设合法空间的过程中加以认定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共同理解的政治共识既体现在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同时还体现在党领导人民充分借鉴、吸收和创新国内外多元的政治文明成果上,由此确立了公权力主体的合法地位。需要指出的是,这一合法地位的获取并非通过“寻求一种中介或制度作为其实现的手段和保证”1[英]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郑戈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6页。——尽管这一主张并不排斥文化所表现出的象征性符号转化为“社会和政治的行动方式及更广泛的组织方式”2Paul Pierson,"Increasing Returns,Path Dependence,and the Study of Politics",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Vol.94,Number2,2000,pp.251-267.——而是通过中国共产党在推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历史进程中对政治文化进行的重塑,并由党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创造的精神产物和政治共识来用以指导民主实践。 在中国共产党百年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推动形成的政治文化不仅是立基于唯物主义历史观之上的思想体系,即突出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根本指导地位,同时也是对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遵循的历史文化渊源的整体把握,即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对历史虚无主义思潮的有力批判。因此,全过程人民民主中蕴含的合法共识前提是意在表明一种再现文化规范的实践功能的理想,也即它确认而非忽视或否认合法性来源的非制度特性。这种转变的结果在于,文化领域的主体性塑造对于获取民主政体真正的合法地位而言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也表明了基于历史传承之上的合法来源的全过程性。
与自由民主对程序和制度的强调不同的是,基于反思的道德内容能使民主以另一种面向对文化属性加以把握。按照这一思考,文化规范就是联结人的政治行为中整体利益与特殊利益的理性问题,而理性是恰当、正确思维的能力,是正确地形成概念的能力,也是正确进行判断和推演的能力。1[德]西奥多·阿多诺:《道德哲学的问题》,谢地坤等译,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9页。全过程人民民主所坚持的道德观,意在阐明马克思意义上的实现“解放的道德”和“真正人的道德”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5页。,即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就其本质内涵而言,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道德性即体现为“以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价值旨归,以实现全人类的生活幸福为终极目标的道德”,亦即表现为以作为道德之基的正确理解的整体利益作为克服劳动异化或人的异化而产生的特殊利益的替代,3曹洪军:《论马克思道德观的辩证批判性特质及其当代价值——基于“利益”与“道德”关系的视角》,载于《马克思主义研究》2019年第12期。这一过程蕴含了人的理性价值。对民主政治而言,关键就在于如何在理论与实践中进行理性的公共运用(public use of reason),因为在纯粹合乎法则性的情况下,理性本身就是建构性的(constructive)。这一点相应地体现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之中。作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民主原则不仅确立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而且也为其普遍一致的根本利益提供了理性运用的方式和条件。
事实上,理性的思维工具属性也因其主体群众的实践活动而构成道德反思的基础。即便是在多元理性交织的政治公共领域,这种情况也不会发生改变。不过,形式的、抽象的形态仅仅是道德受非理性作用的结果,就其行为主体达成相互的自我理解过程而言,一般道德规范在这里无须涉及事实上的经验判断,因为反思行为本身即允许理性赋予个人自身以价值,从而使其具有道德同一性。对于全过程人民民主而言,其政治实践中的德性隐含着如何生成这一反思前提的有力解释。从规范论证看,人民共识的理性形成端赖于具有有效性的道德。在这里,有效性意味着道德遵循人民民主合法性的话语准则。另一方面,针对话语原则的政治性解释意味着所有受影响的人民同意基础上的行为规范,是内在的道德原则通过理性前提的充分自由商议和讨论而形成的。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参与规范的建立和运行由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共同协商而完成,体现了人民的道德能力转化为可合理施行的公共政策的过程。在这一意义上,参与主体的道德能力能够就民主集中原则下的协商和决策过程达致一个事实——这一事实是以反休谟式的理性之间的相互共享而产生的,体现了道德规范与其促成动机之间的内在联系。若是道德判断所表达的信念与共享理性的实践性得以融贯,那么作为人的反思价值将会促进政治正当性的实现,因为当容纳一种政治行为具有反思性质时,实际上也等同于接受了一种认知主义的道德观念。从道德层面上来讲,道德反思前提赋予了人民民主最为主要的价值判断和最为有效的话语表达。
前文提到,民主合法性建立在全体人民基于包容性的共同协商而产生普遍共识的过程。对于自由民主来说,其合法性一般诉诸于对政治及法律等制度中介的需要,4[美]詹姆斯·博曼:《公共协商:多元主义、复杂性与民主》,黄相怀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即共同体成员的自主意志参与地位须在自由的宪政主义(constitutionalism)及其制度中才能发挥作用。然而,面对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外部张力,自由民主企图一味通过制度层面来予以解决的做法,实际上却背离了民主的实质,因为将规范的和经验的内容结合起来的“理性重建”(rational reconstruction)的本质就在于对非正式领域的公共话语和集体意志保持开放性5谢晓通、章荣君:《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界定、价值阐释与现实进路——基于农村基层民主视角的考察》,载于《学习与实践》2022年第2期。,而制度化的程序设计无异于将其简化为一种外在规则的强制。笔者认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是回归到关于民主自治的探讨上来。根据这一理解,民主的规范之处就在于阐明全体人民在共识形成的话语领域共同行使其政治主体地位的原则的确立。
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这一确立以人民性为标志。人民性是资本主义代议民主所不具备的显著特征,这一特征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全体人民所享有的,它内在地蕴含着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价值和以人民利益为取向的政治逻辑,继承了以维护人民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利益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旨归,即民主得失成败的评价归根到底是以人民为价值尺度。1黄建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五重意蕴》,载于《马克思主义研究》2021年第9期。这意味着,坚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就等同于坚持一种人民主体论,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以及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新时代哲学命题。另一方面,人民性还体现在其聚合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整体利益的诉求和对于美好生活的向往上,这一论说不仅具体呈现了马克思在历史上对人民群众日益上升和凸显出的主体地位的关照,而且深度契合了马克思主义学说所坚守的“以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和全人类解放为己任”的终极价值。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实践上总结和提炼了如何全面保障人民民主“人民性”的实现这一现实问题,即在全面落实人民民主“过程性”的实践中实现人民民主的“人民性”2陈亮:《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逻辑理路、比较优势与实践路径》,载于《内蒙古社会科学》2022年第2期。。其中,人民性的最终实现不仅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为中介,而且还以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强有力领导为动力。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由一系列具有符号意义的源自人民信仰、价值观和心理认同所组成的合法体系,是把人民性与全过程民主加以统一的中间地带;另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的政党性质蕴含着人民性的崇高内涵,即中国共产党是没有自己特殊利益的政党,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3《中国共产党章程》,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0页。这决定了人民性的实现离不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就是说,党的领导本身即构成人民民主所主张的“主体性”和“人民性”内涵,党的在场亦即人民的在场。
总体看来,这种将抽象的哲学假设凝练为某种政治性意义上的主导话语的过程,赋予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区别于自由民主的显著优势。在这一过程中,人民民主的人民性前提实现了从制度干预向主体价值的转变,这一转变也使得有关道德的规范性预设将作为政治参与者的人民真正视为具有自由、平等和自主精神的个人,由此人民民主便突破了西方社会以工具理性取代价值理性、形式的合理性取代实质的合理性的深重困境。4贺来:《人文社会科学的功能及其限度——韦伯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哲学意蕴》,载于《社会科学战线》2022年第1期。
政治与文化的关系问题,历来都是政治理论家们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过去的历史似乎表明,现代性对政治哲学中的实践理性提出了挑战。政治现代性的主题是关于制度合法性的建构,而民主则是其主要方向和价值追求。不过,从民主政治本身的规范性而言,不论何种民主制度,其本身也应被视作一种文化事业的延续。正如学者埃里克·沃格林所言,人在政治社会中的存在是历史的存在;一套政治理论,若是深入到原理层面,就必须同时是一套历史理论。5[美]埃里克·沃格林:《新政治科学》,段保良译,商务印书馆2021年版,第1页。所以,我们有必要从历史维度来挖掘政治的文化实质。从历史上看,不论是从普芬道夫将政治与文化的关系确立为一种原始和基本的关系,还是从卢梭在其《社会契约论》中对文化在政治中的首要地位的强调,都可窥见文化在政治发展进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从某种特殊的历史意义上来看,现代民主的起源也可追溯至18世纪由西方大众文化所形成的公共领域。正如哈贝马斯所指出的,这一公共领域为公共交往的现代形式做了铺垫,而现代民主所主张的便是具有共同性的基于交往理性(communicative rationality)之上的社会文化活动。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韦伯更是系统论述了清教徒虔诚的宗教信仰中的精神特质何以进一步成为民主社会化的重要根源。可以看到,民主作为政治领域的核心价值,同样渗透着相应的文化要素,这是区别于制度层面的一个庞大的复合体系。
二十世纪以降,从阿尔蒙德对公民文化进行研究以来,政治文化概念成为政治学研究的基本理念,这一理念或概念可以看作是政治与文化关系的理论生成。一方面,政治文化研究以实证主义视角来弥补基于个人政治行为的心理学解释和基于政治社会学中常见变量的宏观分析之间的差距;另一方面,则以解析主义视角将其界定为那些批判性的但被广泛认同的信念和情感,这些信念和情感形成了赋予政治进程秩序和形式的“特定取向模式”。但正如政治现实主义者所认为的,当应用于理性多元的民主世界时,政治文化的上述解释都会面临许多挑战,譬如民主与文化之间的界限模糊,非正式的行为准则与正式的制度机构之间的关系紧张,政治行为与政治发展之间的层次转换困境,等等。
在本文中,笔者对政治文化的建构进路作出了新的理解,并以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建构对象,对现代民主的文化内涵予以规范阐释。这一阐释的核心在于结合实证主义与解析主义的研究视角,形成政治文化在民主理论领域的一般性框架。笔者认为,民主实践应基于一种非程序性(即非制度化)的民主化思考,因为只有在非程序性的文化规范中民主才能体现出其原初价值。这一主张不仅批判了自由民主所表现出来的政治文化局限,而且以中国本土实践中的全过程人民民主为建构对象,重新思考了一种理想的政治文化解释路径。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民主可以不单纯地以某种制度形式来寻求合法性证成。这就是说,民主合法性并不能拒斥其来源于政治文化的可能。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独特性就在于,民主活动赖以运行的持续性的人民共识以非制度的文化规范为根源。这种非制度的规范是在历史和社会传统中生成并不断演化的、包含着三种前提要求的体系。这三种前提是:合法共识、道德反思和人民性。它们深深植根于没有被程序主义(proceduralism)和特殊利益所左右的以人民为中心的话语逻辑之中。可以说,探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文化内涵,不仅是重拾政治文化在民主领域的理论解释力的重要维度,也是以学术话语支撑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话语体系建设的应有之义。对于政治发展而言,现代民主或可重新回归到某种形式的传统之中,以人的精神的自我发展为其正当性提供辩护。这似乎也可启迪后续研究进一步转变逻辑理路,即立足于政治文化概念来对有关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予以更多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