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的生成脉络与演化逻辑*

2022-11-17 13:13翁俊芳
浙江学刊 2022年2期
关键词:话语共同体国家

刘 伟 翁俊芳

提要:继“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等“共同体”系列政治话语提出后,“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语境中应运而生。“共同体”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词源,始终是“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演化生成的重要基础。“社会治理共同体”既是一个学术话语也是一个政治话语,兼具学术性与政治性,为解决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社会问题提供了相应的政策文本与理论工具。在学术研究中“社会治理共同体”传承了传统“共同体”概念中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政策研究中“社会治理共同体”包含了国家治理社会的政策导向,是对过去纯学术概念的超越。“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所具备的双重意涵,能够帮助政界与学界的专家学者搭建合作对话的桥梁,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智慧结晶。

一、问题的提出:何为社会治理共同体?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会议公报首次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全新命题,延续了中央对社会治理的高度重视与制度关怀。此次提出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被党和国家运用到社会治理领域,不仅在理论与制度层面丰富了治理重心下沉的具体内容,也在实践层面为创新我国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新思路。“社会治理共同体”作为政治话语时,主要起到国家治理社会的宣传效果,旨在将国家的政策文本落地到基层实践;其作为学术话语时,成为学界与政界进行跨界合作的中介,旨在为国家治理社会现实问题提供重要的理论工具与研究路径。

综观学界关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讨论,会发现当前学者关于该话语的理解和阐述多停留于表面。主要表现在:第一,关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讨论与梳理大都集中于政治性宣传,相关文章内容主要是解读党和国家的相关政策,强调其话语的合法性与权威性,弱化了该话语本身的学理性,政治性宣传意义远大于其自身的学术性理论意义。例如,公维友与刘云阐释了政府主导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在当代中国具有适应性和迫切性,并且需要克服治理模式上的政府中心主义、公民参与不足、行政文化建设滞后等问题,由此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理路在理念、主体、规则与场域四个方面的对策建议。(1)公维友、刘云:《当代中国政府主导下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构理路探析》,《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郁建兴强调了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两大路径,一方面是民主协商有助于各治理主体有效表达偏好、调整利益分配,另一方面是科技支撑能够降低治理主体互动成本、提高治理效率。(2)郁建兴:《社会治理共同体及其建设路径》,《公共管理评论》2019年第1期。从学术研究的角度而言,目前学术界的论述可供参考和对话的内容不多。第二,以“社会治理共同体”为主题的实证性研究大都以某一社区的具体案例进行集中论述,涉及社区自治、社区服务、社会组织等具体内容,难以关注到普遍现象背后的一般性理论问题。例如,有学者将社区党组织视为构建社区共同体的重要突破口,通过建构身份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文化共同体以增强党的民生服务功能,从而形成基层党建、公共治理与居民自治三者良性互动的治理格局。(3)王世强:《构建社区共同体:新时代推进党建引领社区自治的有效路径》,《求实》2021年第4期。此时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及其衍生概念可视为学者们基于政策形势而临时采用的学术标签。第三,专门梳理“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的文章往往缺少多路径的分析,学者们多从政策发展的路径入手,在政策文本中挖掘该话语的发展脉络。黄建洪与高云天认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是中国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点上召开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会议,“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最新理念也被写入最高文件之中,新时代的历史方位决定了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目标。(4)黄建洪、高云天:《构筑“中国之治”的社会之基:新时代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十九届四中全会召开以后,不少学者基于《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对社会治理共同体进行制度层面的解构和阐释,尤其是在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本要求方面,主要结合了《决定》中有关“人人有责、人人尽责和人人共享”的具体论述。(5)张国磊、马丽:《新时代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内涵、目标与取向——基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解读》,《宁夏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这种路径虽然有助于提高研究者的政治站位与研究合法性,但单一的出发点限制了“社会治理共同体”本身的内涵和外延,无法充分揭示其本质。

对于“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具体内容与生成逻辑,政策文件中以“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作为其目标指向与概念限定。从政策落实与实践推动的角度来看,这是党和国家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想目标和未来展望。然而,实际工作推进到一定阶段必然发生理论需求,只有在千差万别的现实问题中加强理论研究,才能以强大的理论删繁就简地建立有效思路、统一认识和协调行动。(6)冯仕政:《社会治理与公共生活:从连结到团结》,《社会学研究》2021年第1期。社会治理共同体既是学术话语又是政治话语,带有很强的学术性与政治性,在研究“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时,唯有重点关注该话语的二重性及其内在转化,才能系统性理解“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的内在机理和现实意义。研究者需要回答一系列问题:何为“社会治理共同体”?它是如何从原有的学术话语中生成的?当党和政府以政治话语的方式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时,它具备哪些新的政治意涵?研究者应该如何挖掘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理论内涵以强化其学术性?它作为学术话语与政治话语的结合体,具有怎样的价值导向及发展趋势?关于该话语的一系列问题,我们不能只关注于该话语发展的某一阶段,否则可能产生局部且片面的研究结论。基于此,本文旨在系统性梳理“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提出与发展的全过程,对其发展的理论渊源、政治意涵、理论内涵、价值导向及发展趋势进行关照,以期深化我们对“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的理性认同、辩证使用及有效践行。

二、溯源共同体理论: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兴起的理论渊源

回顾“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的产生和发展过程,能够发现,“共同体”作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词源,始终是“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演化生成的重要基础。追溯“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的起源,必然需要深度考究作为其词源的“共同体”概念。

“共同体”是一个广泛运用于哲学、政治学、人类学、社会学等学科领域的重要概念,它源于“共同”或“公共”一词,自荷马时代起已在使用,后来的古希腊罗马哲学家对这些概念进行了内涵的揭示和阐发。他们的理性思考主要沿着两条路径展开:一条是哲学伦理学路径,另一条是政治学路径。(7)李志华、王晓朝:《论共同体观念的语词生成与理论建构》,《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2期。柏拉图强调共善,他认为公共利益就是共善,共同体内部成员的协调合作与利益共享是共同体维持团结的纽带,每个共同体成员都要自觉维护共同体的利益。(8)柏拉图:《柏拉图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545页。柏拉图的共善理论是从伦理视域出发,随后转入政治学视域对共善进行考量,最后得出个人生活必须服从政治共同体的结论。亚里士多德延续柏拉图对共同体的政治学思考,他对“共善”的理解与共同体紧密相连,他认为所有的共同体都是为了某种善而建立的,并且指出共同体具有各种不同的类型和层次,例如:家庭、村落和城邦。(9)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全集》第9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45页。西塞罗在对共同体的理解上吸收了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相关思想,据此作出了较多的理论阐述。他认为:“我们天生拥有一种与我们的同胞过社会生活的倾向,由此整个人类结成团体和共同体。”(10)Cicero,De Fininbus Bonorum et Malorum,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4,p.214.西塞罗指出人的共同本性促发人们为维护共同利益而联合起来,并且在国家和共同体之间画上了等号。(11)Cicero,Marcus Tullius,Winterbottom,Michael,De Officiis,Ethic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4,p.275.奥古斯丁批判性地继承了前人的相关思想,在哲学伦理学和政治学两个层面讨论共同体,他强调秩序与和谐是共同体的特色,信仰是共同体的核心,普爱是共同体得以生存与发展的动力之源。(12)奥古斯丁:《上帝之城》,王晓朝译,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923页。用现代政治学家的眼光返溯西方关于共同体政治思想的源头,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与奥古斯丁对“共同体”的讨论与思考在总体上都指向了“共善”,中国当代政治学学者俞可平所提出的“善治”思想与这种“共善”的指向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共同体”概念在西方的研究与讨论总体上经历了从中心到边缘再回到中心的曲折周期。在19世纪,人们逐渐发现社会,并且发现社会和经济都与政治和公共政策相关。此时出现了大量的阶级话语,它们开始主导欧洲的政治讨论。至少在19世纪初期的英国,有关共同体的话语已经广泛传播甚至变得相当重要。尽管17世纪的英国平等派和其他人已将有关共同体的讨论从政治领域拓展到社会批判,但“共同体”这一用法直至工业革命时期才开始流行。正是许多学者通过反思18世纪晚期至19世纪中期社会发展的巨大变化,我们今天的共同体概念才得以成形。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在对市民社会进行政治经济学分析时,认识到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国家只不过是统治阶级的工具。(13)郁建兴:《马克思的“自由人的联合体”思想新绎》,《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2期。他将“以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视为“虚假的共同体”,在虚假的共同体中个人自由只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存在,因此是虚幻的、冒充的共同体;而在“真正的共同体”中,个人才能占有自己的本质,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机会,才能获得真正的自由。(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15页。在马克思的观念中,任何单个的人都不能脱离共同体孤立地生活,共同体是人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方式,只有在社会共同体中,人才能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本质统一。19世纪80年代,在对马克思共同体思想批判与继承的基础上,滕尼斯将人类的共同生活二分为两种对立的类型:一种是以自然、有机、持续为特点的“共同体生活”,另一种是以人为、机械、短暂为特点的“社会生活”。基于两种生活方式,他提炼出共同体与社会这一组对立的概念,Gemeinschaft(共同体)以情感联结为基础,Gesellschaft(社会)以利益导向为基础。(15)张国芳:《滕尼斯“共同体/社会”分类的类型学意义》,《学术月刊》2019年第2期。20世纪60年代,以鲍曼为代表的后现代主义将共同体视为能让人们感到温馨、舒适和安全的地方,是人们渴望栖息和拥有的理想居所,是一种未进入现代社会的乌托邦式的怀旧向往。20世纪80年代,以麦金泰尔、桑德尔等人为代表的社群主义(共同体主义)通过批驳新自由主义的基本观点而呈现出强调共同体的倾向,其理论抨击市民社会原子式的自我观,推崇个体自我与社会共同体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社群主义思想引发了人们对个体与共同体关系的全新思考,也与中国当代的社会转型所催生出的现代性反思相契合。20世纪末,民族主义学者安德森提出,民族就是一个想象出来的政治意义上的共同体,一个被想象的、有限的、享有主权的共同体。在《想象的共同体》一书中,安德森从民族文化根源和社会心理两个层面出发,解释了民族是工业化时期人为构建的产物,是用语言勾勒的“想象的共同体”(16)本尼迪克特·安德森:《想象的共同体》,吴叡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6页。。在西方学者关于“共同体”概念的研究与讨论中能够发现,人们基于不断发展和走向现代化的生活现实,逐步反思个人、共同体与社会之间的内在关系,由此也形成了“共同体”与“社会”二者之间对立、互动、嵌套与融合的研究转向。

共同体思想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两步“降格”,从“共同体作为统领原则”降格为“共同体与社会对立”,再降格为“社会中的共同体”格局。(17)李荣山:《共同体的命运——从赫尔德到当代的变局》,《社会学研究》2015年第1期。继滕尼斯的作品在中国大陆翻译出版后,学者开始关注共同体话语的研究。在中国,早期的学者们都将“Community”和“Society”译为“社会”,直到20世纪30年代,美国芝加哥学派社会学家帕克来华讲学,提出“Community is not Society”,促使中国学者将“Society”的社会含义保留下来。而对于“Community”这一具有共同体意涵的单词,吴文藻、吴景超、费孝通等老一辈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将其译作“社区”,由此这一译名在中国学界中一直被沿用至今。“Community”一词的引入,掀起了中国学界对于共同体(社区)研究的热潮,相关学者对于共同体(社区)的研究与理解基本延续了滕尼斯“社区—社会”二分法的研究范式,并且呈现出强调社区地域属性的特点。中国政治学学者将“共同体”视为国家或社会的缩影与原型,试图通过对不同的共同体或其具体表现形式进行分析与描述,以透视中国国家结构、社会结构以及国家与社会互动的特点及变迁规律。部分学者已经发现了社区发展蕴含着“共同体”与“社会”双重属性,(18)营立成、刘迟:《社区研究的两种取向及其反思——以斐迪南·滕尼斯为起点》,《城市发展研究》2016年第2期。当代中国的社区研究绝不仅仅停留于社区具体的微观层面,更多地是将其视为一个研究单位(19)丁元竹、江汛清:《社会学和人类学对“社区”的界定》,《社会学研究》1991年第3期。、研究对象或者“透镜工具”(20)肖林:《“‘社区’研究”与“社区研究”——近年来我国城市社区研究述评》,《社会学研究》2011年第4期。,通过对社区的描述、分析、比较和解释以达到对某种社会类型、社会规律、社会通则的理解。(21)程玉申、周敏:《国外有关城市社区的研究述评》,《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4期。也有另一部分学者发现了“共同体”的国家政治属性,可以视其为国家治理社会的具体载体。例如,有学者将“治理共同体”概念指代按照民主治理和公共性规范建构起来的一种公共事务治理机制,并视其为“政治共同体”的现代修辞形式,其本质是人类开展政治生活与实现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22)公维友:《我国民主行政的社会建构研究——一个“治理共同体”的分析视角》,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年,第81—82页。

在传统概念中,“共同体”一般是基于地缘、血缘、宗教信仰而形成的群体。正如滕尼斯指出共同体的类型主要是建立在自然(有机体)基础上的群体(如:宗教、家庭)里实现的,它也可能在小的、历史形成的联合体(如:村庄、城市)以及在思想的联合体(友谊、师徒关系等)里实现,他在《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归纳了三种共同体的类型: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精神共同体。(23)张国芳:《滕尼斯“共同体/社会”分类的类型学意义》,《学术月刊》2019年第2期。随着时代发展,共同体概念不断被注入政治意涵与现代色彩,其本身的地理属性也被不断扩充或受到挑战。在鲍曼看来,共同体是指社会中存在的、基于主观或客观上的共同体特征(这些共同体特征包括种族、观念、地位、遭遇、任务、身份等)而组成的各种层次的团体、组织,既包括小规模的社区自发组织,也可指更高层次上的政治组织,还可指国家和民族这一最高层次的总体,即民族共同体或国家共同体。(24)齐格蒙特·鲍曼:《共同体》,欧阳景根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页。此时的共同体,既可指宏观的国家或者民族,也可指具体的社区组织或者小团体。安德森用人类学和历史学的角度论证了作为共同体的“民族”是如何通过符号和认知媒介建立起来的,由于强大的现代传播技术发展迅猛,共同体的塑造越来越不再受制于地理范围,反而更加依赖于共同的语言、文化、礼仪、信仰和法律等因素强化其共同性,增强共同体内部个体之间的亲密感。(25)李义天:《共同体与政治团结》,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第12页。传统共同体话语已逐步接受了现代性所带来的影响,融合了当代技术发展、信息媒体传播、语言文化传承等多方综合因素,逐步从传统概念转化为更具想象力和延展性的现代概念。

三、话语体系建构: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生成的政治意涵

在追溯西方“共同体”话语起源、发展及引介的基础上,能够发现“共同体”概念在中国政界及学界都展现出较强的生命力与发展趋势,“社会治理共同体”已成为当代中国政治话语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话语体系不是一个简单的话语集合,而是对历史事实、实践经验与系列政策主张等进行解释、诠释和提炼的系统,能够影响一个国家选择什么样的政治和经济制度,以及如何组织政府和社会的重要活动。(26)宋雄伟、张婧婧、秦曾昌:《中国国家治理话语体系的构成与演化:基于语词、概念与主题的分析》,《政治学研究》2020年第6期。“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的提出在本质上是服务于国家治理社会的制度安排,也是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步骤,为国家的社会发展提供新的进步空间。该话语的生成与变迁符合国家治理策略与社会结构的变化,总体上呈现出从传统概念到现代概念、从党政主导到多元参与、从国家治理到基层治理、从政策文本到实践经验等多个维度的变化,其生成与变迁的脉络也体现了国家从“显性”在场到“隐性”在场、社会从微弱存在到快速成长的政治意涵。

社会治理的政治话语受到来自现代社会的挑战和影响,其话语形态也会伴随着社会治理结构的变迁而演化。中国的社会治理在总体上经历了从党政主导到多元参与的过程。曾有学者系统考察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治理方式的整体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多个方面:从集权到分权、从阶级斗争到利益协调、从政治国家到社会成长、从政府统治到社会自治、从政府管制到公共服务等。(27)俞可平:《中国的善治之路:中美学者的视角》,《中国治理评论》2012年第1期。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党、国家与社会关系极为复杂,三者之间难以剥离。改革开放后,公共领域开始重现,社会的力量逐步壮大。不仅如此,成长于中国本土环境中的政治协商制度也创造了中国独特的政治生态,在实践中协调了政党、国家与社会三者间的关系,有效应对了社会多元化对党和国家带来的挑战。(28)林尚立:《协商政治与中国的政治形态》,《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会刊》2007年第1期。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化改革目标,并且提出用“社会治理”概念替代“社会管理”概念以呼应“国家治理”,这标志着中国从权力强制性单向度行使转向国家与社会关系共同体良性互动的治理逻辑。(29)陈进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国家逻辑》,《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5期。在找回“国家”的基础上,也在逐步通过政治话语形式关照“社会”发展。社会治理是人们应对社会生活共同问题时调动资源、组织力量、协调利益的一种制度方式。在面向社会治理具体问题与实际运作时,不同主体在组织构成、角色定位、功能运作和行为取向方面具有自身特点与基本定位,在此基础上形成有序、稳定且模式化的关系格局。(30)李友梅:《中国现代化新征程与社会治理再转型》,《社会学研究》2021年第2期。

2012年11月中共十八大首次明确提出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旨在追求中国利益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在谋求中国发展的同时促进各国共同发展。(31)《中共首提“人类命运共同体”倡导和平发展共同发展》,2012年11月11日,http://cpc.people.com.cn/18/n/2012/1111/c350825-19539441.html,2020年11月30日。自“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提出以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得到了国际社会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这一思想突破了对以往人类社会历史发展道路的认识局限,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和平方式寻求民族复兴、推动世界发展的智慧与决心,是当代中国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的伟大命题。目前已经走向世界秩序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既是千年天下之大同思想的现代化表述,也是中国在新时期的国际外交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和平共处的基础上,坚持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致力于建构有利于国内发展的国际环境,同时也倡导一种新型的世界秩序。2014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这是官方首次正式提出“中华民族共同体”这一重大话语与命题。(32)《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国务院第六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京举行》,2014年9月29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9/29/c_1112683008.htm,2020年11月30日。再到党的十九大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该话语频繁出现于官方重要文件,并一度成为国内政治学界研究的“显学”命题。中华民族共同体本质上是中华民族观念中的国家形态,包含了人们的政治认同、民族认同、社会认同与文化认同等。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突出了中国国家建构的主体性,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软实力提升的精神动力,这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结合中国自身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互相呼应。(33)马俊毅:《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现代性内涵》,《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在一系列与国家治理相关的主流政治话语提出后,国家权力的触角依旧要向基层延伸,政治话语也进入从宏观向微观转化的过渡阶段,政治学界的研究视野也会伴随着国家主流话语与意识形态宣传路径的变化而从国家治理层面逐步向基层治理转变。

继“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等“共同体”系列政治话语提出后,“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语境中应运而生。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一词,该概念及理论的提出标志着我国社会治理话语取得突破性进展与创新。2019年10月底,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原文提出:“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34)《〈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解读:社会治理共同体》,2019年12月6日,http://country.cnr.cn/gundong/20191206/t20191206_524886571.shtml,2020年11月30日。我国目前正处于剧烈的社会转型期,基层社会治理确实面临重大挑战,国家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能够适应社会主要矛盾变化,以提高基层治理的实际效能并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35)王德福:《社会治理共同体:新理念新在何处?》,2019年11月13日,http://www.banyue tan.org/szjj/detail/20191113/1000200033135991573608078379190502_1.html,2020年11月30日。龚维斌认为“社会治理共同体追求的是有机团结,是实现社会共同体的一种途径和手段,最终迈向社会共同体”。(36)龚维斌:《加快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2020年1月18日,http://www.qstheory.cn/wp/2020-01/18/c_1125477143.htm,2020年11月30日。王天夫强调社会治理共同体既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也是客体,无论是社会组织、政府机构、组织团体还是单个社会成员都是组成共同体的重要部分,这些群体共同参与到共同体的治理行动之中。(37)王天夫:《构建社会治理体系 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2020年3月31日,http://theory.people.com. cn/n1/2020/0331/c40531-31655949.html,2020年12月30日。社会治理共同体总体上被专家学者视为一种综合性共同体,不同研究者从治理结构、治理主体、治理机制、治理目标等多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与阐释。综合来看,“社会治理共同体”在中国城乡基层呈现出“一核多元”、政府主导、复杂多样的网络化治理结构,在城市治理中强调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理念,而在乡村治理中强调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方式。(38)吴理财:《全面小康社会的城乡基层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20年第5期。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将国家治理社会的目标浓缩于该话语之中,意在增强国家自主性的同时回应基层民众需求、激发社会自身活力。在实现从宏观到微观的话语收缩后,“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需要经历一个从抽象到具体、从政策文本到基层实践的落地过程。安东尼·柯亨(Anthony Cohen)在《共同体的符号结构》(The Symbolic Structure of Community)一书中指出,最好不要把共同体予以实体化,不要将之理解为建立在地方性基础上的社会互动网络,而要更多地关注共同体对于人们生活的意义以及他们各自认同的相关性。然而,作为国家正式政策文本中的政治话语,“社会治理共同体”具有可实体化和抽象化的双重属性,不仅为国家治理社会指明了发展方向,也给予了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想象空间。与此同时,“社会治理共同体”绝不是仅停留于政策文本的官方话语或宣传口号,它在转化为实践经验的过程中,会衍生出大量具有可操作性、可研究性的具体概念,涵盖基层治理中的城乡发展、资源分配、权力下沉、公共服务等一系列关乎人民利益的具体问题。理解该话语需要厘清政府、社会与市场在基层治理中扮演的角色及承担的责任,具体到城市基层社会领域,就是要以城市社区为场域,打造政府治理、居民参与、社会调节、市场服务的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从而保障和改善民生,满足人民多样化需求。该话语具体到乡村治理领域,就是要以农村社区或小型村落为场域,打造“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共同体或村落共同体,保护乡村传统文化的同时给予基层农村适当的自治空间与活力,从而实现新时代背景下的乡村振兴。可以看出,“社会治理共同体”在一定程度上既传承了传统文化与意识形态又丰富了新时期新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治话语体系。“社会治理共同体”与“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提出实现了“共同体”话语体系在中国从平面到立体、从传统到现代、从整体到局部层层递进的全过程,实现了“共同体”系列政治话语体系在中国语境中与时俱进的动态塑造。

四、国家与社会互动: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的理论内涵

社会治理是政府、社会组织、公众团体等主体在互动协商的基础上共同参与以解决社会问题、回应治理需求的过程。“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不仅是政策研究中的政治话语,也是社会治理研究中的学术话语,作为学术话语其具备着更为深刻和丰富的理论内涵。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演化的内在逻辑是国家与社会在社会治理中作为治理主体的地位变化,国家从显性在场到隐性在场,从以“看得见的手”统治到以“看不见的手”治理,接纳更多治理主体进入社会治理的“舞台”或“剧场”,权力结构也从单向到双向、从简单到复杂,治理网络扩展至整个社会,有效连接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中空地带”。从学术研究的视角看,“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体现的治理逻辑在本质上依旧是以国家为主导,但一定程度上把“社会治理共同体”视为一种理论上理想的治理状态,将“社会”重新带回政治研究的核心议题。学者们将“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作为一种兼具本体论与方法论意义的存在来理解,前者将“社会治理共同体”视为一个以“一核多元”为特征、以国家治理社会为目标的实体话语,后者将“社会治理共同体”视为国家与社会互动的抽象治理场域、传承中国传统文化与民族精神的载体以及管窥国家治理社会的“放大镜”。

一是“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体现了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理论成果与话语创新。党的十九大正式提出了我国全面进入社会主义新时代的总体判断,在此基础上,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基层实践,社会治理理论与方法都在不断推陈出新。(39)《十九大报告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判断》,2017年10月19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7-10/19/c_1121823264.html,2020年11月30日。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文本表述来看,社会治理共同体显然不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而是国家为治理社会提出的一种政治话语,是需要国家机构与智库专家合作建设的共同体。城乡基层的发展在某些方面缺乏紧密的社会联系、高度凝聚的社会资本和指向团结的公共意识,在个体化背景下催生出一些原子化、个体导向的“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党中央在面临城乡基层治理困境时,及时提出“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目标与策略,本质上结合了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共同需求,在加强国家政权渗透基层的同时,更加有效地提高治理效能和增加社会公共福利。“社会治理共同体”并非自然形成或者来自于传统文化的路径依赖,而是结合了中国传统思想与现代国家治理目标的新产物,为国家政治话语体系塑造出新的治理概念与治理场域,实现国家权力在基层治理中的“在场”。在中国,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治理结构不是多元主体并列式、完全平等的参与结构,而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一核多元”式治理结构,党委力量占主导,其他主体作为协调和补充性力量参与治理过程。(40)李永娜、袁校卫:《新时代城市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建构逻辑与实现路径》,《云南社会科学》2020年第1期。中国在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过程中如何建构多元主体间的相互关系、权责关系与协调机制,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理论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为此问题提供了新思路与新路径。由此可见,“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对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进一步创新和丰富,为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指明了方向。(41)王德福:《社会治理共同体:新理念新在何处?》,2019年11月13日,http://www.banyue tan.org/szjj/detail/20191113/1000200033135991573608078379190502_1.html,2020年11月30日。

二是“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建构了中国式“国家—社会”互动场域。“共同体”概念起初被视为舶来品引入中国社会学界,伴随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共同体”概念已在中国政治发展的相关语境中不断被延伸扩展。从纵向看“共同体”概念的发展历史,共同体以家庭为组成单元,逐步从家族发展为宗族再壮大为氏族社会。马克思曾经指出,基于血缘亲属关系而存在的氏族社会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的脐带”(4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09页。,人们共同劳动与平等分配,没有阶级划分。部落、氏族及其制度,对于当时的人们而言都是神圣而不可侵犯的,都是自然所赋予的最高权力,个人在感情、思想和行动上始终是无条件服从的。(43)《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12—113页。随着分工和交换的发展以及生产工具与生产技术的改进,原本的“共产制共同体”开始出现等级结构与阶级分化。在财富与权力分配不均的情景下,统治关系与奴役关系也逐步显现,在阶级矛盾不可调和之时,氏族社会瓦解,诞生国家。国家的出现,使得由血缘关系联结而成的传统的自然共同体雏形开始转变为具有政治属性与统治意味的“虚幻的共同体”。国家不仅“不依赖于亲属集团而依赖于共同居住地区为了公共目的来划分人民”(44)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117页。,而且具有与人民大众分离的公共权力。国家与社会间的关系一直是不同学科学者们的讨论主题,“社会治理共同体”也成为中国从“强国家—弱社会”向“强国家—强社会”转变的一种代表形态。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发展逻辑,“人类社会是以共同体形式出现的”(45)张康之、张乾友:《共同体的进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4页。,国家从出现到最终消亡、政治属性由强到弱,人们获得全面而自由发展之时,又将回归以社会关系为联结的共同体的本质意涵。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国家建构出的国家与社会互动的抽象场域,也是国家与社会互动产生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

三是“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是对学界关于“村落共同体”研究的传承与拓展。在“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被国家正式提出之前,中国学界就早已关注基层治理研究中以村落、民族、宗教为基础而形成的小共同体,这些具体的共同体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理论链条,不断链接形成当前“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发展历史,使得“社会治理共同体”在吸收现代性影响的同时,也融合了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传统与民族精神。有一批致力于乡村研究的学者指出,“村落共同体”是国家在治理乡村过程中,由于国家政权力量难以延伸至乡村底部,通过村落自主性、乡村文化、乡村精英等综合因素的结合,(46)刘伟:《论村落自主性的形成机制与演变逻辑》,《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以宗族血缘纽带、高度的价值认同、道德内聚与情感联结维系形成的小共同体。“村落共同体”一方面体现着国家权力向乡村渗透的意向,另一方面也代表了中国传统乡村中的家族本位。(47)秦晖:《“大共同体本位”与传统中国社会(上)》,《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5期。从总体上考察,当代中国村落共同体是处在消解的过程中,但又在消解过程中不断重生,中国学者无法忽视村落共同体在国家与社会治理中的作用。王沪宁曾指出,“村落共同体以其固有的属性抵御着体制的渗透。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家力量难以渗透到遥远的村落共同体之中。传统社会的大秩序是建立在大量家族村落小秩序基础之上形成的,家族村落又依据血缘关系建立内部群体秩序。可以看出,村落共同体补充了政治体制无力包揽的功能,维持了乡村内部共同体的必要存在”(48)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211页。。尽管当前的中国乡村社会日益理性化和现代化,消解了乡村内部大量原本以共同体形式凝聚而成的群体力量,但不可否认的是,乡村社会依旧存在血缘共同体、宗族共同体、民族共同体、经济生产生活共同体和精神信仰共同体等多种类型或混合类型。“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继承了以往中国学界对“村落共同体”发展的高度关注,也呼应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所蕴含的民族精神,将中国传统的基层研究视角延伸至整个社会。

四是“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增强了“共同体”概念在中国的延展性与包容性。进入21世纪以来,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为人类的公共生活提供了更加先进的技术手段和便利条件,也为人类以共同体形式进行的生产生活提供了新的社会土壤。现代信息技术以高速流动的信息网络与传播媒介强势介入人类生产、生活和人际交往,变革了人类在时间、空间上的传统存在形式与相互之间的联结方式。信息技术的发展催生了“虚拟经济”“虚拟货币”“虚拟交易”和“虚拟交往”等具有时代意义的新型人类共同生产生活的方式,人类愈发被置于具有广泛公共性的现实空间之中,人们纯粹的私人性不断被消解,与之相反,复杂的公共性被不断地衍生出来。党的十九大提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与“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在本质上是对中国社会治理规律认识的深化与拓展,体现了党领导下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科学理念。“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话语能够涵盖多元主体的互动关系,还能吸纳现代技术发展对社会治理的高度影响。“社会治理共同体”不仅可以从具体实践层面的实体化来进行研究,也可以从理论层面的抽象化进行研究。对于实体化层面而言,根据不同地区的历史背景、社会经济情况以及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内部会衍生出类型不同、范围不同的多样化实践形态,这些具体的多样化共同体实体都能归属于“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大的概念范畴之中。对于抽象化层面而言,“社会治理共同体”也可被视为一种“观念中的共同体”,具有想象空间,可被视为人们对于国家建构、民族团结、社群合作、邻里互助、和谐友善等家国精神与团结意识的复合体,不仅成为宣传国家政治话语的意识形态,也成为民众对于自身所在国家与社会高度认同感的源泉,极大地提升社会团体的紧密团结程度与文化包容性。

五、增强社会自主性: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的价值导向

“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的理论深化过程不仅是抽象的国家制度创新,还是正式制度与实践经验的结合,涉及不同治理主体在行动过程中的博弈、协商与合作。对于“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的理解不能局限在学理层面,而应具体到实践维度,将关注点放置于国家政治制度安排与民众公共生活之间的互动、互构与互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改革和发展的道路,坚持党的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49)夏志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逻辑转换》,《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5期。在中国步入新时代的进程中,“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也迈向了实体化,该话语蕴含着增强社会自主性的价值目标与政策导向,国家希望通过重塑中国社会形态及治理形式,最终跨越行政区划治理的边界形成社会治理共同体。

一是“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有效回应了中国“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关怀。党的十九大在正式文本中提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同时,附加了三个重要形容词,即“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最终指向“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目标。从党的正式政策文本表述可以看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建构需要重视人的主体性和公共性,“人人有责”与“人人尽责”体现出“人”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主体性,“人人享有”体现出“人”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公共性,二者结合最终体现了“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提出是在系统回应中国“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关怀。这里的“人”不仅仅是指单个生活在社会系统中的个体,也指由个体组成的、参与社会治理的社会团体、社群组织等。从“人”的主体性来看,社会治理对于不同主体的接纳程度越来越高。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结构已发生重大变化,党和政府治国理政的理念也在相应变化,政府职责的转型改变了过去“保姆型”服务模式,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同时,主要关注民众最为关心和重要的问题。在此基础上,“社会治理共同体”呼吁“人人有责”“人人尽责”就是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人”的主体性,让更多相关组织机构参与到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来。“人”的组织和联合是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当这些联合起来的组织机构积极参与到社会治理过程中,能够更加有效地协助党和政府处理繁杂的公共问题。从“人”的公共性来看,民众对于公共生活的需求也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提高,民众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表达个人偏好、政策意见的同时,也对社会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广泛。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治理共同体”包含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想象与向往,是一个“人人共享”的共同体,人们在实质性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党和政府也保障了民众享有普遍的公共权利和公共资源。

二是“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体现了国家与基层治理重心下移的政策倾向。中国社会治理的重心在基层,基层工作的重心也倾向于社会治理,将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放置于中国基层治理的历史背景与发展现状中理解,能够发现这与全球社区社会资本下降以及全球“社区复兴运动”具有相似的旨趣与目的。(50)郁建兴、任杰:《社会治理共同体及其实现机制》,《政治学研究》2020年第1期。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的提出与当前中国社会基层治理重心下移的政策倾向相呼应,也是党和政府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格局的重要环节。其一,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国家治理基层社会的理想目标。现代性的发展引发原子化社会的出现,个体时代的公共精神缺失与现代社会的碎片化发展都将严重影响国家治理社会的效度。从“结构—功能”的视角看待社会,能够发现社会中不同的组成成分与组织机构都是社会系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不仅能够统筹不同的参与主体,还能指代复杂的社会治理模式与内在治理机制,给予基层实践的空间与创新的灵感。其二,社会治理共同体涵盖了城乡融合发展的新思路。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乡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日益突出,国家在治理基层社会的过程中意识到乡村发展大幅度滞后于城市的关键,自2004年开始党中央就连续发布以“三农”(农业、农民、农村)为主题的一号文件,十九大报告中也提出了旨在发展农村的“乡村振兴”战略。中国的城乡发展政策经历了“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与“城乡融合”的三大阶段,“社会治理共同体”在一定程度上囊括了城市与乡村两大发展场域,以政治话语形式消弭人们对城乡差距的刻板印象。其三,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引导党和政府以系统思维治理基层社会,注重权、责、利与治理重心同步下移。社会治理共同体倡导整体性治理,引导党和国家在关注治理重心下移的同时也要关注职责合理划分与资源优化分配的问题。

三是“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的提出能够提升民众的政治信任,积累社会资本,间接增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合法性。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信任关系作为贯穿于治理体系现代化合法性进程的一条主线,也构成了国家治理社会的经验基础。然而,现实生活中,信任缺失正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的巨大掣肘。(51)陈进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国家逻辑》,《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5期。由于政府信任的下降与现代社会属性、服务对象变化以及政府所处生态环境密切相关,这些外部环境的发展变化使得政府信任议题变得愈发复杂,(52)张成福、边晓慧:《重建政府信任》,《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9期。迫切需要修补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信任缺失。现代公共生活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不同的行动主体能够在同一系统中达成合作并形成集体行动,行动者通过集体行动或群体组织表达需求和观点,相互认同并相互塑造,不断强化集体共识并形成信任网络,最终建立紧密联系和合作互动的社会网络。“社会治理共同体”作为国家话语渗透至基层,为普通民众传递一种团结有爱、互帮互助、相互信任的价值观,培育人们的社会认同感,建立人际互信、平等交换的社会公约与规则,从而编织起有利于普罗大众的密集型政治社会网络,以增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合法性。其一,“社会治理共同体”以城乡社区为重点展开,而基层社区作为政府建构治理网络的关键枢纽,起到了链接民众与政府的重要作用。尤其是社区内部的社会资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国家政治民主的发展,一方面是因为市民能够通过非正式社会网络将个人诉求或集体诉求传递给基层工作者,最终传递给基层政府;另一方面是市民可以通过参与公共事务以提高自己参政议政的能力,从而提升自己作为政治行动者的自主性与积极性。(53)王薪喜、孟天广:《空间与治理:城市政治研究的新进展》,《国外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其二,“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积累的社会资本能够化解基层治理中的集体行动困境。对于基层而言,社会治理是一种集体选择过程,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单位、社区居民等不同主体需要通过协商谈判、资源交换与相互妥协最终共同参与到集体行动中,处理和解决一系列与人民利益息息相关的公共问题。这种多元主体间以社会资本为基础建立信任、合作与互惠的良好关系,能够有效化解基层治理中的集体行动困境。(54)吴光芸、杨龙:《社会资本视角下的社区治理》,《城市发展研究》2006年第4期。其三,“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增强了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性。社会治理共同体内部需要建立起一种能够维持多方利益主体持续互动的参与网络,这种象征着良好合作与信任互惠的社会网络,需要人们对社会产生持续的认同感与信任感,从而形成一套社会共享的道德观、价值观以及大众认可的社会规范。

四是“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有助于国家跨越行政区划治理边界重塑治理空间。传统话语中的共同体被视为是天然形成的空间形态,这与近代以来原子化社会的发展格格不入,快速发展的城市化、工业化正在不断消解传统共同体的精神与实质。如今的共同体不再仅仅是单纯的地域或人口概念,伴随着时代发展而被政界及学界广泛使用。对于许多现代研究者来说,“共同体”成为一种静态范畴,相当松散地用来指称地理意义或行政管理意义上结合在一起的人口,而不是指一系列各式各样的社会关系。例如,当代芝加哥学派的社会学研究以城市街区作为基本考察对象进行实证研究,他们特别在意community在地理位置上的边界划分,是因为其研究重点在于描述地理意义或行政意义上结合在一起的地域人口之间的各种具体的行动方式,而不是在于揭示或描绘一种特定的社会范式和关系模型。(55)Craig Calhoun,“Community:Toward a Variable Conceptualization for Comparative Research,” Social History,1980,pp.106,106.在中国,省、市、县、乡等概念也在应用层面代表着政府出于管理需要而对人们生活地域进行的划分,更多地被理解为行政单元。然而,不可否认,如果人们在地理上能够生活在一起,他们形成团结、和谐、互帮互助、行动一致的共同体之可能性会比分散居住的人群概率更大。“共同地域”特征,至少为共同体的实现提供了物质基础。(56)丹尼尔·A·科尔曼:《生态政治》,梅俊杰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第120—121页。但是,地理上的聚集,对于一个共同体的形成绝非是充分条件。身处同一地域中的人们也可能过着完全原子化的生活,可能在精神上并不相互认可或者相互联系,表现出彼此冷漠甚至是对抗。因此,国家治理社会需要发展一种共同体话语,使治理可以超越行政区划的边界,从而重塑国家治理社会的实体空间与想象空间。

六、结论与讨论: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的研究趋势

鲍曼揭示我们怀念共同体的原因在于怀念安全感,尤其当我们陷入一个取消控制、充满竞争、灵活多变和普遍存在不确定性的、流动的、不可预料的世界中,不安全感严重影响了我们每一个人。(57)齐格蒙特·鲍曼:《共同体》,欧阳景根译,第179页。时代快速发展导致社会道德败坏的出现,提醒早期的共同体辩护者(以及那些将共同体理想化了的人)注意“城镇”或者“现代”的生活。(58)Craig Calhoun,“Community:Toward a Variable Conceptualization for Comparative Research,” Social History,1980,pp.106,106.安东尼·吉登斯就曾指出:“在政治光谱的每一面,我们都能看到对社会破裂的担忧,以及对复兴共同体的召唤”(59)Anthony Giddens,Beyond Left and Right,Cambridge:Polity Press,1994,p.124.,正是因为“共同体”这种生活理想一直蕴含着社会团结的诉求。所以,“共同体在今天的流行,可以被看作是人们对于因全球化而产生并加剧团结和归属危机的一种回应”(60)Gerard Delanty,Community,London:Routledge,2003,pp.1-2.。在复兴“共同体”理想的浪潮中,“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的提出也备受国内外学者关注,其相关研究也展现出较强的发展趋势。在“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研究不断延伸与拓展的过程中,也会逐渐展露出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这是值得当代研究者进行深刻反思的重要议题。

一是“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的滥用及泛化。广泛而频繁的使用虽然带来了更多的关注和曝光,但同时也意味着误用的可能性会大大增加。“社会治理共同体”由政策文件正式提出后,众多学者开始研究和使用该话语。作为“共同体”概念的衍生词,“社会治理共同体”也经历了概念泛滥与意义泛化的阶段,这对该话语的未来发展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二是研究者基于政策文本对“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的解读。从宏观治理目标来看,“社会治理共同体”是国家在基本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基础上,对于新时期社会治理提出的新挑战与新目标。作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会议公报的关键词之一,“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引发各群体基于政策文本的热烈讨论。三是以实践为导向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再造。从微观现实需求来看,由于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生产生活的环境要求、自我价值追求、政治参与需求等不断提升,“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的落地与人民自身利益和成长发展息息相关。介于理想与现实之间、政策文本与基层实践之间,“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研究也逐渐走向具象化。四是“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逐步走向国际化。近年来,共同体的发展与丰富,已逐步走出传统乌托邦思想中的共同体原始状态,逐步发展成为多元文化背景下新型的交流共同体。人们不再受时空上的限制,可以根据宗教、民族主义、种族、生活方式和性别归属于多个共同体,并且这些共同体能够和谐共存。(61)Gerard Delanty,Community,p.2.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发展,在政策文件及官方媒体中宣传的“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等一系列共同体话语,代表着中国在国际交流合作中不仅坚持和平发展道路,也坚持中国特色。“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具备学术话语的学术性和政治话语的政治性,由于该话语的双重特性,研究者需要从其属性、内涵与制度背景等多个维度进行考量。

处于转型阶段的中国社会是具有复杂性、多元性、差异性和复合性的社会,前现代性、现代性及后现代性的现实因素交织在一起,为中国治理社会带来极大的挑战。坚持以“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共同体—社会治理共同体”为国家的政治话语体系,是一个关乎国家从国际社会到国内社会发展的宏观治理逻辑,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逻辑、实践逻辑、理论逻辑与制度逻辑。“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能够较好地概述当前中国复杂的社会形态,并且帮助政界与学界的专家学者搭建合作对话的桥梁,重新把“社会”视为国家治理与政治研究的中心议题。“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的变迁逻辑根植于“国家—社会”关系互动的基本趋势,其演进的路径及变迁的形态并非静态单一,而是动态且多元的,涉及多主体之间的功能协调与合作。要在中国语境中把握这个概念,不能局限于单一的学科视角与阐释方式,必须广泛吸收哲学、人类学和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视角与研究方法。在广泛关注相关学科论述的基础上,借助其资源而澄清它的内涵、意义及作用。通过对“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的发展脉络、政治意涵、理论内涵、价值导向、研究趋势等多个方面系统梳理,能够更加深刻了解它在发展过程中的演化逻辑,从而降低该话语被误用与误读的概率。学术界对于“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的研究也逐步展现出从宏观到微观、从政策到实践、从单一到多元、从传统到现代、从国内到国际的总体性发展趋势。作为国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系统战略规划,“社会治理共同体”话语的实现需要结合新的制度设计与人民需求,将更多主体与资源融入到社会治理体系之中,保障社会与国家在共同治理中同步成长,从而激发出“社会治理共同体”自身应有的能量与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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