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胜亮,严郁洁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我国已经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成为新发展阶段的重要战略部署。
分配制度和分配体系的改革和完善直接关系到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百年来,中国共产党始终致力于维护和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推动我国收入分配格局朝着公平正义发展。习近平总书记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一文中指出,我国促进共同富裕的总体思路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1]这一论述指明,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在我国推进共同富裕的进程中起着关键性制度保障作用,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路径。
历史性地考察第三次分配的理论意涵以及第三次分配在推进共同富裕进程中的逻辑进路具有必要且重大的理论意义。
西方现代市场经济理论中并无“第三次分配”这一概念。经济学家厉以宁于1994 年首次提出这一本土化概念,他认为“第三次分配”是指“通过个人收入转移、个人自愿缴纳和捐献等非强制方式再一次进行的分配,是出于道德力量的分配”。[2](p13)根据知网数据,自20 世纪90 年代“第三次分配”作为学术概念提出以后,当时并未引起学界广泛的讨论和研究。直至2004 年9 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3](p41)慈善事业被给予明确政策支持,以“第三次分配”这一全局视角作为主题的论文逐渐增多。从2004—2006年,这一时期文章多以探讨第三次分配的概念和定义、第三次分配对实现社会公平和收入分配正义、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为主要内容。此后关于第三次分配的研究再次陷入低潮,直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央将第三次分配作为分配制度的一环纳入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并强调在共同富裕中做好三次分配协调性制度安排的重要性,第三次分配再次被学界所重视。
回溯学界关于第三次分配的研究进程,可以明显看出两段历史时期。2004—2006 年主要问题聚焦于以下方面:一是对于第三次分配概念本身的存疑。唐钧认为“慈善事业从本质上讲还是属于‘第二次分配’”“把慈善事业定义为‘第三次分配’,意味着它被排在第二次分配之后,这样不能彰显慈善事业的巨大作用”。[4](p15)二是第三次分配的概念内涵,除厉以宁的“道德习惯说”,魏俊总结了学界代表性观点包括“捐赠说”“公益慈善说”“转移支付说”“社会资源重新配置说”“制度和机制说”等。[5](p19)总体而言,这一时期对第三次分配的整体性研究较为泛化粗浅。
十九届四中全会以后结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学界的研究重心聚焦到阐释第三次分配的内涵、特征、功能定位、运行机制等方面。通过梳理相关文献可以发现,主要问题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第三次分配的内涵。国务院副总理刘鹤对第三次分配的内涵做出如下界定:“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文化、习惯等影响下,社会力量自愿通过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方式济困扶弱的行为,是对再分配的有益补充。”[6]后续部分文献以此表述为蓝本对第三次分配的内涵进行了阐释。郑功成认为“第三次分配主要是指个人在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中获得合法财富后,再通过自愿向公益慈善组织或有需要的困难群体捐献款物或购买公益彩票等方式回报社会,是由道德力量或公益精神主导的社会成员之间互助友爱的集中表现形式”。[7]魏俊认为只有将第三次分配纳入制度范畴才能体现其功能,“第三次分配是一种这样的制度安排,即个人或企业出于自愿,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捐赠出去,建立社会救助、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者行动等多种形式的制度和机制,以实现社会财富的重新配置”。[5](p20)
二是第三次分配的特征。第三次分配的特殊性在于其跳脱于以资源配置机制为调控的市场领域,但其内容依旧包含物质成果;第三次分配不依赖以行政调控为核心的公权力领域,但客观上仍促进分配格局正义。对于第三次分配的特征,白光昭认为“第三次分配具有道德性、民间性、公益性、自愿性和社会性特征”。[8](p122)何阳、娄成武认为“第三次分配具有社会性、自发性、道德性和补充性特征”。[9](p141-142)
三是第三次分配的表现形式。罗叶丹、邓国胜认为仅仅从慈善事业发展的角度来理解第三次分配过于狭窄,“第三次分配作为中国经济社会创新的一个重要实践范畴,广义上看是基于对人的存在的总体性思考,狭义上看则是专指慈善捐赠与志愿服务,当然后者是从前者中脱胎而来”。[10](p99)王名等则认为伴随着一个相对丰裕的社会,“要跳出经济学思考第三次分配,要用超越经济学的社会理性、人文理性和价值理性来面对第三次分配,要站在比资源配置和财富分配更高的维度上来探寻第三次分配”。[11](p102)
四是第三次分配的功能。李水金等认为,由于市场与政府本身存在着缺陷,导致市场的初次分配与政府的矫正分配在分配正义中失灵,而“第三次分配则在对市场初次分配与政府矫正分配过程中的道德正义、财富正义、权利正义等进行了再矫正,从而完善了分配正义的理论体系,并获得了正义基础”。[12](p108)郭建新进一步提出了“市场调节、政府调控、伦理调整”的三次分配思想。[13](p117)大部分学者认同第三次分配是介于“市场不为”且“政府不能”空白期间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温柔之手”。[14]
五是第三次分配与初次分配、再分配的关系。郑功成认为,在走向共同富裕的进程中,“初次分配因对当年整个社会财富进行分配中份额最大、最为重要,构成了社会财富分配格局的基础;再分配是关键,它伴随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健全而对社会财富分配格局产生直接且重大影响,可使初次分配及收入差距得到实质性缩小;第三次分配份额较小,第三次分配应当且只能是社会分配的有益补充”。[7]高德胜、季岩认为“第三次分配能够有效衔接前两次分配,起到承接、配合和辅助之作用,是社会主义科学分配体系不可或缺的逻辑环节”。[15](p25)孙春晨则认为第三次分配仅是对再分配的补充,“如果将再分配看作是对初次分配的补充,即以政府分配行为弥补市场分配行为的缺陷,那么,第三次分配则是对再分配的补充,即以道德分配行为弥补政府分配行为的不足”。[16](p88)
六是在共同富裕目标下的第三次分配作用机制和路径研究。韩喜平、何况总结第三次分配对共同富裕的总体性促进作用,“第三次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通过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对调节贫富差距,促进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发挥积极作用”。[17](p7)何阳、娄成武认为“第三次分配契合共同富裕的核心要义,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丰富精神文化、吸纳社会参与、实现先富带动后富等作用”。[9](p142-143)江亚洲、郁建兴主要论述了第三次分配在推进共同富裕中的作用和路径,认为第三次分配本质上是社会机制调节的资源分配,它有助于激发共同富裕的内生动力,应当“将慈善捐赠、社会企业、志愿服务和文化艺术等作为当前通过第三次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的主要路径”。[18](p157-158)
纵观“第三次分配”这一概念在学界二十多年来的理论研究脉络,尽管已经有了较为丰富的理论成果,但对这一本土化概念的解构仍然停留在较浅层次。结合当前共同富裕的时代背景,第三次分配作为我国现行分配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亟须进行全方位系统深入的再阐明。第一,第三次分配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理性概念,既有研究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理解经常囿于慈善事业。“慈善捐赠”概念与第三次分配出现混同,更有“慈善第三次分配”的表述,在没有厘清慈善事业与第三次分配关系的前提下将公益慈善组织直接认定为第三次分配的主体。第二,第三次分配在现行分配制度体系中的作用被定位为“辅助”,这一定位从经济学视角而言似乎顺理成章,但第三次分配本身作为经济伦理概念,其科学内涵兼属经济学与伦理学范畴,具体实践更指向政治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所以应当从学科融合视角和前瞻性发展理念剖析其概念和作用机制。第三,现行共同富裕目标下关于第三次分配的研究多集中于具体实践路径,却鲜有文献从共同富裕视阈审查第三次分配的理论内涵和逻辑进路。本文立足已有理论成果,以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为理论指导,溯源政策演进归纳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第三次分配的若干主要特征,并结合共同富裕目标诠释第三次分配的逻辑进路。
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整体建构视阈来看,所有制、分配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三大要素,而溯源我国分配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可以明晰第三次分配在分配制度体系中的政策依据,明确初次分配、再分配与第三次分配各自在分配制度体系中的侧重点。
在我国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不同发展阶段,先后实践了平均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兼顾效率和公平、更加重视公平三种分配原则。
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主要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一时期的分配制度平均主义倾向明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党的十四大提出鼓励先进、促进效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并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高速增长期。这一时期在市场效率与分配公平关系的处理上相对优先效率。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19](p82)表明整体分配格局开始逐渐强调公平,在不同分配环节各有侧重、相互配合来调节收入差距问题,在确保发展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巨大优势。也是在这一时期“第三次分配”理念顺势而生,厉以宁教授有预见性地提出在市场经济框架下,市场伦理必须纳入分配逻辑进行考量,仅靠两次分配无法调和未来市场经济的巨大收益差距问题。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20]党的十八大再次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21](p36)同时2013年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要通过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等措施,形成“提低、扩中、调高”的收入分配调节格局。
新时代历史方位下,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立足基本经济制度发展的历史逻辑和新时代经济改革的实践要求,提出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22](p39)这也是第三次分配首次写入党的重要文件,明确了第三次分配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把第三次分配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建设中来,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021 年8 月17 日中央财经委员会召开第十次会议提出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自此我国分配制度被清晰划分为三个层次:初次分配由市场主导,以按劳分配为原则,充分发挥劳动要素在创造可分配资源中的价值;再分配由行政强制力主导,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强调缩小收入差距和促进分配正义;第三次分配由社会力量主导,以主动自发为基本原则,目标指向济贫扶弱。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体系中,初次分配将各生产要素完全纳入市场竞争当中,由市场依效率最大化原则,以等价交换精神和合同契约方式根据各生产要素的贡献将劳动报酬及财产性收入从生产部门流入政府部门和劳动者,决定了当年可分配收入的规模。初次分配是市场经济领域下不加干预的分配,由于初次分配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在激发和保持市场主体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社会人力资源效率的同时,其带来的问题是社会劳动个体的能力大小、资源多寡不同造成整体性财富差距的加大。
再分配又被称为矫正分配,是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由政府通过税收、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等干预性手段,在分配领域以全局性视角、通过行政干预对初次分配的收入进行再调整,促使分配格局更加公平正义。初次分配与再分配作为最基础的收入分配方式,对于国民整体收入的调配具有宏观引领作用,而市场的内发性调整允许资源高效率地流动,同时造成极端差距和分配不均,政府的外力性调整避免财富格局的极端化发展,但覆盖面不足与力量不够。两种手段的交叉地带成为第三次分配的作用空间。通过对我国三重分配制度概念的辨析(见表1)可以简要厘清三次分配各自的特征。
表1 三重分配制度概念辨析表
共同富裕视阈下第三次分配的理论意涵必须在中国特色分配制度体系中和马克思关于共同富裕理论的语境中进行解读。“第三次分配,即在道德力量作用之下的收入分配,与个人的信念、社会责任心或对某种事业的感情有关,基本上不涉及政府的调节行为,也与政府的强制无关。”[23](p79)第三次分配从未直接与慈善事业画上等号,厉以宁先生只是列举诸如社区内的互帮互助、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支持与第三次分配有关,事实上第三次分配的核心意涵仍应围绕道德概念而非慈善概念。
第三次分配与内嵌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慈善活动具有本质差异。一是指导思想不同,西方社会以宗教信仰作为慈善活动的内源性根据,以宣传基督教义中的“普世济民”思想达到统一思想和互助团结的目的,“促进宗教”就是英国首部慈善领域成文法——《1601 年慈善用益法》中规定的慈善目的之一。我国第三次分配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作为根本指导思想,制度设计本意在于超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人的解放”为根本旨归,表现在分配方式上即实现按需分配。二是根本目的不同,西方社会通过慈善活动缓和社会矛盾以便实现剥削关系的持续性。恩格斯指出:“慈善机关!你们吸干了无产者最后一滴血,然后再对他们虚伪地施以小恩小惠,以使自己感到满足,并在世人面前摆出一副人类大慈善家的姿态。”[24](p478)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前提下,无论何种慷慨解囊都无法掩盖其伪善面目。而第三次分配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中国特色分配体系和分配制度,其践行着马克思所讲的“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25](p787)将个人道德外化于社会公序良俗之中,将善良品德转化为社会共同体合力共赢的内生源泉,最终实现物质生产水平与社会精神力量的相伴相生。
关于第三次分配与本土慈善事业的分野,现有研究一般采取以下路径:一是扩大慈善事业的内涵,即将慈善事业定义为广义上的慈善捐赠、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二是将第三次分配的内涵进行限缩,使之与慈善事业相适应。第三次分配的伦理脉络起源于道德理念,其本身无法达到分配的实质性效果,慈善作为个人行为,是将内化道德信念转化为外在行动的一种体现方式而非穷尽方式,第三次分配作为分配环节中物质财富与精神层次双重调节的重要一环,其内涵相较于慈善事业无疑溢出。因而,中国特色慈善事业是我国第三次分配制度的主渠道。[26](p122)在此基础上实行的第三次分配区别于劫富济贫,也不局限于一般性的慈善和捐赠,而是尝试推动生产主体与分配主体重归统一的逻辑理路,是我国分配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第三次分配的本质内涵是通过利他行为使收入格局更加公平合理、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社会善意精神进一步弘扬,从而具有弥补市场与政府调控之外的空白、助力社会治理、引导向善舆论的社会价值和特殊作用。
1.超越社会阶段的实然存在性
初次分配与再分配遵循着以商品经济发展与市场的形成为前提,市场自发调整在前、政府强制调控在后的发生规律,但第三次分配并不严格体现这种先后次序。“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以前第三次分配就已经浸润在社会生产生活之中,在市场和政府出现以前的漫长岁月里,人类社会最早的生活资料分配是按习惯与道德准则进行的,否则老人和小孩就无以为生了。”[27](p144)随着人类生产力水平的提升,互帮互助的原始性本能深化为集体性道德观念。西方中世纪时期,慈善行为是基督徒履行宗教义务的一部分,教会所领导的慈善组织为社会弱势群体开办医院、学校和福利院等,并鼓励贵族及富商直接进行捐款。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便有官办慈善的施粥、赈谷、调粟等救济活动,寺院设立悲田养病坊、福田院,民间兴办积善堂、同善堂、兼善堂等各类善堂,村庄以宗族为单位兴办义庄、义田、义仓。除官办慈善属于君主出于施行“仁政”政策,通过行政手段抚慰民心,其他皆为自觉自愿的民间行为。第三次分配客观存在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且并不严格遵循在前两次分配完成的基础上再作用的次序运行逻辑,而是内嵌于人作为群体性动物的社会交往与情感维系的本能需求。
2.基于道德信念的内源自发性
在人类历史长河中,中华灿烂文明孕育了基于血缘、亲缘、地缘的中华传统道德伦理文化与济世情怀。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友善”“仁爱”等伦理价值同样引领着第三次分配的实践,这种道德驱动力是对第三次分配的内在赋能。出于友善,社会公众摒弃了将仁爱之心仅限于“熟人”圈层的狭隘情感而指向帮扶社会中不特定的弱势或贫困群体,化解现代快节奏生活中以事不关己、孤立淡漠为特征的“精神贫困”现象;出于仁爱,企业将第三次分配视为回报社会关切、履行企业责任的重要一环,慈善组织作为连接桥梁凝聚点滴爱心力量。第三次分配的践行方式不是通过强制性规定迫使先富群体直接让渡财富利益给弱势群体,也不是通过“杀富济贫”的方式实现财富分配平衡,而是通过一系列自发性善举打通物质财富与高尚品德的双重正循环。纯粹道德信念的内源性动力更能激发社会力量,凝集人民共识,增强社会向心力。
3.分配方式的内容多元性
第三次分配的具体形式不拘于传统捐赠财物方式和志愿服务,而是在社会组织的中介传导作用下呈现更为多元化的分配方式。就慈善捐赠而言,企业与个人直接进行的现金和物资捐赠仍是当前第三次分配的主要实现形式。目前我国慈善捐赠渠道包括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以及慈善信托、企业慈善基金、互联网公益平台等非官方渠道,还包括大学校友基金、科研基金等多种形式。非实物捐赠主要依托互联网平台,将走路、线上购物、看新闻、听音乐等方式都可以转换为“捐赠中介”,如微信步数、蚂蚁森林能量,再由各互联网平台根据捐赠规则进行转换捐助。
在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之下,中国志愿服务事业呈现喷涌式发展,根据《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21)》的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社会组织86.7 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7.2 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48.7 万个、基金会7580 个,分别较2019 年增长了1.64%、9.68%和7.76%。另一方面,我国实名注册志愿者总数达1.69 亿人,累计志愿服务时间达22.68 亿小时,志愿服务总时长较上年增长63.98%。[28](p87)针对困难群体的专业性服务也突出精细化与针对性,如医护人员为孤寡老人提供免费医疗培训服务、律师为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物流运输企业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为抗疫物资提供的免费物流服务等。
4.指向共产主义社会的前瞻性
马克思所擘画的共产主义蓝图实际上是要彻底摧毁资本逻辑对人的存在全部支配,通过解放生产力释放人的自由个性,追求人的存在状态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在社会主义阶段,由于这一时期社会生产力还不够发达,不能将所有社会总产品都投入分配,同时由于它带有资本主义社会的遗留痕迹,这一阶段的分配只能是按劳分配。
但马克思认为根据按劳分配原则,人与人之间受性别、年龄、身体素质等先天性因素以及家庭抚养状况等后天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分配结果差异性巨大,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阶段,随着社会物质财富的极尽涌流,社会成员才能获得全面充分的发展,“——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29](p436)在这样的一个社会发展阶段,人们跳脱了对劳动的异化,“按需分配”之“需”,不是“物的依赖性”的社会里那种对物质的无限欲求和占有一切的欲望,而是将全身心投入创造的过程通过“劳动”体现出来。
从这一视角而言,第三次分配与按需分配有着相同的价值旨归,即跳脱出对于物质的渴求而通过自我取舍实现物尽其用,挣脱出物之禁锢于人的私有欲望而通过互助共享涤荡灵魂。第三次分配的前瞻性也激励着我国生产力水平和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实现共同富裕目标从应然到实在的巨大跨越。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坚持党的领导是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根本保证。党的十九大以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充分肯定第三次分配作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对实现物质和精神双重富裕的重要性,第三次分配也在党的领导下更为高效地发挥作用:一是践行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宗旨和第三次分配蕴含的扶弱济贫理念一脉相承,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伟大斗争中,社会各界企业和爱心人士所捐助物资汇集防疫一线,各省医护人员与志愿团队主动奔赴防疫一线;二是坚持党建引领。在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志愿服务、社会公益等第三次分配的核心机制发展时,慈善组织、公益组织以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打出“龙头效应”;三是贯彻党的意志。自党中央强调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性后,第三次分配的法制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2016年《慈善法》颁布实施,2017年《志愿服务条例》颁布施行,此后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出台400余件配套政策法规和文件。[30]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对《慈善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慈善法》修订稿中增加网络慈善专章、健全慈善应急机制,全方位规范与优化我国《慈善法》运行机制。这些都集中体现了我国在第三次分配制度领域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属性。
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就以“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为理论依据,提出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追求的根本目标和本质要求。他提出“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来,带动和帮助其他地区、其他的人,逐步达到共同富裕”。[31](p149)“先富”带动“后富”的具体方法是“有的人富裕起来后,自愿拿出钱来办教育、修路。当然,决不能搞摊派,现在也不宜过多宣传这样的例子,但是应该鼓励”。[31](p111)
第三次分配无疑是对“先富带动后富”理论的直接回应与延续。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倾向效率的分配原则使部分群体积累了大量财富,与之相伴的是我国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现实,“攀比炫富”“超前消费”等不良社会风气也造成社会仇富现象加剧,社会矛盾频发。“先富带动后富”并不是要求先富群体直接将物质捐赠给落后地区,而是通过社会援助、定向服务等多重方式将物质成果、文化知识、奋斗精神进行全方位传递,带动后来者的发展,同时推进社会整体和谐稳定,促进共同富裕阶段性目标的达成。
第三次分配是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进程中的重要内容。近代中国被强制植入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被迫加入现代化过程。中国共产党实事求是,先建立无产阶级政权之后再进行经济成分的改造。新中国成立后慈善事业一度被视为资本主义衍生品而予以禁止,直至20 世纪80 年代中后期一批官办慈善机构的出现,我国慈善事业才初具雏形。直至现在我国第三次分配的运行依旧呈现政府主导与民间参与双向互动、行政介入与民间力量共同发力的格局。虽然行政手段的调动能够大范围号召企事业单位职工广泛参与慈善募捐活动,使得慈善捐赠成为社会性常态化行为,但也从另一角度客观削弱了原本以社会组织为主体机构的功能发挥。
第三次分配的推进有助于让渡公共治理空间、释放社会活力、优化政府职责体系,促使慈善事业、志愿服务、社会援助治理体系优化;通过调整兼并政府组织结构,对社会组织进行赋权放权,提升治理水平;通过社会力量之间的协同,激发人民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主体意识,通过社区、社会组织、社工、社会资源、社区自治组织和社会企业的各方联动,对社会零散的资源进行整合再配置,增强社区治理能力,加速推进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
在漫长的自然经济时代,“人和”超越外在力量成为中华民族团结奋进的共同意识。中华文化始终以“天地坐标”“内在超越”“罪己”“自律”作为支撑善行的本体论与人论,以此为自我慈善哲学的根本基石。[32](p5)
以“仁爱”为核心的儒家思想不仅从君主治理国家的角度主张“博施于民而济众”,也主张人与人之间的互信互助,“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墨家讲求“兼相爱,交相利”,希望人们互帮互助,各司其职;宗教思想中佛教讲求“因果、慈悲、轮回、业报”,道教强调“赏善罚恶,善恶报应”,同样也内蕴着舍己为人、救人济世、福利民众的道德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向上向善的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休戚与共、血脉相连的重要纽带。”[33](p693)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薪火相传与人为善的文化基因,滋养出“同心协力、和衷共济、休戚与共、风雨同舟”的道德情怀。第三次分配的伦理逻辑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激活了千百年来蕴生于中华大地的仁爱、互助、共享观念。因此,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通过道德、文化、习惯等影响下的民间捐赠、慈善事业、志愿行动等方式济困扶弱,以超越物质和狭隘情感的精神力量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崇善和尚德的社会氛围,共铸全体人民团结奋斗谋求幸福生活的集体信念。
第三次分配作为分配环节中调节收入分配不均衡、减少收入差距的重要手段,正在逐渐发挥“善”经济能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体系注入新的活力。
根据《慈善蓝皮书:中国慈善发展报告(2021)》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全国社会公益资源总量预测为4100 亿元,[28](p43)约占GDP 总量的0.4%。而根据美国施惠基金会(Giving USA Foundation)统计数据,2020 年全美慈善捐款额高达4714 亿美元,约占GDP 的2.3%。[34]同时英国慈善援助基金会编撰的《世界慈善捐赠指数报告(2021)》显示,过去五年中国慈善综合排名明显上升,捐赠指数在114 个国家/地区中排名第95,志愿服务时间排名由第125 位上升至第73 位。[35]这充分说明当前我国社会第三次分配效能已有长足提升但潜力还未充分发挥,慈善资源有待进一步挖掘,志愿服务与公益事业更有长足发展空间。
2020 年7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企业既有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也有社会责任、道德责任”。[37]各大互联网企业积极响应借助平台优势开展慈善活动,2021 年腾讯“99公益日”活动超过6800 万人次参与,总捐款超过35亿元。[36]慈善组织与互联网企业深度合作,将数字技术与慈善捐赠深度融合,通过互联网平台逐步打造“汇聚点滴力量、人人参与公益、同筹互助共享”的新时代中国特色慈善事业格局,第三次分配成为实现共同富裕的现实手段。
共同富裕这一伟大目标的实现有赖于经济高质量发展与公平正义分配制度体系的有机统一。高质量发展要“做大蛋糕”,更要“分好蛋糕”。第三次分配与共同富裕的内在耦合性寓于第三次分配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化概念的内在意涵、特征和逻辑进路之中。回溯历史,我们需要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中激发第三次分配的内源动力;着眼当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寻求第三次分配的助力;放眼未来,在马克思主义指引下展望第三次分配前景的合力。三者合而为一地刻画出第三次分配的中国特色,揭示了我国实现共同富裕并迈向更高社会发展阶段的有效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