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黄某通过衣某在上海某公司旗下商城开设的某店铺购买了干海参两份,单价850元,货款共计1700元。黄某当日付款并于4天后收货。后黄某以海参质量和外包装与网上宣传不符、食用后拉肚子为由,将衣某起诉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要求衣某退还货款并赔偿十倍货款损失。
法院通过衣某提交的证据及在司法文书网上查阅的判决书,发现黄某曾在福建等地法院起诉多起买卖合同案件,具有起诉频繁多次性。
此外,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包裝有明确要求,衣某销售的散装海参外包装上缺乏法律规定的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予以退款;案涉海参不在禁止进口之列,黄某主张食用后拉肚子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黄某主张该食品严重危害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黄某货款,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