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自贸区证券内幕信息交易的监管路径

2022-11-14 06:30
市场周刊 2022年9期
关键词:内幕交易监管

朱 颖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815)

自由贸易试验区是由我国国务院设立的一片特殊区域,主要发挥进行国内外投资、海内外贸易、实施金融创新等职能。自贸区内政策优惠、监管宽松,为金融证券类业务发展提供了极大便利。 但随着自贸区内人、财、物之间的流通变得频繁,证券领域内幕信息交易现象持续增加,如果放任其继续发展,必将破坏金融市场经济秩序,威胁到自贸区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内幕信息买卖是指拥有内幕信息的人,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事实或者披露的消息、交易信息或者建议向他人购买有关股票,从而侵犯不知情投资者的公平交易权益而获得利益或者避免经济损失的侵权行为。 内幕信息获取人获益通常是通过内幕信息交易完成的。 此外,若允许内幕信息交易,不排除公司员工会因一己私利而阻碍信息的向上传递,从而影响公司整体的运行效率。当内幕人员利用公司内尚未公开的不利消息大量抛售证券时,不知情的公众购进,从而损害其他投资者和中小股东利益,内幕人员从中牟利,该行为违背了商业道德,极易引发市场道德危机。

一、 诱发证券内幕信息交易的因素

(一)证券本身属性易诱发内幕信息交易

内幕交易本质上是一种利用证券市场流动性而进行投机交易的活动。 证券交易的变现性在为投资人创造随时随地变现其股票的机制时,也为内幕买卖的形成创造了现实可能性。 证券市场赖以产生与发展的基石,即在于证券市场价格对市场信息的充分反映,投资人无须时刻掌握、收集与分析市场信息,通过证券市场价格对证券信息的全面、及时反应,可以全面认识金融市场并做出选择。 据此可以得出结论:在充分有效的资本市场中,不可能存在内幕信息交易。 但是,因为有效资本市场论是一个纯粹的理论假说,一方面阐述了证券交易的基本规律,另一方面也应该充分考虑到证券交易的所有投资者也并非都了解同等充分的信息,因此内幕人士也不一定能够利用交易信息影响整个市场的股票价格。 而这些信息不对称以及消息传播速度和有效性上的缺陷,恰恰表明了资本市场论有效性假设的局限性,同时也表明了内幕信息交易具有生存空间。

(二)外部因素诱发证券公司内幕信息交易

内幕交易会产生巨额收益,高额收益会诱使掌握内幕信息的所有人摒弃法律约束,背弃投资人利益,进而直接参与或间接指使他人从事内幕信息交易行为。 内幕信息交易屡屡发生,只因该行为隐蔽性极强,难以被查处。 内幕信息知情人为防止被追责,通常并不会直接参与交易证券活动,而只是通过他人账户参与购买股票,并且由于自贸区的特殊优势,国际贸易往来频繁,他人账户极有可能来自境外,各国之间有独立的司法管辖权,跨国行为发生在不同国家,即便证监会可以发现异动,也很难有直接证据证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违法行为。 此外,《证券法》虽然严禁上市公司知悉内部信息工作人员参与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活动,并对违法的责任人进行刑事和经济上的处罚,但如何判断投资者的经济损失是否是由内幕信息行为人所导致的尚有待具体说明,这也就意味着由于无法判断其间的相互关系,投资者并不能直接依据法律和通过相关渠道寻求理赔,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对内幕信息交易行为人的惩罚力度。

二、 大数据应用于自贸区内幕信息交易监管的优势

大数据分析技术具备“4V” 特点,分别是“volume”大量,数据体量大,从TB 量级,跃升到PB量级;“variety”多样,数据分析种类多,包括网上日记、录像、照片、传感器数据分析、位置数据分析信息等;“velocity”快捷,处理速度快,1 秒定律,能够从各种各样的数据分析中迅速获取高价值的数据分析资讯,这与常规的互联网数据分析挖掘科技有着根本的差别;“value”高价值,合理使用较小密度价值的数据分析资讯并对其做出合理、精准的数据分析,由此产生更多的经济社会价值收益。 大数据全面应用于自贸区金融监管领域,尤其是对内幕信息交易的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一)提供强大的数据采集、存储能力

在传统监管过程中,监管人员采集监管数据通常是通过手工方式。 此种方式不仅消耗大量人力与物力,还会导致信息采集、传递效率的降低,影响资本市场信息监管的完整性与及时性。 大数据的应用普及到监管领域中,监管人员可以方便地进行数据的传输、送达,数据在网络中进行传送,从而建立起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的多元化数据采集网络。 分析资本市场监管水平,并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能够有效防止内幕信息的交易。 因此,充足的资本市场监管数据能够帮助相关人员分析资本市场监管现状。通过大数据网络,可以对大量的纸质版档案进行电子扫描保存,不仅可以满足日常存储需求,还能有效减少档案管理成本的损耗。

(二)提供专业的数据分析与风险预测功能

内幕信息交易案件隐蔽度高,难以被查处。 主要是由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为防止被追责,通常并不会直接参与购买证券的行为,而只是使用其他账户进行对购买证券的操纵,因此证监会尽管可以发现证券的价格异动,但却很难直接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相联系。 数据分析者通常能够通过大数据,并且利用数据的预先储存功能,无论是数据重组还是转换,都能够被多维度、全方面地分析与解读,通过深入分析此类数据,从而获得监管的风险与漏洞。此外,数据挖掘技术的应用,还能够帮助监管者事先获取到尚未被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通过数据监管,进一步实现风险的预警。 这些手段提高了资本市场监管的精确性,能够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并进行预警,深入挖掘出与内幕信息交易相关的关系人。

(三)提升证券资本市场监管信息效益

由于内幕信息交易的隐蔽性,对此类行为的监管本身需要大量人力、财力、物力成本。 若证券公司融资市场能够被监管人员实施大数据监督管理,大数据自身的优势能够被广泛应用,通过大数据自身强大的数据采集和存储能力,能够帮助监管人员进行专业的数据分析与风险预测,那么内幕信息交易的监管成本将会大大下降。 虽然,大数据监管需安装大量硬件设备,消耗大量资金,但监管效益由监管成本与监管效率共同决定,不妨将这些设备及资金的投入与最终所取得的监管效益作为基础数据进行计算,最终会发现监管效益显著提升。 因此,虽然成本略有增加,但大数据在资本市场监管领域的普及,有助于提升资本市场监管效益。

三、 大数据背景下自贸区内幕信息交易的困境

(一)受传统思维观念束缚,大数据思维尚未建立

大数据技术已被应用于各领域,专家学者们已经把大数据监管作为证券监管的重要方式,尤其是对于内幕信息交易的监管。 然而,部分基层监管人员对于大数据的认知不能与时俱进,在工作过程中缺失大数据思维,仍然使用传统的监管方式进行执法监督。 虽然某些自贸区内部已经建立了大数据监管平台,以此来整合信息,但这些信息却很难做到共享。 此种执法方式不仅增加了工作量,而且无法实现高质量监管,特别是置于金融监管的背景下,上文中已提到内幕信息交易隐蔽性强,证券市场流动性快,无疑要求监管方式精准有效,若部分基层监管人员始终坚持传统监管方式,势必会不利于大数据技术在证券监管领域的运用。

(二)数据标准质量低,大数据适用尚未统一

数据的标准与质量是有效进行证券内幕信息交易监管的基础。 多方面掌握数据也成为大数据背景下自贸区监管的理念之一。 当下证券信息交易的数据主要来源于各个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与投资者的交易情况。 证券监管部门对相关数据进行整合处理,在数据标准问题上,数据采集不够规范。 无论是数据的外部传输方式、流程,还是数据内部本身的格式,都没有做到规范统一,导致最终数据采集的不标准。 此外证券监管过程中虽然责任主体是证监会,但各个部门之间合作协调也不可避免,然而各部门之间过于“独立”,导致彼此之间无法得到有效协调,面对数据在各部门之间的采集、传输问题,无法做到有效沟通,久而久之数据的标准无法统一,收集到的企业信息精准度与使用率存在偏差。

(三)数据利用规范性弱,大数据立法尚未完善

目前而言,我国网络与大数据立法比较滞后,有关大数据的规制条款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中,并未形成完整的体系。 自贸区内证券监管领域的立法工作更是滞后,并且落后于目前的司法实践,缺乏前瞻性。 随着市场的扩大与经济的发展,大数据立法已经被提上日程,但是立法过程中,仍然面临多重困难。 首先大数据的法律属性划分并不清晰,大数据虽然具有民事客体属性与财产权属性,但理应归于物权法,而大数据和中国传统的物权法概念又存在着很大区别,它既不归属于物权法客体,也不归属于知识产权客体,因此,对于大数据法律属性的界定将影响大数据立法的趋势与走向。 其次,证券监管领域虽然引入了大数据,但哪些单位具有获取相关信息的资质,获取大数据的法律边界在何处,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若以上问题不能得到解决,那么将大数据适用于证券内幕信息交易必然会进退维谷。

四、 大数据背景下重构自贸区内幕信息交易监管机制的建议

大数据时代,运用大数据分析的优势对自贸区内幕信息交易活动实施更有效的监督,就必然要求我们对此监管机制加以重构和完善,一方面,通过重构和完善可以改变目前自贸区内监管滞后的局面;另一方面,重构也是一个机制的再创造,有利于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优势,同时设计全新监管制度,从而避免传统方式产生的负面影响。

(一)树立大数据思维与观念

在大数据背景下,作为证券监管领域的责任主体之一,首先,执法人员应做到监管理念有所创新。 在监管过程中摒弃传统的执法监管思维,树立大数据思维,运用智能化、信息化方式去处理数据,提高监管效率。 其次,在监管过程中要充分挖掘大数据监管的优势,发挥主观能动性,将大数据与监管执法业务相结合,提高风险预警的能力。 对于监管过程中的异常数据要及时追根溯源,实时跟进数据情况,能够做到事前预防、事中介入、事后迅速反应。 最后,提升大数据思维不仅仅是监管人员个体的目标,整个政务运作环境都应该具备大数据思维。 例如,自贸区内的司法机关应当参与大数据平台建设,将内幕信息交易的相关风险点纳入大数据平台中,及时对大数据进行核查,对于明显不符合实际的情况进行核实,从而在整个政务监管领域提升信息化、智能化办公水平,大力推动大数据监管模式发展。

(二)统一大数据标准与质量

在大数据监管中,由于后续数据的应用与分析是在源数据的基础上进行,因此,源数据的标准与质量应得到重视。 如何提高源数据标准与质量,本文认为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数据采集是否规范,取决于源数据是否能够得到标准化处理,若从外部能够规范数据的传递、输送过程,内部制定统一的数据交换目录、格式及数据使用规定等,应用在内幕信息交易监管领域,监管人员采集到的数据会更加精确、可靠;另一方面,着力提高源数据的质量。 源数据质量的提高通常需要由多个部门合作协调共同完成。 源数据质量的检测在数据的交换与流动中一般由下一个监管单位发现并纠错,因此,对于源数据的质量,特别是涉及可能进行内幕信息交易的异常数据,所有监管主体都必须树立责任意识,进行数据的互查与纠错,便于及时发现数据的异动。

(三)完善大数据相关立法

完善相关大数据立法,首先要明确大数据的法律属性,并以此为出发点有针对性地制定法律法规。 此外,在内幕信息交易的大数据立法过程中要从内外两个方面来进行考量,就内部而言,应将注意力放在数据本身,一方面是关于数据标准化的立法,数据标准化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各个部门间的数据共享;此外,还需注意数据使用的标准问题,证券监管过程中难免涉及个人信息的使用问题,因此要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共享数据之间做好平衡。 另一方面,从完善大数据立法的外部而言,要对大数据的监管部门以及监管权限进行规定,证券内幕信息交易的监管本质上是相关部门利用公权力执法的行为,将大数据引入证券监管领域,势必会使工作的开展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同时大数据技术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旦利用不慎,证券市场上各主体的权利以及整个证券市场秩序都将会遭到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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