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医事卫生法治人才培养路径

2022-11-12 05:19陈伟伟
民族学刊 2022年4期
关键词:医事法学卫生

刘 毅 陈伟伟

2020年汹涌来袭的新冠肺炎疫情吹响了全球卫生治理的号角,两年时间里各国纷纷订法立规,不断完善自身卫生法治建设和健康治理水平。习近平总书记亦审时度势,在多次重要讲话中强调要“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1]而要进一步落实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从法学角度而言,需要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各个维度全面发力,构建起一个体系完备、运转高效、多方联动的公共卫生法治体系,依法铸牢从国外到国内,从沿海到内陆,从城市到乡村,从非民族地区到民族地区的全方位公共卫生防线。而从教育的角度而言,无论立法、执法抑或司法,公共卫生法治的完善最终都离不开高素质的卫生法治人才来推进。[2]而其中,我国民族地区的医事卫生法治建设往往较为薄弱,医事卫生法治人才往往更为稀缺,亟须得到重视和加强。而长期以来,国内有关医事卫生法治人才培养的研究较为单一,或从全国性视角,或从单一院校视角来挖掘医事卫生法治人才的培养路径,却忽略了人才培养的同质化与不同地区尤其是民族地区的差异性之间的矛盾。有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法学教育视角,探讨在新时期、新背景、新挑战下,如何培养好能够适应不同地区需求的医事卫生法治人才,以期更好推进民族地区卫生法治建设的发展进步。

一、民族地区医事卫生法治人才培养的时代背景

(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下共抗疫情的现实需求

自2014年起,习近平总书记相继在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等重要会议上提出要树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论断,2017年党的十九大更是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第一次写入《党章》,2021年在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中更是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党的民族工作主线”。[3]这些重要论断和举措都体现了党对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深刻把握和高度重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中国作为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长期的历史演变、文化积淀和国家治理中的经验总结和推陈出新,其不仅仅是一种民族区域的治理理念,更是一种从“民族大团结”到“全国人民大团结”再到“海内外全体中华儿女大团结”的“大团结大联合”的治国之道,为完善民族区域治理,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乃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极为重要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引。

而如果说当下体现“民族大团结”“中国人民大团结”乃至“中华儿女大团结”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最典型的事例,莫过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在这场率先为我国所发现的世纪疫情中,全国各族人民乃至海外侨胞同舟共济,守望相助,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以不同的方式积极参与到抗击疫情之中,展现出空前强大的民族凝聚力和执行力,为我国打赢武汉保卫战、湖北保卫战以及各大大小小的反弹攻坚战奠定了坚实基础。一如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高级顾问布鲁斯·艾尔沃德所评论:“所有好的做法如果想要奏效,必须要有公众的集体意愿。正因如此,中国有能力通过传统公共卫生干预方法应对一种新型的未知病毒”。[4]抗击疫情的实践告诉我们,在经济全球化同时也伴随风险全球化的二十一世纪,传染病等非传统安全往往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区域或族群,而是跨越了国与国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的边界,这也加强了传染病是需要共同治理、团结应对的政治认识。历史告诉我们,新冠肺炎不会是最后一次全人类的传染病大流行,面对未来的未知风险,我们需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像石榴籽一样”凝心聚力共同面对:不仅需要强化国家在公共卫生治理方面的主导地位,也需要发挥民族地区和非民族地区的支持力量[5];不仅需要铸牢重要港口城市、国际化城市、超大型城市的公共卫生防线,也不能忽视乡村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的防疫建设;不仅要有一呼百应,团结一致的群众基础,也需要有解决重大问题、疑难问题的尖端人才配备。正是回应国家风险治理的现实需求,我们需要培养出能够应对国家突发公共卫生风险的专业人才,在国家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能够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组织调配下,灵活运用多学科知识来协同应对,科学治理。[6]一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国家发展靠人才,民族振兴靠人才”,在新时期人才工作的“四个面向”中,习近平总书记更是强调要“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7]因此,培养能够满足民族地区、非民族地区不同需求的应用型、复合型医事卫生法治人才,无疑是风险全球化时代国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风险、强化健康治理的必然需求,亦是维护各族人民生命健康的必要保障。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宏伟战略的内在要求

全面依法治国是党深刻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作出的战略决策,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具有举足轻重的基础性、保障性作用。法治是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7]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其中,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提升民族地区的法治化水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重要讲话中强调要在各领域各环节深入推进法治建设,“把推进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做深做实”。[8]党和国家更是出台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关于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促进民族团结的意见》等一系列指导性文件,对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作出明确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亦指出,要“推动民族地区加快现代化建设步伐,提升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9]

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水平的提升,离不开民族法治人才的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大厦能否巍然屹立,经久不衰,取决于我们能否源源不断地供给法治人才,以高素质法治人才来不断推动制度的完善、法律的实施、司法的公正以及守法的普及。法治工作队伍的作风、品德和专业能力决定了全面依法治国的生命力。“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更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习近平总书记对法学教育的殷殷期盼。[10]在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培养立场坚定、作风端正且精通不同领域专业知识的法治人才过程中,需要时刻关注法治人才队伍的结构,需要时刻关注国家和社会的重大领域、新兴领域的法治人才需求,需要以现实问题为导向,以领域为中心,促进学科的交叉融合,发展包括涉外法学、民族法学、医事卫生法学、灾难法学、人工智能法学在内的新兴法学学科,培养能够胜任社会不同领域法治改革的复合型人才,不断充实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才体系。因此,加强医事卫生法学教育,培养医事卫生法治人才亦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障。

(三)实现全民健康和建成全面小康的时代使命

“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是习近平总书记对于建设健康中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关系的深刻阐述[11]。健康是每一个人安身立命的前提,是每一个人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更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疗卫生领域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医疗卫生事业稳步发展,基本医疗服务体系不断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亦不断提升,现阶段,我国民众的健康水平业已有了较大的提升。同时,为了更好促进健康治理,国家将健康纳入法治轨道,我国《宪法》第21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2020年颁布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也在第4条首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国务院更是制定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将健康治理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要求“健康入万策”,逐步走出了一条立足于我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的健康发展之路。[12]

在这条中国特色的健康发展道路上,我国也面临着不同地区的健康发展水平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尤其体现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又多分布于西部和边疆的民族地区上。这些地区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相对薄弱,医疗卫生制度的建设和法治化水平亦相对滞后,难以满足该地区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加强这些地区的健康治理,是我国促进全民健康和建成全面小康,进而迈向共同富裕的重要一环,全民健康,不能少了少数民族人民群众的健康,全面小康,也不能少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小康。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召开了多次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会议、全国少数民族医药工作会议,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医疗卫生现状,确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和具体措施,不断加强民族地区的健康治理。[13]而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全民族一同迈向全民健康和全面小康,不仅要为发展相对落后的民族地区提供必要的政策和经济支持,更要从教育入手,为其培养和输送优秀的高等教育人才。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历史实践告诉我们:一味地“输血”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族地区发展落后的问题,而是要改“输血”为“造血”,依靠大批有知识、有文化、有理想、有纪律的少数民族专门人才,让人才发挥民族地区“造血”功能,带动民族地区医疗卫生在内的各领域焕发出健康活力[14]。因此,培养包括医事卫生法治人才在内的各类民族高等教育人才,也是我国实现全民健康和建成全面小康,进而实现共同富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时代呼吁。

二、民族地区医事卫生法治人才培养的现实困境及原因

(一)民族地区医事卫生法治人才培养现状

总体而言,民族地区医事卫生法治人才培养现状可以用“缺”“少”“空”三点予以概括。首先“缺”在于民族地区医事卫生法治人才培养单位稀缺。目前,在民族地区高等院校中,培养普适性法学人才的单位较多,但精专于医事卫生法学的却非常少,难以适应医疗卫生领域高度专业化的法治需求。因此,早于20世纪90年代,一批高校便相继设置卫生法学或医事法学专业(方向),培养专门性的卫生法治人才[15]。本课题组以近3年全国高等院校本科招生和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为基础数据,通过网络访问、联系核实、发放调查问卷以及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获取了全国目前设置卫生法学或医事法学专业(方向)的32所高等院校的专业开办情况。而其中,无一是民族院校,位于民族自治区的高等院校也仅有1所,如果进一步扩大到《中国民族统计年鉴2020》所列的少数民族分布较多的十二个省份中①,也仅有9所院校设置了卫生法学或医事法学专业(见表1)。可见,医事卫生法治人才培养院校在地区分布上并不均衡。通过进一步查阅上述9所院校卫生法学(医事法学)的专业介绍、人才培养方案或课程体系,虽然各校均设置了一定数量的医事卫生法学课程,但均未设置民族学、民族法学等与少数民族区域治理相关的专业必修课或选修课。可见,即使作为民族地区高等院校在招生比例中会有更多的少数民族学生,但在课程设置、培养目标上还是以培养普适性的医事卫生法治人才为主,目前仍缺少专门培养民族医事卫生法治人才的院校。

表1 民族地区高等院校卫生法学(医事法学)专业概况

其次,“少”在于有关民族卫生法治的研究成果甚少。学术研究成果往往能够反映一个专业领域的研究水平和师资力量。郭为禄先生统计了2000-2019年在各类期刊上发表的医事卫生法学论文,指出除了《中国卫生法制》《医学与法学》《医学与哲学》《中国卫生事业管理》等专门发表医事卫生法学的刊物或设置卫生法学(医事法学)专门栏目的刊物外,在法学核心刊物或人文社科综合核心刊物发表的医事卫生法学论文非常有限,在其列举的2000-2019在法学CSSCI刊物上发表的医事卫生法学论文中亦无一针对民族地区卫生法治进行研究[2];陈云良先生亦归纳了2020年在新冠疫情热点下CSSCI来源刊物发表的305篇与卫生法学直接相关的论文,尽管得出了2020年我国卫生法学研究呈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之结论,但其综述内容中也未发现有专门针对民族地区卫生法治建设进行研究的文章。[16]由于民族卫生法治的交叉性,本文继续将研究视域扩展至民族类CSSCI刊物,针对2021年版CSSCI来源期刊民族与文化类期刊目录中列举的15种刊物近22年刊发文章进行查询统计,结果也仅发现5篇有关民族卫生法治的文献(见表2),并且出现了2008年到2018年十年的断层现象,这也一定程度反映出目前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相对比较匮乏和粗浅,与民族医疗卫生领域法治建设的理论需求之间尚存一定距离。

表2 2000年至今在民族类CSSCI刊物上发表的民族卫生法治论文

最后,“空”在于民族地区医事卫生法学教育研究基本空白。学科教育的探讨对于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目前,我国对于“卫生法学教育”或“医事法学教育”已有了相当程度的探讨,于2021年1月9日在中国知网以上述两主题词进行检索,分别获得145篇和108篇文献,但若合并检索“民族”或“民族地区”,结果均显示为0篇。同样的,以“民族法学教育”为主题词进行检索,亦可检得30篇文献,通过逐一阅读和筛选,亦无一涉及民族医事卫生法治人才之培养研究。可见,目前我国对于民族地区医事卫生法学教育的研究基础非常薄弱,进一步限制了民族地区医事卫生法治人才的培养。

(二)民族地区医事卫生法治人才培养“缺”“少”“空”的原因探析

如果进一步剖析为何民族地区医事卫生法治人才的培养呈现“缺”“少”“空”的现状,笔者认为,大致有如下三点原因:

其一,民族地区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我国有5个民族自治区,30个民族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和近千个民族乡,这些民族地区大多分布于西部、边疆或山区,受制于自然地理环境,其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社会建设的基础也较为薄弱。同时,不同的少数民族在其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各自的文化传统、民族习俗和社会结构,使得难以通过具体统一的国家法进行全面治理。也因此,早于1941年,中国共产党便颁布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了建立蒙古、回民族的自治区,形成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雏形[17]。新中国成立后,更是在《宪法》中进一步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于198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调和国家法与民族习惯之冲突给予了一定的空间。而这一制度的确立,在促进民族团结和保护民族文化多元发展的同时,也使得民族地区的治理更加需要“因地制宜”。而不同地区的差异化需求与当下高校以“专业”为单位进行人才培养的模式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矛盾,面对生源的广泛性以及就业的自由度,高校难以面面俱到且未卜先知地进行针对性培养,往往只能通过设置对本专业学生都普遍适用的课程进行讲授,但这也导致了人才培养的同质化,即使于民族地区开设卫生法学(医事法学)的高校也难以兼顾民族地区的特殊性。

其二,民族卫生法治的复合性和边缘性。首先,民族卫生法治是民族法学和医事卫生法学相互交叉的一个领域,其既需要民族法学对于民族地区法治特点的深刻把握,亦需要医事卫生法学对于民族医疗卫生领域进行专业化的法治建构。从学科特点来说,民族法学和医事卫生法学本身就是融合多学科背景的交叉性、复合性法学学科[18]。民族法学融民族学、法学、人类学等多个人文学科于一体,医事卫生法学则是结合了医学与法学的不同属性,也因此,在两者共同交涉的民族医事卫生法治领域,往往体现高度的复合性,研究难度也往往更高。但另一方面,民族卫生法治在这两个学科之中,又处于相对边缘化的地带,医事卫生法学往往由医科院校或以医科见长的综合院校开办,教师队伍中往往缺少熟悉或了解民族区域特点的民族人才;而民族法学则往往由民族类高校开办,也多缺少开办卫生法学或医事法学所需的医学教师,以至于目前出现医事卫生法学和民族法学各行其道的现象。从教材上看,在医事卫生法学的有关专著和教材中尚未发现有专门针对民族地区卫生法律制度进行介绍或研究,而从相关民族法学专著中可以发现,除了民族法的基本理论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等全面性、整体性的法律制度外,在具体的民族特殊领域,虽然也开始有了专门性的研究,如民族教育法律制度、民族经济法律制度、民族文化法律制度,但并未发现有民族卫生法律制度的章节或篇幅,仅有部分把少数民族医药卫生放在民族文化法律中进行简短的介绍,认为它们具有文化属性。[19][20]但民族医药卫生领域的核心价值,并非在于它们的文化性,而在于它们对于保障少数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要性,它们不应当成为或者仅仅成为文化的归属,在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章自治机关自治权中,亦将文化自治权与医疗卫生自治权分别进行规定。可见,民族卫生法律制度更需要独立地进行研究与设置,而现下却因其本身的复合性和边缘性,导致目前研究成果与现实需求尚存较大差距。

其三,民族高等教育发展的特色性和前沿性不足。建国70年来,我国民族高等教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单一到多元不断发展,少数民族高等教育人才数量不断增加,教育层级不断提高,族际差异亦不断缩小。[21]但与此同时,亦存在民族地区高校学科专业结构不合理,特色性和前沿性不足,交叉学科发展缓慢等问题。也因此,2015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将“学科专业结构基本合理,应用型、复合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能力显著提升”作为民族地区高等教育的发展目标之一。然而,由于目前缺少针对民族地区特殊化的学科考评机制,为了追求高校、学科排名的上升,民族高校不得不融入主流法学大军,导致民族地区高校在法学学科的建设中也出现照搬非民族地区模式,套用非民族地区高校评价机制和教育标准的现象,民族地区的法学教育特色被湮没在主流学科建设的浪潮之中[22],更无暇顾及尚未成熟的民族卫生法治领域,进一步造就了民族地区医事卫生法治人才培养的无人问津。

三、完善民族地区医事卫生法治人才培养的思考

(一)理念定位——树立“一体双核多元”的人才培养理念

明确人才培养的理念定位,就是要回答培养什么样的民族医事卫生法治人才的问题。在民族医事卫生法治人才培养上,应当树立“一体双核多元”的培养理念。首先,“一体”是铸牢学生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教育是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培育民族团结的重要方式。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边疆民族地区往往有极为复杂的地缘政治环境,国外敌对势力、周边国家宗教极端势力以及国内民族分裂主义极端分子相互交织,常常企图利用民族话题制造事端,以达到破坏我国统一大业,颠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险恶目的,因此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局面常常面临较大挑战[23]。而民族法治人才作为民族区域治理人才队伍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必须要有更加坚定的政治立场,特别是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决清除其他极端思想、分裂思想的毒瘤。有鉴于此,民族医事卫生法学人才培养也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先导,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融入高校的日常管理、课堂教学、校园活动乃至社会实践等各个方面,形成常态化、持续化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育机制与制度体系,强化学生“五个认同”,铸牢民族大团结的思想基础。

其次,“双核”是指课程设置要“法学主流课程”与“医事卫生法学特色课程”双核并重。2018年1月,教育部发布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下文简称《国家标准》),共涵盖92个本科专业类,587个专业。对于法学专业而言,《国家标准》改变了近二十年不变的法学核心课程体系,通过采用“10+X”的开放式体系结构,在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律史、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法律职业伦理10门法学学生专业必修课之上,允许各高校根据自身办学情况再开设“X”门其他专业必修课。[24]这一举措无疑为高校培养特殊领域法学人才预留了足够的空间,使高校能够发挥自身的办学特色和学科优势。在培养民族医事卫生法治人才上,不仅需要保障学生对《国家标准》中规定的10门主流必修课程的学习,让学生掌握国内法律体系的基本概况,培养学生“标配性”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和职业伦理,也需要完善医事卫生法学的特色课程体系或模块,通过设置公共卫生法学、医事法学、生命伦理法学、药事法等本领域的特色课程,提升学生在医药卫生领域的专业性和核心竞争力。

最后,“多元”是指要以少数民族的多元习惯法为知识补充。由于少数民族地区不同族群不同文化异质共存、相互交融,民族习惯法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在少数民族地区发挥着解决民族地区社会纠纷、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功能,是对国家法的重要补充[25]。因此,民族地区高校在人才培养中也应当有意识地将少数民族的多元习惯法融入包括主流课程和特色课程在内的课堂教学之中,比如在民法教学中可以加入对少数民族交易惯例、侵权损害赔偿惯例的讲授,刑法教学中可以加入对少数民族刑事习惯法、刑事和解法的分析与探讨,医事卫生法的讲授中,亦可以介绍少数民族医药卫生领域的特点和习惯等等,把少数民族多元习惯法知识和案例融入课堂教学作为培养学生跨文化理念与跨文化能力的一种方式,既能够开拓学生的见识,亦有助于学生以后在法治工作中面对少数民族不同民族习惯的吸收、处理与融合。

(二)完善路径——探索民族医事卫生法治人才的多元培养渠道

其一,应当鼓励民族地区高校,以及各地的民族高校积极开展民族医事卫生法治人才培养。从调研现状看,无论是民族地区专门培养卫生法学(医事法学)人才的高校还是各地开展传统法学教育的民族高校都无法完全满足民族地区卫生法治的需求,针对目前民族医事卫生法治人才培养“缺”“少”“空”的问题,必须要有院校先行开展“破冰行动”。而民族地区高校和各地的民族高校肩负为民族地区培养人才的时代使命,且从调研来看,业已积累了一定的“卫生法学(医事法学)”和“民族法学”人才培养经验,因而在“医事卫生法学”人才培养的基础上增设民族法学的选修课程模块供少数民族学生选择,或者在“民族法学”人才培养基础上增设医事卫生法学的课程模块,都不失为培养民族医事卫生法治人才的途径之一。

其二,开展“订单定向式”民族医事卫生法学人才培养。诚如前文所言,少数民族文化的多元性决定了民族地区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又与高校目前“团体式”“普适性”人才培养模式有所冲突。因此,民族地区高校可尝试与少数民族地区政府、法检系统、律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等开展针对性强的“订单定向式”人才培养合作,先由地区政府、法检系统、律所、企业、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向高校发起“订单”,通过“特订特制”的人才培养方案,把用人标准、职业标准与人才培养标准紧密结合[26],强化人才培养模式的针对性、实践性和应用性,注重培养学生对民族地区卫生法治实际问题的解决能力,实现从知识本位向能力本位转变,使学生既具有普通法学学生“标配性”的知识谱系、职业素养和法律思维,同时又具有解决民族法律问题的特殊技能和对于医疗卫生领域的专业知识。

其三,优化师资结构,尝试校际合作。师资力量是保障教学质量的关键所在,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梯度完整、专业精湛的师资队伍无疑是培养民族地区医事卫生法治人才的根本保证。如果没有熟悉民族地区医事卫生法治领域的先知,又谈何培养出民族地区医事卫生法治的专业化人才。因此,各高校应当根据民族地区法治化需求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一方面,在师资引进上,不应片面追求“高、大、上”的海归人才,而是要立足引进者的研究领域、研究技能综合考量。另一方面,囿于现下民族高等教育发展的缓慢性以及民族医事卫生法治领域的高度复合性,单一的医科院校或民族院校短时间内往往无法满足民族医事卫生法治师资队伍的结构要求,因此,亦可以通过校际联合培养的方式,形成师资合力,通过学分互认机制或教师双向互聘等形式,发挥民族地区开办医事卫生法学的高校和民族法学高校的各自优势,实现资源互补,师资共享,更好地为民族地区医事卫生法治建设服务。

注释:

①根据《中国民族统计年鉴2020》,民族地区高等学校主要包括新疆、内蒙古、广西、云南、宁夏、西藏、吉林、贵州、四川、青海、湖北、湖南等12个省份的高等学校,本文认为开设于上述地区的高等院校会吸收更多的少数民族学生,对民族人才培养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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