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收钱财领导干部“不知情”,这种所谓的“不知情”“不知道”,能帮助党员干部免除党纪责任追究吗?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就算主观上不知道亲属收受了他人的钱财,情节较重的,也是要被给予党纪处分的。党纪严于国法,其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纪律范围内对此类行为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有相关规定——
特定关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知道后未退还或者上交的,应当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受贿故意。
明知亲属收受他人财物的,不仅违纪,而且涉嫌受贿。需要注意的是,党员干部主观上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也没有接受他人请托,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但实际使他人得到了利益,党员干部的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了他人财物的,且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也应当以本条处理。
“要想人不知,除非家人也莫为。”这里也奉劝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切莫心存侥幸,再拿“不知情”当挡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