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琪琪 * 焦珊珊
(《中华医学杂志》有限责任公司暨中华医学会杂志社医学期刊知识挖掘与服务重点实验室,北京 100052)1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101)2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指出:“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公民科学素质从2001年的1.4%提升到2020年的10.56%,科普为公民科学素质稳步提升发挥了历史性的作用。新媒体时代,众多互联网科技公司及医疗卫生人员在各平台上开展医学科普宣传,为推进全民健康贡献力量。但是,开展大众医学科普不能盲目跟风,应先了解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风险,才能避免“踩雷自损”。那么,开展网络直播、短视频医学科普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根据2019年12月28日颁布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卫健法》)第六十七条,以及2021年8月2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第二十五条,可以总结出医学科普法律层面的一些基本原则。
医疗机构需要承担“开展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的责任;医疗卫生人员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承担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的职责,也要承担告知病情和治疗服务方案的义务,比如手术方案要征得患者或者家属的同意。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其一,根据《卫健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范畴,不仅仅指医生,也涵盖了医院的各个科室的专业人员。其二,法律上所要求医生的科普责任,仅限于诊疗活动;多点执业或者会诊等方式也属于诊疗活动。
从医疗机构的层面看,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和普及的方式,可以是制作图文科普宣传海报、组织公益讲座等形式。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禁止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如果需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建议与电视台或者电台合作开展。
从医疗卫生人员个体的层面来看,一方面,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本身是需要取得相关资质的;另一方面,更需注意在互联网医疗问诊平台出诊的合规性问题。互联网医疗平台需要有特殊许可的互联网医疗(医院)资质,并不是所有的互联网平台都可以出诊;如果该平台没有互联网医疗资质,那医疗卫生人员可能会因涉及违法行医而遇到相关处罚。即使在合法的互联网医疗平台进行出诊服务,过程中也要遵守《医师法》第二十五条的科普、告知义务。
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医疗健康科学的普及和传播,从方式到理念都发生着革命性的转变。互联网彻底颠覆传统媒体,既往传统媒体的线性垂直传播方式,已经变成了实时、互动的非线性辐射的新媒体传播模式,引领新媒体带来巨大影响力。医疗科普的呈现方式也随着时代潮流而不断变化,严肃的医学知识,遇上了轻松有趣的视频和直播等,其传播渠道及受众也发生了巨大改变。
在当下,大众接触医学科普作品的主要渠道来自网络信息。然而,医学知识本身具有复杂的体系,疾病的发生发展更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并且医学知识会不断更新迭代,而公众对医学科普内容的辨识力又是有限的,因此,网络信息往往是各种谣言和虚假广告的重灾区。目前,国家政策鼓励医疗专业人员创作科普作品,此类作品内容可信度高,但传播行业具有专业性,存在相关法律风险,并且有时传播渠道为了达到某种制造话题、扩大影响或个人炒作的目的,医疗科普作品会被选择性或“重点性”地表达,造成公众误解,产生法律问题。
目前,在医疗网络直播平台的商业运营模式中,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通过医疗卫生人员的医学科普直播获取流量;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人员签约主播,在直播的过程中,插播广告或与带货信息捆绑。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医疗卫生人员在直播中带货,则此时的行为不再是医学科普创作,而转为商业营销,存在法律风险。
因此,医疗卫生人员参与直播,需要注意的特殊禁忌有两点。
第一,如果医疗卫生人员在网络上公开自己的专业身份,那么无论从法律、政策,甚至于行业标准的角度上来说,需要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并用专业声誉背书。因此,希望医疗卫生人员慎重使用自己的职业身份,不建议医疗卫生人员参与直播带货,对产品进行背书。
第二,《禁止和限制发布的产品或服务信息》中罗列了十二类不适宜发布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清单,其中包括了医疗诊断和咨询服务。该规定禁止医疗卫生人员在直播间对围观的网友进行医疗诊断,或解答他们的专业咨询,那么这就限制了医疗卫生人员,尤其是医生利用专业知识在网络上“科普”的行为。因此,有专业身份的医疗卫生人员从事直播业务时,可以普及医学知识,但是需要避开个人的“咨询问诊”行为。
短视频的种类有很多,拍摄剪辑的形式也丰富多彩,笔者仅以医疗卫生人员发布的科普类短视频,作为本文法律风险分析的基础。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和《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的相关规定,利用短视频进行医学科普的前提是不可以发布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此外,医疗卫生人员发布短视频,还应当格外注意如下法律风险。
1. 制作形式要合规——注意区分“广播电视节目”和短视频
2021年11月初,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在B站所发布的视频行为进行了处罚,处罚的理由是该事务所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此案例中发布视频的特点为:一期一期,有固定的节目名称,并且模仿了某知名电视节目的访谈形式。因此,执法部门将这些视频认定为“广播电视节目”而非短视频。而制作“广播电视节目”需要有资质,而该律所没有广播电视节目的相关资质,因此被处罚了。
那么,如何注意区分“广播电视节目”和短视频?
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标准的定义来区分这两者。行业内的通常标准认为,短视频是指播放时长在5分钟以内,基于PC端和移动端传播的视频内容形式。但是现实中文化部门的执法要求可能更为苛刻,即便是1至2分钟的短视频,如果符合“一集/期、一集/期的形式,有固定的节目名称,有电视节目的特点,涉嫌营利”,那么这种短视频也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广播电视节目”。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需要由具备制作许可证的单位来制作和播出,而一般的企业并不具有这样的资质,因此不可以制作广播电视节目。
短视频的内容表现形式有多种,医疗卫生人员等专业人士拍摄的一般是教程类的、科普形式的视频。单个视频的长度应尽量精简,拍摄制作的形式应尽量避免模仿“广播电视节目”,否则可能面临处罚。
2. 发布内容要合规——短视频风险核心
(1)保证原创性
按照《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需要同时满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有形形式复制”这三个条件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判断一个短视频是否为作品,并不以短视频的时间长短来定义;即便是十几秒的视频,如果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就是作品。应慎重引用他人的视频内容,不要觉得他人的视频时间短,就可以无拘束地擅自引用。引用需要征求原作者许可并注明出处,而不可以无授权引用。因此,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发布原创科普短视频作品,这样既能避免侵犯他人作品,也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
(2)合乎道德规范
不言而喻,作为专业人士,如果发布的是医学相关的专业内容,是一定要严谨的,不可以违反职业道德、伦理道德,更不可以违法。医疗卫生人员不可为了盲目追求社会热点,宣传不合国情的“高消费医疗”知识,发布不适民情的“美容”知识或不恰当地过分渲染“性行为”方面的知识;而应该从自身专业的角度,对疾病预防发生、发展中患者自我管理的部分着重进行科普创作。如果在科普创作过程中存在不良行为或发布了不良内容,后果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刑事责任,因此慎重言行是第一位的。
(3)不侵犯隐私权和肖像权
民法典中有对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的保护规定,《医师法》《卫健法》中禁止医疗卫生人员泄露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可以非常明确一点,医疗卫生人员对上述内容是有保密义务的。
近日B站出现疑似男医生直播妇科手术一事引发关注,涉案医生被拘,广大医疗卫生人员应引以为戒。某些医生喜欢发布患者就医问询的视频,是否涉及相关法律风险,需要考虑几个问题。首先,视频虽然对某位患者的人像进行了马赛克处理,但是声音并未处理,如果这种声音的识别度很高,可能仍会产生身份辨识的问题,那是否算泄露隐私?其次,这种看病时的拍摄行为,是否经过了患者的同意?如果未征得患者的同意,会不会产生投诉问题?再其次,整个诊疗过程都会通过视频呈现,可能会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医生在就诊过程中的告知义务,是否真正做到位了?再如,诊疗过程是否真的有助于专业形象的树立?笔者认为,这种方式只能停留在满足网民好奇心的层面,并不能更好地树立专业形象,甚至于留下很多潜在的风险,因此,建议医疗卫生人员尽量不要拍摄这样内容的视频。
(4)妥善解决素材版权
一般情况下,音乐是短视频中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较多的使用方法是作为背景音乐。不论是直接引用,还是有所改动,都涉及与音乐作品的授权关系,也就是说,使用音乐要取得音乐作品权利人的相关授权,否则将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
目前,许多平台或者免费的剪辑软件,都会自带一些音乐供大众使用,那么这些音乐是否取得了正规的授权?这点值得商榷。客观地说,作为医疗卫生人员,确实很难全面了解音乐授权情况。但是如果因为使用音乐后,被告知构成侵权,那医疗卫生人员就比较被动,也可能会产生涉诉情形。建议医疗卫生人员在制作短视频的时候,可以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或者其他商业版权网站,购买正规授权的音乐使用。
除音乐外,还要考虑图片素材来源合规不侵权。如需引用,应做到注明图片来源,不利用他人作品牟利,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以免构成网络侵权。另外,某些关键图案或名称不能随便使用,如企业的注册商标、能够代表企业的图片及文字、企业官方的名称等,需经过相关单位的认可方能使用。
在一定情形下,医学科普视频创作者与平台,是利益冲突的关系。
假设医学科普视频创作者所制作的短视频对他人产生了侵权问题,那么发布短视频的平台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呢?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接到他人发来的侵权通知后,平台进行了积极有效的应对,如删除视频、屏蔽链接等,那就不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避风港原则”。
但是,平台真的就是无辜的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中也规定了所谓的“红旗原则”。也就是说,平台对某个短视频的侵权行为存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那么就不能以“没有收到删除通知”为由而免责,需要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对比以上两种情形,就可以看出,如果一个短视频涉嫌侵权,那么平台有可能会极力地让自己免责;而医学科普视频创作者,因赔偿能力有限,更希望平台与其一起分担侵权责任,那此时这两者就会存在利益冲突。很多案例并非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执,而是多方共同被告(平台和医疗卫生人员)之间相互推卸责任的博弈。
因此,医学科普视频创作者应当首先从视频作品自身严格把关,严谨创作,合规发布,全程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发生侵权。因为一旦发生侵权事件,平台方有依据“避风港原则”而免责的可能性,但是视频发布者却是不能免责的。
此外,如果医学科普创作者的短视频作品未经许可被他人转载,也应学会维权。首先要保留证据,做好损失的统计工作,网络侵权一般需要以公证的方式取证。然后,可以向平台方发送书面的告知书和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明材料,要求平台删除链接,并做好调解或诉讼的多种应急方案。相对来说,维权事宜专业性要求比较强,可以聘请律师来提供专业帮助。
综上所述,新媒体时代的发展,给医学科普传播带来了更多的机会。医疗卫生人员应是医学科普的中坚力量,主动及时传播相关科学知识,并选择在具有权威性的融媒体平台发布内容,遏制谣言传播,回应大众关切。医疗卫生人员在进行医学科普活动时应有高度的风险意识,不管是做平台直播,还是发布短视频,应当全面考虑相关的法律风险,为健康中国更好地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