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幸君,郭 双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北京 100041)
为深化“放管服”政策、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健全事中事后监管、营造良好营商环境,2018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明确了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并对职责分工、抽取方式、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相关名录库、监管的主要原则、检查告知、检查纪律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随着科技发展,在用无线电台(站)数量日益庞大,频率资源短缺越发严重,电磁环境更加复杂,对无线电管理机构监管能力要求不断提升。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于2021年5月颁布了《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明确了检查方式、检查内容、检查程序、结果处理等方面内容,对无线电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起到指导和规范作用,提高了监管效能并推进了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行政进程。
空间业务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办法》确定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等信息,同时参考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实施具体检查工作。检查结果评判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卫星网络空间电台管理规定》等无线电管理规定。
空间业务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大致流程如图1所示,主要包含7个步骤。
图1 流程图
(1)方案制定:由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检查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抽查对象范围、执法检查人员要求、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抽查的时间等。根据《办法》中规定的抽查比例和往年的抽查情况,随机选取本年度的被检查对象,注意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应当综合考虑必要的检查对象覆盖面和防止过度检查、加重检查对象负担等。
(2)函告被检查对象:通过函件的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其需准备的材料等。
(3)选取检测人员:随机选取合格的检测人员,检测人员应接受过培训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
(4)实施检查:综合考虑检查内容和被检查对象业务特点,选择合适的检查方式,当需进行现场核查或检测时,需提前与被检测对象沟通,确定检测时间、地点、检查内容,需准备事项等内容。
(5)数据汇总及报告编写: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数据编写检查报告。
(6)结果公布:在公开网站上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同时下发函件要求检查不通过的被检测对象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7)整改及处罚: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检查人员对其不符合项进行复测。如仍不符合要求,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考虑到现有在用无线电台(站)数目多且对电磁环境要求不尽相同,《办法》明确采用分级分类方式开展检查,原则上因同一事项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每年不超过1次[1]。空间业务的监督检查对象为卫星网络空间无线电台、卫星通信网、卫星地球站三类,检查对象属于一类无线电台。依据《办法》规定,检查比例不低于此类无线电台(站)使用者的10%,每年检查一次,具体的检查台站数量可根据监管情况进行调整。对于检查中如果发现被检查对象存在频率使用、台站维护、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应当在后续日常检查工作中增加检查频次。
《办法》中规定检查内容包含对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的检查和对在用无线电台(站)的检查两部分内容。主要检查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批准文件)或无线电台(站)执照载明参数与实际发射参数一致性核验,以及使用行为是否规范等。
对空间业务行政许可事项“双随机一公开”涉及的三类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内容具体如下:
(1)空间电台:包括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检查和在用无线电台(站)检查,分别见《办法》附件1-2和附件2-2。
(2)卫星通信网:主要包含无线电频率使用情况和通信网主站的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见《办法》附件1-3。
(3)卫星地球站:对在用无线电台(站)的检查,见《办法》附件2-3。
《办法》主要对检查人员职责分工和要求进行了详细的划分,提出由国家无线电相关管理机构牵头,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跟进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的相关督查、检查工作,同时紧抓各地监督检查工作,定期考核并评价。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要严格遵循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开展该行政负责区域内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的检查工作[1]。
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监测站负责对无线电频率使用和在用无线电台(站)监督检查承担监测、检测的相关工作[2]。
通常情况下,空间业务的检查工作需从国家和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岗人员中随机抽取2名持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检查人员完成,同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检查对象的空间无线电台、卫星通信网及卫星地球站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实地检查。
对于检查人员的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定期对检查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和保密要求的培训和考核,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技术能力以及保密意识,在检查过程中对于需要开展无线电监测、检测的情况,选派相关技术人员协助。
在检查过程中,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监督检查、保证检查公平公正性,《办法》从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两个方面进行约束。首先,在开展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目的、检查内容、检查程序和工作纪律等要求。其次,要求被检查对象指派相关人员积极配合开展检查工作,包括如实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文件、协助现场检测等。
检查人员可在通过综合考虑检查内容和被检查对象业务特点选择适当的检查方式,如书面检查、现场或提前核查、监测、检测等。书面检查,即依据被检查对象提供的书面材料说明或者无线电管理局掌握的资料进行检查,检查事项如使用用途、区域、年度无线电频率使用报告等;现场核查,即通过现场查看、询问相关情况,与申请材料进行比对,检查事项如许可证编号、使用人、使用期限、主站天线尺寸等;提前检查,即提前查阅查阅干扰申诉记录以及相关干扰查处记录,检查事项如是否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台产生有害干扰;监测,即利用监测设施对台站采用无线电监测的方式对发射频点、频率范围、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是否存在故意发射无线电台(站)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的情况等项目进行检查;检测,即采用经过国家计量单位校准的仪表,采用传导对台(站)的发射频率、占用带宽、发射功率进行现场检测,对于不具备传导测试条件的台(站),可采用辐射测试的方法进行检测。
根据三年空间业务行政许可事项“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过程的经验,从设备、频率使用、台站使用三个方面对常见问题归纳如下。
(1)在设备方面,无线电台(站)使用方未对无线电台(站)定期维护,不能保证其性能指标符合相关管理和规定,容易出现设备射频指标(如占用带宽、功发射功率、最大等效全向辐射功率谱密度等)超出许可证或执照载明限值的情况,不满足《条例》三十九的要求。
(2)在频率使用方面,部分被检查对象由于种种原因,在取得无线电频率许可2年内未设置无线电台(站),未遵守《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中要求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注意在提交专业技术人员相关材料时应包含频率方面技术人员。
(3)在台站使用方面,如果台(站)或者业务发生变更或者停用,应及时向相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以免违反《条例》第三十八条。
检查结束后,对于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发函件告知被检查对象需整改的事项及整改时间,并在其整改后进行复测。
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作为国有战略资源的频率资源越来越稀缺,国家正在逐渐加大频率管理力度和标准化管理措施,一方面对频率进行合理分配、对新研设备进行型号核准检测,从源头上规范频率使用,减少无线干扰,保证频谱资源科学合理有效;另一方面定期对在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查和检测,维护正常的无线电波秩序。《办法》的颁布将规范化空间业务行政许可事项“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我国空间业务高效、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