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峰 苏兴检
(1.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新疆石河子 832000;2.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北京 100029;3.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北京 100081)
纵观我国高校教育收费的历程,伴随着新中国成立后高等教育体系的恢复重建和改革探索,我国历经国家恢复重建、学习前苏联模式,以及改革开放后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初见成效。这一大致发展历程,决定了我国高校教育收费的整个变革历程。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可分为3个历史阶段,收费制度发生了3项较大变化,即以政府为主导,制度变迁完成了从免收学费,历经部分收费(“双轨制”)直到全面收费(“并规制”)的转变。探查教育收费制度变革的历史原因,既有广大群众对接受高等教育提升自身能力的持续不断增长,又有国家对获得高等人才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诉求。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国家的经济建设迫切需要大量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加之整个国民经济由照搬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对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进行计划性的分配就成为当时的不二选择。于是人才自由选择权的让渡与薪资状况偏低的现实只能由免收学费来进行弥补。在此免收学费的制度下,高等院校需要依靠政府拨款作为最主要经费的来源甚至是唯一来源。高校与政府的这种“双向”合作,在当时的环境下对我国高等教育以及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都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是符合当时环境和发展需要的正确决策。
改革开放之初,随着我国经济体制逐渐由计划经济向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转型,市场对人才的需求规模逐步扩大,广大群众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也持续不断高涨,这与国家经费拨款所能供给的小部分“精英化”教育产生鲜明的对比。在市场的驱动和政策的鼓励下,以委培生与自费生为代表,高等院校开始进行了针对教育收费制度的部分尝试,这些尝试成为了当时弥补高等教育经费拨款不够充足,满足广大群众对高等教育不断高涨的需求的有益的、必要的补充。
随着经济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推行高等教育由“精英化教育”向“大众化教育”的逐渐转变。此时,国家教育经费拨款已不能承担高校学生人数迅速扩招与市场化竞争所引发的日益增长的教育成本。同时面对试行阶段所产生的一系列高等教育公平性问题,将双轨制的“部分收费”逐步并轨至全面性的教育收费制度成为大势所趋。
以上3 阶段的转变就成为了我国20 世纪后10 年和21 世纪前10 年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长远来看,我国高等教育收费制度还将继续为适应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宏观国情而不断改进完善。提高高等教育的个人负担比例,改变计划经济体制时代对高等教育免收学费的制度,通过实施双轨制实现高等教育“部分收费”,逐步并轨到“全面收费”,就成为了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中的必然之路[1]。
高等教育收费的理论基础,来自经济学对于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研究,我国决定实施高等教育收费,同样基于此逻辑。经济学理论阐释了高等教育的准公共产品特性,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将此作为其理论依据。现代经济学理论以产品或服务在消费上的竞争性、排他性和公益性作为划分指标,将产品或服务分为私人物品、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三大类,并认为私人物品应完全由市场提供,公共物品应完全由政府提供,而准公共物品的提供,应由市场和政府共同承担。按上述指标衡量,高等教育满足准公共物品竞争性、排他性和公益性的特点,故界定为准公共物品:其竞争性表现为,在高等教育既定的规模下,一个人接受高等教育的同时即意味着另一个人丧失了这一机会。其排他性表现为,一个人接受高等教育的同时可以在技术上排除其他人接受的可能。而除了竞争性与排他性外,高等教育还具有正的外部性,即公益性。高等教育可以提高人力资本价值和人口素质,从而在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同时使整个社会人群道德修养得到提升,减少违法犯罪行为,降低社会运行成本提升效率和福利,促进社会的公平和谐,是国家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重要推动力。因而,高等教育作为“特殊”的准公共物品,既不是单纯的私人物品,也不是完全的公共物品,兼具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属性,使个人收益和社会收益并存[2]。高等教育准公共物品的属性,决定了高等教育成本的分担模式,即遵循接受高等教育服务的各个获益方应该共同承担的逻辑。
高等教育的成本分担机制,明确了谁获益谁承担的原则,对保证高等教育的经费投入具有重要意义[3]。对个人而言,付费接受高等教育是基于其将提高个人的收入预期,即个人接受高等教育并应付费,源于未来获得较好工作机会、较高收入和较好生活的预期和事实,是基于高等教育私人物品的属性;对政府而言,拨款提供高等教育是基于其可促进社会的未来发展,即政府为高等教育拨款,肩负投资高等教育的责任,源于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才为国家富强和社会进步带来重大利好的预期和事实;所以,正是基于高等教育准公共用品特性,高等教育学费成本分担机制逐步成为被世界各国采用的高等教育投入的通行做法[4]。我国《高等教育法》条款中明确规定:“大学应该依据教育成本,同时考虑家庭的承受能力,适当收取一定比例的学费。”这是对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正确规定,是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5]。
不管是遵从我国高等教育收费的历史沿革,还是基于高等教育准公共物品的经济学特性,高等教育成本都应部分地由私人承担。所以,高等教育学费定价作为私人承担的高等教育成本,自然应定为高等教育生均培养成本与私人分担比例的乘积。但后两者有效核算的障碍则加大了高等教育学费的定价难度[6]。
首先,高校现有财务会计制度本身的障碍[7]。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公立高校未建立教育成本核算制度,我国高校作为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实行的是收付实现制而不是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的会计核算仅记录当期教育经费开支情况,支出并不是按照受益期进行分摊,不能实现与当期收益相配比的当期成本数据的核算。会计制度的不同使其无法效仿实行权责发生制的企业等营利性机构,准确计量年度高等院校的总体支出[8]。
其次,高等院校的支出实际承担着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三大职能。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支出是否纳入高等教育成本,或以多少比例纳入高等教育成本仍然有待商榷,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对高等教育的贡献率目前还只能依靠专家学者的经验大体估算[9]。国际上通行的作法仍然是不将科研和社会服务纳入教育成本,高等教育成本仅限制在实现其功能所发生的支付范围内[10]。
最后,现实中高等院校学科专业设置往往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不同专业间在课程教学与技能培养上存在相互渗透的现象,学科专业之间的共同性费用较难准确厘清。高等教育成本如何按专业分别计量,换算成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依然是一个较大的难题[11]。
约翰·斯通教授(D.Bruce Johnstone)指出,若学费太高,将有太多的学生需要资助,将抵消学费的边际净效应;若学费太低,则学费收入不足以弥补定期收取学费、调整学费和解决学生延迟缴费问题上所需的政治与管理成本,即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比例如何计算和确定存在困难。目前国外公立高校由学生和家长个人承担的学费比例范围基本在20%~25%左右[12]。我国现行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将我国高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但并未对个人需要承担的比例做出更为明确的限定[13]。根据主流经济学理论,定价时应分别核算高等教育对私人与社会的收益,根据收益比例确定教育成本私人分担比例[14]。然而国内居民收入增长不均,中低收入家庭难以承受不断增长的学费的问题非常突出。如何根据居民承受能力确定教育成本私人分担比例成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15]。
根据上述分析,学费价格不仅要考虑私人及社会的成本收益,还要考虑居民收入水平与承受能力,以效率与公平为原则,通过计量分析进行定价。
从Timothy Besley 和Stephen Coate(1991,AER)关于私人物品的公共提供的模型中得到启发,该文建立了如下模型。
考虑居民的承担能力,假设社会中存在两种家庭背景的学生,来自低收入家庭者L与高收入家庭者H。前者家庭收入YL,人口比例γL;后者家庭收入YH,YL<YH,人口比例γH=1-γL。由于家庭收入是私人信息,学校不能完全了解,因此存在信息不对称。学校必须设计合理的机制,从而有效揭示出学生类型,更好地实施学费定价政策。由于事前学校不能了解学生的家庭收入水平,只能为每个学生提供统一的高等教育量q0,并对每人收取统一的学费T0。设每单位教育的成本为c=F+v,其中F是固定成本,包括高校硬件设施、固定资产等,v是可变成本,包括教师工资、科研费用、食堂补助、水电费用等。每个学生享受q0单位教育的社会总成本是cq0,这些成本中学生的分担比例为t0,因此每个学生缴纳的基本学费T0=t0cq0。
为保证教育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大学应保证低收入家庭的学生也能支付起基本学费T0而享受最基本的高等教育q0,从而获得私人收益或效用U(q0,YLT0),为社会带来效益W(q0)。低收入家庭学生不接受高等教育的效用为U(0,YL)。因此公平原则意味着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 constraint)条件的满足U(q0,YLT0)≥U(0,YL)。此时财政为每个低收入家庭学生分担成本GL=(1-t0)cq0。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效率,大学可以根据高收入家庭学生的实际需要,对其提供额外一部分高等教育q1并对这部分教育设计不同的成本分担比例t1从而额外收取适当的学费T1=t1cq1。高收入家庭学生缴纳学费T0+T1从而享受高等教育q0+q1的收益或效用为U(q0+q1,YH-T0-T1),为社会带来效益W(q0+q1)。若高收入家庭学生只享受基本高等教育q0,则效用为U(q0,YH-T0),不接受高等教育效用为U(0,YH)。因此效率原则意味着激励相容(incentive compatibility)约束的满足U(q0+q1,YH-T0-T1) ≥U(q0,YH-T0)U(q0+q1,YH-T0-T1) ≥U(q0,YH-T0),且满足参与约束U()q0+q1,YH-T0-T1≥U(0,YH),同时低收入家庭学生不会额外享受这一部分教育,即U(q0,YL-T0) ≥U(q0+q1,YL-T0-T1)。此时财政为每个高收入家庭学生分担成本GH=(1-t0)cq0+(1-t1)cq1。设高等教育的人均财政补贴量的总预算约束为B,实现上述两个目标的前提是满足财政预算约束γLGL+γHGH≤B。因此,在此前提下,设计合适的基本教育提供量q0、对应的成本分担比例t0、额外教育数量q1、对应的分担成本比例t1,从而通过学生的自我选择(self-selection)准确揭示出学生家庭收入,消除信息不对称,同时实现公平和效率,从而最大化所有学生私人、社会效益综合W,是学费定价问题的根本机制。可将上述分析总结抽象为下列最优化数学问题。
通过解得上述最优化问题的解,我们可以得到满足公平与效率原则,并最大化私人与社会效益的最优学费价格。
高校应该在基于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对上式中部分函数与系数进行预期估计,并实时调整学费定价。
为了能更有效地使用上述计量模型进行学费定价。该文提出以下建议。
(1)针对高校无法准确计量生均成本的问题,高校应进一步改进高等教育成本计量标准,例如:①利用调整经费支出和模拟折旧的方法,通过账目转换和调整在一定精度下对会计计量制度进行转变;②对纳入高等教育成本的比例进行严格的规定,通过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精确限定计量范围或统计口径;③引入“全日制学生当量”以确定学生人数,对学生学术层次差异给予不同的权重标准。我国应在充分考量近年类似办法的实施成效和教育新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改良高校会计制度,进一步修订完善高等教育成本计量标准。
(2)针对高校定价实时调整的效率问题,高校应在同时建立其他的高等教育弱势群体补偿制度。通过不断完善奖学金、助学贷款及学费减免制度等使弱势群体接受高等教育尽力创造条件和平等机会,从而结合计量模型中的机制,从多个角度将居民收入水平纳入学费定价制度的考虑范畴。这样,在计量模型因无法实时改进从而使其运算结果与最优学费价格产生偏差时,也可以弹性而有效地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
(3)针对高校自主定价的寻租问题,政府应推行高校有关信息公布制度。信息公布具有比较功能,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就会促使高校杜绝成本虚报行为,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管理效率,从而从根本上减轻社会与私人的成本负担。信息公布还能使高校进行自我审视,通过比较认清自身在成本管理上的不足点,从而明确未来的改进方向。
总之,高校依据教育成本收取学费是诸项选择中一种相对最为合理的政策选择和制度安排,它的问题在于高等教育的国家(社会)收益和个人(私人)收益难以精确计量,因而教育成本分担的比例也就难以精确计量。不过,随着我国高校会计制度的改良完善,教育成本核算技术的不断提高以及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有力支撑,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比例和高校收费标准制定逐渐趋向于精确合理是可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