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海梅
(中共肥西县委党校,安徽 合肥 231200)
良好的乡村法治环境能够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保驾护航,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法治乡村建设至关重要。从2018 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建设法治乡村”目标任务以来,特别是2020 年3 月《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的出台,全国各地法治乡村建设持续推进,成效显著。
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吸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在法治方面的文化成果,从无产阶级革命的目的出发创造出来的。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历代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坚持创造性地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都贯穿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更是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一般原理,思考和指引中国的法治、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法治乡村建设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有机组成部分,系统工程的推进,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例如,提出“法治乡村”的概念,包含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农村地区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内容。提出“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正是因为中国共产党在长期的治国理政过程中,总结出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显著优势,人民可以直接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体现出了人民当家作主及宪法尊重和维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可见,法治乡村理论的提出和实践,不仅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鲜明的人民性品格,而且丰富和发展了这一思想。
乡村治理体制作为乡村治理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对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和实现乡村全面振兴意义重大。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乡村治理体制的制度化和法治化,坚持用制度来确认和保障乡村治理体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苏维埃政府、陕甘宁边区政府十分重视法制建设,通过颁布法律来进行政权建设。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和国家非常重视基层政权建设的法制化,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乡村治理体制的法制化趋向更加明显。新时代,党的乡村治理体制在借鉴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更加注重探索加强乡村治理体制的制度和法治保障,从而更好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和乡村振兴的时代使命。这种探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通过党内法规确认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规范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和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例如,颁布《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等。
其次,通过国家法律明确政府在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中的作用、规范和保障村民自治、赋予各类社会主体在乡村振兴和乡村治理中的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就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在乡村振兴中的职责。
再次,发挥社会规范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如通过自治章程、乡规民约规范各类社会主体参与乡村治理的活动。推进法治乡村建设正是新时代党对制度化和法治化乡村治理体制的实践探索,通过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将乡村治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发挥德治在乡村治理体系中的支撑作用,努力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的互动和融合。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没有农民的富裕,就没有全体人民的富裕,就没有共同富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一个宏大而系统的工程,其中法治乡村建设是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法治乡村建设与乡村振兴的目标价值具有内在统一性。
首先,二者都旨在建立现代化乡村。法治是现代化社会的重要标志,要实现乡村现代化,离不开对于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的创新与改造,而这一过程需要发挥法治的作用。
其次,二者都旨在建立乡风文明的乡村。乡风文明是乡村振兴的灵魂所在,其形成离不开现代文化的建立。法治有利于提升农民科学知识水平、思想道德观念,提升文明生活方式,助推形成现代文化。
再次,二者都旨在建立治理有效的乡村。乡村治理有效离不开法治,是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实践保障。无论是自治还是德治,都需要法治提供制度框架和行为准则,指引和规约各治理主体的行动与行为,从而实现乡村的高效治理。
最后,二者都旨在建立生活美好的乡村。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是多元的,既有物质层面,也有精神层面。法治是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意味着人民对权利的需求以及所拥有的权利得到广泛实现。由此可见,法治乡村建设与乡村振兴相互联系,彼此支撑,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提供有力保障。
人民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是由我国宪法确立的,因此广大村民群体是法治乡村建设的主体。村民作为法治乡村建设的主体,应积极主动地推动并参与到法治乡村建设中,但在实际中发现由于受文化程度、年龄、传统观念等因素影响,村民的主体意识缺位,法治意识仍相对薄弱,很难发挥法治主体的作用。集中表现在:对法的认知水平不高,基本法律知识匮乏,不能正确区分法与道德礼仪、政策文件的区别;主体地位缺失,对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和义务认识模糊,权利意识不强,缺乏通过民主监督参与村民自治的主动性;法律维权意识淡薄,存在“惧法厌讼”现象,遇到纠纷时,习惯于找村委会或家族有影响力的村民参与调解,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选择“信访不信法”。
首先,“三农”法律不完善。随着乡村社会矛盾的日益复杂,群众法律需求更加多元,原有的涉农法律系统不够健全,亟须提升乡村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数量和质量。
其次,乡村执法不严。在实际执法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乡村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不高,乡镇干部公信力不足。二是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侵害村民的权益经常出现,相关部门监督不到位。三是乡村司法不公。乡村司法实践中存在有案不立、诉讼拖延、裁判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有些法官群众观念不强,司法作风不正,出现违背法官职业道德,徇私枉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现象。
当前乡村法治建设整体仍滞后,从提供的现有法律服务供给来看,不能完全匹配需求,存在供需失衡。
首先,法律服务提供的主体单一,乡镇司法所实际上承担了法律服务的大部分职能,受空间距离等客观因素制约,县城的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等,难以及时满足村民的法律需求。
其次,法律服务的内容相对单一,村民多样化的需求难满足,特别是特殊人群的法律服务供给不足。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不少乡镇的农村人口大量外移,农村空心化、老龄化趋势明显,留守儿童、老人、妇女等特殊群体在养老、疾病救治、人身侵害等方面的法律需求攀升。
再次,法律服务的实效性不足。当前依靠以政府为主导的法律服务供给模式,存在单一性、被动式和程序化等问题,需要创新开展法律服务的方式方法。
法治乡村的建设与发展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但在工作推进中仍存在着一些薄弱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重视度不够,缺乏完善的工作机制。目前,乡村法治宣传的领导体制和工作体制还不够健全完善。当前法治宣传教育较多仍依托县司法局和乡镇司法所进行,并没有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其次,普法宣传教育的内容与村民生活联系不紧密,内容缺乏实效性。乡村普法宣传教育的内容侧重于法律知识方面,由于农民群众本身文化素养相对较低,再加上法律法规的专业术语晦涩难懂,村民对所宣传的法律知识不感兴趣,对如何诉讼、如何进行人民调解等程序不了解。
再次,方式载体单一,难以激发村民学法的积极性。大多采用“灌输式”教育方式,创办法治讲座、张贴海报、条幅、发传单等,利用广播、电视等传统宣传方式,法治宣传的效率与针对性不足。
首先,加快乡村发展,奠定必要基础。加快乡村发展是提升村民法治意识的基础。应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县域城乡融合发展,推进乡村民主政治,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着力培育村民现代法治文化观念。
其次,革新村民观念,提高维权意识。继续深化农村“法律明白人”和“法治带头人”培养工程,加大从网格员、村干部、“五老”人员、大学生村官等村民中遴选力度,发挥其在政策宣讲、法律服务、纠纷化解等方面的引领作用。扎实推进“四议两公开”工作法和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等,引导村民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再次,“三治”有机融合,发挥联动效应。始终坚持“三治”融合,发挥自治、德治对法治的促进作用。深化完善村规民约,发挥乡贤作用,注重把流动人口和外来企业纳入村民自治进程。加强乡风文明建设,深入开展移风易俗工作,使乡村优秀传统文化更好地服务于法治乡村建设。
首先,提高认识,强化联动。把法治乡村建设放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大局中谋划,地方全面依法治县委员会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强化推进,责任部门依据任务清单加强联动,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共商对策,构建法治乡村建设的协同机制。
其次,完善考核,正向激励。健全法治乡村建设绩效考核机制,细化考核指标,加强常态化督促检查。深化“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建立表彰机制,进一步加深对法治乡村建设好经验、好做法和先进人物的挖掘,培育选树典型经验和典型人物,并给予表彰,做优宣传,推广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先进做法。
再次,抓住关键,示范带动。以村党组织书记为重点,开展新一届村党组织书记法治乡村建设轮训班,通过发放资料、集中授课、现场教学等方式,增强换届后村党组织书记的法治观念,帮助其掌握基本法律知识,学会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开展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首先,优化法律服务质量。秉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调研了解群众需求,编制乡村法律服务目录,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要村级事务,及时进行法律体检和法制审查,如重大基础设施、产业项目、民生工程等,明确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的时间和频次。加大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力度,健全群众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健全诉调、公调、检调、访调“四调”对接机制,通过提高待遇、优化人员结构,多渠道选聘人民调解员,建立调解专家库,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其次,健全乡村法律顾问制度。坚持“双向选择、考察选聘、属地优先、就近服务”原则,综合考虑常住人口数量、村(社区)数量、法律需求量与经济活跃度等实际情况,个性化配置法律顾问。坚持服务与考核并举,制订考核细则,收集整理反馈法律顾问服务取得的实际效果。建立健全工作联动机制,相关部门要及时跟进,帮助解决问题,让群众逐步形成对法律顾问和法律的信任。深入推进“一村一法律顾问”、“法官进网格”与“一村一警一辅”工作机制深入融合。
再次,加强乡村数字法治建设。深入推进数字法治、智慧司法建设,重视发挥大数据作用,建立村民法律服务档案。依托新媒体普法矩阵,用好“12348”实体、网站、热线三类平台,重点监测农民诉求、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信息,及时收集研判高频法律需求,精准推送法律服务产品。强化法治微信群智能化建设,推广使用微信群机器人,力求实现“掌上学”“掌上问”
首先,转变普法理念,健全普法责任制。转变普法理念,把乡村普法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制订乡村普法责任清单,进一步落实“八五”普法规划,完善以案释法长效机制,构建乡村“大普法”格局。秉持分层分类式宣传教育,采取“订单式”精准普法,着力满足群众个性化需求。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常态化,扩大覆盖面,尽力辐射到全体村民。
其次,利用“互联网+”,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模式。重视运用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平台,打造“视听说一体”的立体宣传教育模式,继续加大对“12348”热线、网站、微信小程序和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的推广和运用。挖掘和分析法治大数据,通过对个体关注法治信息情况的追踪,形成“个人法治画像”,精准匹配和智能推送,实现个性化法治宣传。
再次,强化法治实践,开展沉浸式宣传。定期组织村民参观法治教育基地、旁听基层法庭审判工作。注重挖掘地方本土文化中的法治元素,将普法知识融入地方戏曲、歌谣中,创作一批高品质、接地气的法治剧目、画册、图集。鼓励村民积极参与村民自治的法治实践,在法治生活切实提升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