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研究

2022-11-08 21:25孟雨声大连海事大学
珠江水运 2022年2期
关键词:认定书管理机构海事

孟雨声 大连海事大学

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民事证据的性质已然得到确认,最高院在2006年1月1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中国海事局关于规范海上交通事故调查与海事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1条第5项规定:“海事调查报告及其结论意见可以作为海事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的诉讼证据,除非有充分事实证据和理由足以推翻海事调查报告及其结论意见。”该规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为海事调查报告向海事诉讼证据转化提供了依据和途径。2021年9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上交通安全法》)中第85条第2款则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海上交通事故证据的属性,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处理海上交通事故的证据。”但作为一项特殊的证据,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质证、认证规则一直以来未被明确,法院对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及认定标准也不一致。从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出发,探讨其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地位及审查规则,对在司法实践中规范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性。

1.水上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具有综合性,其中既记载了海事管理机构对事故发生过程和案件事实的认定,也同时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进行了划分。虽然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民事审判证据的属性已经得到确认,但在民事审判中应如何应用和审查,仍没有确定的规则。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责任划分的结论法院应如何审查和认定。应先明确的问题是,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水上交通事故责任的究竟属于何种性质,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决定了民事审判中对事故认定书中责任划分部分的审查标准。

目前关于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水上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大致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是非法律责任,只是体现出行为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或原因力大小,或认定当事人行为的过错程度。另一种观点认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是法律责任,进一步又可区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本文持非法律责任的观点。首先,从目的上看,海事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机关对责任的认定主要是出于行政管理的目的,确定引起事故发生的行为之存在及其原因力大小,而不是为民事审判服务的;而法院划分民事责任的目的在于发挥审判的功能以定分止争,二者的目的显然不同。其次,从法理上看,民事责任的划分只能由法院来完成而不能由行政机关来决定。而从因果关系上看,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当事方责任作出的判定是从事实因果关系角度出发,侧重明确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的关联;而法院确定民事责任则是对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肯定,是在法律层面的评价。因此,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水上交通事故责任的性质不是法律责任。

2.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原则

对于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民事审判中的审查,在实践中法院的做法不同,有的法院会进行形式审查,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仅以无证据支持驳回。也有法院会对全案证据和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综合判断后采信。但从总体上看,法院对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采信的比例很高,审查多流于形式。法院对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多有困惑,原因在于,一方面,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民事证据,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对其审查应依据证据规则,但鉴于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的综合性,因此究竟适用何种规则对其具体审查在实践中存在困境;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海事证据具有收集固定困难、专业性强、当事人举证能力存在差异等特点,海事管理机构由于能够最及时、最直接地接触海事事故现场,因此在调查取证上是具有专业性的。此外,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是海事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机关所做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性,法院对其进行过度审查,又会有不尊重行政权之嫌。

本文认为,基于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水上交通事故责任不是法律责任的观点,法院在对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时,需要最大程度地坚持独立性的原则。首先,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判定各主体之间的民事责任既是权利也是职责,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行政行为,而法院对水上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划分是民事审判,二者不能相互替代,法院应依据对证据的审查作出独立的判断,而非依赖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责任划分的结论。其次,从当事人利益保护的角度看,法院对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审判中的审查也是司法对行政的审查,是以司法的方式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若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对其审查流于形式,多采信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划分的结论,却无法给出足以使当事人信服的理由,则会使当事人丧失司法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3.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方式

3.1 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种类

《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及《指导意见》中均未确定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海事证据的特别审查规则,因此在对海事证据进行审查时需要适用作为一般法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审查的规定。由于对证据种类的不同划分会导致对证据审查适用的规则不同,因此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究竟属于何种证据引发了很多探讨。

概括而言,对于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属于何种证据的主要观点有书证、勘验笔录和鉴定意见等看法。但本文认为这些归类在一定程度上均有不合理之处。首先,书证具有形成于案件发生之前以及客观性的特征。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在事故发生后,由海事管理机构制作的,不符合形成于案件发生之前的特征;并且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也包含了海事管理机构对双方当事人责任的判断,也并不完全具有客观性。因此严格来说,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不符合书证的特征的,也不应该将其认定为公文书证赋予其优势证据的地位。其次,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对事故原因分析以及责任划分的内容,并不符合勘验笔录主要是对事故现场的检查、勘验后出具的对事故现场的客观描述的特征,因此也不应归类为勘验笔录。第三,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结论的内容并不完全属于对事故遗留痕迹的分析和判断,其中有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也不能完全将其认定为鉴定意见。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是具有综合性的,不能简单将其归为某一个证据种类。如果仅为适用某种证据的审查规则而将其归为某一类证据,在证据审查上则反而会囿于规则,而无法针对不同内容对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不同部分进行审查,给法院的审查工作带来困难。因此本文认为,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当视为综合证据,对其审查不应仅适用某一类证据的证据规则,更宜依据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来确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并且针对不同的内容对采用不同的审查方式。

3.2 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方式

在具体审查方式上,本文认为应区分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事实部分和责任认定部分进行审查。对于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事实认定的部分,法院应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角度进行审查,确定其证明力。首先应判断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出的主体、程序、证据形式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范,以确定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的合法性。其次,在审查关联性和客观性时,应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所记载的案件事实作为证据链的一环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与案件相关,是否能够客观地反应和体现案件事实,结合案件其他基础证据和检验、鉴定结论等证据,综合判断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所记载的案件事实是否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最终判断其事实部分的证据效力。另外,海事管理机构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过程中能够及时、直接地接触和收集证据,并综合运用技术手段对事故发生经过进行分析,因此其出具对事故事实的认定结论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只是案件所有证据的一环,其专业性和技术性并不影响法院在审理案件的独立审查和判断。

对于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责任判定的部分,如上文所述,水上交通事故责任并不是法律责任,海事管理机构作为行政机关作出的结论只起到认定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原因力大小的作用。因此法院不宜简单采信海事管理机构对于事故责任划分的结论并将其作为确定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在对案件事实和全案证据综合把控的前提下,法院应审查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责任认定是否准确地适用了法律,合理地划分了责任。并结合责任主体、主观方面、法律因果关系等法律规定的责任构成要件,独立判断各方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和因果关系,并在判决中详细的进行分析和论证,体现出法院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认定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结论

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民事审判中的审查和应用始终缺乏统一的标准,在实践中导致了法院审查采信标准不一、当事人异议较多的问题。本文认为,从责任性质来看,海事管理机构作出的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当事人责任的划分并不是法律责任,只是海事管理机构作为主管机关对当事人行为与水上交通事故发生之间的原因力或因果关系大小的判定。而对当事人法律责任的判定必须由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来作出。在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民事审判证据的性质被确认的情况下,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应将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适用对民事证据的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在审查时应结合证据的三性,区分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事实部分和责任判定部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事故认定书的事实部分效力,审查责任认定书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在对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独立审查后,决定对其是否采信,避免审查流于形式。在判定民事责任时,应当体现法院对责任判定的独立性,在判决书中体现法院对责任判定独立适用法律、作出独立判断的过程,避免过度依赖水上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结论,以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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