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仁真,杨心怡
气候变化作为一个“危机增倍器”,正在持续而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社会和经济生活,现已成为当今时代的关键命题和全球最紧迫的挑战。为应对气候变化所带来的紧迫压力,气候融资(Climate Fi⁃nance)成为了全球气候治理和国际气候谈判中的核心议题。气候融资的概念源于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即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的、充足的、可预测的资金,以帮助其适应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增强应付气候变化的能力。随着全球政治经济格局的演变以及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的认识深化,气候融资的内涵也在不断地丰富。无论是气候融资的参与主体、责任分配、机制安排和工具创新,还是气候融资的标准界定、评估管理与监测追踪,这些内容都亟待通过相应的规则进行确认并完善。基于强大的专业支持、前沿的政策视野以及多层次的沟通能力,多边开发银行现已逐步发展为推进全球气候治理的中坚力量。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IIB,以下简称亚投行)是多边开发银行体系中的新成员,也是积极动员国际气候融资的一分子,更是在国际气候融资规则构建的进程中为亚洲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争取话语权与代表性的重要平台。本文将对亚投行气候融资规则构建的动因进行详细剖析,梳理总结其参与路径,并在此基础上就相应特点展开评述,以期为国际气候融资多边合作以及中国标准与国际接轨的重点领域提供思考。
亚投行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亚洲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其围绕气候议程在帮助成员国实现《巴黎协定》规定的“国家自主决定贡献”(NDC),促进环境、社会和治理(以下简称ESG)投资等方面拥有着良好的记录。即使在受新冠疫肺炎情严重影响的2020年,亚投行依然努力完成了气候融资份额占批准融资总额41%的目标任务,并且以更加主动的姿态积极推动气候融资规则的构建,包括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框架、部门指南以及工具包的发展与应用等。分析表明,亚投行气候融资规则的构建是国际社会的现实需求、《巴黎公约》的目标要求、亚投行的自我定位以及多边开发银行间竞争与模仿共同驱动的结果。
人类活动引起的气候变暖使得大气、海洋、冰层和生物圈发生了广泛而迅速的变化,造成了极端天气、冰川退缩、海平面上升等现象愈演愈烈的“新常态”,然而,与之相对应的全球公共产品供给与需求之间却存在着巨大的缺口,就气候融资而言,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一是亟需更加有效的规则和机制来撬动更多资本,以加强对气候适应规划的融资。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2021年适应差距报告:聚集的风暴》的估算,到2030 年仅发展中国家的气候变化适应成本就将达到每年1400 亿~3000 亿美元,到2050 年则将升至每年2800 亿~5000 亿美元。目前,国家一级的适应规划(NAP)进程作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影响的关键要素正在持续推进,约79%的国家已通过计划、战略、政策或法律的形式制定了国家适应规划文件。然而,新冠肺炎疫情大流行的背景下政府收入减少而还本付息费用增加,导致国家气候适应规划的融资和落实总体上远远滞后于需求,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适应成本已达现有公共投入资金流量的五到十倍且差距仍在扩大。世界需要通过气候融资规则和机制的创新与完善来引入新的工具和方法,克服私营部门参与气候融资的障碍如信息透明度、正外部性、高逐利性等,进而释放更大的潜力以提升全球气候治理的能力与水平。
二是亟需具有可比性、兼容性、一致性的分类识别、信息披露和追踪监管标准,以协调国际气候融资业务和流程。自《公约》生效以来,国际气候融资的参与主体和渠道日益多元化,也造就了现行气候融资规则体系内缺少全球层面的统一标准的现状。现有标准往往在一般定义和业务行为上趋同,却又在具体的执行领域呈现出碎片化现象。全球气候治理的高效开展有赖于参与主体间的良好联动与协调,统筹业务标准,提高标准体系的可比性、兼容性和一致性就成为了实现国际气候融资规模效益最大化的基本前提。多边开发银行作为公共和私营部门之间以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纽带,不仅需要更有效地单独运作,还需要作为一个整体通过稳健的共同原则、框架、标准和时间表来引领低碳经济系统性变革。
三是亟需真正倾听、反映广大发展中国家合理诉求的平台机制,以增进气候正义(Climate Jus⁃tice)。气候正义是气候变化应对议题中有关利益和负担设定问题的规范概念,其针对气候行动中的所有实体和个人提出了公平待遇的美好期许。在气候融资领域,气候正义的论据通常基于对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和更大行动能力这两大原则。从《公约》明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公平、各自能力等国际气候合作基本原则和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的义务,再到2010 年《坎昆决议》确认发达国家在2020 年前每年筹集至少1000 亿美元以支持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承诺,气候融资从根本上被界定为气候正义问题,应当通过规则严肃地引导、监管资金流向和实质分配结果。尽管如此,在实际的气候融资进程中,发达国家曾经的许诺沦为“空头支票”,相关国际标准的制定权也被少数发达国家所垄断,发展中国家未能享受平等的参与权、信息知情权、决策权以及程序救济权。
面对以上客观需求,亚投行作为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主导设立的多边开发性金融机构,有必要充分发挥其协调者与融资者的多重作用,积极参与国际气候融资规则的构建,进而助力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应对中的能力建设,加强多边开发银行体系内外的国际协同合作,推动共建更加公平正义的国际金融法律新秩序。
《巴黎协定》是2015年12月由《公约》第21次缔约方大会(COP21)协商达成的全球性气候行动法律框架,其不仅融入了气候正义、人权、安全的价值理念,还在总体目标、国家自主贡献、能力建设、透明度框架、全球盘点机制、尊约机制等方面取得了历史性进展,开启了全球气候治理体系迈向“自下而上+自上而下”模式的新篇章,是当前国际社会公认的具有全面性、平衡性和效力性的气候变化制度安排。根据《巴黎协定》的规定,全球气候治理将围绕三大共同目标进行:一是将全球平均气温升幅较工业化前水平控制在显著低于2°C 的水平,并向升温较工业化前水平控制在1.5°C 努力;二是在不危及粮食安全的前提下,提高适应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能力;三是推进资金流动符合温室气体低排放和气候适应型发展的路径。这三大目标分别从缓解、适应和促进转型的重点领域对气候变化做出了回应,为全球气候行动指明了方向。
虽然亚投行并非《巴黎协定》的缔约方,也不隶属于联合国机构,但其作为服务于人类福祉的国际法主体,有责任响应《巴黎协定》的号召,在缓解、适应气候变化以及促进绿色转型方面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亚投行作为国际法治进程的参与者,横向上可以通过达成谅解备忘录、加入联合多边倡议、组织交流论坛等方式与其他国际金融机构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并在信息交换、共享的过程中与之商定共同原则、国际标准或总结最佳实践,进而推动形成绿色金融相关的国际软法;纵向上可以在政府、次国家实体和私营部门之间建立独特的互动桥梁,并通过气候融资政策、指南与标准的制定,为政府、项目开发商和其他投资者提供指引与激励,进而产生规范效应。时至今日,加强气候变化的应对和《巴黎协定》目标的落实已成为国际法规则改革中的重要关切事项,连接多层次、多领域治理网络的亚投行不能远离或免受不断变化的国际公共政策和规范发展的影响。把握时间节点与《巴黎协定》的目标保持一致性成为了亚投行未来成功的重要保障。
亚投行作为《巴黎协定》后成立的新型多边开发银行,具有投身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并参与国际气候融资规则构建的天然使命。
首先,亚投行的《章程》确立了促进亚洲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宗旨。研究表明,气候变化严重危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主要表现在:一方面,气候变暖和极端天气将衍生出贫困与不平等加剧、粮食与资源供应危机、流离失所与地区冲突扩大化、基础设施减损、生态系统崩溃以及健康状态恶化,它的阴霾始终笼罩在全球每一片有人类生存的土地之上;另一方面,全球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将面临物理和转型双重风险,发展中国家和环境脆弱国家的公共财政、主权信用评级、跨境渠道等风险敞口增加,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将受到更为复杂的考验。亚洲地区作为多种气候灾害风险的热点地区,因极端天气造成的损失正在明显加重。若要将促进亚洲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叙事付诸行动,亚投行的运营与投资就必须通过相应的制度框架和清晰的政策、标准,践行与《巴黎协定》目标一致的气候行动,进而加快亚洲地区的气候韧性建设,把握亚洲社会经济转型的巨大机遇。
其次,亚投行以绿色作为其核心价值与行为底色。较之其他多边开发银行,亚投行在成立之初就鲜明地亮出了“精干、廉洁、绿色”的核心价值观,其以建设面向未来的基础设施作为使命任务,强调投融资决策和项目设计充分考量潜在的环境与社会影响,努力实现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及《巴黎协定》目标的对接,故而也被赋予了帮助亚洲发展中国家向适应气候变化的低碳道路转型的高期望。当然,绿色承诺的真正价值不在于口号本身,而在于其如何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因此,为了避免气候变化应对不足对银行运作和声誉造成严重损害,在实质性承诺之外通过明确的实施规则、标准及工具来强化银行层面、部门和国家战略层面以及项目层面的气候应对调整方法,无疑是亚投行在“后巴黎”时代的必然选择。
模仿与竞争是伴随多边开发银行演进的两大现象,两者相互交织促进了多边开发银行对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规范性理解和其治理角色的蜕变。从1970年世界银行任命首任环境顾问开始,环境因素的评估工作逐步被纳入多边开发银行的决策与业务活动中,并通过《人类环境宣言》《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亚的斯亚贝巴行动议程》等一系列国际努力不断得到重视与加强。在此过程中,世界银行作为榜样力量给其他多边开发银行以启迪,它们模仿世界银行通过各自的战略文件和出版物将可持续发展原则贯穿于发展的所有部门,将其整合为经济、社会与环境三驾马车并驾齐驱,创造了实质性的环境与社会保障措施和程序性的问责机制。随着环境与社会保障措施在实践中更新迭代并与贷款条件深度绑定,多边开发银行现已从要求避免非经济因素干预的投融资机构转变为可持续发展变革的代理人。与此同时,尽管多边开发银行通过相互模仿、共同融资等举措在可持续发展的一般定义及所涵盖的政策领域方面形成了监管趋同并总结了最佳实践经验,但鉴于不同的区域背景和客户需求,多边开发银行对包括气候变化在内的环境与社会保障措施的具体要求与实施不尽相同,以至于引发相关标准逐顶竞争抑或是逐底竞争的担忧。
亚投行创建于既有多边开发银行体系存在代表性不足、义务不对称、机构人员冗繁、贷款条件僵化等制度缺陷且改革不力的背景之下。作为竞争性多边主义的典型案例,亚投行在治理结构上希望给予亚洲发展中国家充分的制度性话语权,在治理方式上探寻打破发达国家对“发展路径”释义的垄断。亚投行的建立为现有多边开发银行体系带来了刺激改革的“鲇鱼效应”,但这并不意味着亚投行可以无视多边开发银行的基本规律、原则和通行做法来降低业务标准。相反,亚投行应当在气候变化、可持续基础设施等国际公认的关键领域紧跟国际前沿研究,踊跃构建与《巴黎协定》目标一致的气候融资标准、规则和工具,从而在全球治理体系深刻变革的浪潮中确保机构与时俱进地维系绿色特色与核心竞争力。
在上述动因的影响下,亚投行探索从机构内部政策规范调整、公私合作开发方法指标以及参与多边开发银行集体行动这三个层面来着手气候融资规则的构建。
为了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的投融资业务、提升客户的低碳转型表现,亚投行在顶层设计上正在完善具有纲领性意义的《环境与社会框架》(以下简称ESF)和涵盖能源、运输、城市、水资源领域的可持续部门战略,以期强化宏观和行业部门的政策协同与规则衔接,形成鼓励气候友好型绿色金融发展的系统性制度合力。
1.修订《环境与社会框架》
ESF 是亚投行制定的用以识别、记录、处理和缓解整个项目周期中环境与社会风险的综合规范。考虑到ESF 不仅对亚投行的投资项目具有约束力,而且还支持成员国履行国家环境和社会立法(包括成员国通过的国际协议)规定的义务,亚投行在贷款和运营中一直将ESF 用作对标《巴黎协定》目标、推动实现其气候雄心与环境高标准的关键工具。从2016 年2 月颁行ESF 正式版本到2019 年2月、2021 年5 月历经两次修订,亚投行借助ESF 正努力寻求与《巴黎协定》保持一致:
其一,ESF 提出了以绿色基础设施为首要优先主题事项的公司战略,并制定了亚投行到2025年气候融资占比至少达到实际批准融资50%的目标规划,为银行运作安排奠定了基调。
其二,ESF 在环境愿景中增强了对气候因素的重点关注。一是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方面,ESF直接引用并支持《巴黎协定》的三大目标,强调以明显符合成员国国家气候与发展战略和国际商定目标的气候适应性发展途径和融资投资来促进成员国向低碳转型,鼓励通过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专用气候基金等方式扩大气候融资规模,充分利用融资支持客户制定长期的低温室气体排放的发展战略。二是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ESF 特别指出银行支持其客户在整个项目的设计、实施和运作中考虑气候变化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影响的风险,并评估项目下气候适应所需的措施。三是在支持绿色经济增长方面,ESF 从部门发展的角度指明应促进能源、水和其他资源的节约,鼓励充分利用绿色增长和低碳技术、可再生能源、清洁生产、可持续交通系统和可持续城市发展。
其三,ESF 阐明了客户与亚投行在气候变化风险和影响分析方面的角色与责任。据此框架,客户有责任就包括气候变化在内的项目相关潜在跨界和全球影响展开评估工作,并在项目的设计和实施中,以技术和财务上可行的方案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提高能源效率和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机会,同时以最大限度降低项目的脆弱性,提高项目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恢复能力;亚投行则负有职责对已确定项目的气候变化风险和影响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客户编制的环境和社会文件,以确认其提供了相应的综合评估、缓解和监测活动,并监督客户履行项目法律协议中规定的环境与社会义务。
其四,ESF 增加了对温室气体排放量化的规定。为了支持《巴黎协定》及成员国“国家自主决定贡献”(NDC)制度的落实,ESF明确规定亚投行可基于国际公认的方法和良好实践,应客户要求提供资金,以便客户将项目相关设施的直接和间接排放进行估算量化并向国家当局报告。按照分阶段实施的方式,首先是对能源部门项目进行排放量评估。若亚投行确定该项目预计或正在产生大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此类排放可核算且客户有能力,则需要由客户在项目批准前对总排放量进行事先评估并向亚投行报告。
2.完善可持续部门战略
可持续部门战略是亚投行为配合ESF的实施,面向基础设施重点领域设置的宏观政策,旨在为相应部门的业务活动提供框架、原则和运营模式指导。
一是针对温室气体排放最密集的能源部门。可负担、可靠、清洁、现代的能源系统是亚洲国家基础设施建设中未来资金缺口最大的领域,因而也是亚投行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业务中的首要任务。亚投行能源战略以促进实现联合国“人人享有可持续能源”倡议、《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和《巴黎协定》为目标,提出了运营初期建立能源投资组合的六项指导原则,即,促进能源获取和安全、实现能源效率潜力、降低能源供应的碳强度、管理地方和区域污染、促进私人资本、促进区域合作和连通性;相应地,在实施环节进一步明确了电网基础设施开发、节能增效和可再生能源投资、化石燃料发电的最低碳技术等项目选择的优先事项,并通过成果监测框架对能源投资的产出和结果进行追踪、汇总,以评估其能源组合与战略原则的一致性。
二是针对亚投行投资增长最快的运输部门。虽然运输部门本身的基础设施不产生直接排放,但其引发的运输和经济活动确系与气候风险息息相关。因此,运输部门的基础设施投资应当始终考量包括人口统计、经济、技术发展、行为变化、城市化和碳定价在内的交通需求影响链,以对广泛背景、项目具体影响因素和相关政策框架的调研为基石生成选择最大限度帮助基础设施低碳利用的决策树。亚投行运输战略的出发点是为促进亚洲贸易和经济增长提供高连通性、高质量的可持续和综合运输系统。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该战略规定了干线连接、跨境连接、运输一体化、升级现有基础设施为投资优先事项,并在实施环节强调遵循ESF,鼓励通过“避免、转移和切换”方法减少运输项目对环境和排放的影响,支持参与“一带一路”倡议发展合作伙伴关系,拥抱创新和经验证的绿色技术,如绿色航空燃料、电气化等等。
三是针对易受气候变化与自然灾害影响的城市发展部门。亚洲地区正处于城市化高速发展的阶段,同时也深受海平面上升等自然灾害的威胁,这使得支持气候变化下亚洲城市快速增长的基础设施投资成为亚投行刻不容缓的重大任务。亚投行城市战略着眼于在亚洲发展绿色、有弹性、高效、便利和繁荣的可持续城市,其以客户驱动、财务可行性驱动和全面考虑环境和社会风险的结果驱动为指导原则,将提高城市流动性、改善基础设施和城市恢复力以及促进综合发展作为投资优先事项,并初步列出了成果监测框架和目标相关的项目级成果措施的示例。
四是针对气候变化加剧挑战的水资源部门。亚洲地区的水资源问题在气候变化的影响之下变得格外严峻:一方面,由于亚洲众多城市面临着洪水与干旱的极端风险,修复现有水基础设施并开发新基础设施的需求持续走高;另一方面,亚洲客户面临着发展管理水资源和确保水基础设施可持续性所需的能力、法规、法律和体制安排的挑战。有鉴于此,亚投行特别制定了水部门战略,以改善供水服务、加强资源管理和提高水灾害抵御能力为工作重点,注重环境、社会和气候变化风险管理的最大化,并将获得新的或改进的安全管理饮用水供应服务或卫生服务的人员数量,增加或提高废水处理、回收和再利用能力,水灾保护受益人数和土地等因素设置为指标进行成果监测,努力从水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者成长为影响客户国家政策对话和改革的知识提供者。
《气候变化投资框架》(以下简称CCIF)是亚投行与欧洲最大的资产管理公司阿蒙迪(Amundi)合作制定的基准工具,其以亚投行2019年推出的亚洲气候债券组合作为研究和适用的投资案例,旨在为投资者提供评估投资与实现气候变化缓解、适应和低碳转型目标一致性水平的基本指标,以帮助他们找到那些充分应对气候变化的发行人,减轻风险并抓住良好过渡的窗口,从而激励、引导资金的绿色、脱碳流向。鉴于现行资本市场应对气候变化的动员不力,如在市场层面对不同资产类别的气候一致性证券的定义缺乏适当的标准化,在机构层面缺乏致力于实现《巴黎协定》所有三个目标的整体方法,因而,CCIF选择从发行人层面将《巴黎协定》的每个目标都转化为与投资决策相关的变量,并考虑到市场数据可用性的当前状态及其未来发展,为更系统、更全面地将气候变化风险和机遇的定价纳入投资管理过程以及更广泛地动员气候融资进行了有益尝试。
首先,CCIF确定了实现《巴黎协定》目标对企业和投资者等经济行为体具有重要意义的因素。其主要包括:减缓气候变化需要促使全球经济去碳化,这意味着投资者可能受到监管、市场和/或技术变化造成的过渡风险;适应气候变化意味着投资者可能面临气候变化的实际风险,即极端天气事件的增加和/或气候模式的长期变化对公司产生财务影响;对转型的贡献则既关系到资金的风险管理,还关系到抓住与低碳经济相关的新投资机会。
其次,CCIF确立了投资人检查发行人业绩并将其转化为与个人经济风险和投资分析相关的适当指标,包括评估发行人气候变化战略的一般投资指标,评估发行人在考虑落实《巴黎协定》目标并将其制度化方面的承诺的具体投资指标。
再者,CCIF阐明了该框架在具体投资领域的实际实施步骤。步骤一,确定数据供应商的标准并量化上述指标,以选择气候行动绩效高的发行人。通常来说,在气候缓解方面专注于分析发行人的碳强度,在适应气候变化方面使用资产级数据来评估物理风险,在转型贡献方面则衡量来自公司绿色活动的收入份额。步骤二,量身定制投资战略。CCIF将发行人分为三个不同类别。A类名单发行人(气候冠军):与CCIF三个变量完全一致且得到高度评价的发行人;B类名单发行人(有效参与的未来气候冠军):虽然未与CCIF 三个变量保持完全一致,但表现出显著改进努力的发行人;不合格发行人:与CCIF 三个变量不一致且评价不佳的发行人。据此框架,投资者可以从瞄准具有更高附加性和潜在绿色光环效应的机会中获益,进而选择、投资、吸引更多B类上市公司向A类上市公司过渡。
多边开发银行能够通过集体行动在气候变化的有效应对中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方面,多边开发银行可以通过股本、债券的杠杆作用以及调动、汇集优惠资金用作中介资源来增加气候融资规模的潜力;另一方面,多边开发银行可以将知识产品横向扩散到国际金融机构的法律和实践中,以及纵向渗透到单个项目之外的国内法律秩序中。有鉴于此,传统六大多边开发银行从2011 年就开始积极协作开发用以评估资金流一致性和指导投资决策的可靠方法和指标,以推进系统性变革。
亚投行作为年轻的多边开发银行成员,正在以多边开发体系新活力的姿态迅速投身于应对气候变化的集体行动之中,新近问世的多边开发银行“巴黎路线”(Paris Alignment)联合框架的开发与应用便是亚投行与其他八大多边开发银行共同努力的结果。“巴黎路线”联合框架建立在“迫切需要确保政策参与和资金流动与实现低温室气体排放和气候适应性发展的途径相一致”的国际共识之上,试图从捐助国和发展合作提供者的总体战略及政策、发展中国家内部规划、国际发展合作系统这三个层面来调整建立一致性方法,形成正面的溢出效应。就此框架的内容而言,涵盖了与缓解目标一致(BB1)、适应和气候适应性行动(BB2)、通过气候融资加速向碳中和与气候弹性过渡(BB3)、参与和政策制定支持(BB4)、一致性报告(BB5)以及内部活动一致(BB6)这六个关键的组成部分。其中,BB1将项目以二元方式分类为“负面清单”或“正面清单”,重点评估所讨论的行动是否符合该国的低温室气体发展途径,并且不会破坏该国和全球向脱碳经济的过渡;BB2 采用多边开发银行与国际发展金融俱乐部(IDFC)共同制定的《融资业务中气候恢复力指标的联合框架和原则》,围绕建立气候风险和脆弱性背景、气候恢复力措施的定义、评估气候恢复力与国家/大环境的不一致性这三项指标,来判断一项行为是否符合《巴黎协定》;BB3强调通过干预措施积极支持低排放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发展道路,比如优先考虑、针对和报告气候融资,动员私营部门投资,支持客户获得私人资本在内的优惠融资,以及为气候行动提供所需的技术援助;BB4将遵循长期战略(LTS)支持的六项共同原则,即,为脱碳、适应气候变化的未来制定长期愿景,将气候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目标联系起来支持社会经济效益最大化和公正过渡,制定与《巴黎协定》长期目标相一致的气候目标以及明确的实施步骤,整合《巴黎协定》的适应和气候恢复目标,涵盖关键部门和系统,以及确保国家所有权;BB5涉及改进多边开发银行巴黎路线方法的报告以及由此产生的结果,《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建议报告》(TCFD框架)以清晰、周详、协调的方式披露气候相关信息,可为多边开发银行提供一个强劲的起点;BB6表明多边开发银行将逐步确保其内部运营,包括电力、供暖、制冷、通勤等设施和其他内部政策,也向《巴黎协定》目标靠拢。
研究表明,亚投行不负作为新兴多边开发银行的历史使命,主动开展气候融资规则的构建,充分显示出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雄心和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的决心,并在构建方式、规则内容上充分发挥自身的后发优势,兼收并蓄,去伪存真,呈现出明显的特点。
亚投行的气候融资规则构建离不开对国际先进标准与最佳实践的学习和借鉴:
首先,亚投行的ESF本身就是对传统多边开发银行环境和社会保障政策的模仿与调整。通过学习既有最佳实践,ESF 遵循ESG 的基本原则与规律,在实体上规定了适用于所有投资项目的强制性环境和社会政策要求,覆盖“环境和社会评估”“非自愿移民安置”“原住民”这三个领域的详细标准以及投资排除清单;在程序上确定了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流程以及预防、减轻对人群与环境不当损害的信息披露、协商、申诉机制和“受项目影响人群机制(PPM)”,这为气候变化相关的风险识别、管理及监测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在对项目筛选分类的标准化、绿色基础设施资产数据库、气候风险分配安排、气候领域集中国家活动以及温室气体排放估算量化等环节中,亚投行更是通过知识共享、人员交流与项目合作,鼓励ESF吸取其他多边开发银行与金融机构环境与社会治理的良好经验。
其次,亚投行的可持续部门战略是深度总结其他多边开发银行投资经验教训的产物。最为典型的就数亚投行的能源部门战略。该部门战略的构建以其对全球能源格局,特别是对亚洲地区能源潜力与挑战的深入分析为基础,同时也参考借鉴了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伊斯兰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关于亚洲投资组合评估的经验教训,其中不仅对输配电、水电、公共火力发电、零碳投资、上游活动投资(石油、天然气、煤炭)等领域的相关经验进行了研究,而且还强调建立高技能的多学科团队,鼓励亚投行在能源组合开发的早期阶段与其他多边开发银行、双边援助机构、私人金融机构、智囊团和学术界确立伙伴关系,以确保其能源团队能够及时获取现有知识库和部门发展。
再者,亚投行的CCIF 在某种程度上融入了国际上通行的气候债券气候弹性原则、绿色债券原则(GBPs)以及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法的新理念和新技术。尤其是欧盟可持续金融分类法中提出的对经济活动的三项主要衡量标准和六大环境目标,对亚投行CCIF 的指标与方法论具有重要借鉴意义。这种引入安排使CCIF 得到了气候债券倡议组织(CBI)的认可,为亚投行加快促进成员国的气候行动、扩展新兴市场的绿色投融资业务开辟了更加广阔的空间。
当然,“巴黎路线”联合框架的开发过程中也少不了各领域先锋人士和专业机构的智慧碰撞与交流。亚投行气候融资规则构建的学习借鉴模式有助于其在气候行动、信息披露、绩效表现与投资者认可度方面形成良性循环,进而提升亚投行的环境与社会治理水平,形成良好的口碑与信誉。然而,考虑到亚投行独立项目增加的同时仍有大部分共同出资项目,后者依赖于其他多边开发银行的环境与社会保障政策,这种情况的存在对亚投行的问责与纠错机制的实施可能会产生不利因素。
亚投行气候融资规则构建的偏好与取舍突出表现在ESF 中客户系统的应用和对化石燃料的态度之上,这也是亚洲地区成员国真实意志的集中体现。
就客户系统的应用而言,ESF 的授权虽然有利于增进业务效率、提升客户获取贷款的便捷性,但也给亚投行的治理标准留下了隐患。依据ESF 的规定,银行允许客户能够在全部或部分项目中使用客户现有的全部或部分环境和社会管理系统。尽管ESF作出了兜底设计,要求借款国需承担其国内法及其此前加入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样作为客户的金融中介机构却可能因为获得环境与社会风险分类和管理决策的完全委托权而缺乏监管,导致项目运作的稳健性和有效性受到损害。
就化石燃料而言,亚投行在可持续部门战略中并未采取陡然而坚决的排斥态度。例如煤炭,尽管亚投行一再对外宣布放弃任何煤炭融资,但其能源战略并没有将燃煤发电厂完全予以排除。根据亚投行能源战略的规定,如果碳效率高的燃油和燃煤发电厂取代了现有的效率较低的发电能力,或者对系统的可靠性和完整性至关重要,或者在特定情况下没有可行或价格合理的替代方案,则应考虑使用碳效率高的燃油和燃煤发电厂。再如天然气与石油,亚投行的能源战略既将燃气发电视为加快其成员国各自向低碳能源结构过渡的一部分,也考虑“发展、修复和升级天然气运输(包括储存)和分销网络,以及控制气体泄漏,以促进在过渡到低碳密集的能源组合/电力部门时更多地使用天然气”,此外,还允许“在(国家)客户寻求改善其能源供应安全时,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方面有充足的投资机会”。
亚投行虽以绿色基础设施为招牌,但也关注欠发达成员的特殊需求。无论是客户系统的应用还是对化石燃料的态度,都展现出亚投行对成员国发展道路的尊重,以及在维护广大亚洲发展中国家公平享有发展权和实现《巴黎协定》气候目标之间的平衡。然而,从“巴黎路线”一致性的角度来看,亚投行的绿色标准与其他多边开发银行具有明显差距,容易引发对多边开发银行体系的环境与社会治理标准“逐底竞争”或“碎片化”的担忧与质疑。
亚投行气候融资规则的具体执行面临着两大难题:一是如何以公平、连贯的方式促进不同国情下的气候行动与《巴黎协定》保持一致;二是如何以更具适用性的政策规范推进公私资本的广泛动员与有效合作。上述问题的解决依赖于建立一套明确、透明的标准与指南。然而,由于亚投行这一年轻的国际组织实践经验相对有限,对于气候融资规则的构建大多停留在愿景目标等原则性的宏大叙事阶段。
就ESF而言,其缺乏一套完整且细致的气候缓解、适应、转型评估工具来切实兑现有关《巴黎协定》的实质性承诺。ESF 应当对气候变化风险与影响的评估、管理、监测以及避免、最小化或抵消影响的行动有着明晰而全面的叙述,并在银行战略层面、国家和/或部门战略层面以及项目层面分别采用不同的气候变化应对工具,进而确保对客户进行恰当的指导,真正推动亚洲经济发展完成绿色、低碳转型。比如,在银行战略层面,建立投资组合温室气体核算与排放目标、气候融资目标,与《巴黎协定》目标一致的中介金融机构贷款标准;在国家或部门战略层面,支持客户国实施和加强其NDC 和2050 年长期低排放战略的承诺;在项目层面,建立正面清单或负面清单、信息披露时间表、实施指南。
就可持续部门战略而言,其需要精确的定义、强有力的执行准则,更多与温室气体核算、排放基准、影子碳定价类似的定性评估矩阵工具及相关标准,以保证亚投行对重点领域的气候变化风险进行审慎监管。与已经在测量所投项目碳足迹的欧洲投资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相比,亚投行尚未在部门战略领域形成更加绿色的创新,其既缺乏对各部门整体的排放目标和气候融资目标,又缺少能够对投资组合层面的成果和产出(如节约的能源消耗、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进行科学监测的精细化指标,表现出较强的过渡性。需要指出的是,鉴于亚投行的能源战略包含天然气、大型水电、能源输送这些只是部分、有条件地符合《巴黎协定》目标的技术选项,还保留了对化石燃料发电的投资,其本应列出明确、可验证的条件与基准来引导相关投资走向与《巴黎协定》目标更加一致的道路。
就CCIF 而言,其在享有巨大潜力的客户市场的同时,也面临着不断调整、改进规则细节以适应本土化的挑战。亚洲是多灾害预警系统(MHEWS)能力最强的地区之一,中国更是拥有全球第一大绿色信贷市场和全球第二大绿色债券市场。如此庞大的市场给予了CCIF 尽情施展的舞台。然而,在亚洲新兴市场建立可持续的ESG 生态系统也并非易事。一方面,对于绿色固定收益,亚洲面临着缺乏发行和吸收的风险。由于中国的信贷质量主要局限于超国家机构和投资级发行人,其他地区则尚处于起步阶段,这使得CCIF 培育ESG 生态系统的市场土壤还需要深耕。另一方面,绿色固定收益的数据困境给投资者和监管者带来麻烦。鉴于绿色分类方法并未统一,数据供应商信息杂乱、参差不齐,这可能会导致CCIF 的执行遭遇“漂绿”和监管套利。再加之避免追踪资金的重复计算、气候缓解措施和气候适应措施间的平衡等问题,CCIF有必要定期进行反馈、审查和更新,以在《巴黎协定》目标与可量化的关键绩效指标之间取得更好的联系。
考虑到亚投行在政策制定上的历史包袱较小,并且采用了精干、灵活的非常驻董事会机制,其应当把握历史潮流及时完善气候融资规则的构建,以弥合与其他多边开发银行的差距,展现发展绿色金融的决心、行动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