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进程中的农村相对贫困治理

2022-11-07 07:31张海霞庄天慧
改革 2022年10期
关键词:社会性共同富裕对象

张海霞 杨 浩 庄天慧

贫困是人类社会的顽疾,也是世界各国在推进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共同挑战。2020年我国历史性地消除了绝对贫困,开启了迈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新征程。绝对贫困消除并不意味着我国反贫困事业的终结。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农村低收入人口和欠发达地区帮扶机制”;2021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党的二十大提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这一系列论述为我国消除绝对贫困后的贫困治理指明了方向。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还将长期存在。消除绝对贫困侧重的是解决基本的生存所需,实现共同富裕则需要进一步解决生存所需之上的发展机会和可行能力的相对贫困问题,相对贫困治理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过程和重要路径[1]。农村贫困问题是人类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及其现代化转变过程中面临的普遍问题,我国在大规模农业社会基础之上迈入现代化门槛[2],农村农民问题与我国贫困问题相生相伴,无论是在消除绝对贫困阶段,还是实现共同富裕进程中,解决好农村贫困问题都至关重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度重视解决农村贫困问题,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脱贫攻坚放在治国理政的战略高度,不断提高贫困治理能力,持续完善贫困治理体系,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减贫道路。在扎实推动共同富裕的新阶段,贫困治理现代化的紧迫性进一步增强,亟须进一步从治理视域深化对相对贫困特征和成因的认识,深入剖析农村相对贫困治理的时代内涵和内在逻辑,明确共同富裕进程中农村相对贫困治理的策略重点,以期为在共同富裕进程中接续提升我国贫困治理能力、推动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理论依据。

一、治理能力视域下对相对贫困的再认识

对贫困本质认识的不断深化是贫困治理不断发展的基础。已有研究从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不同学科对相对贫困内涵及其治理逻辑开展了广泛探讨。在“中国之治”与“西方之乱”的鲜明对比下,治理能力对区域及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刻影响正日益得到关注。作为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贫困治理能力持续提升,成为我国创造人类减贫奇迹的关键支撑。在我国迈向共同富裕的新征程中,治理能力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必将更加深远,这就给相对贫困治理赋予了新内涵,因而亟须从治理能力视域进行阐释。

(一)相对贫困的生理性与社会性

深刻理解相对贫困是实现相对贫困长效治理的基础。相对贫困的提出来源于人们对贫困认识的不断深化,从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的Booth和Rowntree主要考察与贫困直接相关的营养和生存等生理性问题,到Townsend提出贫困是一种相对剥夺[3],随着“人类需要”的社会性被重新审视,贫困被认为是个人或者家庭所获得的资源不足以达到按照社会习俗或所在社会鼓励提倡的平均生活水平,从而被排斥在正常的生活方式和社会活动之外的一种生存状态。自此,贫困的“相对性”被正式提出,成为当前相对贫困概念的重要基础。Townsend的理论受到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的质疑,阿马蒂亚·森认为贫困不仅仅是相对地比别人穷,贫困的概念中含有一个不能去掉的“绝对核心”,即缺乏获得某种基本物质生存机会的“可行能力”[4],他将可行能力界定为一个人有可能实现的、各种可能的功能性活动的组合。此后,阿马蒂亚·森进一步将社会权利、社会参与机会等维度统一到“可行能力”的理论框架之下,形成对贫困问题的整体理解[5]。“多维贫困”将生理视角和社会视角结合起来[6],进一步将贫困内核与社会不平等结合起来。相对贫困与绝对贫困相区别的“相对性”,根源在于其内在的“社会性”,由于社会性的发展、多元、主观等,相对贫困进而具有发展性、多元性、主观性等特征。将生理视角和社会视角结合起来,是相对贫困内涵发展的基本趋势,其中社会性是相对贫困具有“相对性”的根本所在[7]。

学术界关于相对贫困治理逻辑的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单线逻辑。有学者认为,收入分配视域下相对贫困的治理应遵循“底线公平—机会公平—结果公平”的逻辑思路[8];社会视角下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与物质需求和多维需求结合,构建物质贫困治理和多维贫困治理、保障性政策和发展性政策四维治理逻辑[7];基本公共服务非均等逻辑下,以基本公共服务为主破解从发展机会受制约的权利贫困、再到发展能力受限的能力贫困,进而到发展动力不足的精神贫困[9]。另一种是双线或多线逻辑。如王小林等提出的“水平”和“垂直”双线治理[10],“水平”主要指治理主体、治理部门、治理行业之间的关系,“垂直”主要指治理层级上下层之间的关系;曲延春提出的体现经济之“贫”与发展之“困”并重防返贫治理逻辑[11];邢占军等提出的内在相对性的“低线”和外在相对性“高线”相结合的分层治理逻辑[1];檀学文提出的包容性增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保护组成“三支柱”战略[12],以及其他学者从与绝对贫困比较的“变与不变”中寻求的多线治理逻辑[13-14]。

已有的关于相对贫困内涵及其治理逻辑的认识,主要围绕相对贫困对象“可行能力”,从生理性与社会性展开,关于其内涵的拓展主要来源于对社会性内涵认识的不断深化。对于“可行能力”的认识主要集中在体现贫困对象可行能力的吃、穿、住、行、受教育、社会参与等能力,这种能力主要是贫困对象自身的内在能力,但依靠贫困地区、贫困人口、民间等力量消除贫困再生产远远不够,还需要从具有消除和改变贫困再生产自然社会条件的国家治理能力视角,对从根本上消除相对贫困的“可行能力”进行再认识。

(二)相对贫困致因中的治理能力不平衡

相对贫困的产生原因与相对贫困内涵的理解密不可分,学术界从相对贫困内涵的生理性和社会性出发,从收入分配、社会排斥、能力发展、权力平等方面对相对贫困的致因进行了分析,具体包括文化因素导致的效用差异、文化差异、政策差异、发展差异及能力差异[15],权利与机会不平等导致的制度政策壁垒和社会歧视,社会因素导致的社会不平等和社会排斥,以及起始条件和基础资源禀赋存在的客观差异等[16]。在已有的关于相对贫困成因的分析中,主要聚焦于相对贫困状况及其生成条件的分析,从改变和阻断贫困生成条件的治理能力视角分析相对贫困致因正逐渐被重视,但相关研究呈现碎片化特征。

“治理”是指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17]。治理与贫困之间的关系,是从20世纪90年代以后“良治”被国际组织作为解决发展中国家贫困问题的一个“良方”而开始趋于紧密[10]。将治理能力作为相对贫困影响因素还鲜有文献论及,零星的关于治理与收入、贫富差距的相关文献,为从治理能力视域理解相对贫困提供了理论借鉴。已有的个别实证研究从村级治理能力对农民收入[18]、政府治理能力对家庭收入差距及经济增长[19]、官员经济治理能力对区域经济增长[20-21]、不同收入阶段的治理能力与经济产出及经济增长关系[22]的显著影响证明了治理能力与相对贫困具有显著相关性。一些学者从中国、巴西[23]、俄罗斯[24]等国家发展实践总结出国家治理能力的差异是国家间贫富分化的重要原因,尤其是,中国发展实践充分证明有效的国家治理对于推动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25]。一些学者研究了治理能力影响相对贫困的主要机制:一是通过市场机制传导。政府过多介入资源和财富分配领域会通过压制市场作用、滋生寻租腐败、扩大财政支出等引发分配更加不公和贫富差距进一步增大[26]。二是通过权力分配传导。国家治理能力的高低,会影响权利在贫富之间、城乡之间平等分配,产生“直接收入效应”和“间接收入效应”,调节城乡收入关系。三是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协同关系。美国马里兰大学霍伯特·沃林教授提出的政治弹性理论认为治理不当是贫、富国之间产生巨大差距的主要原因[27],其基本结论是领导者与被领导者协同一致共同达成社会治理目标的弹性政体能够促进社会发展,而非弹性政体只会阻碍社会的发展。

通过梳理已有文献可以发现,区域或国家治理能力对相对贫困的显著影响已被理论和实践所证实。在功能方面,治理能力为相对贫困“可行能力”内涵提供了“能力环境”;在结构方面,治理主体关系、治理方式改革、治理对象瞄准、治理目标引领等进一步形塑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影响相对贫困中的“社会性”内涵,治理能力作为相对贫困的重要影响因素应该得到重视。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治理并非必然为善治,失效或失败的治理导致斯科特所言的“乌托邦计划”失败命运,甚至成为“发展的灾难”[28]。提升善治能力,从治理视角寻找减缓相对贫困的有效路径,可以作为相对贫困治理创新的突破口。

(三)对相对贫困的再认识

在深入解读相对贫困内涵,以及治理能力对相对贫困影响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可以从治理视域下进一步对相对贫困进行再认识。相对贫困是相对的“贫”与相对的“困”的交织,直接原因是相对的“贫”,根本原因在于相对的“困”。之所以产生相对的“贫”和“困”,根本在于“可行能力”的缺乏和不足,关键在于整体阻断“贫”和“困”再产生能力的不平衡和不充分,即治理能力的缺乏和不足。相对贫困“可行能力”缺乏不只是贫困对象内在能力的缺乏,还包括外在对其贫困再生产条件进行改变和消除能力的不足。

缺乏“治理”视域的相对贫困治理逻辑,容易陷入治理失效甚至失败等现实困境。一方面,从相对贫困对象发展能力生成的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特殊的、内在的原因出发,容易忽视“治理”这一整体的、外在的“能力环境”[27],难以从整体上提出系统的治理思路,造成“精英俘获”“悬崖效应”等治理“目标漂移”的现实困境;另一方面,忽视治理差异对相对贫困的影响,容易形成“治理必定有效”“治理必为善治”等逻辑偏误,无法解释一些国家和地区存在的“越扶贫越难以脱贫”等治理失效现象。

对于相对的“贫”和“困”的阻断能力,来源于治理内在构成的协调运行。治理的要素构成可分解成五个问题[17]:为什么治理?依靠什么治理或如何治理?谁治理?治理什么?治理得怎样?“为什么治理”和“治理得怎样”的核心是回答治理目的和治理效果的问题,即治理成效;“依靠什么治理或如何治理”主要回答治理手段或中介的问题,即治理方式;“谁治理”回答治理主体的问题;“治理什么”回答治理客体的问题,也即治理对象。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方式、治理成效共同构成治理的基本要素。相对贫困是治理能力不平衡的外在表现,是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方式、治理成效之间内在不协调的体现,治理能力的提升是长效解决相对贫困的必然途径。

二、共同富裕战略目标赋予我国农村相对贫困治理的时代内涵

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华民族历代先贤志士的一致追求和人民群众的共同理想。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实现共同富裕作为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握发展阶段新变化,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扎实推动共同富裕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习近平总书记从共同富裕的内涵、方法、过程、目标等方面,对新时代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作出了精要鲜明、系统全面、科学深刻的重要论述[29],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了根本遵循与行动指南,也为我国农村相对贫困治理赋予了更加鲜明的时代内涵。

(一)内容维度:农村相对贫困治理多元形态与多维属性统筹发力

2021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时强调:“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这一论述深刻阐明了什么是共同富裕,其全体性、全面性的深刻意蕴赋予了相对贫困治理内容多元形态与多维属性的应然内涵。一是相对贫困治理内容形态更趋多元。共同富裕是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全面发展的富裕。由于共同富裕涵盖内容的全面性,在共同富裕战略目标下的相对贫困治理,不仅包括物质贫困治理,而且包括精神贫困、能力及权利贫困、文化贫困等方面的多维治理;不仅包括客观贫困治理,而且包括主观贫困治理。2020年,我国农村地区全面消除了绝对贫困,进入相对贫困治理新阶段,既存在脱贫不稳定的低收入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等[14],又存在规模接近1.6亿的相对贫困人口[30]。随着农民对美好生活向往需求的日益增长,还会产生精神相对贫困、主观相对贫困等多元形态。二是相对贫困治理内容属性更趋多维。要实现具有全面性和全体性的内涵丰富的共同富裕,当前我国农村相对贫困治理内容的属性必将从以经济属性为主转变为多维属性。即不仅需要关注造成相对贫困的传统因素,包括家庭人力资本、经济资源、制度因素、自然环境等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31],而且要关注新一轮科技革命、产业变革对就业和收入分配带来的深刻影响。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具有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治理等多元功能和多维发展需求,农村相对贫困治理内容不仅包括经济发展,而且必然涵盖社会、生态、科技等更加丰富的属性内涵。

(二)方法维度:农村贫困治理现代化与农村高质量发展协同推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把推动高质量发展放在首位,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提高发展的平衡性、协调性、包容性”,科学回答了怎样实现共同富裕,为新的历史阶段推动共同富裕指明了方向。一方面,实现农村贫困治理现代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应然要求。高质量发展的前提条件是权力的规范运行和充分行使,其实质内容是对利益的均衡分配[32],其内在要求是国家治理体系的结构优化和效能提升。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相对贫困治理的体系优化和能力提升,是农村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应然要求。高质量发展需要的发展模式创新与发展质量提高,有赖于制度建设、部门协同、渐进改革等多重要素的系统联动,在农村相对贫困治理层面,其内在要求就是农村贫困治理的制度建设、多部门协同联动和持续改革,最终实现农村贫困治理的现代化。另一方面,农村贫困治理现代化设定了农村高质量发展的任务取向。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提出与任务部署深嵌于国家建设和国家治理过程,治理制度体系是高质量发展的构成要素,治理现代化的目标要求和任务取向必然贯穿于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当前我国农村贫困治理从注重脱贫速度和质量向长期持续减贫目标转变,由保基本生存向谋共享发展转变,从政府驱动向政府、市场、社会协调驱动转变[14]。农村的高质量发展在贫困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必然不能停留在解决贫困对象基本的温饱问题,而要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出发,以贫困对象的物质需求和精神需求为牵引,在发展质量提升和发展模式创新中,满足相对贫困对象的发展需要。

(三)过程维度:农村相对贫困治理阶段性与长期性共存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个过程,共同富裕是一个长远目标,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需要一个长期过程才能实现。这个过程必然要经历一个从少数到多数、从低层次到高层次、从单方面到多方面的渐进演化过程[29]。我国农村相对贫困治理过程,是我国实现共同富裕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也具有相应的阶段性和长期性。一方面,我国农村相对贫困治理过程必将是一个梯度发展的过程。“共同富裕”本身包含了阶段性发展的特征。在发展阶段层面,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能实现的“共同富裕”必然与社会主义高级阶段蕴含的“共同富裕”有区别。在发展程度层面,“共同”不是“相同”,更不是“均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同人群不仅实现富裕的程度有高有低,时间上也会有先有后,不同地区富裕程度还会存在一定差异”,共同富裕不是区域、个体之间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和均等发展。长期以来,我国农村与城镇发展差异较大,且不同区域之间农村的发展差异也较大,西部地区农村整体落后于东部和中部地区的农村。农村相对贫困治理过程必然是一个梯度推进、分阶段渐进发展的过程。另一方面,我国农村相对贫困治理过程必然具有长期性。实现共同富裕需要通过全国人民共同奋斗把“蛋糕”做大分好,需要不断创造和积累社会财富、完善制度才能实现,是一个长期逐步推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当前阶段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呈现出来的是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大背景下的新特征、新状态、新矛盾,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世情没有变。一些农村虽然已经摆脱贫困,但仅仅是刚刚跨过“贫困线”或“温饱线”,小康的基础尚不牢固,相较于消除绝对贫困的局部性和紧迫性,消除农村相对贫困需要更加充裕的社会财富、更加完善的制度体系。当前我国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的发展差距较大,农村相对贫困程度和规模都远高于城市,必然经历一个从相对贫困治理的探索阶段到相对贫困治理成熟阶段的长期发展过程。

(四)目标维度:消除相对贫困与实现共同富裕的内在统一

党的二十大对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作出了两个阶段的战略安排,对推进共同富裕作出了部署,我国农村相对贫困治理目标必将服从和服务于这一战略目标。一方面,我国农村相对贫困治理必将以共同富裕为目标归宿。我国农村相对贫困治理以共同富裕为终极目标,这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在共产主义社会里,“生产将以所有人的富裕为目的”[33]。收入差距过大不是共同富裕,共同贫穷更与共同富裕相悖。共同富裕强调了富裕的共同性和普遍性,我国农村相对贫困治理要解决的“贫困”问题本质上是提升富裕程度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国正朝着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第二个百年目标奋进,我国农村相对贫困治理目标必然从属和服务于第二个百年目标,最终落脚于共同富裕。另一方面,消除相对贫困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必然所在。从实现共同富裕的要求来看,是要“富裕”而不是“贫困”,实现共同富裕是以消除“贫困”这一绝对内核为前提和基础的,这是理解共同富裕的关键所在。如果还存在农村的相对贫困抑或农村某个地区或某个群体的相对贫困,共同富裕的“普遍”和“富裕”就是不完整的。消除相对贫困不是消除相对差距,如果发展差距并没有影响到任何人的社会参与,这种差距就不会导致相对贫困[34],发展差距的存在与相对贫困的消除并不矛盾。消除相对贫困的共同富裕,依然会存在富裕程度的差别,但这个差距是充分保障人的基本发展机会和能力基础上的差距,而不存在相对的“贫”与“困”的问题。同时,消除相对贫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贫困治理的必然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相对贫困治理是通过代表全体人民利益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来推动和实现的,是一种普遍的“人民福利”,不是简单的社会救济,而是致力于扩展所有个人实现自由的“可行能力”,这种“发展式”的治理超越了西方社会“托底式”福利分配的政策目标[35],其目标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最终必然从根本上消除相对贫困,与实现共同富裕内在统一。

三、走向共同富裕的我国农村相对贫困治理演化逻辑

协同演化是存在于自然界的一种普遍现象。1964年,Ehrlich&Raven首先提出了“协同演化”的概念,而后这一概念被越来越多地应用于地质学、天文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非生物学领域的研究中[36]。协同演化强调变化过程中的多层面性、根植性、反馈效应与嵌套效应、路径依赖性等,相互影响的各种因素之间相互适应和反馈交织,将微观层面的演化和宏观层面的演化纳入一体化的架构中,突破了单向因果联系对研究者思维方式的禁锢,有利于系统剖析不同层面内生互动关系的机理[37]。

在把握我国农村相对贫困治理时代内涵的基础上,可以发现对于农村相对贫困治理而言,协同演化思想的借鉴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协同演化的理念使人们认识到,互作物种之间彼此交互的选择也可以驱动物种发生演化,具有互作关系、交互选择等典型特征。农村相对贫困治理本身是一个复杂的动态系统,内容具有多元形态和多向因果,在这个过程中,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方式、治理成效之间彼此互作互构、协同演进,这与协同演化的典型特征具有共通性。其二,协同演化思想借用了现代生物学的进化隐喻,强调系统的开放性、变化性和不确定性,将演化过程视为非线性的协同。我国农村相对贫困治理是渐进的、动态的、非平衡的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具有阶段性和长期性,与演化协同关注的问题具有类比性。协同演化思想认为多变量之间存在多向因果关系,其蕴含的方法论意义为理解农村相对贫困治理提供了理论借鉴。

(一)农村相对贫困治理的起点:从治理能力不平衡到相对贫困的演化

治理视域下相对贫困治理的起点就是破解治理能力不平衡导致的相对贫困演化。这种演化是在治理能力不平衡引致的不同区域、群体间收入分配、权力分配、资源分配等的不均衡,进而引起相对贫困生理性与社会性的内在演化,并且这些不同层次的演化是交互嵌套、难以区分的[36]。相对贫困具有贫困绝对内核和相对差距的表征[38],是生理性剥夺与社会性剥夺的“双核驱动”[7]。

社会性发展不均衡是我国农村相对贫困内在生成的核心致因。自然性和社会性是人类的基本属性,贫困既包括维持生存的基本生理性需求无法得到满足等自然性内涵,又包括个体发展所需要的社会活动和社会参与能力等社会性内涵。在相对贫困生成的内在层面,生理性与社会性相互影响、相互形塑,形成相对贫困发生的内核。一方面,生理性剥夺的内核与社会性发展不充分紧密相关,其本身具有社会性。“需要”和“贫困”都是社会建构之物,生理视角的“必需品”往往是基于一种社会建构的“共识”,其本身具有社会性。另一方面,在绝对贫困消除之后的相对贫困阶段,人类生理性的基本需要普遍得到满足,社会性发展不均衡在相对贫困内在生成“双核驱动”中占据主导地位。当前我国农村已经全面消除绝对贫困,农村内部、不同区域农村之间、城乡之间的社会性发展不平衡是当前我国农村相对贫困的主要表征。与农村相对贫困“社会性”不均衡相对应,其测度衡量应不仅包括收入等维度,而且要反映农村内部不同群体社会参与、公共服务、市场参与和自我认知等维度。

治理能力对相对贫困对象内在“可行能力”的影响驱动着农村相对贫困演化发展。可行能力相对剥夺是相对贫困生成系统具有支配作用的序参量[39]。治理能力不平衡引致贫困再生产的消除或抑制能力不均衡,进而影响财富分配、要素配置、权利结构的不均衡,驱动不同区域和群体社会性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影响相对贫困对象内在可行能力的获得和发展,进而社会性与生理性相互影响,促成相对贫困的演化发展[40]。同时,相对贫困对象内在的生理性与社会性的相互作用和状态,尤其是其社会性发展水平及结构,也会影响不同群体、区域的权利、要素等的分配格局,进而影响治理能力。这个动态组织过程,形成了治理视域下相对贫困的演化(见图1,下页)。善治能提升相对贫困对象的“可行能力”,而治理失效会抑制相对贫困对象“可行能力”的发挥。

图1 治理能力不平衡驱动相对贫困演化

(二)农村相对贫困治理的发展:从治理要素协调优化到相对贫困消减

我国农村相对贫困治理的发展过程,就是农村相对贫困治理这个复杂的、综合的、动态的自组织系统不断运动演变的过程,是在治理的演化过程中相对贫困不断消减的动态过程。由治理能力与相对贫困的关系分析可知,治理能力影响相对贫困不断消减的关键在于治理要素不断协调和优化,直至达成善治的协同状态,也即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方式、治理成效四个基本要素相互作用的“横向—纵向”协同演化过程(见图2,下页)。

图2 农村相对贫困治理发展演化框架

治理主体作用于相对贫困治理对象,推动治理主体主导、治理方式传导、治理对象能动、治理成效引导是相对贫困治理要素之间的演化逻辑。治理对相对贫困的作用,微观底层表现为治理主体通过治理方式降低治理对象生理性剥夺和社会性发展不平衡,宏观表层体现为治理主体通过治理方式缩小区域、城乡、群体差距,其纵向的演化路径就是治理主体作用治理对象的过程。治理主体在其中居于支配地位。主体是实践的基础和核心,在农村相对贫困治理中,治理主体是我国农村相对贫困治理的资源整合者和组织实施者,是“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方式—治理成效”协调运行并进行治理实践活动的主导者。治理主体通过识别监测治理对象、支配治理方式、确定治理成效考核目标,在整体中处于主导地位。我国农村相对贫困治理主体,包括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农户等多元主体,治理主体的多元联动和主导作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的,中国共产党把消除贫困作为神圣使命,具有强大的组织能力、动员能力和整合能力[2],通过治理主体的主导作用,这种能力进一步转化为我国贫困治理内生的善治能力。实践客体是主体的实践活动所指向的对象,对实践主体具有反作用。治理对象作为治理主体的实践客体,对于治理主体具有能动反作用。相对贫困治理对象既是治理的客体,也是治理的主体,是相对贫困治理的内生力量,只有治理对象有主动发展的意愿和自我发展的能力,其他主体对其帮扶、治理方式的作用才能积极发挥,相对贫困治理才能持续和有效。治理方式是治理主体作用于治理对象的载体、手段和工具,是传导治理资源到达治理对象的路径。治理方式包括发展战略、政策制度等,通过有效的治理方式,实现治理资源快速传递、治理对象需求瞄准,进而解决农村相对贫困问题。在我国农村相对贫困治理中,治理方式主要包括培育能力、创造机会、强化保障。治理成效是治理目标的实现程度,对于治理对象、治理主体、治理方式具有引导作用。通过评价治理成效,引导治理主体根据评价结果实现治理方式优化、治理对象行为调整、治理方式改进等,促进农村相对贫困问题的解决。

相对贫困治理对象的反馈,推动治理主体、治理对象、治理方式、治理成效等治理要素不断协调优化,进而实现相对贫困的消减。相对贫困本身是治理能力不平衡的外在表现,解决相对贫困的过程就是提升治理能力的过程。治理对象既是主体也是客体,是相对贫困治理发展演化中的枢纽触发点:一方面,治理能力最终体现为治理对象相对贫困的缓解程度;另一方面,治理对象的相对贫困程度、结构等相对贫困特征又会反过来影响治理方式调整、治理主体协同、治理成效考核等演变发展。农村相对贫困治理不仅存在主体—对象—方式—成效之间的协同演化,其内在各要素也存在互馈互作。治理对象的需求会形塑治理方式,进而反作用于治理主体,塑造治理主体结构;治理成效会影响治理主体对治理目标及对象的选择、治理方式的优化。“政府—市场—社会—个体”之间要协同发力,“区域—城乡—群体”要协同发展消除差距,“创造机会—培育能力—强化保障”要统筹使用,治理成效既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防范规模性返贫,又要统筹考核经济增长和社会性发展,在促进欠发达区域、低收入群体增收的同时,兼顾公共服务均等化、文化服务等社会性发展指标的考核[41]。由此,治理主体、对象、方式、成效相互影响,不断动态演化,最终形成相对贫困自主治理网络和长效治理机制,在相对贫困治理能力提升过程中实现相对贫困的不断消减。

(三)农村相对贫困治理的结果:从消除农村相对贫困到全面共同富裕

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的任务在农村。在共同富裕进程中,关键是要缩小城乡之间、农村区域之间、农村内部居民之间的差距。

在空间层面,农村相对贫困的消减有助于城乡及区域差距缩小,进而促进整体共同富裕实现。当前我国不同区域农村以及农村内部发展不平衡,尤其是欠发达地区的相对贫困治理能力还相对较低,通过提升欠发达地区相对贫困治理能力,提升欠发达地区在经济、社会、生态、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水平,缩小欠发达地区与其他区域的差距、弱势群体与其他群体之间的差距,有助于缩小农村内部相对贫困。农村内部相对贫困的消减,有助于农村发展水平的提升,进而促进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又会提升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能力,推进区域发展差距的缩小。

在时间层面,不同阶段相对贫困治理结果及要求应是在共同富裕阶段性发展目标下制定并循序实现。近期,我国农村绝对贫困全面消除,这一阶段的重要使命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建立防止贫困的长效机制。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是相对贫困治理的重点对象。经过这一阶段的相对贫困治理,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顺利完成,防止贫困长效机制得以建立,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中期,农村相对贫困治理常态化治理机制逐渐完善,农村相对贫困治理主体多元联动、治理对象动态调整、治理方式精准长效、治理成效快速反馈的长效治理机制得以建立,并在乡村振兴战略支撑下,推进农村农民全面发展,相对贫困人口的收入及福祉水平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差距有一定程度缩小,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远期,随着相对贫困的有效缓解、相对贫困治理长效机制的建立、农村相对贫困对象发展差距的缩小,农村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得到有效解决,农村生产力水平显著提升,通过共享繁荣机制,农村相对贫困人口的发展差距进一步缩小到合理水平,相对贫困得以基本消除,共同富裕基本实现(见图3)。

图3 农村相对贫困治理整体演化框架

四、共同富裕进程中我国农村相对贫困治理的策略重点

在走向共同富裕的进程中,我国农村相对贫困治理将进一步拓宽治理维度、治理深度,因而需聚焦相对贫困再生产的“社会性”,通过破解治理能力不平衡,实现治理要素协调优化,最终在农村治理能力全面提升的过程中实现相对贫困的消减,推动农民农村全面共同富裕。

(一)以缩小农村社会性发展差距为关键

提升相对贫困对象的社会性发展水平,是抑制相对贫困内在生成及其与外在表征互作演化的关键。人的社会性发展包括个体通过社会学习获得社会生活所必须具备的行为规范、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和实践、承担社会责任和社会角色的能力等。农村社会性发展差距主要体现为影响农村居民社会性发展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消除农村区域、城乡、群体的社会性发展差距重在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的区域、城乡和群体差距。一是从存量、增量、质量三方面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能力。通过摸清底数,加强管护,提升服务能力,盘活现有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存量。继续做好欠发达地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增量,持续加强对脱贫地区、欠发达地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不断提升乡村基础教育、医疗服务等的质量,尤其是要加强农村儿童幼儿教育,通过早期的社会性发展帮扶阻断相对贫困生成。二是从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两方面提升农村社会保障水平。通过提升社会救助的瞄准精度、科学制定救助标准,有效发挥社会救助的兜底保障功能。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风险化解和风险分担功能,持续推进城乡社会保险制度一体化,提升农村基本风险保障水平,尤其是在老龄化背景下,要不断提升农村养老保障水平。三是有效防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农村社会性发展新差距。要加快数字乡村建设,提升农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培育数字能力,防范数字技术等新科技引致的农村发展新差距。

(二)以提升农村治理能力为突破口

提升贫困治理能力是消减相对贫困的重要举措,其关键在于提升相对贫困治理的治理主体联动能力、治理对象监测准度、治理方式效度、治理成效反馈精度。一是优化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协同的主体联动机制。当前我国已经形成多元共治的贫困治理机制,但多元主体之间协同还需要进一步优化。为此,需要厘清在相对贫困治理中政府、市场、社会组织、个体的边界和优势,在政府主导下,积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行动优势,激发相对贫困对象的内生能动性,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和社会组织参与、贫困人口响应”的农村相对贫困治理整体性机制。二是强化农村相对贫困治理制度的整体性和衔接性。相对贫困内容的多维性、治理主体的多元性、治理对象的差异性,决定相对贫困治理制度必然涉及多方面,需要将发展性与保障性制度、事前防范与事后干预制度、暂时性和常态化政策、针对农村的专项政策与城乡统筹政策等进行整体设计,加强不同制度、政策之间的衔接整合。三是在农村相对贫困治理中讲求“精准”。充分吸收借鉴农村绝对贫困治理中已经形成的“精准”经验,将“精准”要义运用在治理对象识别监测、治理方式选择、治理成效评估等治理过程中,推进我国农村相对贫困精准治理,以精准要义推动农村相对贫困治理能力提升。

(三)以实现乡村全面振兴为支撑

乡村振兴和相对贫困治理具有目标上的同向性、时间上的交叠性、空间上的覆盖性,二者紧密关联,且关键都在于破解农村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实现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一是提升乡村发展的包容性。充分利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城乡融合发展、农村土地制度及产权制度改革等带来的农村包容性发展机遇,整体提升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包容性,缩小区域、城乡、群体之间的发展差距。二是在乡村振兴中实现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整体提升农村的发展水平。充分利用新发展理念、新发展格局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带来的历史机遇,大力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在乡村振兴中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进而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三是以乡村振兴补齐农业农村发展短板。通过补齐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基本公共服务等治理区域、内容的短板,整体“抬升”乡村发展水平,进而缩小区域、城乡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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