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发事件下慈善类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研究

2022-11-07 20:19王媛媛湖北大学商学院湖北武汉430062
商业会计 2022年4期
关键词:非营利突发事件会计信息

王媛媛 (湖北大学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2)

在重大突发事件中,慈善类非营利组织作为公益活动的重要支撑,将社会捐赠物资及时用于应急救援工作,在救援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慈善类非营利组织代表捐赠者履行具体的受托责任,必然会受到关注,公众对慈善类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真实公允地反映相关财务信息是目前慈善类非营利组织所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本文对重大突发事件下慈善类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进行分析,就慈善类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提出具体改进建议,有助于慈善类非营利组织减少不当行为的发生,更好地向捐助者履行报告责任,进而促进该类组织运作效率的提高和公信力的维持和提升,有利于政府部门的监督,更好地发挥该类组织的社会作用。

一、我国慈善类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一)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

2016年开始实施的《慈善法》在第八章信息公开中明确规定了信息披露的义务。为更好地落实《慈善法》相关规定,民政部于2018年8月颁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明确了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要求。此外,慈善类非营利组织必须遵守自2005年起实施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2020年财政部发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的相关规定。

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直接影响着慈善事业的公信力,慈善类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完整、及时的要求,对于慈善资金和物资的筹集与发放,在做好会计核算的同时必须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使社会公众可以了解到资金的使用情况。与营利性的企业相似,非营利组织在进行财务信息披露时通常需按照三表一注的形式反映出组织资产负债、收入支出以及现金流量等相关财务信息。2019年政府会计准则实施后,存货准则明确了物资收发的信息披露原则,财务报告准则明确了权责发生和收付实现两个体系下的款项信息披露。但从目前的实施情况看,部分组织会计信息披露内容集中在项目进展反馈上,对资金流动等基本财务信息披露薄弱。

(二)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

《慈善法》对民政部门和慈善类非营利组织的信息公开提出了要求,2017年民政部开通的慈善信息平台可供慈善类非营利组织免费使用,在此基础上,《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凡是与群众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必须在相关平台公开,对于关注度不高的信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披露。营造透明的信息披露环境,有利于信息使用者的查询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我国大部分慈善类非营利组织根据自身情况和社会需求,建立了开放的网络化披露平台,从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到相关平台支撑,确保了及时有效的会计信息披露,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方便公众查询。不同的慈善类非营利组织在官方网站上披露的信息有所不同,有些组织会将部门预算和审计报告等信息发布在公告栏,还有一些组织会将捐赠资金的动态信息公布在网站主页。到目前为止,部分组织仍忽视网上会计信息披露,未开通官方微博、微信平台,或是尚未在官方网站披露相关会计信息。近年来,自媒体平台得到广泛关注并日趋成熟,丰富了信息披露形式,非营利组织应构建更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平台。

(三)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督机制

目前,我国政府主要依靠法律法规来规范非营利组织,包括《捐赠法》《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主要监管对象是社会组织、基金会等,但在实践中,我国非营利组织并不仅限于上述类别,因此一些组织缺乏规范其行为的法律法规。对于慈善类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必须明确审计的重要性,通过独立第三方专业人员的审计和监督,可以提高财务报表的信息质量。第三方审计不仅是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同时也有利于提升慈善事业的公信力,促进慈善类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对于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类非营利组织,其审计报告格式与企业类似,包括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和审计意见等方面。通过查看省、市级非营利组织的官方网站,发现截至2020年底,仍有部分慈善组织不能满足会计制度的要求,对非营利组织的监管还存在一些不足。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及时性滞后,披露方式单一

在突发事件中,公众对慈善类非营利组织更加关注,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律规定慈善类非营利组织的信息公开必须满足及时性的要求,但是在实际披露中却存在很多问题,会计信息披露本身就是一个需要花费较多成本的过程,特别是面对未知捐助群体,增加了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难度。由于非营利组织的信息管理水平较低,在工作中应对突发事件时会用到较多的人力和物力。在新冠疫情防控初期,慈善类非营利组织对捐赠信息的管理水平较低,信息共享和管理平台的缺失,导致捐赠资金处理缓慢、运营效率低下、信息披露滞后。目前,我国非营利组织的披露方式单一,存在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的问题。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进步,财务信息披露的方式越来越多,除了年度报告、审计报告等官方书面文件外,电子数据、社交媒体公告和重大事项的专门报告等相关财务信息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披露。

(二)披露内容简略,缺乏统一的指导基础

会计信息披露应从信息使用者的角度出发,慈善类非营利组织为捐赠者提供了筹款的渠道,社会公众通过非营利组织的信息披露了解资金的使用情况,所以慈善类非营利组织不能仅通过简单汇总来完成会计信息披露。披露内容作为会计信息披露的核心维度,其真实完整性对信息使用者来说至关重要。根据慈善类非营利组织官网公布的审计报告来看,其披露的会计信息很多都是简化汇总,没有每个项目的明细收支情况。法律法规要求慈善类非营利组织的募捐信息要对社会公众公开,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慈善类非营利组织更加了解捐赠款项的详细信息,在捐赠者非常关注资金使用情况时,仅靠汇总数据无法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我国有较为完整的企业会计理论体系框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具体的法律法规要求,反观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尚缺乏统一的指导规范。

(三)信息公开性不够,披露信息真实性存疑

早在2017年,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正式上线,慈善类非营利组织应通过平台填写法定公开信息,从事欺诈或缺乏透明度的机构将纳入执法监督范围。然而该平台并没有使慈善机构的信息更加公开。显然,信息披露的难点不在于技术,而在于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慈善法》要求慈善类非营利组织积极向捐赠人披露资金的动向,但在实际调查中,超半数以上的被调查者并不了解实际情况。大多数非营利组织在没有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很少自愿披露财务信息,缺乏自愿披露意识导致现有数据并不能真正反映实际情况。良好的组织运作应该保证组织有合理的内部管理体系和监督制度,非营利组织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内部问责机制,导致内部管理混乱,重大决策由少数人直接决定,财务人员主观性较强,降低会计信息质量。最后,当突发事件发生时,信息披露表意不明、敷衍了事,导致信息透明度较低,此外,过去几年慈善类非营利组织的负面报道对舆论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使得公众对部分慈善类非营利组织失去了信任。

(四)外部监督机制不完善

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应同时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发达国家已逐步形成一套慈善类非营利组织自律与政府监管并重的机制,在监管方面,慈善类非营利组织要想筹集到资金,必须有外部财务审计报告。而我国第三方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加大了与信息使用者的信息不对称程度。突发公共事件审计作为一种新型的监督方式,目前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审计流程、审计内容等方面尚不完善,导致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在具体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界限,实施精准审计。在政府监管方面,我国虽初步建立起了应急管理办法,但是仍未形成比较完整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缺乏对慈善类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状况进行精准审计监督的能力。对于重大突发事件,各政府机构虽然拟定了应急管理计划,但是缺乏针对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部分监管人员尚未做好紧急时期应对风险的专业准备。在社会监督方面,普通社会公众虽然也是财务信息的使用者,但却未受到一视同仁的待遇,大部分组织的财务信息尚未对普通公众公开,社会公众无法开展有效的监督。因此在重大突发事件下,外部监督机制的不完善限制了非营利组织的会计信息披露。

三、完善非营利组织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一)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

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在非营利组织财务信息披露中的应用,将信息技术与财务会计活动相结合,可以增强对相关人员的管理和控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推动会计活动的规范化、智能化。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在提升会计信息整体质量的同时,还可以增强对组织的内外部监督,减少管理者对会计信息的操控。例如区块链技术的不可逆性可以使财务信息固化,降低信息处理成本,避免会计信息失真。在未来的财务活动中,非营利组织可以结合区块链技术,提高信息可靠性,还有利于减少信息披露的成本。充分利用现代管理体系,有序做好物资保障工作,可以提高组织内部的运行效率,保证善款能够得到合理运用。此外,非营利组织可以利用现代信息平台,通过建立微信、微博等渠道,随时披露组织的重大财务事项,确保财务信息披露方式的多样化和披露时间的及时性,使信息使用者更方便获取相关信息,并及时监督整个过程。

(二)统一会计信息披露规范

为有效披露重大突发事件下的会计信息,有必要完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加强非营利组织会计准则的制修订,为会计信息披露提供统一指导。可以借鉴企业和政府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明确非营利组织信息使用者的范围,对经济业务或事项发生时的具体处理做出规定,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报告,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相关部门应明确慈善类非营利组织收入和支出的详细信息,规定组织应公开资金动向,使公众了解资金的来龙去脉,同时有助于规范慈善类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建立必须遵循完整性和充分性的原则,并根据业务活动的披露进度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统一实践过程中的部分规则,在披露会计信息时,保证规范中所要求的信息能够满足充分披露的要求。对于慈善事业,必须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开性、透明性和可比性,建设慈善类非营利组织通用的信息披露体系。在信息披露的内容上,要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定量和定性的规范,改变过去披露较为笼统的情况,会计信息披露必须完整充分,保质保量,以维护慈善类非营利组织的良好信誉。

(三)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体系

在慈善类非营利组织治理中,应加强信息公开和行业自律。可以根据情况公开捐赠人具体捐赠的数目,并公布组织的资金收入和使用情况,及时公开财务审计报告和年度收支情况,使慈善事业真正做到信息公开透明。要提高组织的公信力,必须优化慈善类非营利组织的内部结构,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体系,在组织内部设立独立的监管部门,促使组织内部可以相互制衡,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应搭建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各方合作,营造良好的会计信息披露环境,从捐赠计划开始上报有关部门备案,捐赠流程应当公开透明,定期向有关部门提交财务报告,并及时在组织的官方网站、微博和微信等平台公开详细的捐赠信息,自觉接受各方的监督,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慈善类非营利组织应当提升行业自律性,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体系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捐赠者投身到慈善事业当中,使管理者意识到有效的会计信息披露具有提升组织形象和市场信誉的作用,增强组织自愿性披露的意识。

(四)建立全方位信息披露监督体系

政府监督、公众监督和独立第三方相互之间必须有效配合,才能强化监督效果。在政府监管方面,主管机关应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建设,并赋予专业审计人员清晰的法定监督职责、执行权力与约束非法行为的依据,严厉打击存在造假行为的非营利组织,对未按规定披露的组织加大处罚力度,规范完整的信息披露体系,同时主管机关应明确各自的监管范围,确保能够有条不紊地监督非营利组织。国家应当保障第三方监管机构的独立性,考虑到突发事件往往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大量的任务,政府监管与独立第三方相结合可以更好地进行监督,并采取多样的信息披露方法向公众进行报告,实现信息的便民化和高效化,之后再发布总体审计结果公告。在公众监督方面,发挥媒体在重大突发事件中的监督作用,勇于曝光负面信息,通过舆论压力营造公开透明的会计信息披露环境,应当健全舆论监督平台建设,促进公众积极参与到慈善事业的监督中,使部分组织及时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负面影响,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四、结论

从我国慈善类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的现状和问题来看,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不高,要解决这些问题,政府部门、公众和慈善类非营利组织的共同努力是必不可少的。必须从根本上推动原有信息披露模式的改变,加速法律法规落地,建立统一的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在法律法规提供规范化要求的同时,结合外部监督体系,鼓励公众通过了解会计信息从而选择更有经营能力的组织,拓宽外部治理渠道,加强慈善类非营利组织自身的专业化建设。要提高慈善类非营利组织的公信力,必须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才能促进慈善事业的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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