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2022-11-07 14:45
新农业 2022年18期
关键词:商标法标志知识产权

施 展

(辽宁同泽律师事务所,辽宁 沈阳 110032)

1 农产品地理标志(AGI)

农产品地理标志(AGI),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农产品指的是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它是在农业生产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以及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AGI)的公共标识图案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英文字样、农产品地理标志(AGI)中英文字样、麦穗、地球和日月等元素构成。公共标识的核心元素麦穗、地球、日月相互辉映,体现了农业、自然、国际化的内涵。标识的颜色由绿色和橙色组成,绿色象征农业和环保,橙色寓意丰收和成熟。自古以来,我国生产的特色农产品就非常丰富,这在各地的地方志上均有记载。而农产品地理标志(AGI)则是人们在漫长的农业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具有地域特征的、优良的物质文化财富,它对于发展地方传统产业、开发地理标志文化资源,促进农业现代化的高质量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打赢脱贫攻坚战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作用,对于当地的特色传统文化传承、保护和运用更是举足轻重。因此,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AGI)登记制度,对优质的、有特色的农产品进行地理标志的保护,不仅有利于合理地利用和保护人们在事农业生产和活动中可利用的资源,更有利于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主导产业,从而使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品牌置于法律保护的框架之下。进而推动我国农业朝着有特色的、高质量的方向发展。

2 农产品地理标志(AGI)法律保护的发展历程

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AGI)的保护的历史较长,而我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则起步较晚,1985年,我国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自此,我国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开始走上了探索发展之路。1993年,我国颁布了《商标法实施细则》,其中的有关规定给地理标志通过商标法的保护奠定了基础。1998年,我国颁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它为地理标志商标提供了遵循依据。1999年,我国颁布了《原产地域保护产品》这就是地理标志产品的前身,打开了我国保护地理标志的新方式。2001年我国加入了世贸组织,彼时,世贸组织的各成员国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执行的是1994年1月1日签定的TRIPS协议,也就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这个文件就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为了适应TRIPS协议中有关地理标志的相关要求,我国对原有的《商标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正和调整,增加了TRIPS协议中与地理标志相关联的内容。2001年,经过一系列的修正和调整,《商标法》正式颁布,地理标志的保护内容被将收入其中,此后,我国接连颁布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更进一步地把有关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进行了充分的细化。2005年,我国在针对地理标志的专门法保护方面又有了新的发展,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以此取代了原来的《原产地域保护产品》,同时对有关地理标志的表述也进行了统一,停止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一词,而统一称为地理标志。2007年,我国又颁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其中将地理标志中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一个单独的保护对象予以规范。保证了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这也标志着我国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新突破,此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工作也开始了一系列的新探索,2019年,我国颁布了新的官方地理标志的专用标志,并为其配套制定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签订,此《协定》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生效。此《协定》规定了在中国境内的100个欧洲地理标志产品和在欧盟境内的100个中国地理标志产品将受到法律保护。在这100个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中,就有辽宁的辽中玫瑰、桓仁冰酒、红崖子花生、盘锦大米、岫岩滑子蘑、东港大黄蚬等6大特产。

3 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状

虽然我国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的历史并不太长,但在政府主导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国家也出台了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AGI),目前,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AGI)法律保护实行的是双轨制、三部门的行政法律体制。所谓双轨制就是指商标法的立法和专门性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立法两种制度同时存在,而三部门则是指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农业部等3个独立的并列部门,这3个部门对农产品地理标志都拥有行政管理权。随着我国现代农业的飞速发展,许多地区都开始重视农产品地理标志建设,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量连年增长,全国范围内具有优良质量和良好声誉的地方特色农产品都陆续被置于了立法、司法以及行政保护的框架之下,这客观上对农产品所在地区的农业生产和生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注册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技术性也很强的工作,而现有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尽管一直在完善,但仍存在一些漏洞,这种双轨制、三部门的行政法律体制容易造成保护模式彼此混淆,立法相对分散、彼此缺乏有效沟通与衔接、制度极不统一的现象,这就不可避免地给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困惑与难题。

4 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措施

4.1 大力进行普法宣传教育

目前,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一项知识产权,还没有引起部分企业和农户的高度重视,因此当遇到农产品地理标志侵权现象时就无法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应以政府为主导,通过媒体、实例教育、普法等多种途径大力进行普法宣传教育,使农产品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的观念深入人心,通过广泛的宣传和教育来普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注册和保护的内容和途径,引导企业和农户认识到农产品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对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性,从而积极地将农业领域里大量的具有巨大商业价值的农产品进行注册。

4.2 加强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执法力度

农产品地理标志领域的违法往往带来的是无形资产的损失,如果执法者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侵权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执法不严,打击力度不大,极易导致假冒产品横行。因此,强化打击农产品地理标志侵权的力度则是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重中之重,各级执法部门应该不断提高法律执行工作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提高企业和农户积极注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热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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