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奋剂处罚取消比赛成绩“除非公平另有要求”探讨

2022-11-07 09:39王凡
体育科研 2022年4期
关键词:仲裁员仲裁庭兴奋剂

王凡

《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orld Anti-Doping Code,WADC)第10.10条规定:运动员如果涉嫌实施兴奋剂违规行为,一旦被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CAS)确定为违规行为,除取消违规比赛成绩外,在采集阳性样本之日或发生其他兴奋剂违规之日后获得的成绩也将被取消,直至临时停赛或禁赛期开始。该处罚的起点是所有成绩都将被取消,但是鉴于实际案件具体情况的复杂性,设置“除非公平另有要求”以限制,“公平另有要求”不取消违规运动员的比赛成绩,这是一种例外。是否应当公平对待运动员或违反规定的人,这一问题应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加以考虑。该例外设置的初衷是为保证运动员在处罚时受到合理公正的对待,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在CAS历年审判的案件中可发现该例外的适用颇有争议。WADC并没有对“公平另有要求”作出明确解释,在实践操作中其适用弹性极大,往往极易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作出不利于运动员的结果。本文要探讨的是兴奋剂违规行为导致的追溯性取消比赛成绩例外,即公平另有要求情况下该公平性的评估、适用因素以及完善建议。

1 问题的提出:卡米拉·瓦利耶娃案件

卡米拉·瓦利耶娃(Kamila Valieva)是俄罗斯籍著名的花样滑冰女子单人滑运动员。2021年12月25日,瓦利耶娃参加在圣彼得堡举行的2022年俄罗斯花样滑冰锦标赛时,接受了俄罗斯反兴奋剂机构(Russian Anti-Doping Agency,RUSADA)的赛内兴奋剂检测,分别为样本A和样本B,其中样本A检测结果呈阳性,样本B尚在检测中,但样本A检测结果呈阳性的通知至2022年2月8日才送达。根据《全俄罗斯反兴奋剂条例》(All-Russian Anti-Doping Rules),RUSADA自2022年2月8日起对瓦利耶娃实施临时停赛措施,她不能继续参加2022年北京冬奥会。但在瓦利耶娃上诉后,RUSADA召开紧急听证会,取消了临时停赛措施,并允许其参加冬奥会。随后,国际滑冰联盟(International Skating Union)、国际奥委会(International Olympic Committee)、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orld Anti-Doping Agency,WADA)向CAS北京冬奥会特别仲裁机构提起上诉,要求对瓦利耶娃继续实施临时停赛。CAS仲裁庭综合各方面考虑,驳回了上诉,允许瓦利耶娃继续参加2022年北京冬奥会,随后瓦利耶娃于2022年2月17日在北京冬奥会个人赛上获得了第4名。

瓦利耶娃2021年12月25日涉嫌兴奋剂违规的案件尚在处理中。如果瓦利耶娃的B样本检测结果最终也呈阳性,即该运动员在北京冬奥会之前的违规行为一旦被确定,除了应当对其实施相应的禁赛处罚之外,根据WADC相关条例(主要为第9条)的规定,是否应当强制取消其在冬奥会上获得的比赛成绩包括俄罗斯花滑团体赛第1名和个人赛第4名的成绩?是否存在“公平另有要求”的例外情况?本文认为如果瓦利耶娃被确定违规,是否取消其比赛成绩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根据WADC第10.10条规定,在“公平另有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不取消违规运动员的比赛成绩。本案中,首先根据有限的案件事实,运动员瓦利耶娃可能并非故意摄入违禁物质,同时根据《全俄罗斯反兴奋剂条例》和WADC的规定,作为一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运动员,她属于“受保护者”,能够受益于特殊的证据规则和更低的处罚标准;其次,兴奋剂处罚必须遵循公平和相称性原则(比例原则),瓦利耶娃在2022年1月13日欧洲锦标赛上兴奋剂检测结果没有问题,2022年2月7日北京冬奥会期间的兴奋剂检测结果也没有问题;最后,斯德哥尔摩反兴奋剂实验室检测结果延迟导致了瓦利耶娃处于困境,这种结果不应该由运动员承担。因此,在这种情况中,如果瓦利耶娃被相关体育组织实施禁赛处罚以及取消其在北京冬奥会上的所有比赛成绩,那么上诉后,瓦利耶娃可以基于上述理由主张适用WADC第10.10条“除非公平另有要求”之例外,请求仲裁庭不取消其在北京冬奥会上获得的所有比赛成绩。当然,最终仲裁庭是否会支持瓦利耶娃的请求,取决于仲裁庭对本案事实情况是否符合“除非公平另有要求”这一例外的判断。本文将对这一规则例外展开探讨。

2 追溯性取消比赛成绩探讨

2.1 WADC追溯性取消比赛成绩条款之规定

2021年实施版WADC第10.10条规定的追溯性取消比赛成绩(retroactive disqualification of competitive results)是反兴奋剂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兴奋剂违规具有威慑作用,尤其在与运动员兴奋剂违规过错程度、运动员生物护照的使用增加和样本复检等相结合的情况下。取消比赛成绩的最终目的并非惩罚兴奋剂违规者,而是通过该规则纠正体育比赛中发生的任何不公平的比赛优势,并从运动员比赛记录中删除任何受到污染的成绩。对于运动员来说,取消比赛成绩不仅包括取消违规行为发生时参加比赛所获得的成绩,还可能包括违规行为发生后参加比赛所获得的成绩,同时将没收运动员获得的任何奖牌、奖金等,这是一种较为严厉的处罚。此外,从纯洁运动员的角度来看,追溯性的重新排名和重新分配奖牌都可能具有无形的意义和可观的经济影响。

此外,WADC第9条规定了个人成绩的自动取消。同时,第10.1条规定了:“根据赛事管理机构的决定,在赛事期间或与赛事相关的兴奋剂违规可导致取消运动员在该赛事中取得的所有个人成绩及所有后果,包括没收所有奖牌、积分和奖金,但条款10.1.1规定的情况除外。在考虑是否要取消赛事中的其他比赛成绩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可能包括运动员兴奋剂违规的严重程度以及运动员在其他比赛中的检测结果是否为阴性。”该两条规定与WADC第10.10条联系密切,第10.10条是对此两条规定的细化,更为具体。从这三条规定来看,WADA对运动员兴奋剂违规绝不姑息,也体现了WADA对兴奋剂违规案件处罚的严厉性与制裁性的趋势。

2.2 “除非公平另有要求”之含义

WADC第10.10条规定了取消比赛成绩的例外,即公平另有要求。基于对该条款的考量,仲裁庭在裁决时可根据运动员和案件具体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处罚力度,并非只要运动员实施兴奋剂违规行为即取消其所有比赛成绩。这样既能保证比赛的公平性又能保证运动员的权利。但该条并没对“公平”作出具体解释,亦没有规定从谁的角度评价“公平”,这对于裁决结果具有重大影响(无论是从公众认知还是从举证责任的角度)。该条款仅笼统提到了“公平”,并没有进行相应的解释。这个问题在CAS裁决中也并未详细论述,但从判例中可知,“公平”应当主要从实施兴奋剂违规行为运动员的角度来评估(因为运动员是上诉案件中的主要利害关系方)。但是,对“公平”的考量不应局限于运动员。正如在Tatyana Chernova诉俄罗斯田径联合会(Russian Athletics Federation,RUSAF)案中所指出,“对于与违规运动员比赛的其他运动员来说,不取消通过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取得的成绩是不公平的”。

在考虑“除非公平另有要求”的适用时,CAS仲裁庭在案例中采取了一种更为广义的解释方法,这一点在Mads Glasner案中作了相当明确的解释。在2012年伊斯坦布尔世锦赛中,该运动员先后参加了12月14日男子400 m自由泳和12月16日男子1 500 m自由泳比赛,分别获得了铜牌和金牌。但其参加的400 m自由泳比赛的样本检测结果为阳性,1 500 m自由泳比赛的样本检测结果为阴性,于是国际游泳联合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 Natation,FINA)认定该运动员构成兴奋剂违规,取消了该运动员400 m自由泳和1 500 m自由泳的比赛成绩。运动员对FINA取消其1 500 m自由泳金牌成绩的决定上诉,认为应当根据WADC第10.10条有关“除非公平另有要求”的规定保留其金牌。在讨论该案涉及的规定“除非公平另有要求”时,被申请人FINA主张对该术语作狭义解释,并认为公平要求只有在纪律处分程序被拖延的情况下才能保留兴奋剂违规后取得的成绩。但CAS仲裁庭驳回了FINA的主张,确认“公平”一词应作广义解释,并涵盖各种情况,包括比赛成绩是否受到“污染”、运动员的过错程度等等。CAS仲裁庭最终支持了运动员的上诉请求,保留了其在12月16日比赛中获得的金牌。CAS仲裁庭认为在适用WADC第10.10条“公平另有要求”这一例外条款时,必须遵循公平的一般准则:首先,从公众角度(这里主要指运动员),公平意味着运动员在比赛中努力付出,就应当给予其应得的结果(名次、荣誉与奖励等),而不是给予运动员不应得的(过度处罚等)。其次,从举证责任角度,可以分为两类:第一,依申请情况下的证明责任。在此种情况中,一般由运动员提出适用“除非公平另有要求”条款,只要运动员能证明适用“除非公平另有要求”条款的合理性,并且达到第3.1条规定的优势证明标准,仲裁庭就应据此作出相对公平的裁决结果。第二,依职权情况下的证明责任。这种情况一般是由仲裁庭主动适用“除非公平另有要求”条款,由仲裁庭作出解释以及根据案件作出相对公平的裁决结果。

2.3 取消比赛成绩的类型

仲裁庭对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处罚包括实施禁赛和取消比赛成绩。对于实施禁赛的考虑是兴奋剂违规的主要处罚措施,严格适用,且禁赛处罚旨在惩罚违规运动员并阻止其他运动员作弊。对于取消比赛成绩,从WADC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可知,第9条规定是强制性的,运动员一旦实施兴奋剂违规行为,就产生取消违规行为之后获得的所有比赛成绩的后果;而第10.10条对于例外情况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间,仲裁员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取消违规行为之后的所有比赛成绩。因此,根据这两条规定可将取消比赛成绩分为两种类型:第一,强制取消受违规行为直接影响的比赛成绩。对运动员取消成绩的处罚缘起于WADC第9条关于“个人比赛成绩的自动取消”,该条不仅要求取消违规运动员在该场比赛中获得的成绩,还包括没收该运动员获得的奖牌及其他荣誉。这一规则具有强制性,即运动员只要在比赛中存在违反WADC第2.1.1条的情况,这一规则就适用,没有任何自由裁量权或其他解释的余地,而运动员兴奋剂违规的意图或过失程度在本条规定下显得并不重要。此外,CAS通常认为,所涉禁用物质是否提高了运动员在产生阳性样本的比赛中的表现并不重要。相反,CAS旨在纠正相关比赛的结果,处罚运动员以确保体育比赛的纯洁和公平。第二,酌情取消与违规行为相联系的其他比赛成绩。在产生阳性样本的赛事中,运动员特定比赛成绩被强制取消后,CAS仲裁庭必须进一步考虑是否应当取消运动员违规之后的所有比赛成绩,包括:(1)在该场比赛中获得的其他成绩(兴奋剂违规发生之前或之后在同一赛事中获得的成绩);(2)运动员实施兴奋剂违规行为后被临时停赛或者禁赛之前获得的成绩。该两种情形分别规定在WADC第10.1条和第10.10条。

正如前文所述,WADC第10.1条规定了是否有必要取消运动员实施兴奋剂行为之前或者之后比赛当中取得的所有成绩。该条规定是明确的,只要运动员实施兴奋剂违规行为,一般情况下就应取消该运动员实施兴奋剂违规行为前后比赛的所有个人成绩。但例外情况发生时,酌处权被赋予仲裁裁决机构来决定在案件中兴奋剂违规行为将产生何种后果。在这一点上,WADC第10.1条还规定,在审查是否取消运动员在比赛中其他项目的成绩时,应当考虑运动员违规的严重程度、过错程度以及运动员在其他比赛中的样本检测结果,即通过违规使用兴奋剂的行为是否“污染”了其比赛成绩。对于“污染”的标准,WADC第10.1.1条进行了详细规定,即运动员兴奋剂违规的严重程度和在其他比赛中的检测结果(阴性或者阳性)。因此,在仲裁中,如果运动员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本人对违规行为并无过错或者疏忽,在其他赛事中获得比赛成绩也没有受到违规行为的影响,那么就不应当取消该运动员获得的其他比赛成绩。否则,仲裁机构可以根据WADC第10.1条中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取消该运动员在该场比赛以及其他比赛当中获得的成绩。

根据WADC第10.10条关于追溯性取消比赛成绩的明确规定可知,在临时停赛或禁赛期开始之前,所有受兴奋剂违规行为影响的比赛成绩都将被取消,且取消成绩没有数量或时间上的限制。因此,在个别情况下,该规则可能会使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的大量成绩无效。然而,这条规则有一个重要的例外,即如果“公平另有要求”,成绩可能不会受到影响,保持不变。这意味着仲裁庭在该例外条款下享有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而该自由裁量权在实际案例当中的应用势必会给仲裁庭带来重大挑战。在实际案例中通常很难确定运动员实施兴奋剂违规行为后是否应当取消在比赛中其获得的所有成绩,或是基于公平原则维持该运动员的部分比赛成绩。取消比赛成绩必须跟据每个案件具体情况来判断。“公平”是极其宽泛的概念,涵盖了CAS仲裁庭考虑决定不取消运动员比赛成绩的若干要素。根据CAS仲裁庭的判例,可以推断出仲裁庭在评价“公平另有要求”可能考虑的几个因素,主要包括运动员的过错程度、受影响的运动员成绩、取消比赛成绩的重大后果等等,且没有一个单独的因素是决定性的,必须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全面评价。

3 “除非公平另有要求”适用的考量因素

3.1 运动员的过错程度

如果运动员的过错程度较低,并且该运动员成功缩减了禁赛期,根据公平性的要求,可能只要求取消部分比赛成绩。例如,在网球运动员Guillermo案中,2005年8月,由于在2月的墨西哥公开网球赛后药检中查出其兴奋剂违规行为,被职业网球联合会(Association of Tennis Professionals)处以2年的禁赛期。该运动员上诉至CAS后,CAS仲裁庭最终将禁赛期缩减为15个月。仲裁庭认定上诉人无重大过失或重大疏忽,因此基于WADC第10.10条公平性的要求,除了与墨西哥锦标赛有关成绩之外,上诉人的任何成绩都不应被取消。该案中CAS仲裁庭援引公平性的规定,最终未取消该运动员在兴奋剂违规前后的所有比赛成绩,这是对第10.1条公平例外的充分考量,无疑对运动员影响是巨大的。但是,这样的裁决不是绝对的。在游泳运动员Shavarsh Karapetyan一案中,仲裁庭驳回了以下观点,即无(重大)过失或疏忽是仲裁庭根据WADC第10.10条行使其自由裁量权的必要先决条件。在该案中,WADA认为该运动员的成绩必须被取消,除非该运动员表现出特殊情况(即没有重大过失或疏忽)。因为他在摄入前未阅读所摄入产品的标签或进行其他尽职调查的情况下,一时疏忽摄入了禁用物质。但CAS仲裁庭不同意WADA的意见,认为公平条款“独立存在”,对公平性的确定没有任何具体的条件,只要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没有违反规则规定,没有偏见、错误或不当影响,裁决结果即为公平。运动员的过错程度虽不是决定性因素,但在评价公平性和取消比赛成绩时必须考量。

此外,虽然根据WADC第10.10条规定,反兴奋剂组织确定运动员违规后,必须取消其在一段时间内获得的所有比赛成绩,但如果运动员最终没有被裁决禁赛,那么所获得的比赛成绩不应被取消,而这一点恰好在Filippo Volandri诉国际网球联合会(International Tennis Federation,ITF)案中得到了证实。在该案中,CAS仲裁庭对该运动员进行了警告处分,只取消了该运动员在比赛中出现阳性样本的成绩。如果运动员实施兴奋剂违规行为的故意或者错误程度很高,那么取消其所有成绩(即使处于相当长的审查时间内)也是合理的。

3.2 运动员受影响的成绩

如果运动员能够证明在兴奋剂违规和临时停赛或者禁赛期开始之前获得的成绩不受先前服用禁用物质的影响,那么基于公平性考量,应保留运动员的此类成绩。这符合公平竞争原则,也符合运动员权利保障的要求。同时CAS仲裁庭在实际案例中也将该因素纳入考量范围。例如,在Rasmussen案中,仲裁庭指出:“……仲裁庭有必要强调这样一种情况,即正如国际自行车联盟(Union Cycliste Internationale,UCI)在听证会上陈述,第一被告在2011年4月28日之后的比赛成绩没有受到任何兴奋剂行为的影响,且是该运动员公平竞争获得的。因此,仲裁庭认为没有理由取消他们的成绩。”

尽管公平性要求运动员所取得的成绩只要未受禁用物质的影响,仲裁庭就可考虑不取消其全部比赛成绩。但事实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认为过去服用禁用药物间接影响比赛成绩,表现为运动员提升运动和精神能力以及获得更为优势的成绩。另外,在违规期间继续使用禁用物质或违禁方法,显然会导致所有成绩不合格。例如,在Ekaterina Sharmina案和Lada Chernova案中,生物护照表明运动员继续使用禁用物质,这导致在整个比赛期间运动员获得的成绩完全不合格。在这些情况下,仲裁庭指出从比例上来说,取消成绩可能超过38项,但保护了其他运动员在比赛中的公平竞争权利,也达到了惩罚违规运动员的目的。

3.3 取消比赛成绩后果的严重性

取消比赛成绩作为一种处罚措施,不仅使运动员荣誉丧失、名誉损毁和经济受罚,还可能导致其职业生涯结束等严重后果。而根据WADC第10.10条,运动员实施兴奋剂违规行为即应被取消其比赛成绩,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该条款表明了对运动员的违规行为不仅要完全或者部分取消运动员比赛成绩,还要没收奖牌、经济处罚等。在Monika Schachl案中,Schachl由于国家原因错过了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兴奋剂检测,UCI根据《UCI规则》第256条和第274条的规定,以该运动员违反反兴奋剂规则为由要求取消该运动员在此之后的所有比赛成绩。上诉后,CAS仲裁庭认为该案应当适用WADC第10.10条“除非公平另有要求”的规定。基于公平的考量,同时没有任何迹象或证据表明Schachl曾摄入禁用物质,对于此次错过兴奋剂检测该运动员并无重大过错或者疏忽,且其在8月10日奥运会上获得的成绩亦并未受到8月8日比赛中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任何影响;此外,鉴于参加奥运会比赛是运动员一生中极其重要的时刻,许多运动员一生中只能参加一次奥运会比赛,如果取消其兴奋剂违规和禁赛期开始之间的所有成绩,包括其在奥运会上获得的成绩,那么将导致该运动员失去参加其他比赛的机会,最终仲裁庭只取消该运动员在2008年8月3日参加比赛获得的成绩,保留其在8月8日到8月27日之间获得的比赛成绩。

然而,仲裁庭并非在所有的案件中都显得如此宽容。例如,在Serghei Tarnovschi案中,该运动员于2016年7月8日实施了兴奋剂违规行为,国际田径联合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thletics Federations,IAAF)和国际皮划艇联合会(International Canoe Federation)于2016年8月4日收到了其检测结果的通知。但该运动员声称直到2016年8月18日才收到有关兴奋剂违规的通知。这位运动员于2016年参加了里约奥运会(于8月5日开幕),并获得第三名,随后在比赛结束后接受了兴奋剂检测,且该样本检测呈阴性。然而,尽管存在证明该运动员在里约奥运会并未兴奋剂违规的证据,CAS仲裁庭认为并不能援引“公平另有要求”这一例外条款。因为该运动员未能反驳有关兴奋剂违规(在奥运会前一个月内实施的行为)故意的规则推定,仲裁庭决定取消这位运动员的铜牌,尽管这是他的祖国摩尔多瓦在当年奥运会上获得的唯一一枚奖牌。该案与本文一开始谈到的俄罗斯运动员瓦利耶娃兴奋剂违规案件有相似之处,都是在奥运会前不久检测出违规行为,不同的是瓦利耶娃并非故意摄入禁用物质,且是一位未成年的受保护的运动员。这样看来,不取消瓦利耶娃北京冬奥会期间的比赛成绩是合理的。

对于运动员来说,取消比赛成绩不仅意味着奖牌被没收,也包括个人名誉的损失以及职业的负面影响。CAS仲裁庭在裁决案件时应当考虑到取消比赛成绩带来的重大影响,不应全部取消比赛成绩。同时,仲裁庭裁决不取消或者只部分取消违规运动员成绩也可能会引起其他运动员的强烈抗议。因此,仲裁庭根据案件界定公平性时,应当将这些可能的重大后果纳入考量范围,以确保裁决的公平和公正。

3.4 特殊情形的考量:样本复检

基于非分析证据的样本复检案例可能涵盖了从兴奋剂违规后到临时停赛或禁赛期开始之间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严格适用WADC第10.10条规定可能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在Anna Pyatykh案中,运动员于2007年8月31日提供了一份兴奋剂检测样本。2016年12月(即9年零3个月后)样本被重新检测后,发现了一种禁用物质。此外,该运动员在2013年又实施了兴奋剂违规行为,这是基于非分析性证据的证明。CAS仲裁庭认为取消该运动员在2007年9月1日至2013年7月5日期间的任何成绩是不公平的,因为没有证据表明该运动员在此期间使用了任何禁用物质或方法。然而,该运动员于2013年7月6日至2016年12月15日临时停赛期间的成绩应当被取消,因为其在2013年违规使用兴奋剂。在该案中,取消成绩的期限也不等于禁赛的时间(这里是4年),仲裁庭认为如果运动员被发现有兴奋剂违规行为,即无资格获得应当被取消的成绩。

在国际冬季两项联盟(International Biathlon Union,IBU)反兴奋剂听证庭裁定的Alexander Loginov案中,该运动员在首次样本检测时并未发现存在违规行为,但其样本在储存41个月后重新检测,结果呈阳性。IBU裁定该运动员违规,并取消其在本次比赛和之后参加的所有比赛成绩。上诉后,CAS仲裁庭认为该案应当适用WADC第10.10条“除非公平另有要求”的规定,因为并无证据显示该运动员在此后参加的比赛当中有违规行为,同时其所获得的比赛成绩并未受到此次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影响。样本首次检测与样本复检间隔时间长,如果仅因样本复检结果取消运动员在违规行为之后的所有比赛成绩,加上禁赛期,实际上延长了运动员无资格比赛的期限。最终,仲裁庭只取消了运动员存在违规行为的比赛成绩。

3.5 结果管理是否延迟

如果有关兴奋剂违规的管理程序(调查、听证、仲裁)花费了特别长的时间来裁决,而且这种延迟并非运动员的原因,基于“公平另有要求”的规定,就应当只部分取消运动员的比赛成绩,这已经在CAS的判例中得到了证实。例如,在Filippo Volandri案中,尽管ITF知道运动员样本被检测出存在禁用物质的分析结果,但在正式指控该运动员违规使用兴奋剂之前,不仅没有通知该运动员相关结果,而且让其参加了19场比赛。如此长的时间是不可接受的,也不符合反兴奋剂制度关于迅速处理问题的意图。基于上述考虑,CAS仲裁庭认为,在该案中应当适用WADC第10.10条“除非公平另有要求”的规定,仅取消了该运动员在2008年印第安维尔斯锦标赛上的个人成绩。

在兴奋剂样本检测、样本复检或者其他程序当中,样本检测机构或者仲裁机构长时间延迟通知运动员样本的管理结果或者长时间未裁决案件,导致运动员参加比赛并获得优异的比赛成绩。在此种背景下,以偏概全地取消运动员被检测出违规后在仲裁期间获得的比赛成绩是不公平的。这种管理结果的延迟通知所带来的后果不应当由运动员承担,而应当将该种管理结果的延迟包含在“除非公平另有要求”适用的情况之内。

3.6 二审附加禁赛期的考量

CAS仲裁庭必须仔细考虑“除非公平另有要求”的一种特殊情况,即一审裁决机构实施的禁赛期结束后,运动员重新获得了比赛资格,并且参加比赛获得成绩,但在上诉后被处以更长的禁赛期。CAS的判例审查表明,仲裁庭对这种情况下采用了不同的解释方法。在Mohamed Ibrahim Abdelfattah案中,66岁的运动员拒绝接受样本采集,国际摔跤联合会(Fédération Internationale des Luttes Associées)裁决对其施加6个月的禁赛。WADA在这名运动员最初的禁赛期结束4天后向CAS提出上诉。CAS仲裁庭另判对该运动员禁赛18个月,并取消其在6个月禁赛期满之日至剩余禁赛期开始之日的5个月内取得的所有成绩。在评价公平性时,仲裁庭对运动员兴奋剂违规的性质和第一次违规相对较短的被禁赛时间给予了很大的重视。

在Iljo Keisse案中,这位67岁的运动员在2008年12月被临时停赛。11个月后,运动员被一审听证庭宣判无过错。同时,临时停赛失效。WADA对该案提出上诉,CAS仲裁庭支持了上诉请求,并实施2年的禁赛。由于该名运动员因一审听证庭的过错而得以参加比赛,因此其之后取得的比赛成绩不应被取消,否则对该运动员是不公平的。

在这两个案件中,CAS仲裁庭对两位运动员的裁决结果截然不同,仲裁庭认为一审听证庭是造成两个案件禁赛期差距的“罪魁祸首”。但是由于第一个案件中运动员存在过错,所以应当对其施加更严厉的禁赛并取消由于一审听证庭的轻罚所取得的比赛成绩;第二个案件中的运动员由于一审听证庭裁决没有违规而参加比赛,上诉后CAS仲裁庭虽加重处罚但不取消比赛成绩,考虑到“除非公平另有要求”因素,这种非运动员过错导致的结果不应由其承担,否则违背了公平公正的体育精神。

除运动员的合法参赛权利外,仲裁庭还注意到第10.10条的措辞,指出在任何临时停赛或禁赛期开始前,仲裁庭即有权取消违规运动员的比赛成绩。但该条规定是否考虑运动员因禁赛期的差距而承担不利后果是不明确的。仅因为上诉后二审附加禁赛期即取消运动员所有成绩,这既侵犯了运动员的合法权利,违反了体育竞技公平原则,也不利于对兴奋剂违规行为的管制。取消比赛成绩作为一项严厉的制度处罚,在评价公平性时,仲裁庭应当谨慎考虑。这种处罚结果不仅影响有关运动员,而且可能影响其他无辜运动员,同时其旨在维护体育竞技的纯洁和公平,维护运动员的合法权利。因此,取消运动员比赛成绩应当从公平的角度出发,同时考虑适用于每一不同案件的各种因素,以最大限度地确保处罚公正、合法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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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除非公平另有要求”适用中存在的不足

4.1 适用地位不明确

CAS仲裁庭适用“除非公平另有要求”的依据分为直接依据和间接依据。其直接依据即WADC第10.10条的明文规定(除非公平另有要求),仲裁庭裁决时可以直接援引。适用“除非公平另有要求”的间接依据,散见于各国际体育组织内部制定和修改的规则,以及虽未明文规定但在处罚时保留了“除非公平另有要求”适用的传统。一方面,WADC第10.10条是对“除非公平另有要求”这一例外条款最直接的规定,实质上该例外在2003年实施版WADC中就有规定,但当时并未被应用于个案中,与其他法律上的公平原则如出一辙,这也说明WADA在最初立法时可能考虑了对运动员处罚的公平性。另一方面,瑞士联邦法律确认公平原则的适用,特别涉及限制公民权利时,根据公平原则,法官享有在个案中的自由裁量权,以确保立法不会过分侵犯公民的自由裁量权。

虽然“除非公平另有要求”已经在实际案例当中得到证实,但WADC的条款并未对“公平另有要求”作出解释。在个案中,有的国际组织如IAAF主张对“公平”作狭义解释,认为只有在对运动员兴奋剂违规行为的结果管理程序被延迟的情况之下,才可以不取消该运动员实施兴奋剂违规后在其他比赛中获得的成绩。而CAS仲裁庭则对此加以反驳,认为应当对“公平”一词作广义解释。对于“公平”的考量必须涵盖各种因素,以证明运动员在“除非公平另有要求”的情况下不取消部分比赛成绩的合理性。对于“公平”一词的解释CAS仲裁庭和其他反兴奋剂组织存在分歧,在实际判例中也存在着争议。WADC条款对“公平”例外的描述过于简单,这种模糊导致对“公平”的界定不明,外延具有不确定性或者说其外延是不清晰的,即到底什么样的裁决才是公平的,恐怕就很难讲清楚。因为在“公平”和“不公平”之间靠仲裁员主观意识来判断,没有一个确定的边界,所以在实践中往往容易产生偏差,导致对某些个案的裁决也不能完全实现公正。

仲裁庭在裁决时已经形成了遵循严格责任原则、比例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等传统,当然也包括“除非公平另有要求”的适用。在体育竞技中,运动员实施兴奋剂违规行为是一种类似于刑事案件的犯罪行为,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兴奋剂违规案件具有准刑事案件的特点,而且有学者建议以类似刑事手段对兴奋剂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严厉打击违规使用兴奋剂的行为。其中严格责任原则在反兴奋剂领域的适用与现行刑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如出一辙。在打击兴奋剂违规行为初期,对严格责任的适用为绝对责任,但随着反兴奋剂体系的不断完善,反兴奋剂组织在实施处罚时考虑更多的一般性原则,以比例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来限制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防止适用严格责任造成的不公正结果。WADA设置兴奋剂处罚相关原则应用的初衷是好的,但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并未达到理想的效果。在许多判例中,仲裁庭可能仅单方面考虑一种处罚原则,为了“迎合”该原则而忽视了另一原则在案件当中的适用。例如,IAAF诉RUSAF和运动员Yulia Guschina一案中,CAS仲裁庭对运动员的处罚是极其严厉的,其遵循的原则更接近为严格责任原则,这种处罚结果实则不公正。在该案中,运动员被检测出体内存在禁用物质,但因RUSAF该运动员并未对其行为作出任何解释即被推定为有过错,从而被取消全部比赛成绩,导致其运动生涯终结。CAS仲裁庭在裁决该案时应当综合考虑比例原则和“公平另有要求”这一例外,并非单纯考虑兴奋剂违规严格责任原则,这种裁决结果实质上是不公正的,侵犯了该运动员的合法权益。

如果运动员被判定构成兴奋剂违规,反兴奋剂组织就对其实施处罚,而不考察具体案件中的不同情况(包括运动员主观情况和影响案件的客观情况),谨慎甄别,给予运动员抗辩和举证的机会,显然不合理也不合法。在此种情形之下,仅考虑一种或者两种法律原则或者影响因素,作出让运动员无法接受的裁决,这种处罚显然也不合理、不公正。

4.2 仲裁员自由裁量权过大

根据WADC第10.10条,该条规定只简短地提到“公平另有要求”的措辞,并未进一步详尽解释“公平另有要求”为何种要求,这就赋予仲裁员以极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实际案例中,仲裁员可以根据自我见解作出判断,这种判断的弹性空间很大,也可能导致裁决结果的不公正。

5 完善“除非公平另有要求”适用的建议

5.1 明确“除非公平另有要求”在兴奋剂处罚中的地位

各反兴奋剂组织和CAS作为兴奋剂仲裁的初审和上诉受理机构,认定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后,裁决时应当保持极为谨慎的态度。作为运动员处罚的重要条款,“除非公平另有要求”对于运动员处罚幅度或者是否免除处罚涉及体育公平竞争的价值观和比赛中其他运动员的合法权利,因此对于该条款必须严格适用。在CAS判例中,已经有一部分案件严格适用了该例外条款,因此应当在WADC中明确该例外在兴奋剂案件裁决时必须加以考虑,如同CAS在判例中形成严格责任原则、比例原则等的适用传统,并在个案中加以突出,以维护体育竞技的公平竞争精神,也维护其他运动员所享有的合法权利,避免给违规运动员造成超出限度的影响。

此外,明确“除非公平另有要求”为兴奋剂处罚的基本原则,可以从两个方面实施:第一,明确先例的规范指导作用。各反兴奋剂组织对先例的见解不同导致相似案件出现截然不同的裁决结果,而同案不同判会损害运动员的合法权益。CAS和其他仲裁机构认为先例对于此后相似案件具有指导作用,同时对于运动员在比赛中规制自己的行为具有规范作用,因此有必要明确先例的指引规范作用。在以判例法为主的普通法系中,遵循先例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法官审理案件时必须作为参照,并遵循判例中确立的规则或者原则。CAS仲裁员的组成涵盖了各大洲多个国家,各个法系仲裁员对该原则并不陌生,因而明确先例的指导作用在规则适用的技术上具有可行性。第二,明确“除非公平另有要求”的判断标准。WADC第10.10条对于“除非公平另有要求”的模糊使得兴奋剂案件中对其适用的判断难以辨别。然而在适用该例外时,裁决结果不论是对运动员还是裁决机构都将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个案当中不能仅考虑某一因素,应当全面综合考虑,用辩证发展的眼光来辨别“除非公平另有要求”的情况。必须综合考量运动员自身的过错程度、受影响的成绩、取消比赛成绩的重大后果、结果管理的延迟、禁赛期的总时间以及二审附加禁赛期等诸多因素,作为判断“除非公平另有要求”适用的判断标准,确保不同案件的仲裁庭以统一的标准解释和适用体育规则,从而保证仲裁裁决的一致性。

5.2 平衡“除非公平另有要求”与兴奋剂处罚原则的适用

WADC在起初成立时就设置了相关体育规则,随着世界反兴奋剂体系的发展,严格责任原则、比例原则等都在WADC前言和正文中得到强调。虽然“除非公平另有要求”这一例外条款在2003年实施版WADC成立时就有规定,但并未随着反兴奋剂体系的成熟而得到重视。在兴奋剂违规案件当中,该例外条款在仲裁庭对运动员施加的处罚上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一旦疏忽该条款,对运动员的惩处力度加大,会造成无法想象的后果。

在WADA诉孙杨和FINA一案中,涉及严格责任原则、比例原则以及“除非公平另有要求”的适用,CAS仲裁庭在该案中基于案件事实,最终规定了4年3个月的禁赛期并不取消比赛成绩。CAS仲裁庭对于孙杨案并非只单独考虑某种原则或某一影响因素,而是结合全案,综合考虑,平衡各种因素,最终裁决。因此,无论是CAS仲裁庭还是其他体育仲裁机构,必须平衡好“除非公平另有要求”与兴奋剂处罚原则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在仲裁裁决前必须综合考量,从而保证裁决结果最大限度保障运动员权利,促进体育领域的公平。

5.3 限制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

随着反兴奋剂领域的发展,体育纠纷越来越复杂,兴奋剂使用问题越来越多,反兴奋剂法律作为调控体育竞技秩序的主导力量,由于其固有的局限性,难以解决反兴奋剂领域的疑难杂症,所以法律赋予了仲裁员自由裁量权以解决反兴奋剂法律无法解决的某些问题。然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仲裁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以及滥用导致裁决结果不公和某些腐败现象发生,也成为了反兴奋剂领域的关注点。

作为一种审判权力,自由裁量权是法官或者仲裁员对当事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性权利进行处分的权力类型。在兴奋剂违规案件中,仲裁员可以根据反兴奋剂条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依据主观意志对案件进行裁量,“发挥”自由裁量的空间。然而仲裁员也并非无限制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在反兴奋剂条例对有关规则或者原则规定的限度范围内行使。在审理个案时,仲裁员的法律理念和价值观必须与世界反兴奋剂体系下的法律理念和价值观相一致。由于2021年实施版WADC的条文中对于什么是“公平另有要求”仍未作出明确界定,实际案例中也并无相关释义。虽然CAS仲裁庭在判例当中强调对该例外条款应当作广义解释,涵盖所有可能的情形,但实际上对该例外的解释取决于仲裁员的认知水平,由于各仲裁员认知水平的不同也很难在案件中形成统一的标准,只能通过相关法律制度对仲裁员在该例外条款下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

对仲裁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立法层面,限制仲裁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并制定相应标准。在与反兴奋剂相关的法律规制中,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不仅取决于仲裁员的法律认知水平,更在于反兴奋剂规则和仲裁规则是否公正合理。一方面要健全和完善对仲裁员有关职业道德的规定;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将仲裁员自由裁量空间设置在一定限度和范围内,范围不宜过大。在制定或者修改相关制度时,通过立法解释设置自由裁量的限制适用条件。或者可以按照位阶顺序限定范围,简单具体的法律问题宜严,复杂疑难的法律问题宜宽。二是程序层面,在仲裁程序上对仲裁员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程序性规范是仲裁员履行职责的重要保证,也是兴奋剂处罚中对运动员合法权利的重要保障。仲裁员在裁决时,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既要靠自身的法律素养和法律规定来约束,更要靠完善的仲裁程序来规制,以此保障仲裁结果的公正合理。

5.4 加强CAS仲裁庭对“除非公平另有要求”适用的审查

WADC第10.10条关于“除非公平另有要求”的规定以及CAS众多的判例当中,要求运动员承担“除非公平另有要求”适用的举证责任。如果证据充分,则仲裁庭加以采纳,采取相应的措施,减轻对运动员处罚,否则运动员将要承担不利后果。明确运动员的举证责任,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对处罚的影响,由仲裁庭审查,作出相对公平公正的裁决,从而使今后类似案件的裁判有据可依。

首先,仲裁庭可以参考体育领域其他相关法律有关兴奋剂处罚的规定,或者借鉴各国国内法对本国兴奋剂违规的处罚措施,制定适用于CAS仲裁庭处理兴奋剂违规案件的相关审查制度,细化对“除非公平另有要求”的审查权限,制定相应的审查标准,完善审查内容,尽可能将各种影响该例外适用的因素纳入仲裁审查范围,诸如运动员的过错程度、证据证明力度、取消比赛成绩的重大影响等因素,保障“除非公平另有要求”这一例外适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其次,应当严格按照WADC的规则进行审查,防止仲裁员以个人的主观意志对“除非公平另有要求”进行臆断,对“除非公平另有要求”的外延和内涵进行无限制地扩大或者缩小。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要与该规则的目的与精神相一致,既然反兴奋剂条例的执行实质上是维护运动员的权益,保障竞技公平,那么在处理有关兴奋剂处罚的特定问题时也应当严格遵守这一准则,任何有可能侵害运动员合法权益的处罚决定都应被禁止。

6 结束语

“除非公平另有要求”是一项重要的例外规则,仲裁庭在裁决时必须严格遵守,保证兴奋剂处罚的公平公正。在实践中,仲裁庭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在裁决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个案中存在的例外,否则处罚太轻或者太重就违背该条例外设置的初衷。反兴奋剂组织对违规运动员实施处罚时,并非依据WADC规定的条款对运动员实施固化的处罚,且个案中存在特殊情形,仲裁庭对该规则例外的广泛适用可能受到限制。因此,该例外情形在个案当中应当被充分考虑,同时,不断完善“除非公平另有要求”的适用措施,才能有效维护个案正义与公平,有利于保护运动员的基本权利,有助于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在法律没有明确解释公平含义的情形下,CAS可以根据“除非公平另有要求”条款结合案件真实情况裁决。但为防止仲裁员拥有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应完善相关程序予以制约。需要承认的是,将“除非公平另有要求”这一例外适用于所有的兴奋剂违规案件,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存在不公正的现象,但是为消除这种不公平性而修改体育规范并不是最有效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CAS仲裁庭裁决时更需要深稽博考、明辨深思,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注1】WADC第9条:“在个人项目的赛内检查中发现的兴奋剂违规将自动取消运动员在该项比赛中的成绩,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包括没收奖牌、积分和奖金。”

【注2】WADC第10.10条:“除依照第9条自动取消阳性样本的比赛成绩外,自阳性样本采集之日(无论赛内检查还是赛外检查),或自发生其他兴奋剂违规之日起,直至临时停赛或禁赛期开始,该运动员获得的所有其他比赛成绩应当全部被取消,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包括取消所有奖牌、积分和奖金,除非公平另有要求。”

【注3】WADC第10.1.1条:“如果运动员证明自己对违规无过错或无疏忽,则不应当取消该运动员在该赛事其他比赛中的个人成绩,但可能已受到该运动员兴奋剂违规影响的成绩除外。”

【注4】WADC第3.1条:“反兴奋剂组织应当对已发生的兴奋剂违规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应当为,反兴奋剂组织对兴奋剂违规的证明能否使听证小组认识到所提出指控的严重性,并放心满意地相信存在兴奋剂违规。这一证明标准在所有案件中都高于优势证明的标准,但低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如果WADC要求被指控兴奋剂违规的运动员或其他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以反驳一项推定或证明具体事实或情况,除条款3.2.2和3.2.3的规定外,证明标准应当为优势证明的标准。”

【注5】WADC第2.1.1条规定:“确保没有禁用物质进入自己体内,是运动员的个人责任。运动员对其样本中发现的任何禁用物质或其代谢物或标记物负责。因此,依照条款第2.1条认定兴奋剂违规时,无需证明运动员的意图、过错、疏忽或明知使用。”

【注6】《UCI规则》第256条:“在赛事检测中违反反兴奋剂规则将自动取消该比赛中获得的个人成绩。”

【注7】《UCI规则》第274条:“除了根据第256条自动取消比赛成绩外,自阳性样本采集之日(无论赛内检查还是赛外检查),或自发生其他兴奋剂违规之日起,直至临时停赛或禁赛期开始,该运动员获得的所有其他比赛成绩应当全部取消,以及由此产生的所有后果,包括没收所有奖牌、积分和奖金,除非公平另有要求。”

【注8】样本复检为样本进一步检测(further analysis of sample),2021年实施版WADC将进一步检测修改为在结果处理或听证程序之前或期间进一步分析样本(further analysis of a sample prior to or during results management or hearing proc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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