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佳峰,马永双,高 慧,王 翀,4*,杨金勇*
(1.浙江农林大学集贤学院,浙江杭州 311300;2.浙江农林大学文法学院,浙江杭州 311300;3.浙江省畜牧技术推广与种畜禽监测总站,浙江杭州 310021;4.浙江农林大学动物科技学院•动物医学院,浙江省畜禽绿色生态健康养殖应用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动物健康互联网检测技术浙江省工程实验室,浙江杭州 311300)
关键字:动物福利;动物保护;立法建议
2011 年,来自MIT、HMS 和Broad 研究所的研究人员在《Nature》上发表题为《Selective killing of cancer cells by a small molecule targeting the stress response to ROS》的论文,该论文发现了一种小分子的荜茇酰胺(Piperlongumine)具有杀死小鼠体内癌细胞的功能。然而2015 年,《Nature》又对此发表声明,认为实验中部分实验小鼠的肿瘤体积超过了实验动物常规所允许的最大直径1.5 cm,撤销了该论文中的部分实验数据。不少学术界和动物保护届的人士认为该论文应被撤稿。最终处理结果为,该论文作者向公众道歉,《Nature》则要求之后凡涉及动物实验的论文需作者列出动物使用委员会对此所制定的实验标准,并声明在实验期间符合相关要求。这一事件在世界范围内再一次引起了人们对动物福利的关注。各界学者纷纷提出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建立健全动物福利保护的相关制度。
目前欧盟、英国、美国及德国等一百多个国家与地区制定了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法规。而我国在动物福利立法上仍有较大的空白。我国现有的动物福利保护条例主要分散在《畜牧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较为系统的法律体系满足当今的动物福利发展要求。本文主要梳理了动物福利的起源及发展历史,分析国外动物福利立法对我国的参考意义,为我国建立动物福利法律体系提出思考和建议。
1.1 动物福利思想的起源 动物福利(Animal Welfare)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18 世纪初的英国,以牧师John Wesley 为代表的福音主义倡导对《圣经》进行新的解读,认为动物的残忍和人类的残忍不同,动物的残忍是为了生存,而人类的残忍却并非必要。18 世纪末到19 世纪初,英国掀起了一场道德改良运动,认为应当禁止残忍地对待动物,这是一种违背怜悯原则的行为。此外,自16 世纪开始,长达2 个世纪的宗教改革也是动物福利思想的一大渊源,其中著名的“天赋权利”等概念也为后来英国的《动物福利法及修正案》提供了深厚思想基础。
1.2 动物福利思想的发展历史
1.2.1 动物机械论 在17 世纪以前,英国社会对于动物的主流观点仍然停留在René Descartes 的“动物是机器”上,认为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拥有理性的灵魂。但其思想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社会发展的规律,因而被当时的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所反对。以Jeremy Bentham 和John Stuart Mill 为代表的学者认为,动物具备一定的感知能力,其行为应当被认为存在道德后果,因此动物也应被功利主义道德所关注。
1.2.2 马丁法案 19 世纪以前,英国各个阶层都存在虐待动物的现象,当时的传统价值观并不认可动物的生命权利。19 世纪初,苏格兰曾有过2 部关于废除斗牛的议案,但都被当时的议院否决了。直到1822 年,英国议会才接受了动物保护者Richard Martin 提出的《禁止虐待家畜法案》,这便是著名的《马丁法案》。此后的20 多年间,关于动物福利和动物保护的观念才慢慢被英国民众所接受。
1.2.3 动物福利法律的发展 1865 年,美国防虐待动物协会成立,并在纽约颁布了《防止动物虐待法》,这部法律以列举的方式对虐待动物的行为进行明确的规定。此后,动物福利立法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兴起。以美国为例,1873 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第1 部反虐待动物的联邦法律——《二十八小时法》,该法因严格限制动物运输时间不得超过24 h 和在24 h 内必须给动物提供4 h的休息时间而得名。欧洲方面,瑞士率先在1925 年颁布了《鸟类猎捕和保护法》、1966 年制定了《联邦动物流行疾病法》和《自然风景区保护法》,数年后颁布了《联邦渔业法》和《瑞士动物福利法》,组建了一套完整的瑞士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在1987 年和1998 年先后颁布的《动物保护法》和《动物福利法》,分别从饲养标准、动物宰杀、动物手术、动物实验、动物繁殖买卖等方面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这两部法也被认为是现代动物福利法律的集大成者,对之后的动物福利立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至此,全世界现有的动物福利法律体系已初步建立完成。
2.1 农场动物福利现状
2.1.1 国内农场动物福利现状 伴随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国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市场对于农场动物的需求量日益增加,在养殖、运输、屠宰过程中,农场动物的福利日渐突显、备受关注。以一份对东北地区畜牧行业从业人员的随机调查问卷数据为例:了解动物福利有关知识的从业人员占比79.64%,其中知道我国《农场动物福利要求—猪》和《生猪人道屠宰技术规范》的从业人员分别仅占34.86%和26.33%。上述数据资料说明,从事畜牧行业的人员对动物福利的认识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2.1.2 国外农场动物福利现状 农场动物作为农民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之一,往往具有生产效益最大化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农民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应当追求生产成本的最小化。然而,西方国家现有的一些动物福利规定却存在一定的反效益倾向。以欧盟为例,1999 年的74 号指令将常规的蛋鸡笼养分成贫瘠鸡笼、笼养替代系统和富集鸡笼3 种类型。其目的就是通过提升蛋鸡的饲养环境,保障其应有的动物福利。诸如此类的规定导致在欧盟动物产品市场,有动物福利标识的动物产品相对价格更高。为了平抑物价,2012 年—2015 年欧盟每年都要投入超过7 亿英镑来支持动物福利事业,这其中71%的财政支出直接补贴给农民。由此可见,国外动物福利发展情况在法律法规、政府财政、市场自觉等方面都领先于我国,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2.2 我国农场动物福利现有立法 目前,我国尚未推出单独的农场动物福利的法律,相关规定主要分散在一些法规中。有关法律主要有5 部,即《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 修正)、《农业法》(2012 修正)、《畜牧法》(2015 修正)、《动物防疫法》(2021 修正)、《食品安全法》(2018 修正);相关行政法规主要有6 部,如《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生猪屠宰人道技术规范》(GB/T22569—2008);现行的农场动物福利标准主要有6 个:《农场动物福利要求》(猪、肉牛、鸡、肉羊、水禽、绒山羊)。
2.3 实验动物福利现状
2.3.1 国内实验动物福利现状 20 世纪80 年代,在改革开放与科学技术大力发展的形势下,我国实验动物学界以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迫切希望展开实验动物学术交流,呼吁成立中国实验动物专业学术团体。由此,1987 年4 月,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成立中国实验动物学会。同年,该学会加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并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和实验动物研究所的指导下,分别以国家代表和科学家代表身份加入国际实验动物科学理事会(ICLAS)。但由于起步相对较晚,关于实验动物福利的立法和普及工作的滞后性也较为明显。
21 世纪以来,3R 原则(替代(Replacement)、减少(Reduction)、优化(Refinement))和5F 原则(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享有生活舒适的自由;享有不受痛苦、伤害和疾病的自由;享有生活无恐惧和悲伤感的自由;享有表达天性的自由)在我国学术界迅速普及。同时,各类实验动物行业组织也纷纷建立,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现有省级层面的实验动物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行业或学术团体至少23 个。
2.3.2 国外实验动物福利现状 1986 年,欧盟通过《用于实验和其他科学目的的脊椎动物保护欧洲公约》(简称“《公约》”),对实验动物的饲养设施、实验细节、管理要求等各方面均作了规定。由于欧盟的立法特色,其成员国都以《公约》为基本框架,制定本国的法律,如英国1986 年颁布的《动物(科学程序)法》和荷兰的《动物实验法》等都具有各自的代表性和突破性。此外,2013 年欧盟27 国正式实施了新的实验动物指令—2010/63/EU,取代适用了26 年之久的86/609/EEC 指令,该指令首次将3R 原则写入法律,被认为是现代动物福利法律的全新开始。
2.4 我国实验动物福利现有法律 我国目前尚无专门针对实验动物福利设定的法律,一些有关实验动物福利的法律条文主要分布在部分行政法规中。如1988 年颁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对实验动物的饲养、使用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但这一条例主要针对实验动物质量的保护,在实验动物福利方面并未多做说明。直到2001年科学技术部才对其进行修订和细化,首次提出禁止故意伤害或虐待实验动物,且避免对实验动物不必要的伤害。其他颁布的相关条例还有《实验动物学科管理方法(试行)》、《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等。此外,北京、江苏、广东等省市还修订了地方性管理条例以加强实验动物福利保障。
关于动物法律地位和权利限度的争议是动物福利立法进度缓慢的掣肘,考究其历史发展轨迹及立法现状有助于厘清立法思路。
3.1 动物法律地位和权利限度的发展轨迹 1988 年通过的《奥地利民法典》修正案,认为动物不是民法意义上的物,其应该得到特别法的保护,给予了动物新的法律地位,并规定由救助动物所引发的必要费用超过其价值本身时,应当被认可。这一修正案的推出要早于《德国民法典》中确认“动物不是物”的规定,被认为是现代动物法律体系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节点。1994年颁布的《俄罗斯民法典》规定,对动物适用民法财产的一般规则,以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无不同规定为限度。这一规定没有给予动物特殊的法律地位,但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动物的权利。2002 年,瑞士的《动物基本条款》修正案规定,动物不是物,无特别规定,即可适用于物的规定。这一规定在确立“动物不是物”思想的基础上,将动物与物放到同样的法律地位,并给予动物法律权利更自由的边界。
此外,当前国内外学者在研究动物福利立法时,几乎都会对《德国民法典》的修改展开论述与分析。1990年德国议会通过了《关于在民事法律中改善动物的法律地位的法律修正案》。其中最引人关注的第90a 条“动物”规定:对“动物不是物”,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这一修改被认为是动物从权利客体转变为权利主体的立法实例。
3.2 我国学界关于动物福利立法的争议焦点 当前,我国学界对于动物福利立法存在一定的分歧,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应当提升动物现有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其对应的法律权利,相关学者主要分为积极说与消极说两派。
3.2.1 积极说 积极说主张应当提高动物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权利。徐国栋教授认为畜养的食用动物是普通物,没有特殊的法律地位,而在这之外的其他动物是处于人与物之间的生灵,享有一定的由动物保护机构代为行使的权利。这类观点都是基于社会发展进程中对动物保护的因应之策,在实际上只能是一种设想,其理论性和操作性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3.2.2 消极说 消极说的学者又细分为两派,一派主张反对赋予动物更高的法律地位及权利,认为现有的法律可以应对动物保护问题;另一派则认为不用给予动物特殊的法律地位与法律权利,将动物作为特殊物,适用一般的财产规则即可。第一类观点并未充分认识到现有的法律体系对动物保护的欠缺,有一定的局限性。第二类观点将动物作为特殊物对待,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能在法律上区别于一般的物,同时又能实现法律对动物法律人格及权利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推进动物福利立法的推进与完善。
4.1 明确动物福利与动物保护的立法界限 现阶段造成动物福利立法缺失的主要原因在于对动物福利与动物保护的概念区分模糊。应当从立法层面明确二者的界限,其一,转变立法的思维,摒弃二者取其一的观念,将两者有机结合,确立保障动物福利,保护动物权利的立法思路;其二,将动物福利与动物保护的立法界限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进行明确,例如通过制定清单式的条例,根据动物特性、现有数量、繁殖能力、生长形式等因素对动物保护的种类、范围及程度进行规范,减少动物福利与动物保护在农场动物养殖等方面的冲突。
4.2 扩大动物保护的范围 我国现有的动物相关法律中,受保护的动物范围仅包括少量濒危的野生动物,而农场动物、实验动物、宠物等并没有被保护。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便是根据我国2020 年最新的《国家重点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征求意见稿)》,我国也仍旧只有661 种野生动物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应当从立法层面扩大动物保护范围,以求更全面地落实动物福利保护工作。
4.3 完善动物福利的基本法律制度
4.3.1 农场动物管理制度 农场应当完善农场动物进入市场前各环节的管理制度,提升农场动物在饲养、运输、屠宰环节中的福利。同时,屠宰机构应当严格规范农场动物的屠宰流程,确保屠宰场所和屠宰工具的规范化,并不断提高屠宰人员的资质和准入门槛。农业局对农场动物的饲料开展定期检验、不定期抽验,确保饲料品质的安全和卫生。在药物使用上,农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兽药的相关规定。此外,各类行业组织如农场协会等可建立起动物疫病防治数据共享机制,构建相关预警体系,对国内外共享动物疫病情,使动物的疫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
4.3.2 实验动物3R 标准 将实验动物的3R 标准纳入实验动物福利法律体系。引进如增强现实技术(Augmented Reality,AR)、虚拟现实技术(Virtual Reality,VR)等先进技术开展模拟动物实验,尝试利用更少的实验动物、更人道的实验方式获取更多的实验数据。此外,应当鼓励通过优化实验步骤和技术,改善实验条件,保障实验动物福利,在动物实验中逐步建立“少用”、“精用”、“合理用”动物的实验模式。
4.4 加大资金投入,建立职业培训体系 相关部门应当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做好教育引导,让广大畜牧行业工作者和科学实验工作者充分认识动物福利的重要意义;完善培训体系,将动物福利课程引入高校相关专业的课堂和职业资格考试之中去。此外,建议加大资金投入,增加养殖企业动物福利相关的补贴,将动物福利事业专项资金列入各级各类相关部门的预算,并逐步提高这一比重,确保有足够的政策、制度、资金和人才,从而促进我国动物福利事业理性、持续、健康发展。